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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引入碳排放权有偿分配!江苏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22-04-24 15:26来源:北极星碳管家网关键词:碳排放碳排放权交易减污降碳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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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碳管家爱网获悉,4月22日,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配合国家开展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引入碳排放权有偿分配。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监督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的企业按期完成配额清缴履约。推动各设区市加强对核证自愿减排项目的调查和储备。

《实施意见》还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并推广碳排放权、水权、用能权等抵质押贷款产品,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开展碳排放权期货规则和期货品种研究。并实施与减污降碳成效挂钩的财政政策,加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详情如下:

江苏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生态保护权责、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我省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履行新使命、谱写新篇章,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坚持系统推进、政策协同,坚持受益与补偿相对应、享受补偿权利与履行保护义务相匹配,加快健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统筹兼顾、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协调推进、强化激励与硬化约束协同发力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思想共识和行动自觉,为有力有序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不断提升美丽江苏建设水平提供制度保障。

(二)改革目标。到2025年,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完备。以生态保护成本为主要依据的分类补偿制度日益健全,纵向补偿和横向补偿协调推进的综合补偿制度不断完善,以受益者付费原则为基础的市场化、多元化补偿格局初步形成,相关领域配套措施得到有效强化,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得到有效激发。

到2035年,政府有力主导、社会有序参与、市场有效调节的生态保护补偿格局全面形成,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定型,为形成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新模式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聚焦重要生态环境要素,完善分类补偿制度

(三)完善水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针对重要水源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蓄滞洪区、受损河湖等重点区域开展水流生态保护补偿,明确补偿范围,探索常态化补偿机制。

(四)完善渔业资源保护补贴机制。全力抓好长江“十年禁渔”。做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推动渔业绿色循环发展。强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科学开展增殖放流。

(五)健全森林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落实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健全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基于区域环境、资源稀缺度的公益林差异化补偿。

(六)完善耕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耕地轮作休耕制度化、常态化实施,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产品市场价格等因素,动态调整轮作休耕补助标准。

(七)健全农业绿色发展补贴政策。完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统筹资金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进一步完善秸秆综合利用补贴政策,因地制宜统筹用好还田和离田两种利用方式。支持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利用。

(八)加快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湿地分级保护制度,明确我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标准,逐步实现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积极开展生境恢复、生物多样性提升等工程建设。

(九)探索建立近海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深入推进近岸海域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建立符合我省特色的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研究确定海洋生态补偿的范围、对象、方式和标准,持续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探索将水环境区域补偿延伸至海洋,实现流域对近岸海域的有效补偿。出台我省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评估规范。

三、围绕生态保护重点,健全综合补偿制度

(十)加大纵向补偿力度。加大省级各类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力度,将相关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全面纳入省级对下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相关项目范围,因地制宜出台生态保护补偿引导性政策和激励约束措施,调动市县开展生态保护的积极性。探索建立补偿资金与破坏生态环境相关产业逆向关联机制,对发展高耗能、高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相关产业的市县,减少补偿资金规模。按照国家部署推进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鼓励各设区市建立稳定的生态保护补偿投入机制,并结合自身财力加大投入力度。

(十一)突出纵向补偿重点。突出我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综合补偿作用,引入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作为相关转移支付分配因素,加大对覆盖比例较高地区和南水北调东线水源地等生态功能重要性突出地区的支持力度;按照中央财政有关要求修订完善我省转移支付办法,结合省级财力状况逐步增加转移支付规模,根据生态效益外溢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实施差异化补偿,探索根据生态产品价值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十二)创新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建立根据生态产品价值确定及横向补偿机制。在持续完善水环境区域补偿机制的基础上,探索依据水量、水质等要素开展流(区)域交界断面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市县开展大气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科学确定考核因子和补偿标准。鼓励通过结对帮扶、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补偿方式,促进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良性互动。

(十三)落实跨省流域横向补偿机制。落实国家关于建立长江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工作部署,继续推进并完善苏皖在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稳步推进太湖流域跨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推动合理确定补偿范围和标准。积极推动淮河流域和南水北调东线输水沿线地区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推进多元化补偿

(十四)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海域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对履行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义务的权利主体给予合理补偿。健全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扎实推进试点工作。

