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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执行范围:工商业用户。
尖峰时段:夏季(6-8月)10:00-11:00,19:00-21:00。
尖峰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执行。
山西
执行范围:大工业电力用户。
尖峰时段:7月、8月18:00-20:00。
尖峰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 20%。
河北
执行范围:对两部制工业用户和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单一制用户实行尖峰电价。
尖峰时段:河北北网尖峰时段为夏季(6、7、8月)11—12时、16—17时、21—22时。冀北电网为夏季(6、7、8月)10—11时、17—18时、20—21时。
尖峰电价: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安徽
执行范围:工商业用户。
尖峰时段:日最高气温≥36℃时(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合肥温度为准)。
尖峰电价:在当日高峰时段购电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0.072元。
四川
执行范围:大工业用户。
尖峰时段:夏季7月26日-8月25日15:00-17:00。
尖峰电价: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重庆
执行范围:10千伏及以上且受电变压器容量100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普非工业用户动力用电。
尖峰时段:夏季7月、8月的12∶00—14∶00。
尖峰电价:在高峰时段基础上上浮20%。
另外,重庆还出台商业夏季分时电价机制,确保迎峰度夏期间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引导商业用户错峰用电。重庆夏季商业分时电价的内容如下:
执行范围:10千伏及以上且受电变压器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用户和执行工商业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等)。
执行时间:7月1日零时至8月31日24时。
分时电价:
高峰时段:11:00—17:00,在平段电价基础上提高0.19元/千瓦时。
低谷时段:08:00—11:00、17:00—20:00,在平段电价基础上降低0.23元/千瓦时。
平段:其余时段为平段。代理购电用户平段电价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加上输配电价;市场化直接交易用户平段电价为市场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易电价加上输配电价。
海南
执行范围:尖峰电价实施范围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一致,包括电动汽车充换电用户。
尖峰时段:5月、6月、7月20:00-22:00。
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天津
执行范围:大工业用户。
尖峰时段:7、8月11:00-12:00,16:00-17:00。
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广西
执行范围:广西供电区域内大工业用电、专用变压器容量在160千伏安及以上的普通工业用电,除铁路(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航运、石油(天然气、热力)加压站、自来水生产、城乡污水处理厂生产、污水泵站生产、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生产、垃圾中转站生产等公共服务性用电外。
尖峰时段:7月、8月、9月11:00-12:00、17:00-18:00。
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陕西
执行范围: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尖峰时段:7月、8月19:30-21:30。
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20%。
湖南
执行范围:执行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
尖峰时段:7月、8月、9月每日18—22时。
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湖北
执行范围: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热锅炉、冰(水)蓄冷空调等电储能用电。
尖峰时段:20:00-22:00(共2小时)。
尖峰电价=基础电价×18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黑龙江
执行范围:大工业用户和设备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执行居民电价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户。城乡市政路灯用电不执行尖峰电价。
尖峰时段:7月至9月16:30-18:30。
尖峰电价:以高峰时段电价为基础上浮20%。
吉林
执行范围: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且设备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城乡市政路灯用电不实行尖峰电价。
尖峰时段:7-8月16:00-18:00。
尖峰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辽宁
执行范围:实行峰谷电价政策的所有用户(不包括居民电采暖及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等)。
尖峰时段:17:00-19:00。
尖峰电价:按高峰时段电价上浮25%执行。
蒙东
执行范围: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
尖峰时段:每年6-8月实施尖峰电价,尖峰时段为每日18:00—20:00。
尖峰电价:在峰段价格基础上上浮20%。
蒙西
执行范围: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
尖峰时段:每年6-8月实施尖峰电价,尖峰时段为每日18:00-20:00。
尖峰电价:在峰段价格基础上上浮20%。
江西
执行范围:大工业用户。
尖峰时段:夏季(7-9月),每日20:00-22:00。
尖峰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云南
执行范围:所有大工业用户(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除外)和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
尖峰时段:每年5月的每天10:30-11:30、18:00-19:00共2个小时执行尖峰电价。
尖峰电价:在本月峰时段基础上再上浮20%。
新疆
执行范围: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除国家明确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
尖峰时段:夏季7月份的21:00-23:00。
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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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0月14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峰谷时段划分对每日用电时段划分进行调整,具体为:高峰时段:7:00-8:00、9:00-11:30、15:30-20:00;低谷时段:12:00-14:00、23:30-5:30;其余为平时段。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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