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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对推动形成市场主导的投资内生增长机制,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构建投资领域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发展改革委要把基础设施REITs作为一项重点工作,高度重视、积极推动,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能源基础设施,包括风电、光伏发电、水力发电、天然气 发电、生物质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项目,特高压输电项目,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分布式冷热电项目。
新型基础设施。包括数据中心类、人工智能项目,5G、通信铁塔、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网络项目, 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
详情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2021〕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纲要》”),以及我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40号文”)等要求,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断深化认识,加强支持引导
(一)充分认识基础设施REITs的重要意义。“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推动基础设施REITs健康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对推动形成市场主导的投资内生增长机制,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构建投资领域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发展改革委要把基础设施REITs作为一项重点工作,高度重视、积极推动,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二)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工作力度。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充分发挥在发展规划、投资管理、项目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做好项目储备,加强协调服务,帮助解决问题,促进市场培育,充分调动各类原始权益人的积极性。鼓励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促进基础设施REITs市场健康发展。
(三)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政策解读,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宣传推介成功案例,推动有关方面充分认识基础设施REITs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组织开展多种类型的业务培训,帮助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中介机构等,掌握和了解与基础设施REITs相关的政策法规、管理要求,进一步熟悉基础设施REITs的操作规则,不断提升参与试点的意愿和能力。
二、加强项目管理和协调服务
(四)加强项目储备管理。及时梳理汇总本地区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纳入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做到应入尽入,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申报参与试点。督促有关方面适时更新项目信息,动态掌握入库项目进展,及时剔除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切实保障入库项目质量。
(五)推动落实项目条件。对纳入项目库的意向项目,要结合发展需要和项目情况,推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储备项目,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展,与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行政审批部门等加强沟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帮助落实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各项条件。
(六)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用好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支持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加快开工建设,促进形成投资良性循环。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时,对使用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以及在盘活存量资产方面取得积极成效的项目单位,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充分调动盘活存量积极性。
三、严把项目质量关
(七)规范编制申报材料。督促指导项目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有关方面,严格落实本通知规定,按照统一的申报要求,认真编制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情况。
(八)切实保障项目质量。严格按照试点有关政策规定、项目条件、操作规范和工作程序,坚持标准、宁缺毋滥,认真把关申报项目质量,成熟一个、申报一个。项目申报工作要对各种所有制企业、本地和外埠企业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优先支持贯彻新发展理念,有利于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县城补短板强弱项、增强创新能力等的基础设施项目。
(九)提高申报工作效率。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在严格防范风险前提下,切实承担责任,优化工作流程,及时向我委申报项目,不符合试点条件和要求的项目不得申报。如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向我委申报明显不符合要求且情况比较严重的项目,我委一定时间内将不再受理该省级发展改革委项目申报。我委将持续完善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将有关项目推荐至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
四、促进基础设施REITs长期健康发展
(十)引导回收资金用于新项目建设。引导原始权益人履行承诺,将回收资金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入新项目建设,确保新项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求。加强跟踪服务,对回收资金拟投入的新项目,协调加快前期工作和开工建设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对原始权益人未按承诺将回收资金投入到相关项目的,要及时督促落实。
(十一)促进存续项目稳定运营。推动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运营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保障基金存续期间项目持续稳定运营。引导运营管理机构依法合规运营,处理好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和商业性关系,切实保障公共利益,防范化解潜在风险。
(十二)加强投融资机制创新。鼓励重点领域项目原始权益人用好基础设施REITs模式,开展投融资创新,打通投资合理退出渠道,形成投融资闭环,推动企业长期健康发展。探索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项目和行业优化整合,提升原始权益人资产规模和质量。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多措并举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存量资产,促进“两新一重”和补短板项目建设。
五、加强部门协作和政策落实
(十三)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合作。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与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密切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共同稳妥推进试点相关工作。加强与本地区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国资监管等部门沟通交流,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形成工作合力。
