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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系列解读之三:确立能源市场化的改革方向

2020-05-14 16:13来源:享能汇作者:享能汇工作室关键词:能源法电力企业电力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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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说本次《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那肯定是有关能源市场的内容。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行业,“计划”与“垄断”似乎总是与能源行业如影随形,这也对多年来各个能源行业的改革产生了重大影响。

(来源:微信公众号“享能汇” ID:Encoreport  作者:享能汇工作室)

现在,《能源法》为这一争论划上了句号。在总则中明文规定“国家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机制,在竞争性领域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建立有效的能源监管体系”。

不过随着一个问题的终结,又开始有更多的问题浮出水面。在能源回归商品属性的大潮中,又会有哪些问题等待着我们去发现呢?

01

有市场无监管?遗憾待补

除了总则中的规定,本次《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专设第五章“能源市场”,对于能源市场的主题、目标、价格机制、市场监管等问题有了论述。

“能源市场化已经成为一种共识,并且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标志着能源领域计划与市场的争论实际上已经终结。”展曙光律师说,“中国未来的能源体制改革必然是沿着市场化的方向来前进的。”

但是享能汇发现,法律本文本身对于能源市场更多地强调了重要性,而如何建设、怎样监管这些强制性内容是缺乏的。

不过展律师认为,这虽然是目前这一版本征求意见稿中的遗憾,但是也有观点认为,《能源法》本身仅需规定原则,市场建设的具体内容还要根据不同能源类别的特性另行确定。“如果每一种能源的市场都要详细论述,法律文本就会过于复杂。”

不过展曙光律师也承认,后续是否能够完善有关建设和监管的内容,“目前看还缺乏一致性意见。”

02

普遍服务来袭,售电公司不必惊慌

普遍服务概念的提出,是本次《能源法》一个非常大的亮点。

什么是普遍服务呢?普遍服务,是对公民基本用能权的保障。能源属于生活的必需品,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获得基本的用能需求,不能因为地处偏远或生活贫瘠就丧失基本用能权。

“比如,村村通电、户户通电,实际上就是普遍服务的一种实施形式。”展曙光律师解释道,“不同能源类别的普遍服务义务是有差别的,这与各类能源的发展普及程度,以及人们的需求强度有密切关系。比如对于电力,每个人都离不开,而我国的电力也具有相应供给能力,那么,这就要求电力服务到每个人;而油气,并不是每个人都必需,我国的油气特别是燃气也不具备满足所有人需求的能力,因此,现阶段无法要求服务到每个人。”

有售电公司担忧,普遍服务的存在会让售电公司增加更多义务。对此,展曙光律师认为,普遍服务更多还是对于非竞争性环节的要求。售电公司从事竞争性业务,与普遍服务关系不大。

03

冲突与平衡共存

能源的商品属性和普遍服务是矛盾的么?毕竟真正的商品是不存在普遍服务的。

正如我们在前文说过,能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同时强调能源的商品属性和普遍服务在世界范围内都普遍存在,只不过在中国这一表现更加明显。

本次征求意见稿一方面强调市场要发挥决定性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有“低碳环保”、“资源大范围的优化配置”等要求。这看起来冲突的表达也反映出《能源法》的难产原因。

“看起来不一致、矛盾的存在就是我国目前能源产业的基本现实。无论现在还是未来,能源产业都必须在多目标中寻找平衡。”

这种平衡并不好找。《能源法》实际上只给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平衡点更多地需要在实践中寻找。

冲突与平衡的最大表现就是改革。“可以说,公开征求意见本身就具有宣示能源改革成果的意义。”

垂直一体化的垄断企业在我国长期存在。近年来的改革在区分垄断环节与竞争环节、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的基础上,实行切分,针对不同环节施以不同的对策。

在垄断与竞争的问题上不搞一刀切,而是根据业务特点区别对待,是改革实践取得的重要经验,于是新版《能源法》将其上升为法律,明确“能源领域的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开经营” 。

《能源法》让不同能源行业、不同能源企业处在同样的法律规范之下,实现了更大范围的跨行业标尺竞争,“对标”将有助于改革经验的快速移植,如电力改革可以借鉴石油天然气“网运分离”的经验,这对能源改革而言无疑是巨大利好。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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