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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核查机构应根据核查员的专业领域和技术能力、重点碳排放单位的规模和经营场所数量等实际情况,组成至少两名核查员的核查组实施核查。
(2)核查机构对报告客观真实性和报告质量负责。
2.2 文件评审
核查机构应在报告中描述其文件评审的时间、过程及主要内容。核查机构对文件评审的描述应包含如下内容:
a)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交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初始版本和最终版本的日期;
b)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供的支持性文件(详细文件清单,包括版本和日期应清晰地列在核查报告的第五部分“参考文件” 中),支持文件可包括但不限于:
-营业执照;
-工艺流程图;
-能源平衡表;
-物料平衡表(如有);
-能源审计报告;
-能源统计报表;
-核查组在文件评审中使用其它的支持性文件。
c) 文件评审识别出的现场访问的重点。
2.3 现场访问
核查机构应在报告中描述其现场访问的时间、对象及主要内容,并用如下表格格式汇总现场访问的实施。
文件评审及现场访问的核查发现将具体在报告的第三部分详细描述。
2.4 核查报告编写及内部技术复核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描述核查报告编写的过程和内部技术复核的过程,内容可包括:
-核查组开具了几个不符合;
-将不符合发给重点碳排放单位的时间以及不符合关闭的时间;
-准备核查报告的时间;
-核查机构如何安排内部技术复核以及采取其他的质量控制措施等。
3 .核查发现
3.1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的基本信息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报告中描述以下核查发现:
-重点碳排放单位简介,如重点碳排放单位名称、所属行业、地理位置、成立时间、所有制性质、规模、隶属关系等;
-重点碳排放单位的组织结构;
-重点碳排放单位主要的产品或服务。如为工业企业,基本信息应包括生产的产品及生产工艺等相关指标;如为服务业,基本信息应包括服务范围及流程等;
-重点碳排放单位能源管理现状,包括使用能源的品种,能源计量统计及能源审计情况、年度能源统计报告等;
-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废弃物处理(如适用)现状;
-如重点碳排放单位存在既有设施退出、新增排放设施、新增替代既有设施的情况,应做简要描述;
-以往年份的二氧化碳排放的履约情况,包括履约的方式,比如自我控制排放的实施方式、购买信用额度以及购买配额的详细情况;
-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1。
B)核查方法
-查阅重点碳排放单位的法人证书、机构简介,与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交流访谈;
-了解能源和二氧化碳管理机构,查阅相关部门、岗位的职责书及培训记录。
3.2 重点碳排放单位的设施边界及排放源识别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设备信息和重点排放设施等的信息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报告中描述如下核查发现:
-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场所边界、设施边界是否与以往年份保持一致;
-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场所边界、设施边界与适用的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的符合情况;
-非道路运输行业的排放报告中的每一个排放设施的名称、型号和物理位置是否与现场确认的一致;
-道路运输业企业的排放报告中公共电汽车车辆、运营车辆总数、飞机总数及燃料消耗类型等是否与现场确认的一致;
-道路运输业企业的排放报告中轨道交通的线路、配属车辆数量等是否与现场确认的一致;
-如核查机构采用对场所和数据抽样的方式实施核查,应在核查报告中详细说明抽样方案与数量等,同时核查报告中应清楚描述出本年度场所抽样与去年场所抽样情况的差别并确定是否核查指南的要求;
-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1。
B)核查方法
核查机构可通过以下方式来验证重点碳排放单位报告的设施的真实性:
-与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交谈;
-现场观察设施或交通运输业运行线路图或统计信息;
-查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查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年度环境监测报告等。
3.3 核算方法、数据与《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核算与报告指南》的符合性
A)报告内容
3.3.1核算方法的符合性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核算方法进行核查,确定核算方法的选择符合适用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的要求。对任何偏离指南要求的核算应予以详细说明。
3.3.2数据的符合性
核查机构应按照如下格式报告重点排放单位所核算参数的单位、描述以及是否制订监测计划。并在下面的3.3.2.1~3.3.2.4章节报告每个参数的详细核查发现。
3.3.2.1 活动水平数据的符合性
