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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2年修订版):不断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

2022-06-17 14:39来源:湖南能监办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电网代理购电湖南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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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湖南能监办、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能源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参加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允许在合同期(最短为六个月)满后,按照注册分类管理要求选择参加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

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电力用户,可在每月5日前选择下月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按照国家要求,积极推动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断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

单一售电公司及其关联售电公司的月度交易电量之和在当月月度交易电量总量中占比不得超过20%(不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量)。

详情如下:

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能源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市场运营机构、有关电力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办〔2021〕80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湖南实际,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2年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2022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湖南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办〔2021〕8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湖南电力中长期交易。湖南电力现货市场启动后,建立与现货交易相衔接的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以及电网企业(含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电网企业、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配售电企业,下同)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多日等日以上的电力、电量交易。

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相应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电力中长期交易市场分为电力批发市场和电力零售市场。

电力批发交易是指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以及代理购电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电力零售交易是指电力用户(以下简称“零售用户”)通过市场化方式直接向售电公司购电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是指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下同)的电力用户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代理购电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第五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湖南能源监管办”)会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湖南省能源局(以下简称“省能源局”)依法依规组织制定交易规则,根据相关职能依法履行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

第七条市场成员分为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两类。

市场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企业和储能企业等。

市场运营机构包括湖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交易机构”)、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

第一节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各类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四)按照电力企业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具备满足参加市场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六)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和供用电合同,提供中长期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它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时支付市场交易电量电费、输配电费、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拥有自备电厂的电力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容量费等费用;

(三)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电力需求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要求,配合开展错峰避峰;

(六)依法依规履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

(七)具备满足参加市场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交易合同,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履约保函(保险),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二)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在指定网站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从业人员、场所、技术支持系统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及时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三)按照规则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签约零售用户的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以及其他生产信息,获得市场交易、输配电服务和签约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承担用户信息保密义务;

(四)依法依规履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

(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六)遵守电力需求侧管理有关规定,配合执行有序用电管理要求,配合开展错峰避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电网及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负责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按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有关规定与所辖供(配)电区域内电力用户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

(三)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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