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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做好2021年重点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1-04-14 15:16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键词:碳排放碳交易碳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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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法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重点碳排放单位碳排放管控和配额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地核定重点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配额,推动实现北京市绿色低碳发展目标,制定本方法。

一、历史基准年

(一)核定重点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额的历史基准年份为2016—2018年。

(二)新增设施计入期为2019年1月1日后投入运行的设施。

二、各行业配额核定方法

根据不同行业类型特点,重点碳排放单位的配额核定方法主要分为基准线法、历史总量法和历史强度法以及组合方法。

(一)基准线法

1.火力发电行业(热电联产)配额核定方法

火力发电行业重点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配额总量(T)采用基准线法核定,包括供电配额(Ae)和供热配额(Ah)两个部分,计量单位为吨,计算公式为:

T=Ae+Ah(1)

(1)机组供电二氧化碳排放配额(Ae)

计算方法为:Ae=Qe×Be×Fr(2)

Qe为机组供电量,单位为MWh;Be为机组供电二氧化碳排放基准;Fr为机组供热量修正系数,Fr=1-机组供热比调整系数×机组供热比。

(2)机组供热二氧化碳配额(Ah)

计算方法为:Ah=Qh×Bh(3)

Qh为机组供热量,单位为GJ;Bh为机组供热二氧化碳排放基准。

根据机组的压力参数、容量级别和燃料类型,将机组划分为燃气F级和燃气F级以下及其他机组,共2类。2类机组供电量排放基准值、机组供热比调整系数和机组供热排放基准值,详见附件1。

(3)发电企业中纯供热的设施(非热电联产供热),按照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配额核定方法核发配额。

2.水泥制造行业配额核定方法

水泥制造行业重点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配额总量(T)采用基准线法核定,包括熟料生产配额(AC)和废弃物协同处置配额(Aw)两部分,计量单位为吨。

计算方法为:T =AC+AW(4)

其中:AC=Qc×Bc(5)

AW=Qw×Bw(6)

Qc和 Qw为水泥制造企业活动水平,分别为熟料生产量(吨)和废弃物协同处置量(吨)。Bc和Bw分别为熟料生产和废弃物协同处置二氧化碳排放基准值,基准值详见附件1。

3.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数据中心配额核定方法

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数据中心重点单位二氧化碳配额总量(T)采用基准线法核定,计量单位为吨。

计算方法为:T =Q×B(7)

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Q为企业自产热源供热量(GJ),B为企业供热二氧化碳排放基准值;数据中心Q为IT设备耗电量(MWh),B为数据中心二氧化碳排放基准值,基准值详见附件1。

(二)历史总量法

石化、其他服务业(数据中心除外)、其他行业(电力供应、水的生产和供应及其他发电行业除外)配额核定方法

上述行业重点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配额总量(T)采用历史排放总量法核定,包括既有设施配额(A)、新增设施配额(N)、配额调整量(△)三部分,计量单位为吨,计算公式为:

T = A + N + △(8)

(1)既有设施二氧化碳配额(A)

计算公式为:A=E×f(9)

E为历史基准年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f为控排系数,详见附件2。

(2)新增设施二氧化碳配额(N)

按照2018年度上述行业重点碳排放单位碳排放量,按照两档核算新增设施二氧化碳配额,计算公式如下:

对于2018年度碳排放量大于1万吨(含)的单位,新增设施配额核算公式为:

(10)

对于2018年度碳排放量不足1万吨的单位,新增设施配额核算公式为:

(11)

QN为新增设施活动水平,包括主要产品的产量、产值、建筑面积等;Q2018为重点碳排放单位2018年度活动水平;E2018为重点碳排放单位2018年度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B为重点碳排放单位所属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详见《关于发布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京发改〔2014〕905号)、《关于发布本市第二批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京发改〔2015〕739号)、《关于发布本市第三批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京发改〔2016〕715号)等文件。

(3)二氧化碳配额调整量(△)的核定

一是对于履约年度已停产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或已停产的生产线,不再核发其配额。二是对于履约年度既有设施相对于历史基准年发生重大变化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应调整该既有设施在基准年排放量的基础上核发配额。三是针对非技术原因导致的过量配额富缺特殊情况,采用配额调整机制。(详见附件4)

(三)历史强度法

其他行业中电力供应、水的生产和供应及其他发电行业配额核定方法

上述行业重点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配额总量(T)采用历史排放强度法核定,计量单位为吨,计算公式为:

计算公式为:T=QA×I×f(12)

QA为履约年度既有设施排放对应的活动水平,如供热量、供水量等;I为历史基准年排放强度;f为控排系数,详见附件1。

(四)组合方法

交通运输行业配额核定方法

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配额总量(T)包括固定设施配额(Ts)和移动设施配额(Tm)两部分。计算公式如下,计量单位为吨。

T = Ts+ Tm=Ts+Qm×Im×fm (13)

固定设施二氧化碳配额(Ts)计算方法同本章“(二)历史总量法”;Qm为履约年度运输总周转量或运输总里程;Im为历史基准年排放强度;fm为控排系数,详见附件1。

三、关于配额发放

对于既有设施配额,市生态环境局将直接免费发放至各重点碳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账户。

对于满足新增设施和配额调整条件的重点碳排单位,须按相关要求提出新增设施配额调整和配额调整申请,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复核,根据核查和抽查结果,对满足条件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按相关规定核发配额。详见附件3和附件4。

对于基准线法和历史强度法核定配额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将根据其履约年度经核查确认的实际生产量或服务量等生产经营数据,按照“多退少补”原则,予以调整配额。

四、关于北京市低碳出行活动排放因子更新

对于本市已经发布的《北京市低碳出行碳减排方法学(试行版)》,根据市交通委2020年公开发布的交通出行、行业能耗等相关数据,对北京市不同出行方式碳排放因子进行了更新,详见附件5。

附件:1.配额核算基准值

2.2019年度和2020年度控排系数表

3.新增设施配额调整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

4.配额调整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

5.北京市2021年低碳出行活动碳排放因子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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