(十四)抓好政策贯彻落实。严格落实40号文,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相关工作要求,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推进。不得出台不符合40号文等精神的配套文件,不得违反40号文等明确的规则、规范、条件和程序推荐项目。对向不符合40号文等精神的项目提供发行基础设施REITs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及时进行提醒和约谈。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申报等有关工作依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6月29日
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试点项目申报要求
一、试点区域和行业范围
(一)全国各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均可申报。重点支持位于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符合“十四五”有关战略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试点主要包括下列行业:
1. 交通基础设施。包括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项目。
2. 能源基础设施。包括风电、光伏发电、水力发电、天然气发电、生物质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项目,特高压输电项目,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分布式冷热电项目。
3. 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项目, 以及停车场项目。
4. 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环境基础设施、固废危废医废处理环境基础设施、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础设施项目。
5. 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应为面向社会提供物品储存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仓库,包括通用仓库以及冷库等专业仓库。
6. 园区基础设施。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级与省级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研发平台、工业厂房、创业孵化器、产业加速器、产业发展服务平台等园区基础设施。其中,国家级与省级开发区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 年版)》发布名单为准,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名单为准。
7. 新型基础设施。包括数据中心类、人工智能项目,5G、通信铁塔、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网络项目, 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
8. 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各直辖市及人口净流入大城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9. 探索在其他基础设施领域开展试点。
(1) 具有供水、发电等功能的水利设施;
(2) 自然文化遗产、国家 AAAAA 级旅游景区等具有较好收益的旅游基础设施,其中自然文化遗产以《世界遗产名录》为准。
酒店、商场、写字楼等商业地产项目不属于试点范围。项目土地用途原则上应为非商业、非住宅用地,租赁住房用地以及为保障项目正常运转而无法分割的办公用房、员工宿舍等少数配套设施用地除外。
二、项目基本条件
(三)项目应成熟稳定,满足以下条件:
1. 基础设施项目权属清晰、资产范围明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依法合规直接或间接拥有项目所有权、特许经营权或经营收益权。项目公司依法持有拟发行基础设施 REITs 的底层资产。
2. 土地使用依法合规。
(1) 对项目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非 PPP(含特许经营)类项目。如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以 100%股权转让方式发行基础设施 REITs 无异议;如项目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原土地出让合同签署机构(或按现行规定承担相应职责的机构)应对项目以 100%股权转让方式发行基础设施 REITs 无异议;如项目以招拍挂出让或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说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式、出让(转让)方、取得时间及相关前置审批事项。
(2) 对项目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的 PPP(含特许经营)类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就土地使用权作出包含以下内容的承诺:项目估值中不含项目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基金存续期间不转移项目涉及土地的使用权(政府相关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基金清算时或特许经营权等相关权利到期时将按照特许经营权等协议约定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相关土地使用权。
(3) 对项目公司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说明土地使用权拥有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式、出让(转让)方和取得时间等相关情况,土地使用权拥有人与项目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说明项目公司使用土地的具体方式、使用成本、使用期限和剩余使用年限,分析使用成本的合理性,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基础设施项目具有可转让性。
(1)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相关股东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协商一致同意转让。
(2) 如相关规定或协议对项目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项目公司股权、特许经营权、经营收益权、建筑物及构筑物转让或相关资产处置存在任何限定条件、特殊规定约定的,相关有权部门或协议签署机构应对项目以 100% 股权转让方式发行基础设施REITs 无异议,确保项目转让符合相关要求或相关限定具备解除条件。
(3) 对 PPP(含特许经营)类项目,PPP(含特许经营)协议签署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以 100%股权转让方式发行基础设施 REITs 无异议。
4. 基础设施项目成熟稳定。
(1) 项目运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 3 年。对已能够实现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运营年限要求。
(2) 项目现金流投资回报良好,近 3 年内总体保持盈利或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
(3) 项目收益持续稳定且来源合理分散,直接或穿透后来源于多个现金流提供方。因商业模式或者经营业态等原因,现金流提供方较少的,重要现金流提供方应当资质优良,财务情况稳健。
(4) 预计未来 3 年净现金流分派率(预计年度可分配现金流/ 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 4%。
5. 资产规模符合要求。
(1) 首次发行基础设施 REITs 的项目,当期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 10 亿元。
(2)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具有较强扩募能力,以控股或相对控股方式持有、按有关规定可发行基础设施 REITs 的各类资产规模(如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园区建筑面积、污水处理规模等) 原则上不低于拟首次发行基础设施 REITs 资产规模的 2 倍。
6.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等参与方符合要求。
(1) 优先支持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行业龙头企业的项目。
(2)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近 3 年在投资建设、生产运营、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项目运营期间未出现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或重大合同纠纷。
三、申报材料要求
(四)项目申报材料应符合以下条件:
1. 项目申报材料须包含基础设施 REITs 设立方案等项目基本情况、依法依规取得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手续等项目合规情况,以及产权证书、政府批复文件或无异议函、相关方承诺函等项目证明材料。
2.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严格按照本申报要求准备项目申报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向中国证监会推荐项目时,将以适当方式一并转送项目申报材料中的有关内容。
