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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坚定“规则重于实践”的改革,或许试出了本轮电改的隐形“天花板”。
(来源:微信公众号“能源杂志”ID:energymagazine 作者:武魏楠)
曹民很焦虑。
作为一家从外省来到浙江的售电公司负责人,广阔的市场化交易潜力是浙江吸引曹民的最主要原因。但是在浙江2020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市场在11月份姗姗来迟之后,他又开始怀疑自己当初的选择。
“原本我的意向签约电量,一天时间就流失了上亿度。”曹民带着一丝愤慨和不甘对《能源》杂志记者说,“虽然我还不能明确地说这些丢失的用户最终会选择什么售电公司。但以我目前了解到的信息,它们大概率最终会落在电网的综合能源公司或者发电集团的售电公司手中。”
11月9日,浙江省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省能源局联合印发了《浙江省中长期电力交易暂行规则(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浙江中长期交易规则2020年版》)。在2020年即将结束的时候,浙江年度中长期电力交易终于要开始了。
但翘首以盼差不多1整年的售电公司却发现看起来很美的浙江电力市场却布满了荆棘。
交易电量缩水、结算规则复杂、来自电网和发电的竞争远强于外省,这些不利因素让满怀期待的售电公司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
混乱的中长期交易只是浙江电改的冰山一角。高调的电力市场设计招标、沉寂的2018年、突然公布的电力现货市场规则、秘而不宣的3次现货结算试运行、连续两年突然袭击似的年度中长期交易……浙江电改似乎总是在玩心跳,给人一种乌云遮日的感觉。
从2017年9月浙江印发《浙江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等文件开始,浙江电改已历3年之久。
从雄心勃勃地想直接进入全电量现货市场到如今问题不断的中长期交易,浙江电改在试错中不断前行。
重压下的独立售电
与2020年类似,2019年的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也是一场突然袭击。
2019年9月25日,浙江省发改委、能源局和能监办才发布了《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电力交易基本规则(试行)》。2019年度真正进行市场化交易的只有11月和12月两个月。而且2019年11月18日浙江电力交易中心才对市场主体进行培训,但售电公司、零售用户、电网企业三方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三方合同)盖章并上交用户所在地供电所的截止日期就到11月23日。
“2020年也没好到哪去。11月9日才发布《浙江中长期交易规则2020年版》,12月6日就是三方合同上交的截止日了。”曹民说到。
如果仅仅是时间上的紧迫,在有了2019年中长期交易经验的基础上,售电公司不至于手忙脚乱。但前文所述的客户流失,正不断地在独立售电公司中上演着。
“目前浙江省并没有明文禁止电网的综合能源服务公司参与售电市场。”浙江省一家发电企业内部人士告诉《能源》杂志记者,“这对独立售电公司来说,压力很大”。
根据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2019年11月发布的《浙江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实行)》(浙监能市场【2019】17号文)的通知,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力交易机构未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电网企业内设机构承担电力交易职能的,其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暂不参与市场交易。”目前浙江省电力市场的零售侧注册、入市、绑定工作均由电网公司各所属区县营业厅承担。因此售电公司认为,根据该规定,综合能源公司参与售电在合规方面有待商榷。
从国内其他省份3年多的中长期电力交易市场经验来看,在不带有电力负荷曲线的纯粹电能量市场中,发电企业拥有着绝对的竞争优势。一旦电网公司下场参与售电,其优势与发电企业不相上下,甚至可能形成垄断。
目前浙江省中长期电力交易并没有采用其他省份普遍的价差传导模式,而是输配电价模式。在2020年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中,浙江不仅延续了零售侧用户按照“峰平谷”三段进行电费结算,而且在批发侧也采取了“峰平谷”三段交易的模式。
中嘉能集团首席交易官张骥告诉《能源》杂志记者:“虽然浙江中长期交易的批发、零售侧考虑到了电力的时间价值,但仍然比较粗放。而且发电侧容易形成价格联盟,歧视谷电大比例用户。独立售电公司与发电、电网相比,完全没有竞争力。”
有些提前洽谈双边电量的售电公司向《能源》杂志记者展示了这样一条信息:“目前按照集团公司要求,我公司的售电市场价格为尖峰0.8126,高峰0.6336,低谷0.1606。要求:1.谷电比=50%,尖电比≥5%。2.按照不少于0.005元/千瓦时收取履约保函,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履约保函金额。请收悉!”
浙江省内市场主体介绍说,浙江省今年发电集团为了保持在110kv企业中的绝对竞争优势,给这部分用户在批发侧按110kv的尖峰谷上网电价(110kv尖峰谷目录电价-输配电价-政府基金)统一下降-0.029元/千瓦时。即110kv用户的合同内批发价为:尖:0.7906;峰:0.6156;谷:0.1516。
而发电一体售电公司目前是批发侧按35kv的尖峰谷上网电价(35kv尖峰谷目录电价-输配电价-政府基金)统一下降0.024元/千瓦时。即电厂权属售电公司合同内批发价为:尖:0.8066;峰:0.6276;谷:0.1546。
“我们独立售电公司目前火电厂批发侧报价全部按照按35kv的尖峰谷上网电价(35kv尖峰谷目录电价-输配电价-政府基金)统一下降-0.018元/千瓦时。即批发价为:尖:0.8126;峰:0.6336;谷:0.1606。”曹民说,“浙江的尖2小时,峰10小时,谷12小时,假设一个24小时开工企业,那么加权平均电价就是(0.8126×2+0.6336×10+0.1606×12)÷24=9.8884÷24=0.4120元/千瓦时。”
浙江省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量综合价为0.41384元/千瓦时,那么独立售电公司今年的价差就是0.41384-0.4120=0.00184。“零售侧电厂实际让利1.84厘”。
“在零售用户侧用35kv价格为基准,基本是价差传导模式,发电厂把电厂权属售电公司和独立的售电公司价差拉大,保持了发电厂售电公司在35kv绝对的垄断和控制地位。”曹民无奈地说。
除了正常的价格竞争,独立售电公司们认为发电企业与电网公司还用了很多“旁门左道”来压缩独立售电公司的生存空间。
原本该由电力交易中心收取的履约保函,在2020年的浙江变成了由电厂收取。这一不合规的情况记者从其他独立售电公司处也得到了印证。
“今年电网没有收取履约保函。从交易风控的角度,变成了电厂收取。”浙江另一家独立售电公司负责人赵佳告诉《能源》杂志记者,“这确实不合规,但我们也没有办法。”
摆在台面上的“阳谋”不止于此。由于三方合同需要最终上交给用户所在地的供电所,理论上电网公司完全有机会了解到有哪些优质用户有流向独立售电公司的可能。
“供电所如果发现独立售电公司要和优质的用户签约,随便给售电公司提交的三方合同找点纰漏,就有时间来说服用户与综合能源公司签约或干脆不进入市场。”一家浙江市场主体说。
为何用户会如此轻易地在售电公司和电网之间左右横跳?根源或许还要追溯到2019年的中长期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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