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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交易和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
(五)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缴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并按规定及时完成电费结算;
(六)按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有关规定与优先发电企业签订和履行厂网间优先发电电量购售电合同;
(七)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交易合同;预测并确定代理工商业用户和保障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下同)、农业用户的电力、电量需求;预测代理工商业用户用电量及典型负荷曲线,代理供(配)电区域内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购电,并按要求签订代理购电合同;
(八)依法依规履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
(九)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拟定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按照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拟定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
(二)负责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提供注册服务;
(三)按照规则组织市场交易,编制交易计划,并负责各类交易合同的汇总管理;
(四)提供交易结算依据以及相关服务,按照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
(五)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以下简称“电力交易平台”),按规定向电网企业、发电企业、批发市场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开放相关数据交互接口;
(六)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为市场主体信息发布提供便利,获得市场成员提供的支撑市场交易以及服务需求的数据等;
(七)配合湖南能源监管办、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对市场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八)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做好市场运营分析评价相关工作,按有关程序依法依规干预市场,防控市场风险,并于事后及时向湖南能源监管办、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报告;
(九)发现市场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违反交易规则、扰乱交易秩序等违规行为,向湖南能源监管办报告,并配合开展调查;
(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开展电力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安全校核;
(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必开机组组合、必开机组发电量需求、影响限额的停电检修、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等有关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保障电力市场正常运行;
(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提供支撑市场交易以及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
(六)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准入与退出
第十四条市场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市场主体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第十五条市场主体准入基本条件:
(一)发电企业
1.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暂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新投产发电企业可先行申请办理市场注册,但应在机组通过试运行后三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 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在规定期限内,因自身原因仍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仍不满足准入条件,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由发电企业承担相应责任。享受关停电量补偿政策的发电企业,可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转让补偿电量;
2.并网自备电厂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容量费,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可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3.分布式发电企业符合分布式发电市场交易试点规则要求。
(二)电力用户
1.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
2.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与电网企业签订正式供用电合同;
3.具有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技术替代手段,满足市场计量和结算要求。
(三)售电公司
1.符合《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和湖南省售电公司有关管理规定;
2.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配售电企业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四)电网企业
1.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2.开展代理购电的电网企业,应在电力交易机构履行相关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参与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实行市场注册。其中,参加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的注册手续和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第十七条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零售交易购买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不得同时参与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第十八条已经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原则上不得自行退出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正常退市手续,退市后,执行国家有关发用电政策:
1.市场主体宣告破产,不再发电、用电或者经营;
2.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市场主体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情况;
3.因电网网架调整,导致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的发用电物理属性无法满足所在地区的市场准入条件;
4.电力用户用电类别变更,不再满足市场准入条件。
第十九条售电公司退出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和湖南省售电公司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售电公司连续12个月没有开展售电业务,或未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的,电力交易机构在征得省能源局同意后可暂停其交易资格。整改后,如符合注册条件,应重新办理公示手续;如仍不符合注册条件,按《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和湖南省售电公司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等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禁止进入市场或强制退出市场:
(一)违反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恶意扰乱市场秩序,且拒不整改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四)因自身原因不能持续保持准入注册条件、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退出市场的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等市场主体需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妥善处理其全部合同义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无正当理由退市的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等市场主体,原则上原法人以及其法人代表三年内均不得再选择市场交易。
第二十三条已完成市场注册且已开展交易、合同期满后未签订新的交易合同但发生实际用电的批发市场电力用户,按照规则进行偏差结算。
第二十四条当售电公司不能持续满足注册条件、违约(含退出市场)等无法满足电力用户用电需求时,电力用户可以作如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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