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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对于电力行业而言是热闹的一年,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背景下,新政层出不穷,电力行业也涌现出更多业态模式和发展机会。然而对于细分领域增量配电业务而言,相比之下冷清了不少,国家层面甚至没有出台针对增量配电业务的专项文件,如此“低调”以至于让不少参与者直呼看不懂。但事实上,改革中的关键难题一直都是相关部门重视和致力于解决的,只是形式由综合性文件替代了以往专项文件。这一习惯改变的背后,能观察出相关部门对于增量配电业务监管思路的变化:不再作为特殊产物“关照”,而是和其它主体一样被平等对待与常态化对待。这对增量配电业务长期健康发展而言是利好的,既保障了它常态化发展的权利,也要求它公平承担一般电网主体的义务和责任。除此之外,在“低碳化”的主旋律下,相关政策对增量配电业务发展提出新的要求。
(来源:微信公众号“爱能界”作者:吴俊宏)
《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增量配电网规划与接入的常态化监管办法
规划与接入是增量配电落地过程的重要环节。此前《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文)要求,规划方案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接入系统意见由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对比一般配电项目的规划与接入,上述规定还是有其特殊性的。当然,可以理解27号文是为了扶持刚起步的增量配电业务。但是,增量配电业务不是昙花一现,需要持续发展和绽放活力,其规划和接入管理要求也必然会常态化与平等化。9月底《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针对增量配电网的规划和接入(特别是接入)做了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说明。此外,首次将增量配电网“接入”定义为“电网互联”,也从监管者的视角肯定了其与其它电网公平的市场主体地位。
《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
发文单位: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1年9月29日
文件简析:增量配电网的“接入”明确定义为“电网互联” ,充分说明增量配电网与大电网之间公平的市场主体地位。另外,“电网互联系统设计”相比以前行业里“增量配电网接入设计”说法更符合两者公平市场主体地位的事实,且再次强调了电网互联系统设计需由电网提供明确的相关资料。除与大电网并网规定外,文件也明确了增量配电网与地方电网、微电网及其它增量配电网之间电网互联的管理办法。并且文件强调了,”对电网企业及电源项目业主、电网互联双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12398能源监管热线等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及时处理“,毫无疑问给予了相关违反规定的主体足够的威慑力。
告知承诺制:快速高效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措施
区域划分和基于区域划分的取证是增量配电网工作一直以来的重点。虽然以前有关文件都对如何区域划分和取证做了明确说明,但仍然存在地方不敢轻易划分区域、工作拖拉等现象。《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国能发资质〔2021〕37号)明确提出了增量配电业务可采用告知承诺制取证,其最大优点在于事前可减少相关主管部门的裁决压力,提高项目取证效率。但需要注意的是,告知承诺制有事中事后核查制度,但并不会妨碍条件具备、材料齐全的增量配电项目。
《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国能发资质〔2021〕37号)
发文单位: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1年8月19日
文件简析:针对增量配电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取证难题,告知承诺制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取证效率。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意味着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只能采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另外,如果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表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1年9月1日
文件简析:作为《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配套文件,给出了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表适用告知承诺制及一般程序。同时也能清晰要求了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且应当保存以备核查哪些材料。
价格机制:绕不过去但必须面对的坎
增量配电网价格机制是增量配电业务投资收益保障的关键,也是已落地增量配电网亟需解决经济性的一个难题。如果说对于增量配电业务常态化发展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解决,价格机制是首当其冲的第一个。虽然在消纳新能源的“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模式中增量配电网存在更大盈利机会,同时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要求也促进了增量配电网作为第二类售电公司市场化购售电业务的加速,但是配电价格本身的合理性仍然不可忽视。2021年虽然没有明确的价格机制解决措施,但是从相关文件中可以看到,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完善输配电价机制一直都在努力中。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1年5月18日
文件简析:文件提出“进一步完善省级电网、区域电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增量配电网价格形成机制,加快理顺输配电价结构”。从文件可以看出,增量配电价格形成机制仍然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将逐步完善。期待2022年增量配电价格研究成果可以及时定稿并形成文件发布。
源网荷储一体化:增量配电网未来低碳化之路
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电力系统以及电力体制改革均朝着以发展和消纳大规模新能源的方向进行。中共中央提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同时提出明确以消纳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增量配电网的市场主体地位。另外,从源网荷储一体化的相关文件中,也能看出新能源与增量配电网协同发展的必要性和趋势。总之,如今的增量配电改革被赋予了双碳目标下更重要的历史使命,即以更高效的方式发展和消纳新能源,同时减少甚至帮助电力系统应对大规模新能源发展带来的压力。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文)
发文单位:中共中央 国务院
发布时间:2021年9月23日
文件简析:该文件诠释了电力体制改革在双碳背景下的重要意义。对于增量配电而言,一是明确了增量配电业务的发展方向,即以消纳可再生能源为主;二是文件对于深化电价改革的原则明确增加了“从有利于节能的角度”,这也是对增量配电价格机制预期的利好,因为就近接入、就近消纳可再生能源的增量配电网显然网损更低、更加节能。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280号)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1年2月25日
文件简析:文件在“园区(居民区)级源网荷储一体化”中强调了“在工业负荷大、新能源条件好的地区,支持分布式电源开发建设和就近接入消纳,结合增量配电网等工作,开展源网荷储一体化绿色供电园区建设。”同时指出,“鼓励具备条件地区统一组织推进相关项目建设,支持参与跨省区电力市场化交易、增量配电改革及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在符合电力项目相关投资政策和管理办法基础上,鼓励社会资本等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电源、储能及增量配电网项目,或通过资本合作等方式建立联合体参与项目投资开发建设。”由此可见该文件的意义在于两方面:一是进一步强调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二是强调了增量配电业务和新能源的统筹发展和协同消纳。
小结
综上来看,2021年不但有不少关于增量配电业务的文件,而且相关文件都非常到位,针对性的给出了解决包括增量配电网接入、取证、盈利模式等问题的措施要求。除此以外,内蒙、广西等地方也出台了省内细则对增量配电改革进行进一步支持。增量配电业务的未来在国家“双碳”战略下更加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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