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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储能网获悉,3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新能源汽车部分,政策提出有序淘汰国三以下柴油老旧车辆,新增或更新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重型货车。实施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替代,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公交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环卫车辆比例不低于10%,快递物流配送车辆、党政机关及公务机构车辆、出租车、网约车比例不低于30%。
对新建改建新能源汽车及配套零部件重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补助。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排2亿元专项债,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桩)、燃料电池加氢站建设。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设公共充换电站。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城市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配套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占总车位的比例达到15%以上,相关部门据此开展竣工验收。
优化高速公路服务区、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星级酒店、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充电设施布局,呼包鄂乌地区开通运营的高速公路服务区不超过100公里建设一对充电设施。
提高区内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已建成公共充电站(桩)的管理维护水平,确保充电桩完好可用率不低于95%,支持通过合作经营等模式降低充电设施运营成本。
新建居民小区配套机动车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改造老旧小区时,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增加停车位、建设充电桩。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
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
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二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安排,聚焦聚力“稳字当头、稳中求进”要求,充分调动各方面谋发展抓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清单。
一、推进农牧业优质高效转型
(一)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1.实施优质高效增粮示范行动,安排110亿元农业生产发展等资金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2.实施耕地保护与建设行动,安排40亿元资金,支持400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安排6亿元资金,支持1350万亩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3.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盐碱地等后备土地资源适度有序开发为耕地,安排5000万元资金分类开展盐碱化耕地改良,推动在盐碱地种植水稻、高粱等适宜作物。(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4.实施大豆振兴计划,因地制宜提高大豆生产者补贴,支持扩种大豆430万亩,增加优质高蛋白、功能性大豆供给。(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二)实施种业振兴行动。
5.安排1.2亿元资金,支持实施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良种化水平提升、优势特色品种培育三大工程。(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科技厅、财政厅)
6.启动种业科技创新重大示范工程,安排1.2亿元资金,以草业、奶牛、肉牛、肉羊、马铃薯等优势特色产业和杂粮、蔬菜、向日葵等其他产业(“5+N”产业)为重点,面向全国发布榜单,集中开展核心技术攻关。(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农牧厅、林草局)
7.建立优良品种奖励机制。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马铃薯优质新品种,年推广面积在10万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年推广面积在30万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1000万元。对通过国家审定的品种育种企业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8.支持优势特色地方品种保护利用,安排2000万元资金,用于苏尼特羊、乌珠穆沁羊、蒙古牛等国家级保种场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
9.推广肉牛和绒山羊良种技术,安排2000万元资金,支持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鄂尔多斯市等扩大人工授精覆盖面,整体提高单产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
(三)实施奶业振兴行动。
10.支持增加优质奶源供应,鼓励新建规模化奶牛养殖场,推动优质奶牛扩群增量,对建成的3000头奶牛以上养殖场及配套奶站,依据存栏规模分档给予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
11.支持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升级,对存栏50—3000头中小奶畜养殖场改造扩容提升,依据存栏规模分档给予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
12.支持奶牛育种扩群增量,鼓励奶牛育种企业能力建设,对育种能力评价达标的奶牛育种企业给予奖励。对养殖场能繁母牛利用性控胚胎培育高产奶牛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科技厅、财政厅)
13.加大饲草收储补贴力度,对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收储饲草料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
14.鼓励扩大苜蓿草种植面积,对新增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500亩以上的苜蓿草种植企业(合作社、户)给予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15.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提高生鲜乳加工能力,对新增鲜奶加工处理量给予一定补贴,对企业喷粉按淡季收购生鲜乳数量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
(四)推进农牧业全产业链发展。
16.筹措40亿元以上资金,支持建设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巩固提升奶业、玉米2个千亿级产业集群,以及肉牛、肉羊、向日葵、羊绒、马铃薯、杂粮杂豆、小麦、蔬菜、饲草料和大豆10个百亿级产业。(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17.安排2.5亿元资金,支持打造一批10万头肉牛和100万只肉羊养殖大县,鼓励就地新建改建大型屠宰项目,配套建设畜禽产品精细分割、冷链加工及配送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18.支持建立农牧业品牌目录,鼓励开展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推动“蒙”字标认证。(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农牧厅)
二、推动工业调整优化升级
(一)培育壮大工业产业链。
19.对投资10亿元及以上且当年投产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优势特色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建设重点项目,按贷款实际利息的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一年贴息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能源局、财政厅)
20.对年度自治区级税费贡献首次突破1亿元的重点产业链企业,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能源局、财政厅)
