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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高耗能产能持续扩张、差别电价执行不力!广西多地完成整改

2022-06-10 17:21来源:北极星碳管家网关键词:节能降碳高耗能碳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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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就“两高”项目持续扩张、差别电价执行不到位,违规补贴和扶持“两高”企业等问题,广西多地发布整改工作公示。

截至统计,桂林各区(县)已发布整改工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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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整改公示如下:

桂林市

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六)整改工作验收公示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桂林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验收销号备案工作的通知》(市环督办字〔2022〕2号)的要求,现对问题六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编号六:“之前督察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门为高耗能企业出台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和电价补贴政策,但地方和有关部门没有一查到底、彻底整改,而是敷衍应付、草草了事。......桂林、崇左等地限制类铁合金企业不仅没有付出差别电价,反而获得更低电价。”

二、责任单位

桂林市市场监管局

三、整改情况

设区市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清查取消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价格扶持和优待电价政策,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出现反弹。

四、验收情况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桂林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临桂区

桂林市临桂区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二)整改工作验收公示

根据《桂林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要求,现对问题二:“广西节能降碳指标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三五”目标任务,碳排放强度要求下降17%,实际仅下降12%。自治区要求“十三五”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控制在47%以内,实际比重达52.4%。“十三五”期间,六大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持续增加,能源消费占规上工业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从2015年的83.2%上升至2020年的89.7%,煤炭消费量占煤炭消费总量的比重从2015年的66.2%上升至2020年的90.9%。

“十四五”期间,广西上马“两高”项目的冲动仍然较强。2020年5月,在“十四五”重大耗能项目摸底调查中,自治区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两高”项目96个,能耗增量为4489万吨标准煤/年。在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后,广西将项目压减至48个,能耗增量约2389万吨标准煤/年。但督察发现,全区仍有63个在建或拟建新增能耗10万吨标准煤/年以上的项目未纳入最终上报清单,新增能耗1929万吨标准煤/年,其中43个已经在建,新增能耗达到1403万吨标准煤/年。2021年一季度全区能耗强度不降反升,节能形势愈加严峻。

一些高耗能行业产能持续扩张。2020年全区平板玻璃、十种有色金属、电解铝等产品产量分别为2015年的4.3倍、2.6倍和3.8倍。广西近年从全国18个省份置换水泥产能,12个在建项目水泥熟料产能达到1734万吨,是“十三五”增量的2.9倍。

自治区有关部门虽然一再发文要求加强能耗调控,但严控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能源消费、超规格淘汰部分行业产能、新建耗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等要求大多没有落实到位。能耗“双控”考核放松要求,问责弱化为通报批评,缓批限批未严格执行。

差别电价政策执行不到位。国家早在2006年就对铁合金等行业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实行差别化电价政策,要求执行更高用电价格。但2012年以后广西限制类铁合金企业再未执行差别电价,对此有关部门相互推卸责任。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对差别电价政策提出更高要求,但有关部门一转了之,未进行研究梳理,导致政策一再落空。2020年第四季度,在电力供应紧缺冬季错峰限电的情况下,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以富余小水电名义,允许大批限制类铁合金企业参与专场电力交易。”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编号二:“广西节能降碳指标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三五”目标任务,碳排放强度要求下降17%,实际仅下降12%。自治区要求“十三五”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控制在47%以内,实际比重达52.4%。“十三五”期间,六大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持续增加,能源消费占规上工业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从2015年的83.2%上升至2020年的89.7%,煤炭消费量占煤炭消费总量的比重从2015年的66.2%上升至2020年的90.9%。

“十四五”期间,广西上马“两高”项目的冲动仍然较强。2020年5月,在“十四五”重大耗能项目摸底调查中,自治区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两高”项目96个,能耗增量为4489万吨标准煤/年。在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后,广西将项目压减至48个,能耗增量约2389万吨标准煤/年。但督察发现,全区仍有63个在建或拟建新增能耗10万吨标准煤/年以上的项目未纳入最终上报清单,新增能耗1929万吨标准煤/年,其中43个已经在建,新增能耗达到1403万吨标准煤/年。2021年一季度全区能耗强度不降反升,节能形势愈加严峻。

一些高耗能行业产能持续扩张。2020年全区平板玻璃、十种有色金属、电解铝等产品产量分别为2015年的4.3倍、2.6倍和3.8倍。广西近年从全国18个省份置换水泥产能,12个在建项目水泥熟料产能达到1734万吨,是“十三五”增量的2.9倍。

自治区有关部门虽然一再发文要求加强能耗调控,但严控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能源消费、超规格淘汰部分行业产能、新建耗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等要求大多没有落实到位。能耗“双控”考核放松要求,问责弱化为通报批评,缓批限批未严格执行。

差别电价政策执行不到位。国家早在2006年就对铁合金等行业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实行差别化电价政策,要求执行更高用电价格。但2012年以后广西限制类铁合金企业再未执行差别电价,对此有关部门相互推卸责任。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对差别电价政策提出更高要求,但有关部门一转了之,未进行研究梳理,导致政策一再落空。2020年第四季度,在电力供应紧缺冬季错峰限电的情况下,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以富余小水电名义,允许大批限制类铁合金企业参与专场电力交易。

