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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管道保护要找准病根

2022-06-09 08:46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王守华 刘敬源关键词:石油天然气天然气管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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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是我国的经济“大动脉”,是连接油气资源与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我国目前有70%的石油、99%的天然气通过管道运输。随着进口天然气管道陆续开通、国家基干管网基本形成、部分区域性天然气管网逐步完善、非常规天然气管道蓬勃发展,以及互联互通相关工作全面开展,截至目前,“西气东输、北气南下、海气登陆、就近外供”的供气格局已经形成。与此同时,维护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任重道远。

可以说,确保油气管道安全稳定运行绝不仅仅是保护管道企业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公共安全,进而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实际上,我国高度重视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为此,我国于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下称《保护法》)。《保护法》将以下行为列为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同时,该法规定,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

《保护法》自实施以来,对于保护管道设施、维护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盗油现象明显减少,油气管道安全形势大幅好转。但随着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快速推进,当前管道保护整体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不法分子在管道上打眼偷油盗气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时甚至非常猖獗。究其根源,就是没有堵住管道偷油盗气的源头。

笔者认为,非法收购油气的企业、个人就是导致管道盗油气屡禁不止的源头。

那么如何堵住偷盗油气的源头?笔者认为应主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严格执法,将现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落到实处;二是取缔非法收购油气点,切断被盗油气流动通道;三是合理调控油气资源分配。

而这需要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共同努力。例如,非法收购油气点就是管道外部的安全隐患,但要清除这些隐患,离不开地方人民政府及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联合行动。可以说,地方政府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方面应发挥主导作用。

《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但实际上,个别地方政府出于保护地方经济考虑,对于非法收购油气点常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而助长了偷油盗气的“嚣张气焰”。

笔者认为,要切实保护好油气管道,就需要用严格执法震慑犯罪。除依据《保护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从严从重打击这些偷油盗气行为外,更需要政府要带头严格履行法律义务。

换言之,地方政府不能只顾及地方经济诉求,而对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视而不见。对于那些放任、包庇破坏油气管道行为的直接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不论职务高低,相关法律部门均应依据《保护法》规定给予处分,追究责任。

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也要切实维护和依法保护油气管道,对在管道保护方面失责的,要按规定从严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交由相关部门从严惩处。

此外,企业还要积极与管道沿线地方有关单位、政府主管部门等联手,建立联防机制,切实充当好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共同“护航人”。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对油气资源的刚性需求短期难减。但因资源有限,可以说,各地主管部门对偷油盗气现象的“纵容”实际上反映出地方对油气资源的争夺意愿。这就要求我国一定要做好资源统筹分配,尤其是在对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进行配额分配时,既要从国家战略层面满足中央企业的生产需求,又要兼顾地方发展需要。对于那些油气资源地的化工企业要采取足额分配和关停转的两手措施,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实现效益最大化,切实从源头上堵住偷油盗气行为。

(作者供职于胜利油田油气集输总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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