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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燃煤与污泥耦合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0-11-13 13:3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耦合燃煤发电火电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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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 对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排放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当采样平台高度>20米时,应设有通往平台的自动升降设备。

5.1.2 安装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的要求,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 除混合烟道共用烟囱外,应在烟囱安装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

5.1.4 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应具备监测烟气流量、温度、压力、含湿量、氧浓度,颗粒物、氯化氢、二氧化硫、及同时监测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能力。

5.1.5 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及管理按HJ/T75要求以及其他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5.1.6 对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GB/T 16157及HJ/T 397的规定执行。除连续监测项目外,重金属类的监测频率不少于每季一次,二噁英类的监测频率不少于每年二次。

5.1.7 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应按照HJ/T 373的规定执行。

5.1.8 企业应按照国家或地方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相关管理办法,对排污状况以及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1.9 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超标判别。

5.1.10 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测定分析方法见表2。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实测的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燃煤发电锅炉基准氧含量按表3的规定执行。

折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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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文件由市和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经市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其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取得的监测数据可认定为有效数据。

6.3 在任何情况下,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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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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