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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抚州市电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实施

2022-03-14 08:51来源:抚州市人民政府关键词:电网规划电网项目电网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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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全市电网建设管理,保障电力需求,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赣府发〔2017〕7号)、省能源局《关于做好核准权限进一步下放后电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能电力字〔202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江西抚州市实际,制定抚州市电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抚州市电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电网建设管理,保障电力需求,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赣府发〔2017〕7号)、省能源局《关于做好核准权限进一步下放后电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能电力字〔202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新(改、扩)建22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

本办法所称电网项目是指进行电能输送和分配的变电站(开关站)、输电线路(含电缆)等电网设施工程。

第三条市、县发改部门是电网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市发改委负责全市电网规划和项目管理协调、核准等工作。县级发改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负责本辖区内电网规划和项目管理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规 划

第四条县级发改部门、县级供电企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用电需求,结合电力电量平衡分析,对输电方式、网架结构等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科学提出本地电网规划项目(建设规模及实施年限等),统一报送抚州供电公司汇总形成全市电网规划后,报市发改委审核。

第五条电网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发展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能源发展规划为指导,做好与空间规划的衔接,提前预留项目规划用地和廊道,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适应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电网规划应当坚持电源、电网统筹规划,对纳入电力规划的电源项目,电网企业应将新能源配套项目纳入电网规划,做到电源、电网同步建设、安全接入,坚持发电、输电、配电、用电协调发展,实现电力系统整体效率最优。

第七条电网规划实行动态管理,结合电力需求、电源规划等重大问题适时进行滚动修订,及时对规划内容和建设项目进行补充完善,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原则上参照省级电网规划滚动修编。110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报送省能源局申请纳入省级电网规划,35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由抚州供电公司审查后,报送市发改委统一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

第三章项目核准

第八条 22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交流)由市发改委按照电网规划核准,其中:纳入省级电网规划的220千伏和110千伏电网项目由抚州供电公司报市发改委核准;35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由市供电部门根据电网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分县(区)打包报市发改委核准。

第九条电网项目建设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建设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提供以下文件:

(一)电网项目已纳入电网规划文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35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若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应取得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书;35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若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意见;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三)项目已取得省级供电部门内部审查意见,可作为核准的依据。

第四章项目建设

第十条电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等项目开工前相关手续,依照规范开展设计、施工等工作。

第十一条电网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高度重视工程质量、环境保护、拆迁安置、施工安全等工作。

第十二条电网项目建设内容确需发生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调整变更申请。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定期向市、县发改委报送项目建设进度等信息,主动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项目按照规定和核准内容建设。

第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和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电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管。

第十五条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电网项目,不予核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未按规定核准的电网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电网企业不得将其接入系统。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抚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暂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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