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第八十八条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的分月计划可由合同签订主体在月度执行前进行调整和确认,其执行偏差可通过预挂牌上下调机制(或者其他偏差处理机制)处理。
第八十九条采用“保量保价”和“保量竞价”相结合的方式,推动优先发电参与市场,不断提高跨省跨区优先发电中“保量竞价”的比例,应放尽放,实现优先发电与优先购电规模相匹配。
第三节 合同执行
第九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汇总省内市场成员参与的各类交易合同(含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市场交易合同),形成省内发电企业的月度发电计划,并依据月内(多日)交易,进行更新和调整。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月度(含调整后的)发电计划以及清洁能源消纳需求,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和机组开机方式。电力交易机构汇总跨区跨省交易合同,形成跨区跨省发电企业的月度发电计划,并依据月内(多日)交易,进行更新和调整。
第九十一条年度合同的执行周期内,次月交易开始前,在购售双方一致同意且不影响其他市场主体交易合同执行的基础上,允许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调整后续各月的合同分月计划(合同总量不变),调整后的分月计划需通过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
第九十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定期跟踪和公布月度(含多日交易调整后的)发电计划完成进度情况。市场主体对发电计划完成进度提出异议时,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出具说明,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公布相关信息。
第九十三条全部合同约定交易曲线的,按照合同约定曲线形成次日发电计划;部分合同约定交易曲线的,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需要,安排无交易曲线部分的发电曲线,与约定交易曲线的市场化交易合同共同形成次日发电计划。
第九十四条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可基于安全优先的原则实施调度,事后向华中能源监管局、自治区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报告事件经过,并向市场主体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九章 计量和结算
第一节 计量
第九十五条电网企业应当根据市场运行需要为市场主体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原则上安装在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考虑相应的变(线)损。电网企业应当在跨省跨区输电线路两端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计量装置,跨区跨省交易均应明确其结算对应计量点。
第九十六条 计量周期和抄表时间应当保证最小交易周期的结算需要,保证计量数据准确、完整。
第九十七条发电企业、跨区跨省交易送受端和批发交易电力用户的计量点应当安装相同型号、相同规格、相同精度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主、副表应有明确标志,以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计量数据作为参照,当确认主表故障后,副表计量数据替代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电量结算依据。
第九十八条 多台发电机组共用上网计量点且无法拆分,各发电机组需分别结算时,按照每台机组的实际发电量等比例计算各自上网电量。对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处于相同运行状态的不同项目批次共用计量点的机组,可以按照额定容量比例计算各自上网电量。
处于调试期的机组,如果和其他机组共用计量点,按照机组调试期的发电量等比例拆分共用计量点的上网电量,确定调试期的上网电量。
第九十九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电力市场结算要求定期抄录发电企业(机组)和电力用户电能计量装置数据,并将计量数据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对计量数据存在疑义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确认并出具报告,由电网企业组织相关市场成员协商解决。
第二节 结算
第一百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市场成员出具结算依据,市场成员根据相关规则进行电费结算。其中,跨区跨省交易由组织该交易的电力交易机构会同送受端电力交易机构向市场成员出具结算依据。
第一百零一条电网企业(含地方电网企业和配售电企业)之间结算的输配电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输配电价和实际物理计量电量结算。
第一百零二条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费由电网企业支付;电力用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并由电网企业承担电力用户侧欠费风险;售电公司按照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与电网企业进行结算。市场主体可自行约定结算方式,未与电网企业签订委托代理结算业务的,电网企业不承担欠费风险。
第一百零三条 电力用户的基本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峰谷分时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等按照电压等级和类别按实收取,上述费用均由电网企业根据国家以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第一百零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向各市场成员提供的结算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际结算电量;
(二)各类交易合同(含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市场交易合同)电量、电价和电费;
(三)上下调电量、电价和电费,偏差电量、电价和电费,分摊的结算资金差额或者盈余等信息(采用发电侧预挂牌上下调偏差处理机制的地区);
(四)新机组调试电量、电价、电费;
(五)接受售电公司委托出具的零售交易结算依据。
第一百零五条市场主体因偏差电量引起的电费资金,暂由电网企业收取和支付,并应当在电费结算依据中单项列示。
第一百零六条市场主体的合同电量和偏差电量分开结算。以年度交易和月度交易为主的地区,按月清算、结账;开展多日交易的地区,按照多日交易规则清算,按月结账。
