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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提高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制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加强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1〕81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内组织实施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制定和调整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短途管道是指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的企业(以下简称管道运输企业)运营的从上游接气点至下游用户的天然气输送管道,不包括油气田内部天然气集输管道和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审核管道运输企业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成本的基础上核定管道运输定价成本(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三条 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限于管道运输企业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发生的直接费用以及需要分摊的间接费用。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管道运输服务的合理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五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定价成本监审要求建立单独账目和相应成本核算制度,形成年度成本报告,完整准确记录、单独核算管道运输业务成本和收入;建立健全内部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按照公允水平确定内部关联方交易费用项目价格。管道运输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成本报告和其他定价相关数据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第六条 核定管道运输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符合定价成本监审要求的年度成本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管道投资、生产运行、输送量、政府核准文件等相关材料,以及管道运输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准确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七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成本监审工作,自收到成本监审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提供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管道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成本监审要求,向监审人员开放查询企业相关资料的权限,及时提供情况,反馈意见。管道运输企业拒绝提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从低原则核定定价成本,并视情况采取联合惩戒。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
第八条 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由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费和运行维护费构成。
第九条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费,指管道运输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
第十条 运行维护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输气成本、管理费用等。
(一)输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输气损耗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材料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
2.燃料动力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水、电、油、气、煤等费用。
3.修理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修理和维护活动发生的费用。
4.职工薪酬,指为获得职工所提供管道运输业务相关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以及劳务派遣、临时用工支出。
5.输气损耗费,指在管道运输过程中因天然气损耗折算的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管道运输企业提供正常管道运输服务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包括研发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管道弃置或封存费用、承担自治区应急保供任务而发生的储气服务费用、青苗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
(二)管理费用,指管道运输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管道运输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管理人员职工薪酬、折旧及摊销费用。
(三)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包括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第十一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的费用。
(二)与管道运输业务无关的费用或虽有关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等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三)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四)广告、公益宣传费用(不含安全生产类广告及宣传费用)。
(五)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六)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七)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等)。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二条 管道与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共用设备设施的,应合理分摊共用成本。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折旧费。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
(一)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是指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输气管道、设备以及其他与输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原值按照历史成本核定,不考虑评估增值部分。铺底天然气按原值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
(二)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管道固定资产残值率按0%核定,其他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5%核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率见附件。按附件规定折旧年限已计提完折旧但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本办法出台后首次开展成本监审,按企业折旧年限已计提完折旧但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
实行特许经营模式下固定资产折旧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以下固定资产折旧费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1.未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管道资产。
2.政府无偿投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
3.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
4.从管道运输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5.铺底天然气。
6.未投入实际使用、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
7.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
8.其他不应当计提折旧的情形。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摊销。计入定价成本的无形资产摊销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摊销无形资产(不含商誉)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原则上按不少于10年摊销,与管道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按40年摊销。实行特许经营模式下无形资产摊销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运行维护费各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如下。
(一)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监审期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水平核定。
(二)修理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监审期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水平核定,每年最高不超过当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固定资产年末原值的2.5%。
(三)输气损耗按照管道运输企业监审期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水平核定,每年核定的损耗气量最高不超过当年输气量的0.2%。
(四)职工薪酬的核定。国有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总额参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未达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工资总额的,剔除不合理因素后据实核定。其他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水平参考同地区国有管道运输企业水平合理核定,但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公用事业行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分别按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和管道运输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为依据核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按照规定的标准核定。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最高不得超过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的14%、8%,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按照规定的基数和计提比例确定。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一次性补偿费用,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劳务派遣、临时用工性质的用工支出未包含在工资总额内的,在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据实核定。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按照管道运输企业监审期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水平核定,应当符合行业公允水平。
(一)管理费用。
1.广告和业务宣传两项费用之和,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实际发生额没有达到当年营业收入5‰的,不得核增。
2.业务招待费剔除不合理因素据实核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实际发生额没有达到当年营业收入的5‰的,据实核定,不得核增。
(二)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以监审期间最末一年水平核定。
第十七条 其他业务成本应当单独核算,不计入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管道运输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依托管道运输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管道运输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等,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按一定比例冲减成本。该比例可以采用收入比、直接人员数量比、资产比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第十八条总周转量。指企业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原则上按照管道运输企业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周转量实际水平核定。
管道总周转量=∑(管道运输合同约定路径的距离×输送气量)。
第十九条 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是指管道运输企业投资形成的、与管道运输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
(一)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净值根据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可计提折旧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期末数所对应的净值核定。
(二)可计提收益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软件、土地使用权等。可计提收益的无形资产净值,根据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可摊销计入定价成本的无形资产期末数所对应的净值核定。
(三)可计提收益的营运资本,指管道运输企业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以外的正常运营所需要的周转资金。
第二十条管道运输单位定价成本。按核定的管道运输定价总成本与核定年管道运输总周转量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核定管道运输定价总成本=折旧及摊销+运行维护费-应冲减总成本的费用
管道运输单位定价成本=核定管道运输定价总成本÷核定年管道运输周转量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实施期间,若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1.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核定表
2.管道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及残值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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