21.对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脱贫地区、革命老区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优势特色产业链的工艺设备更新、新产品开发等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对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支持高危、高强度生产环节“机器换人”,按照工业机器人购置费用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2.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对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含2000吨标准煤)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20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大数据中心电源使用效率(PUE值)首次降低到1.3的,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20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3.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对年节水量5万吨以上的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按每节约1吨水给予1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4.支持固废综合利用,对新建年利用量1万吨以上的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高端化、绿色化、循环化利用项目,每利用1吨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给予1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5.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节水标杆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6.对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典型应用场景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7.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每年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8.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贯标评定的企业,达到5A级、4A级、3A级、2A级、A级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9.对启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以受理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申请或备案临床试验为节点,先行补助30万元,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再给予不低于总投入20%后续补助,单个品种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
(二)做好现代能源经济这篇文章。
30.支持煤炭优质产能释放,提高发电供热化肥用煤中长期合同履约水平。优化电价政策,支持煤电企业提高发电出力。(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31.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电源及配套送出工程建成即并网,对纳入相关规划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项目开辟绿色审批通道。(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32.支持新增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增配新能源规模,支持工业园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鼓励燃煤机组灵活性改造,鼓励自建、购买储能或调峰能力配建新能源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33.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定位、产业链配套的重大示范项目,光伏治沙、采煤沉陷区治理、矿区治理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国家试点示范及乡村振兴等项目,支持建设一定规模的保障性新能源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34.对纳入示范的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按照制氢量所需电量合理配置新能源规模。对氢燃料电池汽车发放新能源汽车号牌。(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
35.支持统筹推进新能源开发与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发展,按照“空间分离、时间同步” 原则,优先支持新能源开发与新能源装备制造一体化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
36.安排8亿元以上资金,支持清洁取暖工程建设和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能源局)
(三)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
37.有序淘汰国三以下柴油老旧车辆,新增或更新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重型货车。实施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替代,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公交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环卫车辆比例不低于10%,快递物流配送车辆、党政机关及公务机构车辆、出租车、网约车比例不低于30%。(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能源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蒙古邮政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38.对新建改建新能源汽车及配套零部件重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39.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排2亿元专项债,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桩)、燃料电池加氢站建设。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设公共充换电站。(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文化和旅游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40.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城市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配套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占总车位的比例达到15%以上,相关部门据此开展竣工验收。(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公安厅、文化和旅游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41.优化高速公路服务区、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星级酒店、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充电设施布局,呼包鄂乌地区开通运营的高速公路服务区不超过100公里建设一对充电设施。(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42.提高区内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已建成公共充电站(桩)的管理维护水平,确保充电桩完好可用率不低于95%,支持通过合作经营等模式降低充电设施运营成本。(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43.新建居民小区配套机动车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改造老旧小区时,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增加停车位、建设充电桩。(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四)支持工业园区提质增效。
44.支持智慧工业园区建设,建立涵盖企业运行、项目建设、能耗管控、污染监测等一体化、“全景式”园区管控平台,对单个园区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5.支持低碳零碳示范园区建设,对自治区低碳示范园区、零碳示范园区,根据新增可再生能源消纳对应的能耗量给予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6.安排8亿元专项债,支持工业园区污水、渣场、供热、管网、标准厂房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47.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按年度对工业园区考核评价,对综合实力考核评价靠前的工业园区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支持;对争先进位、亩均效益、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招商引资等单项指标考核评价靠前的工业园区给予一次性5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8.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流程,安排以奖代补资金1.5亿元,支持开展开发区区域评估,加快重大项目落地。(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加强工业创新平台建设。
49.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对新创建成为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