第一百零七条采用发电侧预挂牌上下调偏差处理机制的,偏差电量电费结算可采用如下方法:
(一)批发交易用户(包括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偏差电量分为超用电量和少用电量,超用电量支付购电费用,少用电量获得售电收入。
批发交易用户偏差电量=用户实际网供电量-(各类交易合同购入电量-各类交易合同售出电量)
超用电量的结算价格=发电侧上调服务电量的加权平均价×U1。U1 为用户侧超用电量惩罚系数,U1≥1。当月系统未调用上调服务时,以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或者统一出清价)乘以惩罚系数结算超用电量。
少用电量的结算价格=发电侧下调服务电量的加权平均价×U2。U2 为用户侧少用电量惩罚系数,U2≤1。当月系统未调用下调服务时,以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低成交价(或者统一出清价)乘以惩罚系数结算少用电量。
根据超用电量或者少用电量的区间范围,可设置分段的惩罚系数。
当售电公司所有签约用户月度实际总用量偏离售电公司月度交易计划时,售电公司承担偏差电量电费。
(二)发电企业偏差电量指发电企业因自身原因引起的超发或者少发电量,超发电量获得售电费用,少发电量支付购电费用。
超发电量结算价格=发电侧下调服务电量的加权平均价×K1。K1为发电侧超发电量惩罚系数,K1≤1。当月系统未调用下调服务时,以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低成交价(或者统一出清价)乘以惩罚系数结算超发电量。
少发电量结算价格=发电侧上调服务电量的加权平均价×K2。K2为发电侧少发电量惩罚系数,K2≥1。当月系统未调用上调服务时,以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或者统一出清价)乘以惩罚系数结算少发电量。
根据超发电量或者少发电量的区间范围,可设置分段的惩罚系数。
第一百零八条电力用户拥有储能,或者电力用户参加特定时段的需求侧响应,由此产生的偏差电量,由电力用户自行承担。
第一百零九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与省级电网企业进行电费结算,并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向省级电网企业支付输电费用。
第一百一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对结算周期内发电企业的偏差电量进行记录,包括偏差原因、起止时间、偏差电量等。在发电企业实际上网电量基础上,扣除各类合同电量、偏差电量后,视为发电企业的上下调电量。
发电企业的上下调电量,按照其申报价格结算。
第一百一十一条风电、光伏发电企业的电费结算:
(一)未核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时,按照当月实际上网电量以及政府批复的价格水平或者价格机制进行结算。
(二)核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后,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内的电量按照政府批复的价格水平或者价格机制进行结算。超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部分应当通过市场交易方式消纳和结算。
第一百一十二条风电、光伏发电量参与市场交易,结算涉及中央财政补贴时,按照《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号)等补贴管理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非市场用户月度实际用电量与电网企业月度购电量(含年分月电量,扣除系统网损电量)存在偏差时,由为非市场用户供电的电网企业代为结算偏差电量费用,由此造成的电网企业购电成本损益单独记账,按照当月上网电量占比分摊或者返还给所有机组,月结月清。
第一百一十四条电力用户侧(包括批发交易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非市场用户)的偏差电量费用与发电侧的上下调费用、偏差电量费用等之间的差额,按照当月上网电量或者用网电量占比分摊或者返还给所有市场主体,月结月清。
第十章 信息批露
第一百一十五条 市场信息分为社会公众信息、市场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社会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市场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主体披露的信息;私有信息是指向特定的市场主体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一十六条 社会公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力交易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电力交易业务流程、管理办法等;
(二)国家批准的发电侧上网电价、销售目录电价、输配电价、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费及其他电力交易相关收费标准等;
(三)电力市场运行基本情况,包括各类市场主体注册情况,电力交易总体成交电量、价格情况等;
(四)电网运行基本情况,包括电网主要网络通道的示意图、各类型发电机组装机总体情况,发用电负荷总体情况等;
(五)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
第一百一十七条 市场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市场主体注册准入以及退出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信用评价信息等;
(二)发电设备信息,包括发电企业的类型、所属集团、装机容量、检修停运情况,项目投产(退役)计划、投产(退役)情况等;
(三)电网运行信息,电网安全运行的主要约束条件、电网重要运行方式的变化情况,电网各断面(设备)、各路径可用输电容量,必开必停机组组合和发电量需求,以及导致断面(设备)限额变化的停电检修等;
(四)市场交易类信息,包括年、季、月电力电量平衡预测分析情况,非市场化电量规模及交易总电量安排、计划分解,各种交易的总成交电量和成交均价,安全校核结果及原因等;
(五)交易执行信息,包括交易计划执行总体情况,计划执行调整及原因,市场干预情况等;
(六)结算类信息,包括合同结算总体完成情况,差额资金每月的盈亏和分摊情况;
(七)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对市场主体公开的信息。
第一百一十八条 市场私有信息主要包括:
(一)发电机组的机组特性参数、性能指标,电力用户用电特性参数和指标;
(二)各市场主体的市场化交易申报电量、申报电价等交易申报信息;
(三)各市场主体的各类市场化交易的成交电量及成交价格等信息;
(四)各市场主体的市场化交易合同以及结算明细信息。
第一百一十九条 市场成员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电力市场信息,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违反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市场成员,可依法依规纳入失信管理,问题严重的可按照规定取消市场准入资格。