核查机构应核查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二氧化碳直接和间接排放相关的活动水平数据及相应的表格。对每一个活动水平数据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交叉核对内容,核查机构应对上述每一个核算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报告格式如下:
活动水平数据1(直接排放):
-单位
-数据来源
-监测方法
-监测频次
-记录频次
-数据缺失处理
-交叉核对
-确认的数值
-核查结论(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附件1)
活动水平数据2(直接排放):
活动水平数据1(间接排放):
3.3.2.2 排放因子的符合性
核查机构应核查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的排放因子数据及相应的表格以及各个行业的特定表格,应对每一个排放因子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交叉核对内容,核查机构应对上述每一个核算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如果排放因子为缺省值,可适当删减上述核查内容。报告格式如下:
排放因子参数1(直接排放):
a)单位
b)数据来源
c)监测方法
d)监测频次
e)记录频次
f)数据缺失处理
g)交叉核对
h)确认的数值
i)核查结论(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附件1)
排放因子参数2(直接排放):
排放因子参数1(间接排放):
3.3.2.3 其他数据及补充信息的符合性
其它数据和补充信息包括石油化工、热力生产和供应、水泥制造、其他服务业(物业、数据中心、通信)、其他行业(电网、汽车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污水处理和再生水供应、自来水供应)等的生产经营服务信息和碳排放补充信息,核查机构应对其它数据及补充数据信息进行核查。对涉及到的其它数据和补充信息的核查内容包括:数据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参数交叉核对、数据缺失的处理方式等内容,核查机构应对其它数据和补充数据的每一个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若已经在核查报告中详细描述了核查过程且不降低核查质量的前提下,此处对于其它数据和补充信息的核查可以简化描述。
其它数据和补充信息的符合性报告格式参考3.3.2.1。
补充数据表核查重点如下:
3.3.2.4实时监测数据的符合性
如重点碳排放单位装有实时监测系统,核查机构应报告实时测量设备是否经过校准,是否通过与物料平衡或排放因子计算结果的对比佐证测量结果的不确定性。
核查机构应对上述每一个数据的核查发现进行报告,并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1。
B)核查方法
核查机构应关注适用的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中对于重点碳排放单位排放对数据要求的区别。核查可采用如下方法:
-查阅燃料购买合同;
-查阅能源台帐、重点设备的能源消耗记录;
-查阅年度能源审计报告、能流图、能源消费量表、能源加工转换报表;
-查阅月度生产报表、企业台帐如水泥、催化剂烧焦、制氢、环氧乙烷、醋酸乙烷等的生产记录;
-查阅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指标、经济指标核算基础数据表、能耗经济指标一览表;
-查阅IPCC及省级温室气体清单;
-查阅与电网公司的结算单或购售电发票(包括固定设施及移动设施);
-查阅供应商发票;
-查阅年度环境监测报告;
-查阅供热协议及发票;
-查阅废弃物处理协议;
-查阅氧化率、热值以及产品或燃料化学分析报告;
-访问温室气体管理人员、燃料采购人员等;
-查阅移动源加油记录、燃料购买记录及尾气净化剂添加记录;
-道路运输企业查阅固定设施及移动设施电力消耗记录及统计台账(报表);
-观察实施监测的运行以及测量设备的校准、检定;
-查看或确认核查过程中涉及的其它可用的证据。
3.4 测量设备校准的符合性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排放报告中每一个测量设备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序号、规定的和实际的校准频次、校准的标准。核查机构应对每一个测量设备的符合性进行报告。如测量设备较多(每同类设备多于10个、单个计量设备计量数据的排放量小于总排放的5%)或测量设备不受重点排放单位控制,可调整报告格式,仅报告监测设备数量,但核查机构应确保此项简化不影响核查工作的数据质量。报告格式如下:
核查机构应对上述每一个测量设备的核查发现进行报告,并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1。
B)核查方法
-查阅校准报告、设备维修和更新记录;
-现场观察设备校准标签;
-查阅《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
-查阅《能源计量器具配置表及能源计量网络图》;
-与测量设备管理人员交谈等。
3.5 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过程及结果
A)报告内容
3.5.1 计算过程及结果
核查机构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报告的核算结果进行核查。核查机构应详细报告如下核查发现:
-排放量的计算公式是否正确;
-排放量的累加是否正确;
-排放量的计算是否可再现;
-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最终结果计算是否正确;
