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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需求情况
从交易申报的需求来看,1月、4月、5月受让需求大于转让需求,其中4月电量缺口最大,达到57243兆瓦时,受让家数也在4月达到最多,共计20家;2月和3月受让需求小于转让需求,但剩余不多,均在3700兆瓦时以内。
成交情况
受成率代表受让方的成交率=成交量/受让方需求量,转成率代表转让方的成交率=成交率/转让方需求量。
由上图可以看出2、3月,受成率均为100%,转成率分别为58%和13%,说明2、3月份部分转让方可能会遭受欠用的偏差考核,而几乎没有超用的考核。
而1月和4月的转成率均为100%,受成率分别为74.4%和2.9%。这些数据说明1月将近有受让总需求25%的量没有成交,而4月更是哀鸿遍野,受让需求中的97%的量有价无市,等待这些电量需求的将是超用的偏差结算。
5月份的受成率和转成率均没有100%的情况,则可能会出现既有部分超用结算,又有部分欠用考核的结果。
需求量差分析
从需求量差分析看,1月受让方需求高于转让方需求,差量为2217.9兆瓦时;2月受让需求低于转让方需求,差量为1345兆瓦时;3月受让需求低于转让方需求,差量为3619.9兆瓦时;4月受让方需求高于转让方需求,差量为57243.8兆瓦时;5月受让方需求高于转让方需求,差量为8587.4兆瓦时;
1月~5月合计总差量为73014兆瓦时,且受让方需求总量和转让方需求总量均存在较大差距。
那么,经过了6轮的年度集中,17天的年度双边协商交易交易和用电侧拍卖交易后,为何用电侧在最后一次交易中还会有如此大的转受需求呢?
01
为满足批零校核而待采购电量
由于年度校核的规则是批发合同量必须不大于零售合同量,且批零校核不通过的电量即进入合同电量拍卖交易。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如果零售合同一旦签约时间在批发采购合同之前,将必然会面临零售用户实际用电可能会超过零售合同用电的情况。而事后转让时的受让需求缺口就有可能是为了满足批零效验的要求而实际用电超过零售合同的那部分用电量。
02
被年度批零校核掉的采购需求
合同电量拍卖转让交易1月~5月的常规直购品种被拍卖的电量合计5284.428兆瓦时,假设这些电量都是为了避免偏差考核而被批零校核的电量,那么在用电侧事后转让交易中就会多出这些受让需求。
03
年度批发采购待采购电量
2020年年度交易已经结束,但年度交易过程中的突出特点就是枯水期的电量始终较为紧张,“有价无市”的情况时有出现。此时,用电侧批发采购策略的制定、发用两侧供需形势的研判以及采购策略的及时调整就显得尤为重要。从最后一次的事后交易的受让需求来看,如果受让需求不是因为实际用电量掌握不充分造成,那基本上可以确定是交易过程中批发采购策略失误导致。
如此多的电量一旦进入偏差考核,就只能眼睁睁地接受“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任人宰割的状态,由此将给用电侧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从发用电整体平衡的角度,这些待采购的需求实际用电量从发电侧也已经发生,发电侧也将面临超发的考核。
交易规则一旦确定就只有严格的按照规则去执行,要避免出现以上的电量转受让时的风险,用电侧应以零售和批发采购的交易策略为着力点,一方面应以零售和批发采购的交易策略为着力点,基于零售客户用电结构的中长期负荷预测,合理安排零售签约时间,科学确定签约量。另外在批发交易过程中随着市场行情波动及时执行相应的采购,这样才尽可能减小在事后转让时的风险。
结束语
围绕年度批发交易的各种专场交易的情景历历在目,不管是集中还是双边交易、是合同电量拍卖还是售电公司强退拍卖乃至事后转让交易,始终都能在购售电全过程看到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风险不处不在,而充分对风险进行识别、对风险点的管控措施和风险发生后的应对预案也将一直是考验电力交易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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