第一百二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社会公众信息和市场公开信息。市场成员严禁超职责范围获取私有信息,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相关信息。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会同电力调度机构按照市场信息分类及时向社会及市场主体、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相关信息。市场主体、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开展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市场信息主要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电力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披露。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电力交易平台、电力交易机构网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并为其他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电力交易机构网站披露信息提供便利。电力交易平台、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安全等级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三级等级防护要求。
第一百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如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或者疑问,可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四条 华中能源监管局制定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章 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
第一百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交易机构专业化监管制度,推动成立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专家委员会,积极发展第三方专业机构,形成政府监管与外部专业化监督密切配合的有效监管体系。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市场运营、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等职责。根据华中能源监管局的监管要求,将相关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按照“谁运营、谁防范,谁运营、谁监控”的原则,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对市场运营情况的监控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华中能源监管局、自治区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提交市场监控分析报告。
第一百二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可依法依规采取市场干预措施:
(一)电力系统内发生重大事故危及电网安全的;
(二)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
(三)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电力市场化交易不能正常开展的;
(五)华中能源监管局作出暂停市场交易决定的;
(六)市场发生其他严重异常情况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详细记录市场干预期间的有关情况,并向华中能源监管局、自治区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提交报告。
第一百二十九条 电力批发交易发生争议时,市场成员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也可提交华中能源监管局、自治区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调解处理,也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条 本规则由华中能源监管局会同自治区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组织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及时修订。如国家政策、文件规定有重大调整导致与本规则不符的,遵从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本规则制定交易、结算等实施细则,经西藏自治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华中能源监管局和西藏自治区能源局审定后执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华中能源监管局、西藏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1日,湖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5年湖北省电力市场结算操作指引的通知。文件明确,本指引适用于2025年湖北省电力市场交易结算工作,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纳入中长期管理;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市场化采购电量部分与发电企业
今年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20周年,4月22日是第56个世界地球日。地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近年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科学指引下,南方电网公司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快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充分发挥电网平台优势和核心枢纽
