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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1-03-01 09:34来源:国家发改委关键词:售电公司电力体制改革国家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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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售电公司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符合售电公司注册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范围增项,并履 行售电公司注册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 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注册程序 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可通过电力交易机构交易平台开展双边协商交易或集中交易。售电公司可以自主 选择交易机构跨省跨区购电。 (二)多个售电公司可以存在于同一配电区域内。同一售电公司可在省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三)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 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售电公司参与批发、零售市场交易,应通过合同约定按参与两个市场交易电量的大值提交履约保函或者保险,标准不低于0.2分/千瓦时。现货市场地区,地方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 风险状况,适当提高标准,具体标准由地方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电力用户与两家及以上售电公司确立零售服务关系的,电力交 易机构取消电力用户交易资格,由电网企业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 定的保底供电价格收取电费。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未规定保底供电价 格的,按照目录销售电价收取。

详情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售电公司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持续深化售电侧改革,进一步规范售电公司运营,我委对2016年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中《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售电公司管理办法(修订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3月31日。请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cn)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意见征求”栏目,就《售电公司管理办法(修订稿)》提出宝贵意见建议。相关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反馈至fgwtgscyc2016@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售电公司管理办法(修订稿)》

2.意见反馈表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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