50.对设备上云上平台的企业按照实际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对认定为自治区优秀云服务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登云标杆企业,按照登云投入实际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对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数字化可追溯平台建设,且接入国家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追溯平台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51.对新创建的区域级、行业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给予奖补。对新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且与国家顶级节点实现互联互通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开展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创新应用的企业,依据应用效果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52.对获批自治区级生态环境领域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环保企业,以项目竞争方式择优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
53.建立自治区级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支持2—3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科技厅)
(六)加大科研攻关力度。
54.对认定为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批(次)产品,按照保费的8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55.安排4亿元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示范重大工程建设,聚焦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数字经济、生物技术等重点领域,开展优势特色产业研发攻关。(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56.实施研发投入攻坚行动,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及增量增幅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补500万元。自然科学基金支持智能制造领域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57.对自治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按国家奖金额度的5倍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和奖励。鼓励企业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国有企业对科研人员的股权激励或现金分红激励支出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
58.安排3000万元资金,引导支持北斗产业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军民融合办、发展改革委)
59.支持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发布新技术产业化应用指导目录(2022本),对列入目录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区内实现转化应用的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七)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60.开展先进工业企业评价活动,对自治区评定的工业技改投资先进企业、科技创新先进企业、节能降耗先进企业、数字化应用先进企业、“专精特新”先进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61.对自治区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62.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支持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引导科技型企业用好融资担保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63.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其申报职称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促进服务业提质提效
(一)加快培育新兴服务业。
64.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获批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内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用于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65.支持技术经纪服务行业加快发展,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年度内累计促成技术转移转化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66.支持商务会展业发展,对中国—蒙古国博览会等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主管部门及以上层级名义主办的商务会展活动,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专项资金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贸促会)
67.鼓励企业建立以工业设计中心为核心载体的工业设计创新体系,对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的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68.按照首版次软件取得知识产权或证书规定期限内截至申请时的实际销售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新开发的工业软件(工业APP),按照研发该产品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69.鼓励电商企业对当地优势产业、产品实行电商化改造,形成明显成效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最多连续支持3年。鼓励电商企业组织区内企业对接知名互联网资源,开展联合营销、品牌推广等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企业提供服务成本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
70.安排2000万元资金,支持呼和浩特、赤峰、鄂尔多斯、满洲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挥示范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二)加快发展物流服务业。
71.安排150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网络货运产业发展。将在内蒙古注册落户的网络货运企业每年缴纳税收中的自治区分成增量部分奖补注册地所在盟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网络货运企业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
72.鼓励农村牧区客运货运邮政快递融合发展,给予国家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投资补助200万元,对承担农村牧区客运功能的旗县(市、区)客运站给予年度运营补贴20万元,对投入运营的苏木乡镇客运站给予年度运营补贴3万元,打通农牧民出行消费“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73.对新命名的全国“四好农村路”示范盟市和旗县(市、区),分别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激励资金;对新命名的自治区“四好农村路”示范盟市和旗县(市、区),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一次性激励资金。激励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
74.按照补贴后区域内业务总体盈亏平衡和自主可持续经营等原则,以快递进村单量、单件成本、派送距离和服务发生区域等为依据,对实际发生的快递进村业务服务,按照每单不超过0.3元,由各盟市制定实施差异化后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75.开展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工程,对纳入试点工程的企业,经评审合格且排名前五名的企业,给予每个企业30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76.继续对通行自治区内高速公路ETC客货车给予5%通行费折扣优惠,长期执行。继续推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降低高速公路出行成本,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三)加快恢复接触性服务业。