4月17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推动虚拟电厂试验示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提出对符合条件的虚拟电厂试验示范项目予以政策支持,鼓励虚拟电厂按照市场规则参与相应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容量市场等,鼓励发电储能类虚拟电厂,允许通过配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2015年《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后,我国在价格改革领域的又一重要政策文件,旨在进一步深化价格市场化改革,优化价格治理体系。《意见》面向电力行业的价格机制改革部署了一系列重要工作
近年来,新疆依托丰富的新能源资源,加快建设“沙戈荒”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在广袤的新疆大地上,戈壁荒漠源源不断汇聚绿色动能,新能源及储能等新兴产业正蓬勃发展。2024年年底,新疆新能源发电装机规模在西北地区省份中率先突破1亿千瓦,达到1.003亿千瓦。新能源电源大规模并网给电网调峰和系统安全稳
4月21日,山东省能源局印发山东省2025年新能源高水平消纳行动方案。文件明确,2025年,完成煤电灵活性改造2000万千瓦左右,建成新型储能300万千瓦,全省新能源利用率保持较高水平。重点任务方面,新能源结构优化行动:1.加快发展风电。快速提升风电装机规模,减少电力系统调节压力。海上风电建成华能半
文/赵云灏作者供职于华北电力大学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研究院崔正湃姚冬作者供职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成为完善全国电力统一大市场,支撑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2024年7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发改能源〔2024
2015年电改9号文出台开启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已历经十年,处于改革潮头的南方区域从独具特色的省级市场发展为创新融合的区域市场,走过了一条破冰、融合、发展的电力市场化改革之路。正可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让我们重温十年改革历程,总结经验教训,在新的历史起点再出发。(来源:电联新媒作者:梁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0日,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修订稿》意见的通知。文件明确,《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监能市场〔2022〕93号)第一章第四条修改为: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注册基本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
放眼东海之滨,国家电投集团山东公司半岛南风电基地的235台风机叶片迎风起舞。通过开展风电机组整改58台次,大型技改4次,预计减少损失电量568万千瓦时。一季度,该风电基地首次创下单季度发电量超10亿千瓦时的佳绩。遥瞰三湘大地,国家电投集团在湘322万千瓦装机规模的新能源场站已全部接入五凌电力长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1日,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增开2025年火电与用户双边协商交易的通知。文件明确,结合近期相关市场主体诉求,现增开2025年5-12月火电与用户双边协商交易,满足发用两侧增量交易需求。详情如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增开2025年火电与用户双边协商交易的通知宁夏电力交易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2日,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5年3月份江苏电力市场经营主体目录。截至2025年3月31日,江苏电力市场经营主体共计145791家,其中发电企业1880家,售电公司231家,分布式聚合商33家,独立储能企业46家,虚拟电厂19家,电力用户143582家(一类用户41家,二类用户143541家)。市场经
甘肃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甘肃电力市场运营报告(2025年2月),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华北能源监管局紧密围绕政策执行时间节点(5月31日、4月30日),开展新能源项目抢装及并网情况监测,强化过程监管与服务意识,
作为支撑新能源大规模、高比例消纳的重要手段,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和新型能源体系构建的重要装备,以及融入电力“源网荷储”和能源产供储销体系的重要环节,储能产业发展已迈入“快车道”。截至2024年底,我国抽水蓄能在运装机规模达5869万千瓦,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达7376万千瓦/1.68亿千瓦时,同比分别增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1日,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拟参与山西电力市场发电企业名单(2025年第六批)的公示。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受理了下列售电公司的注册申请,对售电公司提交的市场注册相关申请材料进行了完整性检验,现将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4月22日至2025年5月21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1日,上海电力交易中心转发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通知-关于上海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推进计划,文件明确,拟于2025年5月开展电力现货市场整月结算试运行。4月22日,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2025年5月开展电力现货市场整月结算试运行的工作提示。文件明确,根据上海市
4月22日,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北极星储能网联合主办的“2025分布式光储创新论坛”正式召开。会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部总监盛夏做了题为《分布式场景的“超配”密码》的主旨演讲。盛夏指出,在电力市场化改革背景下,分布式市场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价值重构,未来电价波动将成为常态,绿电
2025年,“十四五”规划步入收官之年,新能源、储能产业发展迎来关键节点。随着峰谷差价政策调整与电力市场化改革加速,工商业储能行业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蓬勃发展,驶入增长“快车道”。4月16日,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金租”)在杭州隆重举办了以“聚势储能新机遇,共建绿色生态圈”
