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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核查机构应根据核查员的专业领域和技术能力、重点碳排放单位的规模和经营场所数量等实际情况,组成至少两名核查员的核查组实施核查。
(2)核查机构对报告客观真实性和报告质量负责。
2.2 文件评审
核查机构应在报告中描述其文件评审的时间、过程及主要内容。核查机构对文件评审的描述应包含如下内容:
a)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交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初始版本和最终版本的日期;
b)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供的支持性文件(详细文件清单,包括版本和日期应清晰地列在核查报告的第五部分“参考文件” 中),支持文件可包括但不限于:
-营业执照;
-工艺流程图;
-能源平衡表;
-物料平衡表(如有);
-能源审计报告;
-能源统计报表;
-核查组在文件评审中使用其它的支持性文件。
c) 文件评审识别出的现场访问的重点。
2.3 现场访问
核查机构应在报告中描述其现场访问的时间、对象及主要内容,并用如下表格格式汇总现场访问的实施。
文件评审及现场访问的核查发现将具体在报告的第三部分详细描述。
2.4 核查报告编写及内部技术复核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描述核查报告编写的过程和内部技术复核的过程,内容可包括:
-核查组开具了几个不符合;
-将不符合发给重点碳排放单位的时间以及不符合关闭的时间;
-准备核查报告的时间;
-核查机构如何安排内部技术复核以及采取其他的质量控制措施等。
3 .核查发现
3.1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的基本信息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报告中描述以下核查发现:
-重点碳排放单位简介,如重点碳排放单位名称、所属行业、地理位置、成立时间、所有制性质、规模、隶属关系等;
-重点碳排放单位的组织结构;
-重点碳排放单位主要的产品或服务。如为工业企业,基本信息应包括生产的产品及生产工艺等相关指标;如为服务业,基本信息应包括服务范围及流程等;
-重点碳排放单位能源管理现状,包括使用能源的品种,能源计量统计及能源审计情况、年度能源统计报告等;
-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废弃物处理(如适用)现状;
-如重点碳排放单位存在既有设施退出、新增排放设施、新增替代既有设施的情况,应做简要描述;
-以往年份的二氧化碳排放的履约情况,包括履约的方式,比如自我控制排放的实施方式、购买信用额度以及购买配额的详细情况;
-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1。
B)核查方法
-查阅重点碳排放单位的法人证书、机构简介,与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交流访谈;
-了解能源和二氧化碳管理机构,查阅相关部门、岗位的职责书及培训记录。
3.2 重点碳排放单位的设施边界及排放源识别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设备信息和重点排放设施等的信息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报告中描述如下核查发现:
-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场所边界、设施边界是否与以往年份保持一致;
-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场所边界、设施边界与适用的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的符合情况;
-非道路运输行业的排放报告中的每一个排放设施的名称、型号和物理位置是否与现场确认的一致;
-道路运输业企业的排放报告中公共电汽车车辆、运营车辆总数、飞机总数及燃料消耗类型等是否与现场确认的一致;
-道路运输业企业的排放报告中轨道交通的线路、配属车辆数量等是否与现场确认的一致;
-如核查机构采用对场所和数据抽样的方式实施核查,应在核查报告中详细说明抽样方案与数量等,同时核查报告中应清楚描述出本年度场所抽样与去年场所抽样情况的差别并确定是否核查指南的要求;
-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1。
B)核查方法
核查机构可通过以下方式来验证重点碳排放单位报告的设施的真实性:
-与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交谈;
-现场观察设施或交通运输业运行线路图或统计信息;
-查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查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年度环境监测报告等。
3.3 核算方法、数据与《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核算与报告指南》的符合性
A)报告内容
3.3.1核算方法的符合性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核算方法进行核查,确定核算方法的选择符合适用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的要求。对任何偏离指南要求的核算应予以详细说明。
3.3.2数据的符合性
核查机构应按照如下格式报告重点排放单位所核算参数的单位、描述以及是否制订监测计划。并在下面的3.3.2.1~3.3.2.4章节报告每个参数的详细核查发现。
3.3.2.1 活动水平数据的符合性
