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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解读 ——坚持市场化方向 加强电力市场建设

2020-08-21 08:35来源:电力系统自动化作者:编辑部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体制改革电力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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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0年6月,在2016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的基础上,新版《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正式发布。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力系统自动化”ID:AEPS-1977 作者:编辑部)

以中央9号文发布为标志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已满五周年,全国各省市电力市场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如何承前启后,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是当前电力市场改革领域面临的核心任务之一。

本微信公众号特邀华北电力大学能源互联网研究中心副主任刘敦楠担任特约编辑,邀请来自电力交易机构、高校、科研院,以及电网、发电、售电企业的专家,针对新、旧规则差异、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定位、中长期与现货的衔接、新主体与新品种、计划与市场、调度与交易、可再生能源消纳、售电市场发展、储能和电动汽车的机遇等关键问题,进行专题解读。希望对我国电力市场建设,对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提供有益的参考。

2020年6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以下简称“新版规则”)。与2016年印发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以下简称“暂行版规则”)相比,在经济政策环境和市场建设实践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的情况下,新版规则坚持市场化方向,充分尊重并积极响应市场运行过程中市场主体反映的合理诉求,全面修编完善交易规则,对未来电力市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版规则充分体现了本轮电力体制改革以来国内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市场实践。

2016年,暂行版规则出台之时,本轮电力体制改革刚刚起步,国内还没有太多的实践经验借鉴,更多的是对国内电力市场运行机制的总体设计和业务指导,需要在推进市场建设的实践过程中去检验。依据暂行版规则,经过三年多的改革实践,国内电力市场蓬勃发展,市场主体、市场规模迅速增长,通过市场交易释放的改革红利为社会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新版规则取消了“暂行”二字,既是对过去电力市场建设成效的肯定,也是对暂行版设计的电力市场总体机制的肯定。

二、新版规则充分吸纳了近期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方面的一系列政策文件精神

近两年,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全面放开经营性行业发用电计划、深化现货市场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等方面的改革政策文件相继出台,其中很多内容涉及电力中长期交易,对此,新版规则均作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例如:在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明确要“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在交易组织过程中,要求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给予相关提醒,主要体现了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政策要求;在电力用户的准入和退出方面,明确“经营性电力用户的发用电计划原则上全部放开”,主要体现了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政策要求。在交易合同方面,新版规则增加了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一个章节的内容,主要体现了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的政策要求。同时,新版规则在第四十三条明确,“执行峰谷电价的用户,在参加市场化交易后应当继续执行峰谷电价。各地应当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交易机制和调峰补偿机制,引导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等主动参与调峰”,也体现了国家下一步完善市场交易机制的方向。

三、新版规则充分尊重了市场运行中的客观实际

新版规则第九十四条明确,多台发电机组共用计量点且无法拆分,各发电机组需分别结算时,按照每台机组的实际发电量等比例计算各自上网电量。对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处于相同运行状态的不同项目批次共用计量点的机组,可按照额定容量比例计算各自上网电量。这是市场运行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新版规则积极响应市场主体的诉求,进一步明确有关解决措施。第九十五条明确,对计量数据存在疑义时,将组织相关市场成员协商解决负责单位由电力交易机构调整为电网企业,与电力计量管理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四、新版规则更加聚焦中长期的电能量交易

新版规则第三条明确,电力中长期交易特指电力批发交易;第三十一条明确,电力中长期交易现阶段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主要是近年来现货交易和辅助服务交易快速推进,暂行版规则的交易分类已经不能满足市场建设的需要,新版规则对此作了相应的调整。在现货市场方面,新版规则主要考虑我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刚刚起步,与电力中长期交易的衔接机制还处于探索阶段,需要通过市场实践进行检验,难以通过交易规则进行明确,因此,新版规则第二条明确,“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执行本规则。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与现货交易相衔接的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在辅助服务方面,暂行版规则将辅助服务交易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市场主体包括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并安排专门一章明确辅助服务交易的有关规则,新版规则取消有关内容,并在第三条原则性说明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补偿)机制相关规则另行制定”,意味着下一步服务服务市场将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进行建设和推进。

五、新版规则更加聚焦市场运行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新版规则在市场运作方面增加了市场注册、变更与注销、合同签订与执行、计量和结算以及偏差电量处理机制等几个专门的章节,描述和规范了操作层面的详细内容,在交易品种方面,将交易种类规范为电能量交易、发电权交易、合同转让交易以及输电权交易和容量交易等,将交易周期规范为年度(含多年)、月度和月内(含多日)交易,将交易方式规范为集中交易和双边协商交易等。在交易组织方面,明确了交易公告内容、交易组织流程以及相关时限等标准化要求。在合同管理方面,突出了合同范本的应用。在结算方面,规范细化了结算依据的内容。在信息披露方面,细化了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的内容要求。上述的规范化、标准化的调整和完善,为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促进资源在更大范围进行配置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六、新版规则进一步提高了电力市场体系的完整性

从交易种类的完整性看,新版规则在聚焦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基础上,对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容量市场、输电权交易等进行了原则性描述,为下一步市场的延展和衔接作了铺垫。

从交易电量的完整性看,新版规则第三条明确,“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和分配给燃煤(气)机组的基数电量(二者统称为计划电量)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相应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实现了电力中长期的全电量交易管理。

从交易周期的完整性看,新版规则虽然在交易品种方面淡化了周期的概念,但与暂行版规则相比,新版规则的交易品种从时间维度上,将年度扩展到多年、月内细化到多日,既符合市场运行过程中的实际需要,也提高了交易组织的灵活性,还增强了与现货交易的衔接性。

七、新版规则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秩序

新版规则在第十六条明确,电力用户需要全部电量参加市场化交易,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已经选择市场化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原则上不得自行退出市场,无正当理由退市的市场主体,原则上原法人以及其法人代表三年内均不得再选择市场化交易。无正当理由退市的电力用户,由为其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保底价格按照政府核定的目录电价的1.2-2 倍执行,这些措施是对目前部分省区任意变换批发和零售市场、任意变换售电公司代理关系等乱象的一种纠正。

八、新版规则进一步丰富了信息披露机制

信息披露是电力市场运行的重要内容和基础。新版规则在暂行版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的内容要求,并在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市场成员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电力市场信息,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时第一百一十六条强调,市场成员严禁超职责范围获取私有信息,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相关信息。对于违反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市场成员,新版规则首次提出要纳入失信管理,问题严重的可取消市场准入资格。作为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新版规则结合网络信息安全的要求,首次提出电力交易平台、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安全等级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三级等级防护要求。

九、新版规则进一步突出了市场监管

新版规则增加“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一章,除了体现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的有关要求外,突出要“建立健全交易机构专业化监管制度,推动成立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专家委员会,积极发展第三方专业机构,形成政府监管与外部专业化监督密切配合的有效监管体系”。同时明确,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市场运营、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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