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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时璟丽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电力报” 作者:支彤)
核心提要
◆消费侧消纳将成为引导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的核心机制。
◆强化消纳责任权重,体现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全社会责任和公平承担。
◆完善绿色电力证书机制,体现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绿色属性和价值。
“十四五”时期,随着可再生能源进入大规模、高比例、高质量、市场化发展新阶段,体制机制保障成为市场关注热点。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时璟丽接受中能传媒记者采访,对《“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中能传媒:您认为“十四五”时期引导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的核心机制是什么?
时璟丽:到“十四五”末期,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增量在全社会用电量增量中的占比要超过50%,风电和太阳能发电量实现翻倍,这就要求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等必须实现跃升发展。
自《可再生能源法》生效以来的十五年中,我国主要在发电侧实施固定电价和度电补贴政策,以此来激励可再生能源电源发展、扩大应用规模、优化开发布局和模式。“十四五”开始,结合国家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机制需要进行根本性转变。
我认为,消费侧消纳将成为引导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的核心机制。健全和强化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建立激励绿色能源消费等机制,将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电量占比目标的实现。
中能传媒:如何看待《规划》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方面的举措?
时璟丽:强化消纳责任权重,体现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全社会责任和公平承担。《规划》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并逐年提升,逐步缩小各地权重目标差异。根据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及非化石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例目标,逐年合理调整各地区和各市场主体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的责任权重,既可形成每年新增可再生能源电源的市场需求,也可为所有已建成并网项目的消纳提供保障。
此外,《规划》还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合理承担消纳责任提出方向要求,将强化权重目标分解落实,推动自备电厂、市场化电力用户等积极消纳利用可再生能源。
加强消纳责任权重评价考核,要提升机制实施的有效性。《规划》提出要加强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监测评价,以及对市场主体消纳量完成情况考核,推动纳入地方政府考核体系。
在过去两年多,针对省级完成情况监测评价体系已初步建立顺畅的实施路径,下一步的重点将聚焦在地方对各市场主体完成情况的考核方面。
此外,国家政策已明确“十四五”期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与地方能源消费总量适度挂钩,根据《“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各地区“十四五”时期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如将省级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考核体系,则将进一步提升机制落实的有效性。
构建多元并网消纳机制,持续提升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能力。未来,随着风光等波动性可再生能源在电力系统中渗透率快速增加,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消纳可再生能源将同等重要。
构建多元并网消纳保障机制,就是要激发源网荷多方来共担消纳责任,保障消纳责任的主体在电网,市场化自主消纳和分布式发电交易消纳的主体则是电源和用户,共同发力来持续提升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能力。
对于可再生能源合理利用率,将从之前的全国统一合理利用率要求的做法,转为根据各地方可再生能源发展潜力、消纳空间、可再生能源开发经济性等,依据系统整体优化的原则,建立全国和各地方合理利用率的动态调整机制。
中能传媒:《规划》从强化消费引导的角度,进一步构建绿色能源消费机制,请您谈一谈相关举措的必要性。
时璟丽:完善绿色电力证书机制,体现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绿色属性和价值。我国自2017年开始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核发和自愿认购,2019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落地后,绿证成为市场责任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的两种补充方式之一。
进入“十四五”时期,随着风光等可再生能源实现普遍平价,并越来越多地参与电力市场,原有的绿证机制设计已不能满足当前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形势和需求。更需要着眼长远,做好与碳交易等机制的衔接,并考虑未来可能与国际相关机制(绿证、碳市场、碳边境税等)的衔接需求,绿证机制亟需调整完善。
《规划》提出了几个关键点:
◆一是强化绿证的绿色电力消费属性标识功能,即绿证是认定消费绿色电力的唯一凭证。
◆二是尽快拓展绿证核发范围,2017年文件规定试点阶段可获得绿证的仅包括陆上风电和集中光伏电站,《规划》建议近期将所有合规的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都纳入,尤其是平价上网项目,不存在替代电价补贴问题,出售绿证可以相应增加收益,也是作为绿色电力的价值体现。
◆三是推动绿证价格由市场形成,2021年9月我国绿电交易市场正式启动,绿电交易的电量实行证电合一,价格由市场形成,而非绿电交易的绿证,目前采取在中国绿证认购交易平台上由发电企业挂牌、绿证买方认购,以及双方协议确定价格等方式,价格也通过市场方式形成。
建立绿色能源消费评价、认证与标识体系,引导绿色能源消费。绿色能源消费的认证与标识,在推动用能企业、个人消费绿色能源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认证与标识体系建设,是国家和地方对企业使用绿色能源生产产品制定和实施支持政策,对使用绿色能源的个人给予鼓励或奖励,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消费的前提和基础条件。
从途径上,考虑绿证机制相对成熟,且近期企业越来越关注其用电量中绿电比例、对绿电和绿证需求大幅增加的形势,先期建立基于绿证的绿电消费认证标准、制度和标识体系,再逐步扩大到绿色能源消费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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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是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新阶段、关键期、窗口期,遵循大规模、高比例、市场化、高质量发展原则,大规模是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占电力总装机的比例将超过50%,高比例为可再生能源在全社会用电量增量中的比重将达到三分之二。在市场化方面,2021年新增风光按燃煤基准价平价上网,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其他影响经济性的因素,如电力市场方面,执行燃煤基准价的执行小时数是多少,参与电力的方式,还要考虑增加的储能成本、辅助服务成本等,收益的增加则主要是可再生能源作为绿电获得的溢价收益。总而言之,今后新增的风光经济性需要更为详细的计算和评估风险。
2020年9月,我国提出“30·60双碳”目标,其后国内诸多能源企业纷纷提出落实“双碳”战略的路径和措施,加之国际上对产品用能绿色属性和碳足迹日益重视的态势,2021年用能企业对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以下简称“绿电”)和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的需求激增,同时越来越多的平价无补贴风光项目陆续并网发电,今后平价绿电项目数量、装机和电量都将快速增长。政策层面亟需理顺完善绿证机制,强化绿证的环境属性,发挥绿证在促进绿电消费、推动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落实“双碳”目标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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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时璟丽解读《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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