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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四川省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1月4日至11月23日。
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0%。峰平谷价差比为1.6:1:0.4。
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结合四川实际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1月4日至11月23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价格处 蒋欢欢
地 址: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56号
邮 编:610021
邮 箱:scjgc2018@163.com
附 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3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电网企业,各增量配电网企业,四川电力交易中心: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结合四川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峰谷时段
高峰时段:11:00—12:00、14:00—21:00;
平段:7:00—11:00、12:00—14:00、21:00—23:00;
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
二、执行范围、方式及浮动比例
(一)执行范围
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专用变压器在50千伏安及以上、公用变压器在50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考虑商业用户用电特性,商业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本通知分时电价,或参照全省商业用户原分时电价与目录电价平均差额执行平均电价。选择执行平均电价的商业用户用电价格=交易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按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原分时电价与目录电价平均差额(差额水平为5分钱)。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民政福利单位和城市公用路灯用户默认不执行分时电价,也可自愿选择执行。污水处理厂可根据实际用电情况选择是否执行分时电价。用户选择执行方式后,一年内保持不变。
(二)执行方式
鼓励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合同时约定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合同约定的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约定用电曲线、或约定的用电曲线分时电价峰谷比例低于本通知规定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三)浮动比例
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0%。峰平谷价差比为1.6:1:0.4。
三、建立销售侧尖峰电价机制
(一)尖峰时段
夏季7月26日—8月25日,尖峰时段:15:00—17:00
冬季12月26日—1月25日,尖峰时段:19:00—21:00
(二)执行范围
执行分时电价的大工业用户。
(三)浮动比例
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四、其他事项
(一)将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充电设施用电纳入分时电价政策范围,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和浮动比例执行。
(二)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时段用电量,通过调整用电时段降低用电成本。
(三)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执行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执行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
(四)丰平枯季节划分、上网侧分时电价机制暂维持不变。
(五)根据我省电力负荷特性变化、现货市场建设等情况,适时调整分时电价机制。
(六)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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