核查机构应核查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二氧化碳直接和间接排放相关的活动水平数据及相应的表格。对每一个活动水平数据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交叉核对内容,核查机构应对上述每一个核算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报告格式如下:
活动水平数据1(直接排放):
-单位
-数据来源
-监测方法
-监测频次
-记录频次
-数据缺失处理
-交叉核对
-确认的数值
-核查结论(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附件1)
活动水平数据2(直接排放):
活动水平数据1(间接排放):
3.3.2.2 排放因子的符合性
核查机构应核查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的排放因子数据及相应的表格以及各个行业的特定表格,应对每一个排放因子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交叉核对内容,核查机构应对上述每一个核算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如果排放因子为缺省值,可适当删减上述核查内容。报告格式如下:
排放因子参数1(直接排放):
a)单位
b)数据来源
c)监测方法
d)监测频次
e)记录频次
f)数据缺失处理
g)交叉核对
h)确认的数值
i)核查结论(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附件1)
排放因子参数2(直接排放):
排放因子参数1(间接排放):
3.3.2.3 其他数据及补充信息的符合性
其它数据和补充信息包括石油化工、热力生产和供应、水泥制造、其他服务业(物业、数据中心、通信)、其他行业(电网、汽车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污水处理和再生水供应、自来水供应)等的生产经营服务信息和碳排放补充信息,核查机构应对其它数据及补充数据信息进行核查。对涉及到的其它数据和补充信息的核查内容包括:数据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参数交叉核对、数据缺失的处理方式等内容,核查机构应对其它数据和补充数据的每一个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若已经在核查报告中详细描述了核查过程且不降低核查质量的前提下,此处对于其它数据和补充信息的核查可以简化描述。
其它数据和补充信息的符合性报告格式参考3.3.2.1。
补充数据表核查重点如下:
3.3.2.4实时监测数据的符合性
如重点碳排放单位装有实时监测系统,核查机构应报告实时测量设备是否经过校准,是否通过与物料平衡或排放因子计算结果的对比佐证测量结果的不确定性。
核查机构应对上述每一个数据的核查发现进行报告,并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1。
B)核查方法
核查机构应关注适用的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中对于重点碳排放单位排放对数据要求的区别。核查可采用如下方法:
-查阅燃料购买合同;
-查阅能源台帐、重点设备的能源消耗记录;
-查阅年度能源审计报告、能流图、能源消费量表、能源加工转换报表;
-查阅月度生产报表、企业台帐如水泥、催化剂烧焦、制氢、环氧乙烷、醋酸乙烷等的生产记录;
-查阅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指标、经济指标核算基础数据表、能耗经济指标一览表;
-查阅IPCC及省级温室气体清单;
-查阅与电网公司的结算单或购售电发票(包括固定设施及移动设施);
-查阅供应商发票;
-查阅年度环境监测报告;
-查阅供热协议及发票;
-查阅废弃物处理协议;
-查阅氧化率、热值以及产品或燃料化学分析报告;
-访问温室气体管理人员、燃料采购人员等;
-查阅移动源加油记录、燃料购买记录及尾气净化剂添加记录;
-道路运输企业查阅固定设施及移动设施电力消耗记录及统计台账(报表);
-观察实施监测的运行以及测量设备的校准、检定;
-查看或确认核查过程中涉及的其它可用的证据。
3.4 测量设备校准的符合性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排放报告中每一个测量设备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序号、规定的和实际的校准频次、校准的标准。核查机构应对每一个测量设备的符合性进行报告。如测量设备较多(每同类设备多于10个、单个计量设备计量数据的排放量小于总排放的5%)或测量设备不受重点排放单位控制,可调整报告格式,仅报告监测设备数量,但核查机构应确保此项简化不影响核查工作的数据质量。报告格式如下:
核查机构应对上述每一个测量设备的核查发现进行报告,并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1。
B)核查方法
-查阅校准报告、设备维修和更新记录;
-现场观察设备校准标签;
-查阅《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
-查阅《能源计量器具配置表及能源计量网络图》;
-与测量设备管理人员交谈等。
3.5 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过程及结果
A)报告内容
3.5.1 计算过程及结果
核查机构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报告的核算结果进行核查。核查机构应详细报告如下核查发现:
-排放量的计算公式是否正确;
-排放量的累加是否正确;
-排放量的计算是否可再现;
-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最终结果计算是否正确;
