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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以下简称1439号文)中正式提出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以下简称目录电价),这在我国电力工业历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标志着“市场化”改革进程迈出了一大步。然而,目录电价在整个体制中具有标杆意义,很多经济行为都“锚定”了目录电价(例如分布式光伏电站打折基准);目录电价取消工作如何稳妥有序的推进,需要进行有序的衔接配套。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 作者: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葛志坚 王雪莹 李炀)
一、“目录电价取消”何时施行?
1439号文原文为:“各地要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同时规定:“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各省随后在2021年10月下旬发布的贯彻实施1439号文的实施细则/通知文件(以下统称实施细则)也大多冠以“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的标题。似乎在2021年10月底,“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已经正式施行。
但从大多数省份的实施细则来看,在电网代购电机制运行前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工商业用户的用电价格仍会执行已废止的目录销售电价表。
例如,四川省《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401号,下称《四川通知》)规定: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运行前,原执行目录销售电价、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继续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工作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1〕1008号,下称《江苏通知》)规定:自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起,至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运行前,原执行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且未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的工商业用户,其用电价格继续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一方面宣布取消“目录电价”,另一方面又不得不继续执行“目录电价”;看来,目录电价废止的真正施行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
二、“目录电价取消”后是否还会执行峰谷电价?
各省市一般在目录销售电价表中规定峰谷电价制度;取消“目录电价”是否还需要执行峰谷电价制度?如果参与现货市场还需要执行峰谷电价制度吗?
从大多数省份的实施细则来看,取消目录电价后仍会继续执行原目录电价体系下的峰谷时段和浮动比例。但各地的实施细则也略有差异。
例如,《四川通知》规定:“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本通知印发后选择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但“本通知印发前已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江苏通知》规定较为细致,明确了以平段时间市场交易价格(或电网代理购电价格)为基准,分别对高峰时段和低谷时段进行浮动的机制。
广东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402号)规定,代理购电价格没有峰谷分时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比例低于规定的,均须按照广东有关规定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浙江省《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77号)规定了:“在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前,仍保留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峰谷时段和峰谷浮动比例”。
三、“目录电价取消”后是否还需执行容量电价?
各省大多规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但究竟如何执行,参照哪些国家规定并没有明确。
目录电价取消前,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的电价由“基本电价/容量电价+电度电价”构成。目录电价取消后,工商业用户的电价由直接交易电价(或电网代购电价)+输配电价+基金附加+税构成;对于两部制电价用户而言,目录电价的取消意味着不再适用目录电价中的基本电价,转而执行输配电价表中的基本电价。
山东省还对参加现货市场的机组额外实施容量费补偿机制。山东省《关于加快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保障燃煤发电企业正常运营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882号)规定:综合考虑发电机组类型、容量级别、发电能耗等因素,对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发电机组施行容量电价机制,以补偿发电机组固定成本。容量补偿费用从用户侧收取,收取标准为每千瓦时0.0991元。
综上所述,各省关于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后的具体规定差异较大,这给理解适用处于过渡期的电价体系增加了难度,尤其是现货市场实施以后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电价更会显得“无所适从”。市场交易主体在选定电价“参照系”时须考虑政策变化的情况,给出多种场景下可能的选择,以减少政策变化带来的不确定影响。
(注:本文为投稿,文中内容观点仅代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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