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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开征求《天津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方案指出,落实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未达标的电力市场化用户,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加大对碳减排、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金融支持。充分运用碳减排支持工具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低碳和能源高效利用领域的信贷资金供给,支持更多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获得优惠资金。
推动电力建设改造。加大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推进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提高太阳能电池、风电装备产业链投资。推动落实煤电机组改造升级方案,实施北疆电厂等现役机组节能升级和灵活性改造,推动新增“外电入津”特高压通道前期工作。
启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制定冶金、建材、石化等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开展企业能效水平调查,分类制定能效先进和落后清单,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接受监督。指导相关区、企业稳妥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提高绿色化发展水平。
详情如下: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天津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要求,进一步巩固工业经济增长势头,抓紧做好预调微调和跨周期调节,确保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形成了《天津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22日。
衷心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传真:23316740;邮箱sfzggwgygfc@tj.gov.cn
附件:《天津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2年4月13日
附件
天津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行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要求,进一步巩固工业经济增长势头,抓紧做好预调微调和跨周期调节,确保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制定以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好宏观政策预调微调和跨周期调节,保持工业良好增长预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振作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成研发制造能力强大、产业价值链高端、辐射带动作用显著的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工业经济平稳运行,“十四五”期间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6%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税费政策支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前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2.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公告2022年第2号,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期限为6个月。
3.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用好用足中央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充电设施奖补资金,加大对小区公共充电桩等领域支持力度,依据财税〔2018〕74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继续免征车船税。
4.加大减税降费力度。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在我市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和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降低企业社保负担。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单位与个人缴费率均为0.5%,政策执行至2023年7月31日。
(二)强化金融信贷支持,增强企业融资能力
6.持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指导辖内银行、支付机构继续将支付手续费减费让利政策落实落细,全面执行各项减费让利优惠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重点领域的信贷投入,提高审批效率和贷款额度,积极满足企业融资需求,推动2022年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占比高于上年水平,贷款户数快速增长,提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金融服务效能。以“重点产业链企业库+金融服务专班”为抓手,持续组织金融机构对接重点企业提供针对性金融服务。对金融机构服务重点产业链情况进行考核监测,提升金融服务主动性和积极性。
7.加大对地方法人银行的普惠小微贷款支持。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人民银行按照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按季操作,鼓励持续增加普惠小微贷款;从2022年起,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
8.加大对碳减排、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金融支持。充分运用碳减排支持工具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低碳和能源高效利用领域的信贷资金供给,支持更多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获得优惠资金。
(三)强化保供稳价政策,畅通工业经济循环
9.落实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未达标的电力市场化用户,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10.做好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价。密切监测钢、水泥、玻璃等大宗原料价格变动情况,加强信息发布解读,落实大宗原材料供应“红黄蓝”预警机制,加强重点企业原材料保供。加强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管,加大对期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坚决遏制过度投机炒作。
11.推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落实废钢铁、废塑料、废旧轮胎、废纸、废旧动力电池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引导鼓励企业开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原材料保障能力。
(四)强化项目和工程投资,加速低碳数字化转型
12.推动电力建设改造。加大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推进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提高太阳能电池、风电装备产业链投资。推动落实煤电机组改造升级方案,实施北疆电厂等现役机组节能升级和灵活性改造,推动新增“外电入津”特高压通道前期工作。
13.启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制定冶金、建材、石化等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开展企业能效水平调查,分类制定能效先进和落后清单,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接受监督。指导相关区、企业稳妥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提高绿色化发展水平。
14.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在产业基础领域强化共性技术、工程化和产业化技术供给,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组织实施一批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补齐产业链、供应链短板。制定出台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实施方案,打造一批千亿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梯次培育一批新兴产业集群。
15.加大“专精特新”培育力度。深入发掘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进入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OTC)挂牌展示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对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种子企业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的融资贴息贴保补贴。
16.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千兆5G和千兆光网“双千兆”工程,推进5G网络在地铁线路、交通枢纽、购物中心等重点区域的优化覆盖,实现工业、港口、医疗等重点行业的深度覆盖,开展5G网络在农村及偏远地区的拓展覆盖,2022年新建5G基站1万个以上。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支持龙头企业搭建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打造一批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深化工业互联网在汽车、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行业应用,赋能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京津冀国家枢纽节点建设方案》落实。
17.加快REITs试点建设。推动落实《关于天津市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支持措施》,充分挖掘存量资产,加大REITs项目储备,做好入库项目培育孵化,帮助原始权益人协调解决问题,推进一批重点项目落地实施,形成存量资产与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
18.畅通国际运输通道。完善和巩固缓解外贸企业航运需求的“3124天津模式”,引导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进行对接,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公司签订长期协议,降低物流成本。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风险保障作用,支持我市企业自建或利用第三方海外仓开拓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市场,服务推进我市海外仓建设。按照交通运输部工作部署要求,配合做好国际集装箱班轮业务运价备案检查及相关主体违法违规收费行为查处工作。充分发挥我市有关国际班列运营平台公司作用,协调国铁集团增加我市中欧、中亚国际班列车次,保障企业进出口运输需求。
19.便利外籍工作人员来津。支持重大外资项目外籍人员包机入境,可视具体情况一事一议,集中邀请、集中管控。一般企业急需邀请外籍人员来津,可向辖区外事部门提出申请,辖区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市外办,市外办1个工作日内审批。用足用好“快捷通道”便利化安排。
20.支持制造业引进外资。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端制造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资金奖励及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外资企业同等参与我市制造业研发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享受免退税政策,推动提升创新效能。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发挥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作用,保障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政策,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合法权益。
(五)强化政策协调联动,保障要素资源有效供给
21.强化用地支持。加强纳入的国家、市级重点项目的用地保障。支持各类园区中拟出让的工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加快推进区域评估,提高土地配置效率。加快出台支持园区产业用地类型相互转换、规划指标按需配置新型产业用地等政策。允许各区采取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新兴方式供应工业用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22.落实用能保障。落实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保障工业发展合理用能。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加强重点项目要素保障。积极争取我市重大项目纳入国家能耗单列范围。
23.优化环评流程。持续开展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分级管控,鼓励引导企业对照A、B级和引领性标准升级改造,实施差异化应急管控。研究制定我市典型行业绩效评级体系,将部分环保绩效水平高、经济社会贡献大,且已制定提标改造计划的企业提前纳入更高的绩效等级。对于大型风光电基地、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建设项目,通过提前介入、现场服务等方式做好规划环评审查、项目环评审批服务。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工业领导同志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税务局、天津银保监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外办、市科技局、天津证监局等部门参加的协调推动机制,各区要建立由区政府领导牵头的协调机制,制定实施本区域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行动方案,统筹工业运行调度监测,推动重大政策落地见效,协调重大问题及时解决,跟进督促工作任务落实,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平稳增长。
(二)压实工作责任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按照“项目化、清单化”要求,细化相关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建立定期报告、定期对接、定期推动机制,齐抓共管推进工业振作发展。
(三)加强政策宣传
各相关单位逐项明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设立政策解读专线电话和网络信箱,制定公开惠企政策申请流程指南,指导企业便利享受政策红利,尽早显现政策实施效果。
(四)加强运行监测
加强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和风险防范,做好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运行情况调度监测,及时掌握变化动态,紧密跟踪新趋势性、苗头性问题,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问题,尽最大努力保障企业稳定生产,推动工业经济平稳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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