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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2021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合同总电量履约率不足95%执行偏差结算

2020-11-09 08:36来源:甘肃省发改委关键词:电力直接交易电力用户甘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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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交易管理

第三十七条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完成后,交易中心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交易情况,内容包括:交易电量、交易电价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省电力公司每季度对交易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季度、年度专项报告,内容包括:合同履行情况、电费交纳情况、交易电量与合同电量的偏差情况、偏差结算费用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直接交易市场主体间发生争议时,优先通过市场主体间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可提交省发展改革委和甘肃能源监管办调解处理;也可提请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在交易开展或合同执行期内,因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或发电企业发生更名、转让、兼并、注销、破产、法律纠纷、诉讼(强制执行)等影响交易合同执行的情况,由市场主体向省电力公司、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暂停交易合同执行,暂停期内按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待问题处理完毕后向省电力公司、交易中心提出恢复申请,申请时间不得迟于2021年11月底。

第四十条各相关部门要严格维护直接交易秩序,不得采取影响直接交易的措施、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市场交易主体正常交易行为。鼓励各市场主体相互监督,主动监督,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十一条交易中心、调控中心应严格按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开展交易组织、信息公布、问题解答等工作,严格自律,依法依规开展“三公”调度及交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甘肃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定期对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情况进行总结,及时调整完善直接交易工作细则。

第四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有序用电或其它重要原因,导致市场主体履约率不足,经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甘肃能源监管办等部门认定后可免除偏差结算电量。

第四十四条甘肃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发用各方理性竞争,实现协作共赢。

第四十五条参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定事项将在交易公告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附件:1.直接交易信息发布及政策咨询

2.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力用户入市承诺书

3.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力用户年度(月度)交易计划电量申报表

4.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发电企业交易电能量计划申报表

5.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售电公司申请表

6.水电企业结算电能量价格计算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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