-本年度排放量与基准年和上一年度排放量的对比,对存在异常变化(履约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10万吨(含)以上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如果履约年度排放量相对于历史基准年和上一年度排放量下降幅度超过20%(含);对于履约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10万吨以下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如果履约年度排放量相对于历史基准年和上一年度排放量下降幅度超过30%(含))的原因的核查发现;
-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1)。
3.5.2 不确定性分析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影响其直接排放量主要不确定性因素和不确定性量化的计算结果进行核查。报告内容应包括:
-每个影响因素的合理性;
-活动水平数据不确定性量化结果的合理性;
-排放因子不确定性量化结果的合理性;
-排放量不确定性的计算公式是否正确;
-误差传递的计算公式是否正确;
-对开具的不符合进行简要描述(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附件1)。
B)核查方法
-请排放报告编写人员现场演示计算过程;
-查阅排放报告中的公式关联;
-利用EXCEL表格验算;
-与年度能源报告结果交差核对。
3.6 新增排放设施及既有设施退出的核查
3.6.1新增设施基本信息的核查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2019年1月1日后新投产运行的设施的名称、型号、物理位置和投产时间等内容进行核查,确定企业填报信息与现场设备信息一致。
B)核查方法
对新增设施的开始投产运行时间的核查,可查阅以下证据:
-外部验收报告(如环保、消防验收报告);
-内部验收报告;
-租赁协议;
-统计报表(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或其他行业的统计年度和定期报表);
-企业提供的其他证据。
对新增设施信息的核查:
-现场观察新增设施的位置、型号;
-查阅可研报告或环评报告的批复;
-查阅固定资产能评报告。
3.6.2新增设施生产数据的核查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2019年1月1日后新投产运行的设施的生产数据(如产值、产量、建筑面积、供暖面积和供热量等)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单位、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交叉核对、确认的数值以及核查结论。核查机构对每一个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
B)核查原则
数据选取采用以下的优先序:
1)新增设施的排放数据和生产数据应分别单独测量获得;
2)如果生产数据无法获得而排放数据可获得,可按照排放数据分摊推算生产数据;
3)如果生产数据可获得而排放数据不可获得,不能按生产数据分摊推算排放数据。排放数据可按照生产负荷或产量等分摊推算;
4)如果排放数据和生产数据都没有单独测量的数据,按照如下原则处理:
-首先估算新增设施的排放数据;
- 然后按照排放数据分摊推算新增产值的生产数据。
3.6.3新增设施排放量的核查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每一个新增设施的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以及排放量进行核查。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的核查发现可与核查报告中的3.3.2.2和报告中的3.3.2.3相协调,如果前面的核查发现已经描述很详细,这里简要描述一下即可。
B)核查方法
同对既有设施的核查。
3.6.4新增设施排放强度的核查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新增设施的排放强度进行核查。核查机构应详细报告排放强度计算过程。
(计算方法:排放强度=所有新增设施的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所有新增设施对应的生产数据)。
B)核查方法
验算计算过程。
3.6.5新增设施替代既有设施的核查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新增设施中那些对既有设施替代的新增设施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设施的基本信息、替代既有设备的情况、排放量。如有既有设施退出,也应在本节中详细描述核查发现。
B)核查方法
-查阅新增设施的可研和环评批复文件确认是否属于替代既有设施;
-现场观察设施;
-验算排放量的计算过程
3.6.6既有设施退出的核查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既有设施退出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既有设施退出的基本信息及在历史基准年及上一年度的排放量和排放强度。
B)核查方法
-查阅设施、设备管理台账、企业运行情况统计与说明等;
-现场观察;
-验算既有设施退出在历史基准年排放量和排放强度等的计算过程。
3.7 未来二氧化碳控制措施的核查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描述的未来3~5年二氧化碳控制措施特别是针对碳排放达峰和碳中和等方面采取的计划或规划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核查采用控制措施情况下和未采用控制措施情况下未来3~5年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预估结果。核查机构应对上年度提交的二氧化碳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报告内容应包含:
-控制措施的内容及其与法规的符合性;
-采用控制措施情况下未来3~5年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预估过程及计算是否正确;