3.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对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完备性负责。对缺少相关材料、未办理相关手续,以及需要说明的重大问题等,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要在项目申报材料中对有关情况和原因进行详细说明。
四、项目申报程序
(五)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1. 各地发展改革委组织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等有关方面选择优质项目,纳入全国基础设施 REITs 试点项目库。
2.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选择符合条件的入库项目,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试点项目申报材料。未纳入全国基础设施 REITs 试点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申报。
3.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拟整合跨地区的多个项目一次性发行基础设施 REITs 产品的,应向注册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完整的项目申报材料,并分别向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涉及该地区的项目材料;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注册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项目和基础设施 REITs 发行总体方案审查把关,其他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项目审查把关。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为中央企业的跨地区打包项目,有关中央企业可将申报请示文件和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须附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意见。
对于项目收益是否满足试点基本条件,需以打包后项目整体收益进行判断。
4. 对本地区符合相关条件、拟推荐开展试点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申报请示文件和项目申报材料,或为有关中央企业出具意见。项目申报请示文件或省级发展改革委为中央企业出具的意见中,需包含“经初步评估,所推荐项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规制度,以及试点区域、行业等相关要求, 推荐该项目开展基础设施 REITs 试点”的表述。
5.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拟向中国证监会推荐的项目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项目时一并将有关项目材料转送中国证监会。
五、项目审查内容
(六)符合宏观管理政策要求。主要包括:
1. 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关要求。
2.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实施方案)要求。
3. 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行业政策规定,符合行业发展相关要求。
4. 外商投资项目还需符合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要求。
(七)依法依规取得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手续。主要包括:
1.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2. 规划、用地、环评、施工许可手续。
3. 竣工验收报告(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验收单”,或政府批复的项目转入商运文件)。
4. 外商投资项目应取得国家利用外资有关手续。
5.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其他必要手续。
项目投资管理手续的合法合规性,应以办理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国家政策等为判定依据。项目无需办理上述手续的, 应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项目投资管理手续缺失的, 应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或以适当方式取得相关部门认可;如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文件等明确无需办理的,应对有关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提供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八)PPP(含特许经营)类项目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 2015 年 6 月以前采用 BOT、TOT、股权投资等模式实施的特许经营类项目,应符合当时国家关于特许经营管理相关规定。2015 年 6 月以后批复实施的特许经营类项目,应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6 部委第 25号令)有关规定。
2. 2015 年 6 月以后批复实施的非特许经营类 PPP 项目,应符合国家关于规范有序推广 PPP 模式的规定,已批复 PPP 项目实施方案,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社会资本方,并依照法定程序规范签订 PPP 合同。
3. 收入来源以使用者付费(包括按照穿透原则实质为使用者支付费用)为主。收入来源含地方政府补贴的,需在依法依规签订的 PPP 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中有明确约定。
4. 项目运营稳健、正常,未出现暂停运营等重大问题或重大合同纠纷。
(九)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建设,具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回收资金应明确具体用途,包括具体项目、使用方式和预计使用规模等。在符合国家政策及企业主营业务要求的条件下, 回收资金可跨区域、跨行业使用。
2. 90%(含)以上的净回收资金(指扣除用于偿还相关债务、缴纳税费、按规则参与战略配售等的资金后的回收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或前期工作成熟的新项目。
3. 鼓励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将回收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十)促进基础设施持续健康平稳运营,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具备丰富的项目运营管理经验,配备充足的运营管理人员,公司治理与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2. 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之间建立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明确奖惩标准。
3. 明确界定运营管理权责利关系,并约定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条件和程序。
六、中介机构要求
(十一)为项目申报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法律顾问、财务顾问、评估机构、税务咨询顾问、审计机构等,应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职责,保证出具的相关材料科学、合规、真实、全面、准确。
(十二)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选择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未受到国家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应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应经有关注册会计师签字和盖章。
(十三)如相关中介机构对项目合法合规性等重大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或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等串通、隐瞒相关情况,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不符合上述相关要求而故意隐瞒等,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推荐,已推荐的建议取消,并将相关情况反馈中介机构主管部门。
七、其他工作要求
(十四)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如实办理相关事项的承诺、并表或出表管理的情况说明、拟纳税方案向税务部门书面报告情况(如需)、需说明的重大问题等进行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
(十五)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一年内拟进行改建扩建的,应说明具体计划、进展情况及保障项目持续运营的相关措施。
(十六)基础设施 REITs 扩募有关项目申报工作也应符合本申报要求相关规定,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十七)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至中国证监会后,如需更换基金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发起人
