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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可再生能源项目给予总投资额30%补助

2021-02-08 09:02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关键词:可再生能源北京风电风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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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征集情况,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当年未评审的项目可纳入次年储备项目计划。

1.项目初审:区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初选,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列入节能资金支持项目库,并反馈项目申报单位。

2.委托评审: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3.项目报批:区发展改革委结合当年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情况,优先安排节能效益明显、示范作用强的项目,形成年度节能降耗支持资金使用计划,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主管区长审阅后,提请区政府专题会审定。

(三)资金拨付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审定的年度节能资金使用计划,对于通过审定的节能项目,根据项目进度一次性拨付资金。

(四)项目验收

项目申报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清洁生产审核在取得市级补助资金后,按规定时间进行资金申报,纳入当年节能降耗支持资金计划。

第十七条能源审计另行规定。

第五章 资金使用、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节能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或挪用,申报单位应当接受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对节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节能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二、三、四)之一的,须退回节能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节能资金支持项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实际使用资金低于批复资金的,退还未使用部分的资金;

(二)已享受资金补助的项目,经验收未通过的,退还全部资金;

(三)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节能资金的,退还全部资金;

(四)截留、挪用、挤占节能资金等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退还全部资金。

第二十条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节能资金支持项目评审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区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可委托同级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城区支持鼓励节能降耗管理办法》(西发改[2012]3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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