-未采用控制措施情况下未来3~5年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预估过程及计算是否正确;
-上年度提交的二氧化碳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B)核查方法
-与管理人员及二氧化碳和能源管理人员交谈;
-查阅能源审计等相关报告中的节能措施;
-利用EXCEL表格验算排放量的估算。
3.8对监测计划的核查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的监测计划进行核查,确认根据适用的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要求建立的监测计划合理性和执行情况,并报告如下的核查发现,格式参考下表:
-监测计划版本及修订情况符合性的核查发现;
-报告主体描述符合性的核查发现;
-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描述符合性的核查发现;
-各个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获取方式符合性的核查发现;
-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相关规定符合性的核查发现;
-上一年度监测计划的合理性和核查年度监测计划的执行情况核查发现;
-核查年度的下一年度监测计划合理性的核查发现;
B)核查方法
-访谈确认监测计划制定及实施情况;
-查阅相关参数的检测报告;
-观察现有监测设备的配置情况;
-访谈了解监测设备的下一步配置计划。
3.9对京内移动设施和京外能源消费总量的核查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其他能源消费信息进行核查,并报告如下核查发现:
-能源消耗(燃料品种、电力等)是否完整;
-消费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B) 核查方法
-查阅油品购买记录;
-查阅移动源行驶里程;
-查阅能源平衡表。
核查机构应注意,交通设施的京内移动设施和航空器的排放应作为核算边界内的排放设施纳入核查范围,而不应当作为本节核查的内容。
3.10对数据质量管理的核查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
-是否按标准和规定进行仪表的校准和检定;
-是否明确了管理部门,专人负责数据的记录、收集和整理工作;
-是否建立了数据的监测、收集和获取的规章制度;
-是否制定了数据缺失、生产活动变化以及报告方法变更的应对措施;
-文档管理是否规范。
B) 核查方法
-与管理人员及二氧化碳和能源管理人员交谈;
-查阅企业规章制度及监测计划等确认。
4. 核查结论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出具肯定或否定的核查结论。只有当不符合关闭后,核查机构才能出具肯定的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应包含下列内容:
-4.1 核算、报告及方法学的符合性;
-4.2 本年度排放量及活动水平数据的声明;
-4.2.1 经核查的直接和间接排放量的声明;
-4.2.2 经核查的活动水平数据的声明。
-4.3 本年度排放量及活动水平波动的原因说明
-4.3.1 本年度排放量波动的原因说明;
-4.3.2排放下降幅度说明:履约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10万吨(含)以上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如果履约年度排放量相对于历史基准年排放量下降幅度超过20%(含);对于履约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10万吨以下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如果履约年度排放量相对于历史基准年排放量下降幅度超过30%(含);
-4.3.3本年度活动水平波动的原因说明,包括与基准年和上一年度对比的情况。
-4.4核算和报告边界变化(含设施变化)情况
-4.4.1本年度场所边界的变化,包括与基准年和上一年度对比的情况;
-4.4.2本年度排放设施的变化,包括是否符合既有设施调整、既有设施退出、新增设施、新增替代既有设施的活动水平和排放量等情况。
-4.5核查过程未覆盖到的问题的描述。
5. 附件
附件1:不符合清单
核查机构应采用如下格式,详细报告在核查过程中开具的不符合,以及重点碳排放单位对不符合的原因分析、纠正及纠正措施以及最终的核查结论。
附件2:对今后数据核算活动的建议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对重点碳排放单位那些虽然不违反适用的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但是将来有可能出现误报告或不符合的情况提出建议。
(五)参考文件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列出参考文献及核查过程的支持性文件的清单。
附件:1.核查报告基本格式
2.扉页核查结论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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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5月14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526号提案的答复,其中提到,加快电力市场建设。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组建了由市电力公司、交易中心、发电企业、研究机构组成的现货专班,开展规则编制和技术系统建设等各项工作。202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北京市碳市场”)2024年度工作圆满完成,全市850余家重点碳排放单位均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履行碳排放控制义务。2024年北京市碳市场运行平稳有序,交易总量为367万吨,成交额3.71亿元。碳价稳中有升,配额线上成交均价达111元/吨,在7个地方碳市场中价格最高。北京