-本年度排放量与基准年和上一年度排放量的对比,对存在异常变化(履约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10万吨(含)以上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如果履约年度排放量相对于历史基准年和上一年度排放量下降幅度超过20%(含);对于履约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10万吨以下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如果履约年度排放量相对于历史基准年和上一年度排放量下降幅度超过30%(含))的原因的核查发现;
-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1)。
3.5.2 不确定性分析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影响其直接排放量主要不确定性因素和不确定性量化的计算结果进行核查。报告内容应包括:
-每个影响因素的合理性;
-活动水平数据不确定性量化结果的合理性;
-排放因子不确定性量化结果的合理性;
-排放量不确定性的计算公式是否正确;
-误差传递的计算公式是否正确;
-对开具的不符合进行简要描述(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附件1)。
B)核查方法
-请排放报告编写人员现场演示计算过程;
-查阅排放报告中的公式关联;
-利用EXCEL表格验算;
-与年度能源报告结果交差核对。
3.6 新增排放设施及既有设施退出的核查
3.6.1新增设施基本信息的核查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2019年1月1日后新投产运行的设施的名称、型号、物理位置和投产时间等内容进行核查,确定企业填报信息与现场设备信息一致。
B)核查方法
对新增设施的开始投产运行时间的核查,可查阅以下证据:
-外部验收报告(如环保、消防验收报告);
-内部验收报告;
-租赁协议;
-统计报表(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或其他行业的统计年度和定期报表);
-企业提供的其他证据。
对新增设施信息的核查:
-现场观察新增设施的位置、型号;
-查阅可研报告或环评报告的批复;
-查阅固定资产能评报告。
3.6.2新增设施生产数据的核查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2019年1月1日后新投产运行的设施的生产数据(如产值、产量、建筑面积、供暖面积和供热量等)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单位、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交叉核对、确认的数值以及核查结论。核查机构对每一个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
B)核查原则
数据选取采用以下的优先序:
1)新增设施的排放数据和生产数据应分别单独测量获得;
2)如果生产数据无法获得而排放数据可获得,可按照排放数据分摊推算生产数据;
3)如果生产数据可获得而排放数据不可获得,不能按生产数据分摊推算排放数据。排放数据可按照生产负荷或产量等分摊推算;
4)如果排放数据和生产数据都没有单独测量的数据,按照如下原则处理:
-首先估算新增设施的排放数据;
- 然后按照排放数据分摊推算新增产值的生产数据。
3.6.3新增设施排放量的核查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每一个新增设施的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以及排放量进行核查。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的核查发现可与核查报告中的3.3.2.2和报告中的3.3.2.3相协调,如果前面的核查发现已经描述很详细,这里简要描述一下即可。
B)核查方法
同对既有设施的核查。
3.6.4新增设施排放强度的核查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新增设施的排放强度进行核查。核查机构应详细报告排放强度计算过程。
(计算方法:排放强度=所有新增设施的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所有新增设施对应的生产数据)。
B)核查方法
验算计算过程。
3.6.5新增设施替代既有设施的核查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新增设施中那些对既有设施替代的新增设施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设施的基本信息、替代既有设备的情况、排放量。如有既有设施退出,也应在本节中详细描述核查发现。
B)核查方法
-查阅新增设施的可研和环评批复文件确认是否属于替代既有设施;
-现场观察设施;
-验算排放量的计算过程
3.6.6既有设施退出的核查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既有设施退出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既有设施退出的基本信息及在历史基准年及上一年度的排放量和排放强度。
B)核查方法
-查阅设施、设备管理台账、企业运行情况统计与说明等;
-现场观察;
-验算既有设施退出在历史基准年排放量和排放强度等的计算过程。
3.7 未来二氧化碳控制措施的核查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描述的未来3~5年二氧化碳控制措施特别是针对碳排放达峰和碳中和等方面采取的计划或规划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核查采用控制措施情况下和未采用控制措施情况下未来3~5年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预估结果。核查机构应对上年度提交的二氧化碳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报告内容应包含:
