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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文鼓励煤电跨区域联营

2019-12-19 10:09来源:国家能源报道关键词:煤电联营煤电煤电一体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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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初,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工信厅联合印发《福建省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电联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推进煤电联营工作,明确指出,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煤电一体化、煤电企业相互参股比例达到30%以上的煤电联营项目,可以享受不纳入停产限产范围、增加发电小时数、厂用电率等经济指标考核给予倾斜等扶持政策。

开展煤电联营可获三个“有利于”

“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燃煤发电是我国电力供应的基础,煤炭、煤电同属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是高度相关、互为前提的上下游产业。煤电联营有利于增强煤炭、电力企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推动煤炭、电力产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降低全社会用能成本,提高能源安全保障水平。”9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煤电联营工作的通知》,已明确指出煤电联营的重大战略意义,鼓励煤炭企业和火电企业加快实施煤电联营。

此次福建省积极出台落实政策,引导省内煤炭、电力企业开展跨省、跨区域联营,提高该省电煤保障水平。

《方案》鼓励在运燃煤电厂和煤矿突破区域、行业、所有制界限,通过资产重组、股权交易等途径实施煤电一体化、煤电交叉持股;支持省内燃煤发电项目与其他地区煤矿通过交叉持股实施煤电联营。要求福建省新规划建设煤矿、煤电项目优先实施煤电联营,在运煤矿、电厂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加快推进煤电联营。

通过开展煤电联营,将形成三个“有利于”:有利于形成煤矿与电站定点、定量、定煤种的稳定供应模式,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降低全社会用能成本。有利于构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煤电合作机制,缓解煤电矛盾,增强煤炭、电力企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推动煤炭、电力产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煤炭的清洁高效利用,促进绿色循环发展。

煤电联营项目可获发电量奖励

为鼓励煤电企业实施煤电联营,《方案》提出,优先释放煤电联营煤矿项目优质产能,进一步提高煤电联营项目煤炭产能指标折算比例。统一规划布局的煤电一体化项目,配套建设煤矿使用的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提高为300%。实施煤炭减量化措施时,煤电联营煤矿原则上不纳入停产限产范围。为煤电联营项目提供发电量奖励。

提升煤电联营发电机组利用效率,对煤电一体化项目、煤电企业相互持股比例达到30%以上的项目,根据全省发用电及电力电量平衡情况,适当增加发电小时数。并支持煤电联营机组参与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和电力现货交易,充分发挥煤电联营机组发电成本低、竞争能力强的优势,更大范围、更大幅度降低全社会用电成本,鼓励煤电联营机组按照电力交易相关规则参与包括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和电力现货交易在内的各类电力市场交易。

另外,为降低煤电联营项目用能成本,《方案》提出,将煤炭、电力生产在同一地点且属于同一法人主体的煤电一体化项目生产用电纳入相应电厂厂用电范围,对合理范围内的厂用电率等经济指标在企业考核时可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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