二、责任单位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

三、整改情况

措施1:开展“两高”项目全面梳理排查。建立项目清单(包括已投产、在建、拟建项目),分类处置未批先建“两高”项目。对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落实审查审批要求不力的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整改;对能效水平低于本行业能耗限额准入值的项目,属于落后产能、违反产业政策、违规审批和建设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落实产能置换制度、严禁违规新增产能,推进“两高”行业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整改情况:临桂区认真开展“两高”项目全面梳理排查,经排查临桂区没有发现“两高”项目。

措施2:加强能耗“双控”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市能耗“双控”工作要求,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

整改情况:临桂区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市能耗“双控”工作要求,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现已完成桂林福达重工锻造有限公司、华能桂林燃气分布式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并按时接入国家、自治区在线监测平台。

四、验收情况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桂林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验收销号备案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区组织了相关部门对该问题进行了验收,确定已完成全部整改工作,同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二通过验收。

象山区

象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二)整改工作验收公示

根据《桂林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要求,现对问题二“两高项目管控不力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二:广西节能降碳指标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三五”目标任务,碳排放强度要求下降 17%,实际仅下降 12%。自治区要求“十三五”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控制在 47%以内,实际比重达 52.4%。“十三五”期间,六大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持续增加,能源消费占规上工业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从 2015年的 83.2%上升至 2020 年的 89.7%,煤炭消费量占煤炭消费总量

的比重从 2015 年的 66.2%上升至 2020 年的 90.9%。

二、责任单位

象山区人民政府

三、整改情况

措施6: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要求,对我区企业项目进行梳理,经排查我区无“两高”项目。

措施7:经梳理,我区年综合能耗消费总量1万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1家,为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能耗监测系统于2021年9月经自治区验收通过正式接入平台,加强了能源消费日常管理,及时发布能源消费情况预警预报信息。

四、验收情况

按照《桂林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整改要求,对明确的整改措施进行了落实,2022年5月27日,经象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象山区生态环境局、象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联合验收检查,通过验收,符合销号条件,同意销号。

七星区

七星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二)整改工作验收公示

根据《桂林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要求,现对问题二“两高项目管控不力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二:广西节能降碳指标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三五”目标任务,碳排放强度要求下降 17%,实际仅下降 12%。自治区要求“十三五”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控制在 47%以内,实际比重达 52.4%。“十三五”期间,六大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持续增加,能源消费占规上工业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从 2015年的 83.2%上升至 2020 年的 89.7%,煤炭消费量占煤炭消费总量的比重从 2015 年的 66.2%上升至 2020 年的 90.9%。

“十四五”期间,广西上马“两高”项目的冲动仍然较强。2020 年 5 月,在“十四五”重大耗能项目摸底调查中,自治区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两高”项目 96 个,能耗增量为 4489 万吨标准煤/年。在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后,广西将项目压减至48 个,能耗增量约 2389 万吨标准煤/年。但督察发现,全区仍有63 个在建或拟建新增能耗 10 万吨标准煤/年以上的项目未纳入最终上报清单,新增能耗 1929 万吨标准煤/年,其中 43 个已经在建,新增能耗达到 1403 万吨标准煤/年。2021 年一季度全区能耗强度不降反升,节能形势愈加严峻。

一些高耗能行业产能持续扩张。2020 年全区平板玻璃、十种有色金属、电解铝等产品产量分别为 2015 年的 4.3 倍、2.6 倍和3.8 倍。广西近年从全国 18 个省份置换水泥产能,12 个在建项目水泥熟料产能达到 1734 万吨,是“十三五”增量的 2.9 倍。

自治区有关部门虽然一再发文要求加强能耗调控,但严控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能源消费、超规格淘汰部分行业产能、新建耗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等要求大多没有落实到位。能耗“双控”考核放松要求,问责弱化为通报批评,缓批限批未严格执行。

差别电价政策执行不到位。国家早在 2006 年就对铁合金等行业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实行差别化电价政策,要求执行更高用电价格。但 2012 年以后广西限制类铁合金企业再未执行差别电价,对此有关部门相互推卸责任。2018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对差别电价政策提出更高要求,但有关部门一转了之,未进行研究梳理,导致政策一再落空。2020 年第四季度,在电力供应紧缺冬季错峰限电的情况下,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以富余小水电名义,允许大批限制类铁合金企业参与专场电力交易。

二、责任单位

七星区发展和改革局

三、整改情况

措施1: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要求,对我区企业项目进行梳理,经排查我区无“两高”项目。开展“两高”项目全面梳理排查。建立项目清单(包括已投、在建、拟建项目),分类处置未批先建“两高”项目。对未履行相关审查审批手续、落实审查审批要求不力的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整改;对能效水平低于本行业能耗限额准入值的项目,属于落后产能、违反产业政策、违规审批和建设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落实产能置换制度、严禁违规新增产能,推进“两高”行业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措施2:经梳理,我区无年综合能耗消费总量1万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能耗“双控”工作。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按时接入国家、自治区在线监测平台。加强能源消费日常管理,及时发布能源消费情况预警预报信息。

四、验收情况

按照《桂林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整改要求,对明确的整改措施进行了落实,2022年5月27日,经七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七星区生态环境局、七星区发展和改革局联合验收检查,通过验收,符合销号条件,同意销号。