-控制措施的内容及其与法规的符合性;
-采用控制措施情况下未来3~5年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预估过程及计算是否正确;
-未采用控制措施情况下未来3~5年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预估过程及计算是否正确;
-上年度提交的二氧化碳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B)核查方法
-与管理人员及二氧化碳和能源管理人员交谈;
-查阅能源审计等相关报告中的节能措施;
-利用EXCEL表格验算排放量的估算。
3.8对监测计划的核查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的监测计划进行核查,确认根据适用的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要求建立的监测计划合理性和执行情况,并报告如下的核查发现,格式参考下表:
-监测计划版本及修订情况符合性的核查发现;
-报告主体描述符合性的核查发现;
-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描述符合性的核查发现;
-各个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获取方式符合性的核查发现;
-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相关规定符合性的核查发现;
-上一年度监测计划的合理性和核查年度监测计划的执行情况核查发现;
-核查年度的下一年度监测计划合理性的核查发现;
B)核查方法
-访谈确认监测计划制定及实施情况;
-查阅相关参数的检测报告;
-观察现有监测设备的配置情况;
-访谈了解监测设备的下一步配置计划。
3.9对京内移动设施和京外能源消费总量的核查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其他能源消费信息进行核查,并报告如下核查发现:
-能源消耗(燃料品种、电力等)是否完整;
-消费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B) 核查方法
-查阅油品购买记录;
-查阅移动源行驶里程;
-查阅能源平衡表。
核查机构应注意,交通设施的京内移动设施和航空器的排放应作为核算边界内的排放设施纳入核查范围,而不应当作为本节核查的内容。
3.10对数据质量管理的核查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
-是否按标准和规定进行仪表的校准和检定;
-是否明确了管理部门,专人负责数据的记录、收集和整理工作;
-是否建立了数据的监测、收集和获取的规章制度;
-是否制定了数据缺失、生产活动变化以及报告方法变更的应对措施;
-文档管理是否规范。
B) 核查方法
-与管理人员及二氧化碳和能源管理人员交谈;
-查阅企业规章制度及监测计划等确认。
4. 核查结论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出具肯定或否定的核查结论。只有当不符合关闭后,核查机构才能出具肯定的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应包含下列内容:
-4.1 核算、报告及方法学的符合性;
-4.2 本年度排放量及活动水平数据的声明;
-4.2.1 经核查的直接和间接排放量的声明;
-4.2.2 经核查的活动水平数据的声明。
-4.3 本年度排放量及活动水平波动的原因说明
-4.3.1 本年度排放量波动的原因说明;
-4.3.2排放下降幅度说明:履约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10万吨(含)以上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如果履约年度排放量相对于历史基准年排放量下降幅度超过20%(含);对于履约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10万吨以下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如果履约年度排放量相对于历史基准年排放量下降幅度超过30%(含);
-4.3.3本年度活动水平波动的原因说明,包括与基准年和上一年度对比的情况。
-4.4核算和报告边界变化(含设施变化)情况
-4.4.1本年度场所边界的变化,包括与基准年和上一年度对比的情况;
-4.4.2本年度排放设施的变化,包括是否符合既有设施调整、既有设施退出、新增设施、新增替代既有设施的活动水平和排放量等情况。
-4.5核查过程未覆盖到的问题的描述。
5. 附件
附件1:不符合清单
核查机构应采用如下格式,详细报告在核查过程中开具的不符合,以及重点碳排放单位对不符合的原因分析、纠正及纠正措施以及最终的核查结论。
附件2:对今后数据核算活动的建议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对重点碳排放单位那些虽然不违反适用的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但是将来有可能出现误报告或不符合的情况提出建议。
(五)参考文件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列出参考文献及核查过程的支持性文件的清单。
附件:1.核查报告基本格式