(原始权益人)须按本申报要求,及时将机构更换涉及的项目申报材料相关内容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和复核,并说明更换原因。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适当方式向中国证监会反馈有关复核意见。
(十八)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与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协商一致,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证监会初步同意,可按程序上报其他对盘活存量资产、促进投资良性循环、加强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十九)项目还应满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其他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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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2025年3月,国家能源局核发绿证1.74亿个,同比增长9.39倍,其中可交易绿证1.44亿个,占比82.26%,涉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7.07万个,本期核发2025年2月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绿证1.60亿个,占比91.66%。2025年1-3月,国家能源局共计核发绿证6.62亿个,其中可交易绿证4.56亿个。其中风电2
新形势下,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的“量、价”全面推向市场。而新能源的发电特性,又为市场化交易带来诸多不确定性。2024年,我国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实现新突破。据国家能源局数据,截至2024年年底,全国新能源装机容量为18.89亿千瓦,约占全国总装机容量的56%。其中,水电装机容量为4.36亿千瓦,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1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浦东新区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件明确,积极推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组织新型能源技术开发示范项目申报,推动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能源示范项目建设。开展电网建设计划管理和专项检查。配合市级部门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意见》要求,分品种、有节奏推进各类电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稳妥有序推动电能量价格、容量价格和辅助服务价格由市场形成,探索建立促进改革平稳推进的配套制度。截至2024年底,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以及生物质发电在内的中
4月15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抓改革创新促高质量发展”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刘勇从分时电价机制的重要意义、目前的主要创新点、未来的深化方向3个方面,作了详细介绍。具体如下:一、分时电价机制的重要意义分时电价机制的实施,为山东带来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山东深化分时电价改革,促进新能源消纳和惠企利民情况。山东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建立并实施了“五段式”分时电价机制,即1天分为尖、峰、平、谷、深谷五个时段,根据不同时段的电力供需情况,实行差异化的电价政策,目的在于引导
4月18日,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发布一周要闻回顾(2025年4月14日-4月18日)。政策篇广西、重庆、广东、江苏……6地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上网比例敲定日前,广西、重庆就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据北极星统计,截至目前,已有6个省区市出台相关文件,对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比例作出规定。
日前,山西晋中市政府印发《晋中市碳达峰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8%,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装机占比达到63%以上,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稳步增长。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持续下降,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二氧化碳排放量力争达到峰值。详情如下:晋
“截至2024年底,我国生物质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4599万千瓦,发电量达到2083亿千瓦时,生物质供热约5亿吉焦。生物天然气产量约5亿立方米,生物柴油、生物燃料乙醇、生物甲醇、可持续航空燃料的发展也取得了显著进展。”在4月10日召开的“2025生物质能创新发展论坛”上,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会长于彤说。
华能华北分公司北京热电厂二期6、7、8号机组发电机、变压器保护装置升级改造工程设计服务招标招标公告(招标编号:HNZB2025-04-1-236)项目所在地区:北京市1.招标条件本华能华北分公司北京热电厂二期6、7、8号机组发电机、变压器保护装置升级改造工程设计服务招标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
日前,由中国能建广东院勘察设计的国家能源集团清远石角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全面移交生产。该项目位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石角工业园内,是广东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2套100兆瓦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项目建成后,年发电量11亿千瓦时,年供热量203万吉焦,可有效替代石角工业园区内分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4月15日,金风绿能化工(兴安盟)有限公司绿氢制50万吨绿色甲醇项目(一期25万吨)气化炉吊装成功,该气化炉是北京清创晋华科技有限公司最新研制的,专用于生物质气化的“复朋炉”。金风绿能化工(兴安盟)采用复朋炉气化技术,一开不备,气化压力3.0MpaG,总气量70000Nm/h(CO+H2)
推进风电光伏和储能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光伏”“风电”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推动能源电力转型发展,督促已批复新能源项目加快前期手续办理,及早开工建设。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全力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和新型储能电站的建设。有序发展新型电化学储能,实现“新能源+储能”协调发展。充分
当地时间4月13日上午,山东电建三公司卡塔尔500MW单循环调峰电站EPC项目开工仪式在项目现场隆重举行。项目业主代表,监理代表,联合体代表及项目部班子成员、各部门及专业负责人齐聚开工仪式,共同见证这一重要时刻。庆典仪式上,业主代表运营与维护经理Mr.WaelAmmar高度肯定了项目团队的前期筹备工作
3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以下简称规上工业)原煤、原油、天然气、电力生产增速加快。一、原煤、原油和天然气生产及相关情况原煤生产增速加快。3月份,规上工业原煤产量4.4亿吨,同比增长9.6%,增速比1—2月份加快1.9个百分点;日均产量1421万吨。1—3月份,规上工业原煤产量12.0亿吨,同比增长8.1%。原油
3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实际增长7.7%(增加值增速均为扣除价格因素的实际增长率)。从环比看,3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上月增长0.44%。1—3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6.5%。分三大门类看,3月份,采矿业增加值同比增长9.3%,制造业增长7.9%,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增长3.
3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以下简称规上工业)原煤、原油、天然气、电力生产增速加快。一、原煤、原油和天然气生产及相关情况原煤生产增速加快。3月份,规上工业原煤产量4.4亿吨,同比增长9.6%,增速比1—2月份加快1.9个百分点;日均产量1421万吨。1—3月份,规上工业原煤产量12.0亿吨,同比增长8.1%。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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