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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不收费。
十、结果送达
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十一、行政许可结果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向国家能源局投诉;对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能源监管热线:12398
十四、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第二章申请
一、申请条件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及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
具有与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相适应的净资产,其所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15%。
(二)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1.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分别拥有5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中申请一级许可证的,应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 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分别拥有3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三)专业技术及技能人员
1.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50人、30人和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分别不少于30人、15人和5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不少于60人、30人和20人,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30人、15人和10人;
2. 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0人和5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不少于15人和5人,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8人和3人。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各类人员均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技术负责人可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安全负责人应专人专岗。
(四)业绩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除具备上述相应条件外,还应具有下列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1.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类许可证的,最近3年内应分别具有从事330(220)千伏、110(66)千伏、35千伏以下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安装活动业绩,且质量合格;在此期间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的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分别不少于2亿元、1亿元和3000万元;
2.申请一级至三级承修类或承试类许可证的,最近2年均应分别具有从事330(220)千伏、110(66)千伏、35千伏以下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维修或试验活动业绩。
二、申请材料
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材料。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合并或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以及合并或分立相关材料。
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可承继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绩;其他新设单位同时申请该类别许可证的,按首次申请办理。
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5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三章变更
一、适用范围
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及登记事项变更。
(一)许可事项变更。被许可人需变更许可证类别及等级的,应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二)登记事项变更。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被许可人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变更后的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
二、申请材料
(一)许可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材料。
(二)登记事项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变更后的住所与原住所属于不同派出机构管辖的,应当向变更后住所地的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三、办结时限
许可事项变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5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登记事项变更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补办、注销、延续
一、适用范围
(一)补办
许可证发生损毁或遗失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
(二)注销
被许可人因解散、破产、倒闭、歇业、合并、分立等原因依法终止的;或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的,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注销。未配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销手续的,派出机构可公告注销其许可证。
涉及持证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批准等两种情形的,由派出机构在撤销、撤回、吊销决定生效之日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被许可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交回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延续
许可证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
(一)补办
1.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2.损毁许可证原件或者许可证遗失声明。
(二)注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2.许可证正本、副本;
3.办理注销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延续
1.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应提供相关业绩材料。
三、办结时限
(一)补办
自收到补办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许可证。
(二)注销
被许可人申请材料齐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提出注销申请的,派出机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可在其网站上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后办理注销手续。
(三)延续
派出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咨询电话:××××××
邮箱:××××××
传真:××××××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途径:××××××
附件:流程图
附件3
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督与评价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 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对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电力业务许可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实施监督与评价的主体、职责、范围、方式及结果处理等内容。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对派出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派出机构负责对本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对行政许可工作开展监督与评价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注重实效、及时整改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举报和投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二章监督
第六条对行政许可工作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许可流程是否规范,各环节的办理是否在法定及承诺的时限内完成;是否擅自扩大(缩小)许可范围或增设(减少)许可条件;
(二)是否存在指定中介机构服务等情况;
(三)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的行为;
(四)依法应当公开、公示、告知、听证等规定的执行情况,许可结果是否及时主动公开;
(五)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监督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依托行政许可政务平台开展电子监察;
(二)对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三)向实施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向被许可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八条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九条派出机构应成立行政许可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本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小组人员报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质中心)备案。
第十条派出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监督小组应按本规范第六、七条规定的内容及方式对本机构行政许可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第十一条资质中心牵头组织开展监督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各派出机构。
第十二条派出机构对发现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资质中心。
第十三条派出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尚不构成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纠正不当行为等;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评价
第十四条对行政许可工作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许可信息公开情况,行政许可事项动态管理情况,行政许可流程优化情况,办事效率情况,办理中违规情况,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情况以及施行便民利民的创新举措情况。
第十五条对行政许可工作的评价采用以企业和群众对许可服务评价为主、社会各界综合点评和政务服务监督查评为补充的许可服务“好差评”综合评价机制。
第十六条许可服务评价指企业和群众对派出机构开展许可服务情况作出评价,包括现场服务“一次一评”和网上服务“一事一评”。
第十七条社会各界综合点评指社会大众对派出机构开展许可服务情况作出综合性评价,派出机构要通过意见箱、热线电话、监督平台、电子邮箱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综合性评价。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进一步引导社会组织、中介组织、研究机构等对政务服务状况进评估评价。
第十八条政务服务监督查评指资质中心对派出机构开展许可服务情况进行调查评价,通过以下方式开展:
(一)抽取参与评价的企业和群众开展回访调查。了解派出机构许可服务便利度、群众满意度和差评整改情况。
(二)组织派出机构开展自评。对新出台的利企惠民政策、新提供的服务项目、直接关系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服务事项等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评价,客观指出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明确整改期限。
(三)引入第三方机构。委托第三方独立开展政务服务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服务的重要依据。
资质中心综合以上情况,形成调查和评价结果并及时反馈有关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对发现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资质中心对照各派出机构报送的整改方案对改进情况进行跟踪复查,不断改进行政许可工作。
第二十条资质中心、派出机构应当从强化差评服务整改、加强评价数据综合分析和应用以及公开政务服务评价信息三方面用好评价结果。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有关文书样式参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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