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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CCER林业碳汇开发与交易流程
2.1 CCER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流程
根据图1开发流程和碳汇项目开发实践经验,将各步骤所做的重要工作总结介绍如下:
第一步:项目设计。
由技术支持机构(咨询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基准线识别、造林作业设计调查和编制造林作业设计(造林类项目),或森林经营方案(森林经营类项目),并报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获取批复。
请地方环保部门出具环保证明文件(免环评证明)。
按照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发改气候﹝2012﹞2862号)和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的相关要求,由项目业主或技术支持机构开展调研和开发工作,识别项目的基准线、论证额外性,预估减排量,编制减排量计算表、编写项目设计文件(PDD)并准备项目审定和申报备案所有必需的一整套证明材料和支持性文件。
第二步:项目审定。
由项目业主或咨询机构,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备案的审定机构,依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和选用的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独立审定。项目审定程序又细分为7个环节,详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由项目业主或技术咨询机构,跟踪项目审定工作,并及时反馈审定机构就项目提出的问题和澄清项,修改、完善项目设计文件。审定合格的项目,审定机构出具正面的审定报告。
截至目前,具有资质的审核CCER林业碳汇项目的审核机构有6家: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CEC)、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CEPREI),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科技信息研究所(RIFPI)、中国农业科学院(CAAS)。
第三步:项目备案。
项目经审定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备案。项目业主企业(央企除外)需经过省级发改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需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真实性的证明,主要证明土地合格性及项目活动的真实性。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专家进行评估,并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对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
第四步:项目实施。
根据项目设计文件(PDD)、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和造林或森林经营项目作业设计等要求,开展营造林项目活动。
第五步:项目监测。
按备案的项目设计文件、监测计划、监测手册实施项目监测活动,测量造林项目实际碳汇量,并编写项目监测报告(MR),准备核证所需的支持性文件,用于申请减排量核证和备案。
第六步:项目核证。
由业主或咨询机构,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核证机构进行独立核证。核证程序又细分为7个环节, 详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由项目业主或技术咨询机构,陪同、跟踪项目核证工作,并及时反馈核证机构就项目提出的问题,修改、完善项目监测报告。审核合格的项目,核证机构出具项目减排量核证报告。
第七步:减排量备案签发。
由项目业主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减排量备案申请材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专家进行评估,并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对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备案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给予减排量备案签发。
2.2 CCER林业碳汇交易流程
根据通行做法,CCER林业碳汇交易有以下两种方式。
方式一:项目林业碳汇CCER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签发后,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碳交易所交易,用于重点排放单位(控排单位)履约或者有关组织机构开展碳中和、碳补偿等自愿减排、履行社会责任。这是主要交易方式。
方式二:项目备注注册后,项目业主与买家签署订购协议,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每次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签发减排量后交付买家林业碳汇CCER。
3 CCER林业碳汇项目开发的基本条件
截至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备案的CCER林业碳汇项目使用的方法学有4个,分别是《AR-CM-001-V01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AR-CM-002-V01竹子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和《AR-CM-003-V01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AR-CM-005-V01竹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CCER林业碳汇项目要根据这些林业方法学进行开发,并且具备“额外性”,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则进行独立审定与核证,才有可能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的备案和林业碳汇CCER签发,进行实现碳汇交易。
CCER林业碳汇项目活动开工时间不早于2013年1月1日且3年内完成项目审定公示(2016年以后的新规定,有关文件已讨论多次,但至今尚未正式发文)。
为维护有关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CCER林业碳汇项目在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申请前,需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真实性证明(2016年后的新规定,已开始施行,但尚未正式发文)。
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4个CCER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a,2013b,2014,2016;李金良,2016a),将CCER林业碳汇项目开发的适用条件或基本条件归纳如下:
3.1 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的适用条件
(1) 项目活动的土地是2005年2月16日以来的无林地。造林地权属清晰,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
(2) 项目活动的土地不属于湿地和有机土的范畴;
(3) 项目活动不违反任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且符合国家造林技术规程;
(4) 项目活动对土壤的扰动符合水土保持的要求,如沿等高线进行整地、土壤扰动面积比例不超过地表面积的10%、且20年内不重复扰动;
(5) 项目活动不采取烧除的林地清理方式(炼山)以及其它人为火烧活动;
(6) 项目活动不移除地表枯落物、不移除树根、枯死木及采伐剩余物;
(7) 项目活动不会造成项目开始前农业活动(作物种植和放牧)的转移。
本方法学的适用的碳汇造林活动不包括竹子造林。
3.2 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的适用条件
(1) 实施项目活动的土地为符合国家规定的乔木林地,即郁闭度≥0.20,连续分布面积≥0.0667公顷,树高≥2米的乔木林;
(2) 本方法学(版本号V.01.0)不适用于竹林和灌木林;
(3) 在项目活动开始时,拟实施项目活动的林地属人工幼、中龄林。项目参与方须基于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中的林组划分标准,并考虑立地条件和树种,来确定是否符合该条件;
(4) 项目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森林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或规程;
(5) 项目地土壤为矿质土壤;
(6) 项目活动不涉及全面清林和炼山等有控制火烧;