秀峰区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二)整改工作验收公示

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编号二:广西节能降碳指标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三五”目标任务,碳排放强度要求下降17%,实际仅下降12%。自治区要求“十三五”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控制在47%以内, 实际比重达52.4%。“十三五”期间,六大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持续增加,能源消费占规上工业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从2015年的 83.2%上升至2020年的89.7%,煤炭消费量占煤炭消费总量的比重从2015年的66.2%上升至2020年的90.9%。

“十四五”期间,广西上马“两高”项目的冲动仍然较强。2020年5月,在“十四五”重大耗能项目摸底调查中,自治区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两高”项目96个,能耗增量为4489万吨标准煤/年。在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后,广西将项目压减至48个,能耗增量约2389万吨标准煤/年。但督察发现,全区仍有63个在建或拟建新增能耗10万吨标准煤/年以上的项目未纳入最终上报清单,新增能耗1929万吨标准煤/年,其中43个已经在建,新增能耗达到1403万吨标准煤/年。2021年一季度全区能耗强度不降反升,节能形势愈加严峻。

一些高耗能行业产能持续扩张。2020年全区平板玻璃、十种 有色金属、电解铝等产品产量分别为2015年的4.3倍、2.6倍和3.8倍。广西近年从全国18个省份置换水泥产能,12个在建项目水泥熟料产能达到1734万吨,是“十三五”增量的2.9倍。

自治区有关部门虽然一再发文要求加强能耗调控,但严控重 点行业和重点地区能源消费、超规格淘汰部分行业产能、新建耗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等要求大多没有落实到位。能耗“双控”考 核放松要求,问责弱化为通报批评,缓批限批未严格执行。

差别电价政策执行不到位。国家早在2006年就对铁合金等行业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实行差别化电价政策,要求执行更高用电价格。但2012年以后广西限制类铁合金企业再未执行差别电价,对此有关部门相互推卸责任。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对差别电价政策提出更高要求,但有关部门一转了之,未进行研究梳理,导致政策一再落空。2020年第四季度,在电力供应紧缺冬季错峰限电的情况下,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以富余小水电名义,允许大批限制类铁合金企业参与专场电力交易。

二、责任单位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

三、整改情况

措施1:经查,秀峰区没有“两高”项目。

措施2:经查,秀峰区已加强能耗“双控”工作。

四、验收情况

按照《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办发〔2022〕2号)要求,我区已于2022年4月11日组织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秀峰生态环境局进行验收。经排查,秀峰区无“两高”项目并已加强能耗“双控”工作,同意验收。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六)整改工作验收公示

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编号六:之前督察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门为高耗能企业出台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和电价补贴政策,但地方和有关部门没有一查到底、彻底整改,而是敷衍应付、草草了事。督察发现,个别地方政府仍在长期违规补贴和扶持高耗能高污染铁合金企业。桂林、崇左等地限制类铁合金企业不仅没有付出差别电价,反而获得更低电价。

二、责任单位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

三、整改情况

措施1:经查,秀峰区没有违规出台或干预的财政补贴、电价优惠。

措施2:经查,秀峰区没有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价格扶持和优待电价政策。

四、验收情况

按照《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办发〔2022〕2号)要求,我区已于2022年3月2日组织秀峰区发展改革局、秀峰区财政局、秀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验收。经排查,秀峰区无“两高”项目和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价格扶持政策,同意验收。

灵川县

灵川县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二)整改工作验收公示

根据《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办发〔2022〕2号)要求,现对问题六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公示。

一、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问题六:之前督察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门为高耗能企业出台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和电价补贴政策,但地方和有关部门没有一查到底、彻底整改,而是敷衍应付、草草了事。督察发现,个别地方政府仍在长期违规补贴和扶持高耗能高污染铁合金企业。桂林、崇左等地限制类铁合金企业不仅没有付出差别电价,反而获得更低电价。

二、责任单位

恭城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恭城瑶族自治县工信和商贸局、恭城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三、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1:取消本地违规出台或干预的财政补贴、电价优惠。整改措施1完成情况:县发改局按照文件要求积极开展清查工作,未违规出台或干预的财政补贴、电价优惠。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区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 973号要求,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恭城供电有限公司从2021年12月1日起,对桂林恭城长行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0.1元/千瓦时。但该企业因自身原因,于2021年11月30日已全部停产,2021年12月未产生加价电费。2022年1月恢复生产,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恭城供电有限公司按照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收取电费。

整改措施2:清查取消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价格扶持和优待电价政策,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出现反弹。

整改措施2完成情况:县发改局 工信局认真开展清查取消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价格扶持和优待电价政策,通过清查,未发现存在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价格扶持和优待电价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验收情况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验收销号备案工作规程〉的通知》(桂环督办函〔2022〕3号)的要求,我局于2022年4月21日对问题六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验收,确定我局已经完成问题六各项措施的整改工作,现予以公示。

灵川县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六)整改工作验收公示

根据《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现对问题六“差别电价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编号六:之前督察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门为高耗能企业出台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和电价补贴政策,但地方和有关部门没有一查到底、彻底整改,而是敷衍应付、草草了事。督察发现,个别地方政府仍在长期违规补贴和扶持高耗能高污染铁合金企业。桂林、崇左等地限制类铁合金企业不仅没有付出差别电价,反而获得更低电价。