2.扉页核查结论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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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中国中煤与海南省人民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中国中煤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树东在海南海口拜会海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冯飞,海南省委副书记、省长刘小明并见证签约。海南省领导倪强、赵峰,中国中煤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高士岗,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倪嘉宇参加活动。王树东对海南省委、省
全球绿色低碳浪潮下,中国绿色认证市场呈现爆发式增长。《2025—2030年中国绿色认证服务行业全景评估与发展战略研究报告》显示,2020—2024年中国绿色认证市场规模从28亿元激增至182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45.7%,远超全球平均水平,预计2030年将突破800亿元。本文将深入梳理南方电网公司绿色低碳评价认
近日。国网江苏电力发布《碳绩效责任报告(2024—2025年)》(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2024年国网江苏电力累计贡献碳减排量1.2亿吨,较上年增长15.2%。近年来,国网江苏电力积极开展“供电+能效”服务,推广电能替代项目,营造节能氛围,助力打造节能示范。《报告》从服务政府碳考核、服务
新规陆续发布后,绿电绿证交易规模不断扩大,能源电力行业瞄准“电-碳-绿证”协同发展趋势持续发力。随着电力供应清洁化水平持续提升和绿色能源应用范围持续扩展,绿电交易和绿证交易逐步成为彰显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促进消费侧节能降碳的重要抓手,而全国碳市场作为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核心政策工具
在“双碳”目标驱动下,我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持续推进,新能源占比不断提升。电力交易是服务新能源发展的重要手段。面对新型电力系统加快建设和新能源全面入市的新形势新挑战,如何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实现新能源更高质量发展?本刊记者采访了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总经理、党总支副书记谢开。《国家电网》:
第五章电力行业发展本章作者王雪辰(中能传媒能源安全新战略研究院)一、电力生产01全国发电量同比增长6.7%,电力生产供应能力进一步提升2024年,全国全年电力系统运行保持稳定,供需总体平稳,电力生产供应能力进一步提升。《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4年全国规模以上电厂发电量10
5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以“绿色电力直供+市场交易+绿证认证”为核心的新型能源消费机制。这一政策不仅是落实“双碳”战略的重要支点,也将深度重塑能源流通路径与用能模式。绿电直连的理论内涵与管理模
6月28日,交易范围覆盖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的南方区域电力市场正式启动连续结算试运行。试运行当天,超过831家电厂和700多家用户参与交易,申报电量达22亿千瓦时,其中501家新能源场站参与报量报价。据了解,南方区域电力市场是国内首个连续运行的区域电力市场,交易范围覆盖广东、广西
当前,氢能已成为世界各国推动能源转型、培育经济增长点以及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我国高度重视氢能产业的发展,出台《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明确氢的能源属性,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将氢能纳入前沿新兴产业,《能源法》赋予氢能法定能源地位,国家设立万亿级创业投资引导基
7月1日,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无锡市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十五五”时期,实施以强度控制为主、总量控制为辅的碳排放双控制度,将碳排放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能力,健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管理制度,开展
为规范天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天津市组织对《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重新发布实施。(一)修订《管理办法》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答: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意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
日前,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山西省重点排放单位参与全国碳市场操作指引2.0(精编版)》。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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