(7) 除为改善林分卫生状况而开展的森林经营活动外,不移除枯死木和地表枯落物;
(8) 项目活动对土壤的扰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i) 符合水土保持的实践,如沿等高线进行整地;
(ii) 对土壤的扰动面积不超过地表面积的10%;
(iii) 对土壤的扰动每20年不超过一次。
3.3 竹子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的适用条件
(1)项目地不属于湿地;
(2) 如果项目地属方法学规定的有机土或符合方法学所规定的草地或农地时,竹子造林或营林过程中对土壤的扰动不超过地表面积的10%。;
(3) 项目地适宜竹子生长,种植的竹子最低高度能达到2米,且竹秆胸径(或眉径)至少可达到2厘米,地块连续面积不小于1亩,郁闭度不小于0.20;
(4) 项目活动不采取烧除的林地清理方式(炼山),对土壤的扰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如沿等高线进行整地,不采用全垦的整地方式;
(5) 项目活动不清除原有的散生林木;
3.4竹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的适用条件
(1)实施项目活动的土地为符合国家规定的竹林,即郁闭度≥0.20、连续分布面积≥ 0.0667 ha、成竹竹秆高度不低于 2 m、竹秆胸径不小于 2 cm 的竹林。当竹林中出现散生乔 木时,乔木郁闭度不得达到国家乔木林地标准,即乔木郁闭度必须小于 0.2;
(2)项目区不属于湿地和有机土壤;
(3)项目活动,不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森林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
(4)项目采伐收获竹材时,只收集竹秆、竹枝,而不移除枯落物,项目活动不清除竹林内原有的散生林木;
(5)项目活动对土壤的扰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i)符合竹林科学经营和水土保持要求,松土锄草时,沿等高线方向带状进行,对项目林地的土壤管理不采用深翻垦复方式;(ii)采取带状沟施和点状篼施方式施肥,施肥后必须覆土盖严。
(6)采用附录 1所列的一项或多项竹林科学经营技术措施。
4 CCER林业碳汇交易的优势和前景
林业已纳入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进程,在国际气候行动中越来越受到关注。林业议题几乎是每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最受关注且最易达成共识的谈判议题。根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林业具有多种效益,兼具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双重功能,是未来30-50年增加碳汇、减少排放成本较低、经济可行的重要措施(国家林业局,2009)。2015年6月,中国政府发布了《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国国家自主贡献》,确定了到2030年的自主行动目标: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45亿立方米左右。2015年12月联合国巴黎气候大会达成全球减排新协定《巴黎协定》,并将林业作为单独条款列入《巴黎协定》,从国际气候治理法定文件中进一步加强了林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的重要功能和地位,特别强调了森林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减贫等重多非碳效益。《巴黎协定》森林条款明确规定:2020年后各国应采取行动,保护和增强森林碳库和碳汇,继续鼓励发展中国家实施和支持“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排放及通过可持续经营森林增加碳汇行动(REDD+)”,促进“森林减缓以适应协同增效及森林可持续经营综合机制”,强调关注保护生物多样性等非碳效益。这些国际国内文件和行动充分表明,林业具有重要的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功能,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特殊地位。而林业碳汇项目,具有多重效益,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开展林业碳汇交易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政府已经将林业CCER作为抵消机制纳入国家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为林业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继备案了4个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建成了国家登记簿,开展了7省市的碳交易试点,取得了许多碳交易的实践经验和教训。国家和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推进国家温室气体减排和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的政策和文件,开展了大量的能力建设和前期准备工作,决定将于2017年内启动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批准备案了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与合作伙伴广东林业规划院、浙江农林大学、美国环保协会等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和资金支持开发的全国首个CCER碳汇造林项目“广东长隆碳汇造林项目”和全国首个CCER竹子造林碳汇项目“湖北省通山县竹子造林碳汇项目”,并且广东长隆碳汇造林项目首批碳汇减排量CCER已于率先于2015年5月25日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签发备案,且以每吨20元的单价成功实现交易,用于广东碳交易试点的控排企业粤电集团减排履约,为我国开发林业碳汇项目和开展碳汇交易提供了学习样板和项目经验(中国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2017;李金良,2016b)。可见,目前我国已经具备开发CCER林业碳汇项目和开展碳汇交易的重要条件和实践基础。
由上可见,国际和国内形势以及实践基础都有利于中国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尤其有利于CCER林业碳汇交易的开展。全国碳交易和林业碳汇交易面临难得的历史新机遇。林业碳汇具有多重效益,因此在全国碳市场中较其他减排项目具有较大优势,前景看好。
5 促进我国CCER林业碳汇交易的建议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CCER林业碳汇交易工作健康发展,促进国家温室气体减排,推动国家生态建设,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支持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作贡献,提出以下建议:
(1)鉴于林业碳汇项目具有显著的多重效益,建议国家主管部门在制定抵消机制政策时适当向林业倾斜,鼓励重点排放单位(控排企业单位)优先购买并使用合格的林业碳汇CCER进行减排履约,支持林业生态建设,促进国家可持续发展。
(2)建议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气候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要求,抓好CCER林业碳汇项目开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保证CCER林业碳汇交易工作真实合规,健康发展。
(3)建议项目业主和技术咨询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则程序和CCER林业方法学的要求,认真组织林业碳汇项目的开发和管理,切实采取真实有效的林业增汇减排技术措施,严格按照批准的造林作业设计或森林经营方案和项目设计文件(PDD)实施营造林项目,确保项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实现项目预期的造林和森林经营成效,林分生长量达标,达到项目预期的增汇和多重效益的目标。
(4)建议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和所选用的CCER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的要求,严格审核把关,杜绝造假,确保通过审定核证的每个林业碳汇项目都是真实合规的,核证减排量是准确可信的,严格维护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三方独立审核机构的权威性和碳信用指标(CCER)的公信力。
(5)建议有关科研机构、咨询机构,根据碳汇林业发展的实际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则,组织开发生产实践中确实需要的新的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为开发新的林业碳汇项目提供方法指南和标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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