二、责任单位

灵川县党委、县人民政府

三、整改情况

我县对历年来出台的价格政策文件进行了自查,未发现有针对高耗能企业的电价优惠政策文件。根据《关于广西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973号)规定,灵川县辉悦矿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差别电价。但该企业在2021年11月23日申请暂停,暂停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2022年4月1日起恢复生产用电,经核实,灵川县辉悦矿制品有限公司4月份电费中已执行差别电价。

四、验收情况

2022年5月23日,我县组织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和商贸局、县财政局、桂林灵川供电局进行验收。各相关部门已按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同意验收。

兴安县

兴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2)整改工作验收公示

根据《桂林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要求,现对问题二“两高项目管控不力”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编号2:广西节能降碳指标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三五”目标任务,碳排放强度要求下降17%,实际仅下降12%。自治区要求“十三五”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控制在47%以内,实际比重达52.4%。“十三五”期间,六大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持续增加,能源消费占规上工业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从2015年的83.2%上升至2020年的89.7%,煤炭消费量占煤炭消费总量的比重从2015年的66.2%上升至2020年的90.9%。

二、责任单位

兴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三、整改情况

措施6:

1.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要求,对我县“两高”项目进行梳理,并上报市主管部门。

2.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进一步梳理“十四五”拟建、在建和存量“两高”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建立清单。

3.严格“两高”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对拟新上“两高”项目,深入论证项目可行性、必要性,严格实行能耗、煤耗、碳排放减量替代,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能立项。

4.严格“两高”项目节能审查,在能耗限额准入值、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提高准入门槛,要求新建“两高”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必须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5.严禁擅自开工建设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两高”项目。

6.对存量“两高”项目开展的专项节能监察、环保监管执法。要求重点用能公司对节能目标评价考核指标进行自查,及时向市发改委报送节能目标评价考核指标自查报告。

措施7:

1.抓紧抓实能耗“双控”工作,实行高能耗项目缓批限批,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

2.经梳理,我县年综合能耗消费总量1万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1家,为兴安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能耗监测系统于2020年12月开始建设,2021年3月建设完成并开始投入试运行,2022年1月27日,经自治区验收通过正式接入平台,为自治区第一家验收通过企业。

四、验收情况

按照《桂林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整改要求,对明确的整改措施进行了落实,2022年6月2日,经兴安县工信和商贸局、兴安生态环境局、兴安县发展和改革局联合验收检查,通过验收,符合销号条件,同意销号。

兴安县工信和商贸局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六整改工作验收公示

根据《中共兴安县委办公室 兴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兴安县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发〔2022〕11号)要求,现对问题六“之前督察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门为高耗能企业出台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和电价补贴政策,但地方和有关部门没有一查到底、彻底整改,而是敷衍应付、草草了事。督察发现,个别地方政府仍在长期违规补贴和扶持高耗能高污染铁合金企业。桂林、崇左等地限制类铁合金企业不仅没有付出差别电价,反而获得更低电价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公示。

一、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问题六:之前督察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门为高耗能企业出台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和电价补贴政策,但地方和有关部门没有一查到底、彻底整改,而是敷衍应付、草草了事。督察发现,个别地方政府仍在长期违规补贴和扶持高耗能高污染铁合金企业。桂林、崇左等地限制类铁合金企业不仅没有付出差别电价,反而获得更低电价。

二、责任单位

兴安县工信和商贸局

三、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1:取消本地违规出台或干预的财政补贴、电价优惠。

整改措施1完成情况:经我局按照文件要求开展清查工作,未发现违规出台或干预的财政补贴、电价优惠。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区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973号要求,我县对高耗能企业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0.1元/千瓦时。差别电价执行到位。我县未发现限制类铁合金企业享受优惠电价情况。

整改措施2:清查取消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价格扶持和优待电价政策。

整改措施2完成情况:经我局按照文件要求开展清查取消工作,未发现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价格扶持和优待电价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验收情况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桂林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验收销号备案工作的通知》(市环督办字〔2022〕2号)的要求,我局于2022年5月23日组织人员(廖志坚 孙玉富 唐永珍 赵丽萍)在工信和商贸局一楼议室对问题六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验收,确定我局已经完成问题六各项措施的整改工作,同意问题六通过验收。

五、验收时间

2022年5月23日

永福县

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二)整改工作验收公示

根据《桂林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要求,现对问题二“广西节能降碳指标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三五”目标任务,碳排放强度要求下降17%,实际仅下降12%。”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二:广西节能降碳指标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三五”目标任务,碳排放强度要求下降17%,实际仅下降12%。自治区要求“十三五”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控制在47%以内,实际比重达52.4%。“十三五”期间,六大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持续增加,能源消费占规上工业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从2015年的83.2%上升至2020年的89.7%,煤炭消费量占煤炭消费总量的比重从2015年的66.2%上升至2020年的90.9%。

“十四五”期间,广西上马“两高”项目的冲动仍然较强。2020年5月,在“十四五”重大耗能项目摸底调查中,自治区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两高”项目96个,能耗增量为4489万吨标准煤/年。在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后,广西将项目压减至48个,能耗增量约2389万吨标准煤/年。但督察发现,全区仍有63个在建或拟建新增能耗10万吨标准煤/年以上的项目未纳入最终上报清单,新增能耗1929万吨标准煤/年,其中43个已经在建,新增能耗达到1403万吨标准煤/年。2021年一季度全区能耗强度不降反升,节能形势愈加严峻。