77.支持5个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分别给予不低于200万元奖补。对符合条件的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试行“一照多址”、合并压减审批事项,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78.安排2000万元资金,推动商贸餐饮住宿业恢复发展,加快步行街改造提升,培育发展“首店经济”,支持零售业创新转型。鼓励餐饮企业创新经营模式,支持住宿行业构建以“数字化、智能化、线上化”为主线的酒店管理模式。(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文化和旅游厅)
79.实施重大文化旅游工程,安排1亿元资金,支持重点旅游休闲城市、长城和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品牌旅游景区等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80.安排4000万元资金,对当年创建成功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旅游度假区或列入备选名单的重点旅游项目、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滑雪度假地、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81.安排4500万元资金,支持文化和旅游创意商品店、文化旅游创意商品开发、驻场精品旅游演艺、文化产业园区、文创和旅游商品大赛等项目,推动文化旅游商品传承创新。(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四)加快提升传统服务业。
82.安排不低于50亿元资金,加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补短板力度,支持卫生健康、教育强国、全民健身、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托育、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及社会服务兜底等重大公共服务工程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健康委、民政厅、教育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
83.开展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增加普惠养老供给,对列入国家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的项目,居家社区型和医养结合型按每张床位2万元给予支持,旅居型按每张床位1万元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卫生健康委)
84.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工程,支持公办机构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幼儿园、妇幼保健机构等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日托、计时托等普惠托育服务,对列入国家普惠托育专项的项目,按每个托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教育厅)
85.将社区养老、保洁、维修、生活配送等家政服务项目纳入市政建设规划。根据家政服务业企业规模、带动就业数量、服务质量、运营规范度和获得国家、自治区级荣誉称号等情况,对家庭服务业企业分档考核并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民政厅、发展改革委)
86.鼓励服务业企业开展品牌化建设,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华老字号称号、内蒙古老字号称号、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支持获奖企业开展服务提升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厅)
四、强化要素支撑
(一)加强土地要素保障。
87.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渡期内,支持盟市、旗县(市、区)将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的用地布局及规模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2年度建设用地预审选址和建设用地报批重点项目清单。对建设用地不足的盟市、旗县(市、区)可预支使用《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水利厅、能源局)
88.制定出台新建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地政策,推动自治区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重点区域开展“标准地”供地。(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89.对新建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90.对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的特色优势先进制造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
91.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可不再增缴土地价款。(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
92.在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投资强度、厂房结构安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容积率可提升至2.0以上。允许“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先建后验,依法依规报审。(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93.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前提下,支持风电光伏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对使用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的、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按原地类认定。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94.鼓励风电光伏项目利用露天矿排土场、采煤沉陷区土地。对于因采煤沉陷无法恢复的农用地,经审批核定后可变更为其他类型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能源局)
95.在符合重大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互联网+”、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等新业态的,实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二)合理统筹能耗指标。
96.按照“能耗强度严格控制、能耗总量弹性管理”原则,全面落实能耗强度降低激励、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原料用能核减等能耗“双控”弹性管理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
97.以控制能耗强度为核心,对标盟市“十四五”单位GDP能耗降低目标,按照“一盟(市)一策、分类处理”的原则,分盟市设置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值,合理保障低能耗强度优质项目用能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
98.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煤电气肥保供、现代煤化工、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内蒙古枢纽节点和林格尔数据中心集群(和林格尔新区、集宁大数据产业园)等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范围。(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大数据中心)
99.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成投产后形成的电能增量,除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外,由电网公司统筹消纳全部用于非“两高”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三)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100.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收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0.6%。(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
101.支持农牧业经营主体融资,按照融资成本最高不超过8%的标准,重点对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牧民合作社等适度规模新型经营主体提供10万元至1000万元的担保贷款。(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农牧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
102.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在产粮大县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中央和自治区分别承担45%和30% 的保险费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
103.支持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发挥更大作用,鼓励为粮食企业市场化收购粮食提供更大规模融资增信。(责任单位: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内蒙古银保监局、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
