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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以广东起步)电力现货市场2022年结算试运行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1-12-21 08:44来源: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关键词:电力现货市场广东电力现货市场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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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广东省能源局、南方能监局发布关于征求南方(以广东起步)电力现货市场2022年结算试运行实施方案意见的函,其中指出:试运行期间,统一组织开展交易和结算,主要包括∶组织月度交易,交易结果为差价合约;按照南方(以广东起步)电力现货市场规则体系,组织绝对价格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并开展批发市场结算;基于零售合同开展零售市场结算。结算试运行主要机制如下∶

(一)开展绝对价格月度、周中长期交易。其中,月度交易包括月度双边协商、月度挂牌交易、月度集中竞争交易、发电合同转让交易(含代购市场电量双边协商转让交易、发电市场合同挂牌转让交易,后续视情况增加代购市场电量挂牌转让交易等)、用电合同挂牌转让交易;周交易包括周集中竞争交易、周双边协商和周挂牌交易。 

月度双边协商、月度挂牌交易、月度集中竞争交易中,发电侧只允许卖出电量,用电侧只允许买入电量。月度交易(转让交易除外)成交价格上下浮动范围统一调整为不超过燃煤基准价一定比例。 

周交易中,允许发、用电侧双向交易。周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格根据上一自然周现货日前出清均价作为基准,上下浮动范围不超过一定比例。 

(二)开展代购电挂牌交易。 

交易模式。采用年度、月度挂牌交易的形式组织电网代购市场电量交易。由电网企业预测年度、月度采购市场机组电量,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燃煤、燃气机组摘牌。原则上,代购电量年度交易规模应占电网企业预测全年代购市场电量需求的80%;月度交易规模为电网企业预测当月代购市场电量需求减去年度已成交代购电量,为负时不再组织月度交易。 

交易组织。将电网企业代购市场电量需求乘以上限系数后,作为挂牌电量,由市场机组摘牌,其中,机组摘牌电量上限按照电网企业挂牌电量和年度方案中各机组代购电量上限比例确定。若机组总摘牌电量小于电网企业代购市场电量需求,则成交不足部分按照各机组剩余可摘牌电量空间分配至机组;若机组总摘牌电量超过电网企业代购市场电量需求,则按照各机组摘牌电量等比例确定其成交电量。

交易结算。代购市场机组实际结算电量根据各机组成交代购电量(含年度、月度),按照"以用定发"的原则分配至机组,按照市场月度加权平均价格结算,不再执行政府核定的上网电价。月度加权平均价取售电公司批发市场度电支出(含年、月、周、现货市场电能量支出及各项分摊返还)。 

(三)分类型设置机组现货电能量申报价格上限。燃煤机组。根据最高燃料价格对应的各类型机组发电成本乘以一定比例系数 U1后,作为其申报价格上限,每周滚动更新。其中,最高燃料价格取最新公开发布的CECI综合价加海运价、CECI成交价加海运价、广州港煤炭指导价三者中的最大值(若其中某个指数停发,则使用停发前最后一期的数据),参照《广东电力现货市场机组发电成本测算办法》计算最高燃料价格对应的各类型机组发电成本。同时,积极研 究其他更加有效的措施,发挥现货价格引导优化发电侧、用 户侧的生产,统筹好电力供应保障和市场运行风险防范的关系。燃气机组。现货电能量申报价格上限取各类型燃煤机组申报价格上限的最大值。后续视电力供需、燃料价格及市场力防控要求,统一设置各类型机组现货电能量申报价格上限。

春节等特殊时期,根据市场有效竞争空间的变化或必开机组占开机机组比例等情况,适时调整 U1。 

(四)建立临时性用户侧峰谷平衡机制。按照峰平谷 f1∶1∶f2的比例要求,基于基准价0.463元/千瓦时,对售电公司按照所代理用户高峰时段电量收取基准价的(f1-1)倍,对售电公司按照所代理用户低谷时段电量补偿基准价的(1-f2)倍;峰谷时段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的规定执行。原不执行峰谷价格政策的用户不应用峰谷平衡机制。应用峰谷平衡机制所产生的损益费用,由市场购电用户按电量比例分摊或分享。 

(五)输配电价。对原执行非峰谷价格政策的市场购电用户,按固定的输配电价收取;对原执行峰谷价格政策的市场购电用户,输配电价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规定的峰谷时段、峰谷比价执行,深圳的市场购电用户应用的输配电价按深圳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 电网公司按照政府核定公布的输配电价收取相应的输配电费。市场购电用户缴纳的输配电费与电网公司收取的输配电费之间的差额资金,纳入用户侧峰谷平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文件要求执行。 

(六)实施变动成本补偿。基于机组批复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下同)加超低排放电价后,与参考基准价之间差额,按照实际上网电量对发电企业进行补偿,补偿金额由全部工商业用户按照用电量比例承担。变动成本补偿管理办法详见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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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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