一些高耗能行业产能持续扩张。2020年全区平板玻璃、十种有色金属、电解铝等产品产量分别为2015年的4.3倍、2.6倍和3.8倍。广西近年从全国18个省份置换水泥产能,12个在建项目水泥熟料产能达到1734万吨,是“十三五”增量的2.9倍。

自治区有关部门虽然一再发文要求加强能耗调控,但严控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能源消费、超规格淘汰部分行业产能、新建耗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等要求大多没有落实到位。能耗“双控”考核放松要求,问责弱化为通报批评,缓批限批未严格执行。

差别电价政策执行不到位。国家早在2006年就对铁合金等行业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实行差别化电价政策,要求执行更高用电价格。但2012年以后广西限制类铁合金企业再未执行差别电价,对此有关部门相互推卸责任。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对差别电价政策提出更高要求,但有关部门一转了之,未进行研究梳理,导致政策一再落空。2020年第四季度,在电力供应紧缺冬季错峰限电的情况下,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以富余小水电名义,允许大批限制类铁合金企业参与专场电力交易。

二、责任单位

永福县人民政府

三、整改情况

措施1:开展“两高”项目全面梳理排查。建立项目清单(包括已投产、在建、拟建项目),分类处置未批先建“两高”项目。对未履行相关审查审批手续、落实审查审批要求不力的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整改;对能效水平低于本行业能耗限额准入值的项目,属于落后产能、违反产业政策、违规审批和建设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落实产能置换制度、严禁违规新增产能,推进“两高”行业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措施2:加强能耗“双控”工作。根据广西“十四五”能耗“双控”实施方案,分解下达工业行业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按时接入国家、自治区在线监测平台。加强能源消费日常管理,及时发布能源消费情况预警预报信息。

四、验收情况

我县对照《桂林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整改措施要求,于2022年5月27日组织永福县发改局、县工信局以及生态环境局对照整改措施在单位内部进行初步验收,各项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整改目标基本完成,整改台账已全面具体。

灌阳县

灌阳县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二)整改工作验收公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要求,现对问题二““两高”项目管控不力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编号二:广西节能降碳指标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三五”目标任务,碳排放强度要求下降17%,实际仅下降12%。自治区要求“十三五”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控制在47%以内,实际比重达52.4%。“十三五”期间,六大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持续增加,能源消费占规上工业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从2015年的83.2%上升至2020年的89.7%,煤炭消费量占煤炭消费总量的比重从2015年的66.2%上升至2020年的90.9%。

“十四五”期间,广西上马“两高”项目的冲动仍然较强。2020年5月,在“十四五”重大耗能项目摸底调查中,自治区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两高”项目96个,能耗增量为4489万吨标准煤/年。在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后,广西将项目压减至48个,能耗增量约2389万吨标准煤/年。但督察发现,全区仍有63个在建或拟建新增能耗10万吨标准煤/年以上的项目未纳入最终上报清单,新增能耗1929万吨标准煤/年,其中43个已经在建,新增能耗达到1403万吨标准煤/年。2021年一季度全区能耗强度不降反升,节能形势愈加严峻。

一些高耗能行业产能持续扩张。2020年全区平板玻璃、十种有色金属、电解铝等产品产量分别为2015年的4.3倍、2.6倍和3.8倍。广西近年从全国18个省份置换水泥产能,12个在建项目水泥熟料产能达到1734万吨,是“十三五”增量的2.9倍。

自治区有关部门虽然一再发文要求加强能耗调控,但严控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能源消费、超规格淘汰部分行业产能、新建耗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等要求大多没有落实到位。能耗“双控”考核放松要求,问责弱化为通报批评,缓批限批未严格执行。

差别电价政策执行不到位。国家早在2006年就对铁合金等行业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实行差别化电价政策,要求执行更高用电价格。但2012年以后广西限制类铁合金企业再未执行差别电价,对此有关部门相互推卸责任。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对差别电价政策提出更高要求,但有关部门一转了之,未进行研究梳理,导致政策一再落空。2020年第四季度,在电力供应紧缺冬季错峰限电的情况下,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以富余小水电名义,允许大批限制类铁合金企业参与专场电力交易。

二、责任单位

中共灌阳县委、灌阳县人民政府

三、整改情况

措施1:开展“两高”项目全面梳理排查。建立项目清单(包括已投产、在建、拟建项目),分类处置未批先建“两高”项目。对未履行相关审查审批手续、落实审查审批要求不力的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整改;对能效水平低于本行业能耗限额准入值的项目,属于落后产能、违反产业政策、违规审批和建设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落实产能置换制度、严禁违规新增产能,推进“两高”行业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措施1完成情况:经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商贸局、县生态环境局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部署及根据《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两高”项目自查的紧急通知》(市发改环资〔2021〕13号)文件要求,开展“两高”项目全面梳理排查,对存量“两高”项目和在建、拟建“两高”项目进行逐一核查。经自查,目前我县没有在建、拟建“两高”项目。存量项目9个,共有存量12500KVA矿热炉10台、3100KVA精炼炉1台、1250kVA电炉2台,均符合产业政策、产业规划,审批手续完善。