(十五)积极探索水权交易模式。落实合理分水要求,明晰区域和取水户水权归属。逐步推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水资源刚性约束试点工作。积极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建设,探索启动省级水权交易平台建设。鼓励区域间、流域间、行业间、取用水户间、灌溉用水户间等通过水权交易优化配置水资源。

(十六)推进排污权交易和储备。进一步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大力培育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加强交易监督管理。完善排污权储备机制,构建全省统一的排污权储备库,将超额完成的减排量纳入排污权储备库。

(十七)积极落实碳排放权交易。配合国家开展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引入碳排放权有偿分配。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监督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的企业按期完成配额清缴履约。推动各设区市加强对核证自愿减排项目的调查和储备。

(十八)探索开展用能权交易。探索我省用能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全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建设用能权交易平台系统,培育发展用能权确权及能源审计等相关工作第三方机构。

(十九)完善市场化融资机制。大力发展绿色信贷、证券、基金、保险等各类绿色金融产品,更好服务企业绿色发展。加大“环保贷”“节水贷”等我省成熟绿色信贷产品和排污权抵押贷款推广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并推广碳排放权、水权、用能权等抵质押贷款产品,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开展碳排放权期货规则和期货品种研究。推广生态产业链金融模式,依托核心企业创新授信机制。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基础较好、实施意愿较强的地区积极申报创建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推动生态保护补偿融资机制与模式创新。

(二十)推进多样化补偿方式。鼓励地方以“生态+”形式探索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等发展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发展生态产业,扩大绿色产品生产。大力推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鼓励地方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等工程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构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多元化场景,建立持续性惠益分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控制区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制度。探索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补偿机制。

五、完善相关领域配套措施,增强改革协同

(二十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严格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长江保护法以及水、土地、矿产、森林、海洋、渔业、环境保护税等方面法律法规。积极推进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长江岸线保护条例等条例立法进程。结合我省实际,围绕生态保护补偿、长江等重要流域及其他生态功能区开展立法研究,适时启动立法修法工作。鼓励各设区市积极探索生态保护补偿立法有效形式,明确生态受益者和生态保护者权利义务关系。

(二十二)加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建设。加快构建统一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完善我省自然资源调查分类标准,构建全省自然资源三维立体时空数据库。深入推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试点,探索调查监测的方法和路径。进一步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平衡表编制试点,建立省级资产清查价格体系。适时在全省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

(二十三)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立健全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优化生态环境监测点位布局,实现生态保护红线、重大供水工程源头区、重要调水保护区等重点区域高分辨率遥感监测全覆盖,加强风险防控区域的无人机精密遥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监测支撑体系,探索构建以城市为单元的流域“水平衡”监测评估体系。逐步建成全省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因地制宜构建生态质量监测评估体系。探索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

(二十四)发挥财税政策调节功能。发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税费以及土地、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的调节作用。认真落实节能环保、新能源、生态建设等相关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水资源税额标准制定、征管模式等研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适时启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与减污降碳成效挂钩的财政政策,加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落实绿色电价扶持政策,实施差别化电价。健全污水处理差别化收费机制,推行污水资源化利用激励措施,支持污水处理企业与用水单位按照“优质优价”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开展再生水交易。

(二十五)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占用补偿、损害赔偿与保护补偿协同推进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依法建设占用各类自然生态空间的占用补偿制度。积极推进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推广和地理标志保护等相关工作,增加绿色产品有效供给。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和范围,支持绿色技术创新和绿色建材、绿色建筑发展。大力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依法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依托高校及科研院所,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提供技术支撑。积极推进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和气候变化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树牢生态保护责任意识,强化激励约束

(二十六)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工作,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会商、形成合力,依法稳步推进不同渠道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重复补偿。生态保护地区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生态受益地区要主动履行补偿责任。强化试点工作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宣传力度。

(二十七)健全考评机制。在健全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对生态保护补偿责任落实情况、生态保护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价,完善评价结果与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将生态保护补偿责任落实情况、生态保护工作成效作为有关创建评比重要内容。全面实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加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公开力度。将生态环境和基本公共服务改善情况等纳入政绩考核体系。积极探索建立绿色绩效考核评价机制。

(二十八)强化监督问责。加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进展跟踪,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效果评估,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开展不力、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和部门纳入督察范围。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2022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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