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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节能量:
节能量是指用能单位通过实施节能改造、淘汰生产装置的能耗削减量。
节能量来源:
(一)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是指用能单位通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形成的节能量,不包括单纯以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等项目实施产生的节能效果。
(二)淘汰生产装置的能耗削减量,是指企业通过淘汰拆除生产装置,削减产品生产能力规模,所削减的能源消耗量。不包括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逾期淘汰形成的能耗削减量、取得财政补贴搬迁改造或淘汰形成的能耗削减量和淘汰2019年底前停产生产装置产生的能耗削减量。
(三)光伏项目节能量,是指由企业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电站除外),其中企业自用部分电量折算的节能量(按自治区上年度电力折标系数等价值折算)。
何谓节能量交易?
是指用能单位根据所在地区能源消费增量控制、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及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等规定,向节能量所有权人购买节能量而产生的市场交易行为。
交易主体:
自治区范围内的用能单位以及节能量所有权人,包括各类企业、节能服务公司、银行、投资公司等机构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参与节能量交易活动。
交易方式:节能量交易采用协议出售/购买或无偿捐赠的方式进行,相关文书需在节能量交易系统备案。
交易流程:
节能量交易程序主要包括申请、交易、交割等环节。
(一)申请。节能量交易双方在节能量交易或无偿转让时,应填写转让\求购申请表(另行制定),并经盟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在节能量交易系统上发布转让信息。
(二)交易。节能量交易双方根据发布的信息,自行选择交易对象,双方协商确定交易量和交易价格,按统一格式签署节能量交易相关文书提交节能量交易机构。节能量交易可根据出让和受让方需求分拆交易,交易最小单位为100吨标准煤。
(三)交割。节能量交易中心对交易合同进行核实,并经双方签订交易确认书后,以交易方式注销出让方的节能量证书,向受让方核发新的节能量证书,新证书的有效期与初始证书有效期相同,并通过平台公布交易信息。
(四)注销。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项目在办理节能审查时,向节能审查机关出示节能量证书。正式下发节能审查意见时,告知平台以已使用方式注销节能量证书,并及时进行注销公告。
详情如下: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节能量交易暂行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节能降耗的促进作用,我委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节能量交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1月10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邮箱、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请将意见建议传真至0471-6659212,或将邮件发送至nmgfgwhzc@126.com。
联 系 人:王雪婷 张月峰
联系电话:0471-6659204 6659217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节能量交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节能量交易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节能降耗的促进作用,增强企业节能的内生动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立能耗双控工作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量来源)本办法所称节能量是指用能单位通过实施节能改造、淘汰生产装置的能耗削减量。
(一)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是指用能单位通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形成的节能量,不包括单纯以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等项目实施产生的节能效果。
(二)淘汰生产装置的能耗削减量,是指企业通过淘汰拆除生产装置,削减产品生产能力规模,所削减的能源消耗量。不包括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逾期淘汰形成的能耗削减量、取得财政补贴搬迁改造或淘汰形成的能耗削减量和淘汰2019年底前停产生产装置产生的能耗削减量。
(三)光伏项目节能量,是指由企业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电站除外),其中企业自用部分电量折算的节能量(按自治区上年度电力折标系数等价值折算)。
第三条(节能量交易概念) 本办法所称节能量交易,是指用能单位根据所在地区能源消费增量控制、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及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等规定,向节能量所有权人购买节能量而产生的市场交易行为。对高耗能项目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高耗能行业项目新增用能必须足额购买节能量。
第四条(管理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节能量交易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实施节能量交易监督管理。自治区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组织实施单位)自治区绿色发展中心筹建节能量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节能量交易中心)按规定组织交易活动,受理节能量登记、节能量审核、节能量注销等。自治区计量院依托自治区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并运行维护节能量交易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节能量交易平台),并负责节能量申请、注册、交易、结算等。