通过加大高耗能企业监管力度,自2019年以来对灌阳县龙达冶炼公司(2018年全年产值低于2000万元)、灌阳县永鑫冶炼厂(2019年全年停厂,年产值为零)2家企业进行退规退库,推动我县高耗能产值占比逐步下降。

措施2:加强能耗“双控”工作。根据广西“十四五”能耗“双控”实施方案,认真完成工业行业能耗“双控”目标任务。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能耗“双控”考核要求,提请县政府对年度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或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责任单位实行问责,对未达到能耗强度下降目标进度要求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按时接入国家、自治区在线监测平台。加强能源消费日常管理,及时发布能源消费情况预警预报信息。

措施2完成情况:我县分别于2021年6月1日、2022年3月10日召开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工作推进会,传达国家和自治区、桂林市相关文件政策精神。2021年3家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接入自治区在线监测平台。目前,暂未下达我县“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

四、验收情况

2022年6月2日,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商贸局、县生态环境局按要求召开了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问题二验收销号工作会议,认真讨论了整改工作完成情况,一致认为各项整改工作落实到位,该问题已整改到位,同意进行验收销号。

灌阳县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六)整改工作验收公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要求,现对问题六“出台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和电价补贴政策及执行差别电价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编号6:之前督察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门为高耗能企业出台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和电价补贴政策,部门没有一查到底,彻底整改,而是敷衍应付、草草了事。督察发现,个别地方政府仍在长期违规补贴和扶持高耗能高污染铁合金企业。桂林、崇左等地限制类铁合金企业不仅没有付出差别电价,反而获得更低电价。

二、责任单位

中共灌阳县委、灌阳县人民政府

三、整改情况

措施1:取消本地违规出台或干预的财政补贴、电价优惠。

整改措施1完成情况: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按照文件要求积极开展清查工作,灌阳县未发现违规出台或干预的财政补贴、电价优惠政策。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区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 973号要求,灌阳县供电公司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严格实行差别电价政策。从2022年4月开始,我县实行差别电价的3家高能耗企业已经复工复产,分别为桂林灌阳翔云铁合金有限公司、广西灌阳县华兴冶炼有限公司、灌阳县文市富泉铁合金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县供电公司4月份对这3家限制类高能耗企业收取了差别电价0.1元/度的差别电费,其他5家实行差别电价高能耗企业因各种原因,到目前为止还处于停工停产状态。我县未发现限制类铁合金企业享受优惠电价情况。

措施2:清查取消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价格扶持和优待电价政策,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出现反弹。

整改措施2完成情况:灌阳县组织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开展清查取消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价格扶持和优待电价政策,通过清查,未发现我县存在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价格扶持和优待电价政策。

四、验收情况

2022年5月23日,我县牵头组织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信和商贸局等部门进行验收,通过排查,未发现我县存在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价格扶持政策,同意验收。

荔浦市

荔浦市发改和改革局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二)整改工作验收公示

根据《中共荔浦市委员会办公室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浦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荔办发〔2022〕1号)要求,现对问题六“之前督察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门为高耗能企业出台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和电价补贴政策,但地方和有关部门没有一查到底、彻底整改,而是敷衍应付、草草了事。督察发现,个别地方政府仍在长期违规补贴和扶持高耗能高污染铁合金企业。桂林、崇左等地限制类铁合金企业不仅没有付出差别电价,反而获得更低电价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公示。

一、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问题六:之前督察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门为高耗能企业出台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和电价补贴政策,但地方和有关部门没有一查到底、彻底整改,而是敷衍应付、草草了事。督察发现,个别地方政府仍在长期违规补贴和扶持高耗能高污染铁合金企业。桂林、崇左等地限制类铁合金企业不仅没有付出差别电价,反而获得更低电价。

二、责任单位

荔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1:取消本地违规出台或干预的财政补贴、电价优惠。

整改措施1完成情况:经我局按照文件要求开展清查工作,未发现违规出台或干预的财政补贴、电价优惠。

整改措施2:清查取消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价格扶持和优待电价政策,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出现反弹。

整改措施2完成情况:经我局按照文件要求开展清查取消工作,未发现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价格扶持和优待电价政策,举一反三,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验收情况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桂林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验收销号备案工作的通知》(市环督办字〔2022〕2号)的要求,我局于2022年5月18日组织人员(蒋信杰、潘文烽、莫鸿政、吴悠)在工信局会议室对问题六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验收,确定我局已经完成问题六各项措施的整改工作,同意问题六通过验收。

荔浦市工信局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六整改工作验收公示

根据《中共荔浦市委员会办公室荔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浦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荔办发〔2022〕1号)要求,现对问题六“之前督察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门为高耗能企业出台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和电价补贴政策,但地方和有关部门没有一查到底、彻底整改,而是敷衍应付、草草了事。督察发现,个别地方政府仍在长期违规补贴和扶持高耗能高污染铁合金企业。桂林、崇左等地限制类铁合金企业不仅没有付出差别电价,反而获得更低电价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公示。

一、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问题六:之前督察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门为高耗能企业出台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和电价补贴政策,但地方和有关部门没有一查到底、彻底整改,而是敷衍应付、草草了事。督察发现,个别地方政府仍在长期违规补贴和扶持高耗能高污染铁合金企业。桂林、崇左等地限制类铁合金企业不仅没有付出差别电价,反而获得更低电价。

