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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水转供电单位2月1日-6月30日“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0.8743 元/千瓦时

2020-03-05 14:06来源:沂水县人民政府关键词:转供电电价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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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山东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的提醒告诫书,称转供电单位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 1 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按照现行标准预购电价不得高于每千瓦时 0.9203 元;“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2020 年 2 月 1 日-6 月 30日,电力公司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 95%计算。转供电单位应同步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

转供电单位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2月 1 日-6 月 30 日期间,“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单价不满 1 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 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 0.8743 元),其中 2 月 1 日-29 日高于该标准收取的,应于 3 月 31 日前向用户退还差价或抵扣后续电费。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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