第二章 节能量的确定
第六条(节能量所属权)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项目、淘汰生产装置节能量所有权归用能单位,光伏项目节能量所有权归产权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光伏项目节能量所有权由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协商确定。
第七条(节能量审核)
(一)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项目、淘汰生产装置、光伏项目节能量达到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应在项目完成1年内(节能改造项目完成且稳定运行六个月以上),通过节能量交易系统申请。
(二)节能量交易中心定期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对其节能量进行现场审核。第三方审核机构依据《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GB/T 13234-2009)《节能监测技术通则》(GB/T 15316-2009)、《综合耗能计算通则》(GB/T 2589-2008)、《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节能量确定和监测方法》等相关标准进行现场审核,通过现场审核的项目,由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在节能量交易系统公示(7天)。
(三)公示结束后,由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按照全区统一格式颁发节能量证书,经所在地盟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节能量交易中心统一审定,公布。
第八条(节能量证书)节能量证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节能量(项目削减煤炭消费的,同时注明煤炭削减量)、所属行业、项目内容及地址、项目竣工时间、节能量权利人、发证机构等信息。节能量证书按统一规范编号,节能量证书自签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第九条(节能量证书应用)已核发证书的节能量,在有效期内可用于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增能耗替代(或置换),或转让给自治区内其他用能单位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增能耗替代(或置换)。未获得节能量证书的项目,其节能量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增能耗替代(或置换)。
第三章 节能量交易
第十条(交易原则)节能量交易坚持自愿及公开、公正和诚信原则,交易主体自愿参与,自主选择交易对象,交易双方以外的单位、个人不得干预交易行为和交易价格。同一个项目产生的节能量只允许使用一次,用后立即注销。
第十一条(交易主体)自治区范围内的用能单位以及节能量所有权人,包括各类企业、节能服务公司、银行、投资公司等机构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参与节能量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交易方式)节能量交易采用协议出售/购买或无偿捐赠的方式进行,相关文书需在节能量交易系统备案。
第十三条(一般规定)节能量交易主体分为出让方和受让方。
(一)出让方。指通过规范程序出售年度节能量的用能单位。出让方应当完成上年度节能主管部门制定的“能源消费双控”目标任务,并承诺完成十四五“能源消费双控”目标任务。
(二)受让方。指通过规范程序购买节能量实现能量等量或减量替换的新增用能项目用能单位。
(三)出让方、受让方应按自治区能耗在线监测标准和规范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第十四条(交易程序)节能量交易程序主要包括申请、交易、交割等环节。
(一)申请。节能量交易双方在节能量交易或无偿转让时,应填写转让\求购申请表(另行制定),并经盟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在节能量交易系统上发布转让信息。
(二)交易。节能量交易双方根据发布的信息,自行选择交易对象,双方协商确定交易量和交易价格,按统一格式签署节能量交易相关文书提交节能量交易机构。节能量交易可根据出让和受让方需求分拆交易,交易最小单位为100吨标准煤。
(三)交割。节能量交易中心对交易合同进行核实,并经双方签订交易确认书后,以交易方式注销出让方的节能量证书,向受让方核发新的节能量证书,新证书的有效期与初始证书有效期相同,并通过平台公布交易信息。
(四)注销。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项目在办理节能审查时,向节能审查机关出示节能量证书。正式下发节能审查意见时,告知平台以已使用方式注销节能量证书,并及时进行注销公告。
第四章 节能量交易管理
第十五条(处罚措施)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的新增用能项目未购买或未足额购买节能量的,各级节能审查机构不予进行节能审查,对已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节能量交易机构监管)节能量交易机构应在自治区制定的规则下开展工作,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节能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节能量交易机构的监督管理,禁止各类不公平竞争行为。对在节能量审核、节能量交易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第三方审核机构监管)自治区节能主管部门对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纠纷仲裁)节能量交易出现纠纷的,相关单位可以向节能量交易中心、节能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节能量交易机构和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节能量交易、节能量审核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节能量审核、节能量证书、相关申请表格等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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