二、责任单位

荔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1:取消本地违规出台或干预的财政补贴、电价优惠。

整改措施1完成情况:经我局按照文件要求开展清查工作,未发现违规出台或干预的财政补贴、电价优惠。

整改措施2:清查取消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价格扶持和优待电价政策,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出现反弹。

整改措施2完成情况:经我局按照文件要求开展清查取消工作,未发现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价格扶持和优待电价政策,举一反三,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验收情况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桂林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验收销号备案工作的通知》(市环督办字〔2022〕2号)的要求,我局于2022年5月18日组织人员(蒋信杰、潘文烽、莫鸿政、吴悠)在工信局会议室对问题六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验收,确定我局已经完成问题六各项措施的整改工作,同意问题六通过验收。

龙胜各族自治县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六 整改工作验收公示

根据《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办发〔2022〕2号)要求,我县已完成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六的整改工作,现对问题六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公示。

一、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问题六:“之前督察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门为高耗能企业出台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和电价补贴政策,但地方和有关部门没有一查到底、彻底整改,而是敷衍应付、草草了事。督察发现,个别地方政府仍在长期违规补贴和扶持高耗能高污染铁合金企业。桂林、崇左等地限制类铁合金企业不仅没有付出差别电价,反而获得更低电价”。

二、责任单位

龙胜县发展和改革局、龙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龙胜县财政局

三、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9:取消本地违规出台或干预的财政补贴、电价优惠。

完成情况: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按照文件要求开展清查工作,龙胜县未发现违规出台或干预的财政补贴、电价优惠。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区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 973号要求,从2021年12月1日起,对龙胜各族自治县和平锰铁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全龙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龙胜县合信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宏发硅业有限责任公司、龙胜县桂龙硅业有限公司5家高能耗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0.1元/千瓦时。其中龙胜各族自治县和平锰铁有限责任公司、龙胜县合信硅业有限责任公司、龙胜县桂龙硅业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停产状态。如恢复生产,县供电 公司将按照差别电价政策收取电费。

整改措施10:清查取消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价格扶持和优待电价政策,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出现反弹。

完成情况: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和商贸局、县市场监管局认真开展清查取消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价格扶持和优待电价政策。通过清查,未发现我县存在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价格扶持和优待电价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验收情况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验收销号备案工作规程〉的通知》(桂环督办函〔2022〕3号)的要求,龙胜各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22年4月27日组织各责任单位对问题六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验收,确定我县已经完成问题六各项措施的整改工作,同意问题六通过验收。

平乐县

中共平乐县委员会 平乐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二)整改工作验收公示

根据《桂林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要求,现对问题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二:广西节能降碳指标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三五”目标任务,碳排放强度要求下降17%,实际仅下降12%。自治区要求“十三五”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控制在47%以内,实际比重达52.4%。“十三五”期间,六大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持续增加,能源消费占规上工业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从2015年的83.2%上升至2020年的89.7%,煤炭消费量占煤炭消费总量的比重从2015年的66.2%上升至2020年的90.9%。

“十四五”期间,广西上马“两高”项目的冲动仍然较强。2020年5月,在“十四五”重大耗能项目摸底调查中,自治区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两高”项目96个,能耗增量为4489万吨标准煤/年。在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后,广西将项目压减至48个,能耗增量约2389万吨标准煤/年。但督察发现,全区仍有63个在建或拟建新增能耗10万吨标准煤/年以上的项目未纳入最终上报清单,新增能耗1929万吨标准煤/年,其中43个已经在建,新增能耗达到1403万吨标准煤/年。2021年一季度全区能耗强度不降反升,节能形势愈加严峻。

一些高耗能行业产能持续扩张。2020年全区平板玻璃、十种有色金属、电解铝等产品产量分别为2015年的4.3倍、2.6倍和3.8倍。广西近年从全国18个省份置换水泥产能,12个在建项目水泥熟料产能达到1734万吨,是“十三五”增量的2.9倍。

自治区有关部门虽然一再发文要求加强能耗调控,但严控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能源消费、超规格淘汰部分行业产能、新建耗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等要求大多没有落实到位。能耗“双控”考核放松要求,问责弱化为通报批评,缓批限批未严格执行。

差别电价政策执行不到位。国家早在2006年就对铁合金等行业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实行差别化电价政策,要求执行更高用电价格。但2012年以后广西限制类铁合金企业再未执行差别电价,对此有关部门相互推卸责任。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对差别电价政策提出更高要求,但有关部门一转了之,未进行研究梳理,导致政策一再落空。2020年第四季度,在电力供应紧缺冬季错峰限电的情况下,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以富余小水电名义,允许大批限制类铁合金企业参与专场电力交易。

二、责任单位

中共平乐县委员会 平乐县人民政府

三、整改情况

措施1:开展“两高”项目全面梳理排查。建立项目清单(包括已投产、在建、拟建项目),分类处置未批先建“两高”项目。对未履行相关审查审批手续、落实审查审批要求不力的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整改;对能效水平低于本行业能耗限额准入值的项目,属于落后产能、违反产业政策、违规审批和建设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落实产能置换制度、严禁违规新增产能,推进“两高”行业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措施2:目前我县已制定《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推广建设工作方案》,每月报送《重点用能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情况表》至市发展改革委,截至目前,我县桂林平钢钢铁有限公司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由广州博依特智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建,并负责对接国家联网平台。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数据完成联网并试运行,现已申请国家联网平台审核。