日前,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天津市深化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方案(2025-2027年)》(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深化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方案(2025-2027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更好发挥碳市场控制和减少
在地方碳市场10年试点探索之后,全国碳市场于2021年7月正式启动,运行至今将近4年,市场见证了成交量、价格的一路走高,从开市时的48元/吨上涨至2024年年底最高时的105元/吨。2024年全国碳市场成交总量1.89亿吨,成交总金额181.14亿元,已经跻身世界主要碳市场前列。3月,生态环境部发文将钢铁、铝冶炼
5月22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行动计划(2025—2027年)》的通知。三年行动计划指出:1、推动传统产业“智改数转绿色化”转型。推动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造纸、印染等行业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升级,深入推进“绿效码”应用,推进存量低效数据中心节能降碳
能源是产业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和物质基础,当前新一轮能源革命和产业变革都在深入推进。大力发展新能源是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重要抓手,而促进新能源与产业协同是以能源转型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来源:电联新媒作者:刘坚、邓良辰、赵晓东、王娟)促进新能源与产业协同发展是推动能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重庆市发改委5月22日正式印发《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行动计划(2025—2027年)》指出:统筹提升能源安全供应能力。夯实市内电源基础,加快推动两江燃机二期等天然气发电、合川双槐三期煤电项目,加快云阳建全、丰都栗子湾、奉节菜籽坝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全力推进外电入渝工
5月22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行动计划(2025—2027年)》。文件提出,健全以治水治气为牵引的“九治”生态治理体系。打好治水攻坚战,加快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新建改扩建进度,全域全面消除黑臭水体。打好治气攻坚战,严格控制PM2.5浓度。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协
今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136号文”)要求新能源全电量入市,并通过机制电价、竞价规则等实现市场化转型。这也给储能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目前市面上有两个观点,一是短期内,储能发展速度将大为受限;二是长期来说,
5月19日,第十届金砖国家能源部长会在巴西首都巴西利亚举行。会议由巴西矿业和能源部主持,主要围绕能源安全、能源转型、能源可及等议题开展讨论。中国国家能源局副局长任京东出席会议并发言。中方指出,中国高度重视在金砖国家框架下与各成员国的能源合作,致力于通过金砖能源合作平台与相关国家加强
2025年全国两会上,“绿色低碳”再次成为贯穿政府工作报告的高频词。“完善碳市场制度”、“推进工业领域绿色转型”、“严控高碳产业扩张”三大政策信号,直指制药工业命脉。制药工业作为能耗强度比钢铁行业高30%的“隐形碳排放大户”,如今正面临政策红线与市场竞争压力的双重夹击。随着“能耗双控转
5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行业碳计量中心(电碳)授牌仪式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行,该中心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由公司具体建设运营,建成后将助力新疆电力行业更好打造科学的碳计量体系,服务“双碳”目标更好更快在疆落地落实。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赵青山出席授牌仪式。在筹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5月15日,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工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绿色低碳转型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细则》指出,支持制造业企业及数据中心企业绿色低碳改造升级。鼓励制造业企业及数据中心开展节能、节水、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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