104.加大产业基金对重点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扩大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规模,以市场化方式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产业链重大项目,力争使用产业基金80亿元以上。以市场化方式新设立100亿元规模的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基金,重点支持新能源装备制造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民政厅、农牧厅、文化和旅游厅、能源局)
105.有效发挥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和纾困基金作用,加大助企纾困力度,缓释企业刚性兑付风险。(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
106.有效应对大宗商品价格波动,支持推广汇率避险政策及汇率风险管理产品,鼓励银行减费让利,有效支持涉外企业树立风险中性意识,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与水平。(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证监局)
107.鼓励企业贷款利率稳中有降,支持辖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嵌入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持续监督放贷机构按要求明示贷款年化利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
108.鼓励更多优质企业改制上市,对在境内(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最高奖补1300万元,对在境外(香港、纽约、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奖补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内蒙古证监局)
109.对符合高新技术设备及关键部件进口,以不超过申报年度6月30日前最后一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贴息率,由盟市自主确定并落实贴息资金,自治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四)加强人才政策支持。
110.优化人才落户和子女入学政策,进一步完善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及服务专员机制,对来内蒙古投资兴业的企业家和高层次人才子女,由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就近就便安置入学。(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11.支持盟市通过新建人才公寓或统筹现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租赁住房、商品住房等资源,针对不同层次人才,配套完善人才住房补贴政策和服务机制,宜租则租、宜补则补。符合条件的人才住房建设项目纳入自治区重点项目,享受要素保障各项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12.实施重点产业链尖端人才奖励制度,在首批打造12条重点产业链中,对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重点企业中,年薪高于100万元的研发一线人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表彰,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旗县(市、区)留成部分,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额予以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
113.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使用自治区人才专项编制予以保障。对于科研成果具有创新价值、能力和贡献较为突出的高层次人才,与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自治区补助15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14.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引进位居国内排名前30位人力资源企业且经营满一年以上的,经综合考核评估后,对带动就业人数突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115.对“大国工匠”“北疆工匠”分别按每人每年20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五、优化发展环境
(一)减轻企业负担。
116.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无分歧账款一律清偿到位,确保欠款动态清零。(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117.扩大税费优惠政策“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推行税收专家顾问与企业“一对一”直连服务模式。实施“一户一策”一揽子税费解决方案,确保税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直达快享。(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
118.落实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政策,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继续执行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再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
119.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
120.对设在内蒙古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可在税前100%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
121.对从事种养业及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按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享受农用电政策。(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122.发布自治区重点支持产业目录,对5G基站、充电设施、数据中心、先进材料、制氢、储能等纳入目录的给予电价政策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123.落实城市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对运输生活必需品、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产品、邮政寄递等涉及民生物资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配送车辆,取消通行限制,在城市公共停车场、货物装卸点等停车场地免收停车费。(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124.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直接用于采摘和农牧业观光的种养殖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经营乡村旅游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
(二)优化市场环境。
125.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形下,实现企业在属地海关“申报、查验、放行”,落实空运快件RCEP6小时通关。(责任单位: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
126.积极争取国铁集团增加内蒙古中欧班列开行计划,鼓励和支持增加开行线路。在口岸通关、铁路作业等方面建立路企协作机制,压减班列边境出入境时间,提高通关效率。(责任单位: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口岸办,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
127.深化“蒙速办·四办”服务。实施“一网通办”2.0建设,实现企业开办、经营许可等高频事项“一次办”“掌上办”“跨省通办”。推进“帮您办”队伍建设,为投资企业提供精准代办、贴心帮办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激发地方活力。
128.鼓励各地区通过股权分配、税收分成等方式合作共建重大项目,支持发展“飞地经济”,按照采购规模,对产值、投资、税收等经济指标在产销两地进行分成核算。(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统计局)
129.建立盟市和旗县(市、区)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奖励机制,对综合评价靠前的盟市和旗县(市、区)给予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统计局)
130.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奖补机制,安排1亿元资金,按季度对盟市落实优化营商环境3.0版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排名靠前的盟市给予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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