四、验收情况

平乐县委、县政府于2022年6月8日组织相关人员对《桂林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问题二“两高”项目管控不力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开展验收工作。已按照整改措施逐一落实整改,同意验收销号。现对相关整改工作情况进行公示。

中共平乐县委员会 平乐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六)整改工作验收公示

根据《桂林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要求,现对问题六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六:之前督察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门为高耗能企业出台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和电价补贴政策,但地方和有关部门没有一查到底、彻底整改,而是敷衍应付、草草了事。督察发现,个别地方政府仍在长期违规补贴和扶持高耗能高污染铁合金企业。桂林、崇左等地限制类铁合金企业不仅没有付出差别电价,反而获得更低电价。

二、责任单位

中共平乐县委员会 平乐县人民政府

三、整改情况

措施:平乐县委、县政府组织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和县市场监管局迅速开展自查工作。通过全面自查自纠,平乐县人民政府2017年印发的《平乐县工业发展优惠扶持奖励办法》(平政发〔2017〕4号)中关于“企业用电优惠”条款已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相关规定已于2018年5月31日停止执行。通过排查,取消了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价格扶持和优待电价政策。之后我县将在控制能耗方面举一反三,严格监管,避免此类问题出现反弹。

四、验收情况

平乐县委、县政府于2022年6月8日组织相关人员对《桂林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问题六整改落实情况开展验收工作。已按照整改措施逐一落实整改,同意验收销号。现对相关整改工作情况进行公示。

资源县

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六整改工作验收公示

根据《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办发〔2022〕2号)要求,我县已完成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六的整改工作,现对问题六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公示。

一、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问题六:“之前督察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门为高耗能企业出台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和电价补贴政策,但地方和有关部门没有一查到底、彻底整改,而是敷衍应付、草草了事。督察发现,个别地方政府仍在长期违规补贴和扶持高耗能高污染铁合金企业。桂林、崇左等地限制类铁合金企业不仅没有付出差别电价,反而获得更低电价”。

二、责任单位

资源县发展和改革局、资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资源县财政局、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9:取消本地违规出台或干预的财政补贴、电价优惠。

完成情况: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按照文件要求开展清查工作,资源县未发现违规出台或干预的财政补贴、电价优惠。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区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 973号要求,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资源供电有限公司从2021年12月1日起,按规定对资源兴达冶炼有限公司等6家高能耗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0.1元/千瓦时。因资源县天野矿产制品有限公司未生产,未产生电量,如恢复生产,县供电公司将按照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收取电费。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进行实地核查,我县未发现限制类铁合金企业享受优惠电价情况。

整改措施10:清查取消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价格扶持和优待电价政策,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出现反弹。

完成情况: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开展清查取消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价格扶持和优待电价政策。通过清查,未发现我县存在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价格扶持和优待电价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验收情况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验收销号备案工作规程〉的通知》(桂环督办函〔2022〕3号)的要求,资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22年4月27日组织各责任单位对问题六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验收,确定我县已经完成问题六各项措施的整改工作,同意问题六通过验收。

恭城瑶族自治县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六整改工作验收公示

根据《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办发〔2022〕2号)要求,现对问题六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公示。

一、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问题六:之前督察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门为高耗能企业出台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和电价补贴政策,但地方和有关部门没有一查到底、彻底整改,而是敷衍应付、草草了事。督察发现,个别地方政府仍在长期违规补贴和扶持高耗能高污染铁合金企业。桂林、崇左等地限制类铁合金企业不仅没有付出差别电价,反而获得更低电价。

二、责任单位

恭城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恭城瑶族自治县工信和商贸局、恭城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三、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1:取消本地违规出台或干预的财政补贴、电价优惠。

整改措施1完成情况:恭城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恭城瑶族自治县工信和商贸局、恭城瑶族自治县财政局按照文件要求积极开展清查工作,我县不存在违规出台或干预的财政补贴、电价优惠。

整改措施2:全面排查不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价格政策、电价补贴政策、财政补贴政策,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出现反弹,确保差别电价政策落实。

整改措施2完成情况:恭城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恭城瑶族自治县工信和商贸局、恭城瑶族自治县财政局全面排查不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价格政策、电价补贴政策、财政补贴政策,通过排查,我县未出台不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价格政策、电价补贴政策、财政补贴政策。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恭城供电有限公司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区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973号)的要求,从2021年12月1日起,对桂林恭城长行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0.1元/千瓦时。但该企业因自身原因,于2021年11月30日已全部停产,2021年12月未产生加价电费。2022年1月恢复生产,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恭城供电有限公司严格按照差别电价政策规定收取电费。

四、验收情况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验收销号备案工作规程〉的通知》(桂环督办函〔2022〕3号)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桂林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验收销号备案工作的通知》(市环督办函〔2022〕2号)的要求,恭城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22年4月21日组织各责任单位对问题六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验收,确定我县已经完成问题六各项措施的整改工作,现予以公示。


( 来源: 北极星碳管家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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