2025年4月15日,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正式发布《2025年四川电力市场结算细则》(以下简称结算细则)。相较2024年,新版结算细则全面优化结算机制,涵盖发电侧、用电侧、新型储能及资金管理四大领域,为四川电力市场结算提供制度保障。(来源:微信公众号“硕电汇”作者:小硕团队)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1日,新疆电力交易中心转发新疆能监办《关于印发新疆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新监能市场[2025]24号)。文件明确,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的电力市场监管,其中涉及跨省跨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新疆能源监管办对电力市场成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一)履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1日,湖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5年湖北省电力市场结算操作指引的通知。文件明确,本指引适用于2025年湖北省电力市场交易结算工作,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纳入中长期管理;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市场化采购电量部分与发电企业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10日,西藏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布2025年3月西藏电力交易平台新增注册市场主体的公告。2025年3月份,1家发电企业、5家电力用户提报注册申请。西藏电力交易中心对市场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了审核通过,现将市场主体名单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中国华能29日宣布,西藏已建最大光储发电站——华能加娃一期光储电站并网发电。华能加娃一期光储电站位于西藏山南市曲松县加娃村,装机规模25万千瓦,配套50兆瓦/200兆瓦时储能系统,是西藏已建最大光储发电项目。项目储能系统可存储白天多余的电能,在夜间连续4小时输出20万千瓦时电量,有效提升当地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西藏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暂停结算市场化交易电量的通知,详情如下: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4日,西藏日喀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了2024年度第三、四季度高原特色产业用电补贴拟补贴企业名单,拟享受2024年第三季度拟通过审核企业有12家拟补贴金额为204.3万元,第四季度拟通过审核企业有14家拟补贴金额244.91万元。详情如下:2024年度第三、四季度高原特色产业用电补贴拟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7日,西藏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布西藏电力交易平台新增注册市场主体的公告。2024年12至2025年1月份,93家市场主体提报注册申请,其中5家发电企业、88家电力用户。西藏电力交易中心对市场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了审核通过,现将市场主体名单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名单如下:
2024年以来,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紧紧围绕西藏自治区“一基地、两示范”发展新格局,加快藏中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全力深化电力市场运营,持续推动能源低碳转型,以绿色能源为西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蓄势赋能。聚焦关键领域,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再提速。西藏电力积极推动新型电力系统示范区建设,联合发电
近日,根据数据显示,2024年西藏全社会用电量数据再次刷新纪录,达到154.1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3.93%,增速位居全国第一。其中,第一、二、三产业用电量分别同比增长31.06%、11.84%、16.74%;城乡居民用电量同比增长13.28%,以上数据均实现两位数以上增长。为满足西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国家电网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年来,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用电需求快速增长,全社会用电量增长率已连续多年保持全国领先。2024年1至11月,西藏全社会用电量累计137.0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3.96%。西藏电网呈现出提档升级关键期、工程建设攻坚期、电力保供紧要期、新能源发展高峰期“四期叠加”新态势,西藏电网最高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2月11日,西藏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布11月西藏电力交易平台新增注册市场主体的公告,2024年11月份,8家市场主体提报注册申请,其中7家发电企业、1家电力用户。西藏电力交易中心对市场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了审核通过,现将市场主体名单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名单如下: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西藏电力交易中心公布西藏电力交易平台10月新增注册市场主体的公告,2024年10月份,7家市场主体提报注册申请,其中6家发电企业、1家电力用户。详情如下: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0月21日,西藏电力交易中心公布9月西藏电力交易平台新注册市场主体的公告,根据公告,2024年9月份,1家市场主体(为发电企业)提报注册申请,西藏电力交易中心对市场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了审核通过,现将市场主体名单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