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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20年底前统调燃煤机组全面超低排放

2020-04-24 12:19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超低排放火电机组热电联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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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1.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推动企业限期达标治理。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行业发放要求,完成2020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强证后监管,对无证排污的实施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处罚。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项目异地转移、死灰复燃。(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设区市人民政府)

2.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高标准实施全方位、全周期、全过程、全覆盖的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柳州、梧州、北海、防城港、贵港等市要按照《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要求,服务、指导和督促辖区钢铁企业有序推进各个生产环节超低排放升级改造,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等重点工段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提高铁精矿、煤炭、焦炭等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的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严格监管已建成超低排放设施正常运转。重点企业: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北海诚德镍业有限公司。(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柳州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贵港市人民政府)

3.深化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市要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桂环函〔2019〕1888号)要求,结合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成果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推动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加大无组织排放管控,完成综合治理方案中的项目治理,到2020年底前实现达标排放。开展砖瓦行业专项执法行动,结合砖瓦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推进安装在线监测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要求,做好砖瓦轮窑退出工作。鼓励水泥行业企业试点超低排放。(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设区市人民政府)

4.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和在线监控建设,2020年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及提标改造。柳州、玉林市重点推进汽车整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治理升级改造。北海、防城港、钦州等3市重点推进石化、化工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贵港市重点推进板材加工、家具制造、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其他设区城市根据本辖区行业特点开展VOCs综合治理。强化执法检查,将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存在敞开式作业的,仅使用一次活性炭吸附、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治理技术的企业作为重点,对不能稳定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以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5.推进火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国电南宁发电有限公司1台、国电永福发电有限公司2台,合计130万千瓦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实现到2020年底前我区统调燃煤机组全面超低排放。(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电网公司;南宁市、桂林市人民政府)

(六)加强污染天气应对

1.强化污染高发季节联防联控。狠抓全区春季和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开展夏季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重点开展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城市扬尘综合治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等专项行动。(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

2.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各市要完成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补充完善,摸清涉气企业和工序,做到涉气企业和工序减排措施全覆盖。结合“帮企减污”指导纳入城市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明确不同应急等级条件下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细化各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

强化钢铁、陶瓷、石灰窑、炼油和石油化工、涂料等明确绩效分级指标的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严格评级程序,细化分级办法,确定A、B、C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A级企业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水平、排放强度等应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在重污染期间可不采取减排措施;B级企业应达到省内标杆水平,适当减少减排措施。对其他未实施绩效分级的重点行业,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或自行制定绩效分级标准,实施差异化管控。对非重点行业,各地应根据行业排放水平、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程度等,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

3.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提高环境监测水平。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污染物污染监测,综合运用网格化监测、卫星遥感、激光雷达走航、VOCs走航和组分分析、无人机巡查,便携式大气污染物快速检测等方法,精准识别污染源,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加强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进一步完善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全区基本实现7—10天预报能力,提高未来3天预测预报准确率,污染天气过程开展未来24小时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模拟分析。(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自治区气象局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持续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地面火箭标准化作业站点、指挥平台业务系统建设。严密监测天气变化,抓住一切有利时机,适时精准高效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牵头单位:自治区气象局。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充分发挥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作用,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年度攻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压实各级政府和部门责任,层层抓好落实。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强化部门协同,形成攻坚合力,按照“管发展要管环保、管生产要管环保、管行业要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措施。

(二)严格考核问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不落实、工作推进不力、环境空气质量恶化趋势明显的地方,自治区将采取约谈、问责预警、挂牌督办等措施;对未能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严肃问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市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将重点治污项目和监管能力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点加大农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洁设施配备、网格化监管系统建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测等投入。对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增加投入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实现清洁生产、更低排放水平的重点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多源筹资,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四)强化信息公开与工作调度。实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定期公布设区市城市和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加强对年度主要任务的跟踪调度,在秋冬季攻坚等专项行动期间开展周调度、月通报;在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时段,对各地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日调度,应急结束后通报。各地要建立相应调度机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及时、迅速解决存在问题。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市要高度重视攻坚行动宣传工作,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加强舆论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发布相关攻坚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的良好氛围。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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