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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广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提出,抓紧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加快推动一批骨干电源电网项目建设,建成投产粤电花都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广东电网直流背靠背广州工程,新增骨干电源装机92万千瓦;协调推进广州开发区东区“气代煤”天然气热电冷联产、珠江LNG电厂二期骨干电源等项目建设;开工建设黄埔电厂“气代煤”电源项目;加快落实白云恒运天然气发电、从化大唐燃气发电等电源项目建设用地。推进电源项目燃气供气管道建设。
争取新增一批支撑性和调节性清洁煤电项目纳入国家、省电力规划。
提高能源资源储备能力和水平。加强电力保供,针对2022年可能出现的用电短缺问题,做好有序用电预案,督促燃煤发电企业落实存煤要求。抓紧签订落实煤炭供应合同,多渠道保障电煤供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穗府〔202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0日
广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要求,推动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以及省实施方案在我市落地落实,结合深化实施2022年以来我市出台的系列稳增长政策措施,加快发挥更大政策效应,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财政政策
(一)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力度。
1.严格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确保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办理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2022年6月30日前集中退还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以及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紧密对接国家新增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实行增量按月全额退还、存量一次性全额退还留抵税额的政策,提前做好工作准备,确保第一时间落实到位。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
3.落实广州市2022年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方案,建立市财政局、广州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跨部门协商工作机制,及时向各区调拨留抵退税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退付企业。
4.受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5.优化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流程,全面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6.各区、各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快资金分配下达,加快支付形成实物工作量,涉及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的,应履行有关程序,做好相关要素保障,确保资金一经下达即可支出。同时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更好节用裕民。
7.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清理盘活力度,除应急救灾、据实结算等资金外,9月底前未分配下达的当年预算资金,以及未使用完毕的上年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财政统筹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及时清理收回。不能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当年安排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办理收回或调整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加强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管理,严格按规定将存量资金清理上缴财政。
8.强化库款监测,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等需要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将支持留抵退税专项资金纳入直达范围,确保退税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
9.加快2022年中央和省已下达的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在6月底基本发行完毕,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已发行的专项债券项目6月底前力争全部开工。
10.加强专项债券穿透式监测,分区分项目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每月通报专项债券支出使用情况,每半月调度专项债项目进展,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遇到的问题。
11.对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建设实施等原因形成资金闲置的项目,将闲置资金按程序调整用于其他符合要求的成熟项目。对支出使用进度较慢的区或市直部门,将未实际支出额度按一定比例收回,跨区跨部门调剂至管理使用良好、剩余项目资金有效需求较多的区或市直部门使用。
12.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的有效衔接。
13.密切跟进国家和省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的政策,围绕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公共服务、老旧公用设施改造、消费基础设施等领域加快谋划储备一批专项债券项目,提前做深做细项目前期工作,及时做好我市项目储备工作,继续争取更多专项债额度。
(四)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
14.落实省的政策,优化融资再担保代偿补偿机制和降费补偿机制,对2022年市融资再担保机构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范围内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际代偿损失给予全额分担补偿,再担保费给予全额补助。
15.落实省的政策,对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业务规模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奖补,支持更多合作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
16.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充分发挥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的助农扶农作用,探索建立涉农信贷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确保贷款主体实际负担的担保费率不超过0. 8%。
17.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全年支持超3500家外贸企业。拓展产业链承保,深化银保企三方合作,创新保单融资产品,实现短期险保单融资增信保额超100亿元。
18.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机制的引导作用,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科创、涉农、小微和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
(五)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19.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工程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招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
20.加强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估,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21.落实国家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的政策规定。对未明确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鼓励按上限实施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得分。
22.鼓励推行预付款制度,对于预算单位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的,应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30%,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预算单位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六)落实社保费缓缴政策。
23.按照国家和省部署,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2022年底。
24.在落实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落实养老保险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2022年底。
25.实施制造业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补贴,2022年对市内注册、持续经营的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补贴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由企业用于社保缴费、员工待遇发放等支出。
26.简化社保缓缴办理流程,明确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地区认定标准,对生产经营困难等适用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推动实现缓缴即申即享。
(七)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27.深入实施“就业3.0版25条”政策,支持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岗位。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此前已按30%比例返还的大型企业,及时补足差额。
28.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将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大型企业,以及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行业企业,实施期限至2022年底。
29.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困难毕业生实施专项帮扶。
二、货币金融政策
(八)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
30.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
31.积极对接中央汽车企业,推动其所属金融子企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2022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6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支持。
32.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33.优化地方金融组织对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和个人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用、对贷款适当延期或展期、免除罚息、完善续贷安排。鼓励典当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无法及时办理赎当、续当的当户,不盲目做逾期绝当处理,减免逾期罚息,对其中有续当需求的当户,可先行受理续当,适当延长当户缴纳前期利息及当期续当综合费用的期限,并适当下调当费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承租企业,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调整还款计划,减免租金利息和罚息。鼓励商业保理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适当降低融资利率,延长保理融资期限和减免罚息。
(九)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
34.用足用好人民银行新增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督导和支持市属法人银行落实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增加发放涉农贷款和普惠小微贷款。
35.落实省“首贷户”贷款贴息支持政策,对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首次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给予不高于1%的贴息补助。
36.协调推动金融机构和市属国有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对符合条件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按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年化金额不超过1%的额度给予奖励。建立信贷、债券融资对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快速响应产业链核心及配套企业融资需求。推动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支付上游企业账款,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供应链应收账款融资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针对核心企业、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给予融资补贴或奖励。
37.深化供应链金融创新,积极发挥“粤信融”“中小融”“信易贷”等地方金融服务平台作用,加强与供应链产业链“核心”企业数据合作,基于真实业务数据为上下游中小企业信用赋能,便利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有效缩短应收账款账期。
38.鼓励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区适当给予企业保费补贴,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引导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助力减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逾期压力。引导行业加大力度探索银保合作。鼓励保险机构设立企业疫情险,为投保且因突发疫情导致的企业停产或停业给予一定额度赔付。
39.实施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促进计划,推广知识产权混合质押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据知识产权等新领域质押融资,年内融资超100亿元。
40.按规定落实缩短商业汇票承兑期限,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
41.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减费让利,对发放普惠小微贷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给予激励资金。
42.督促金融机构与地方金融组织做到利率、费用公开透明。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违规的情况坚决予以依法查处。持续监测金融机构2021年以来降准释放资金投向,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降准资金加大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43.对服务小微企业表现良好的地方金融组织,适当放宽其融资杠杆和来源,增强服务供给能力。
(十)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44.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
(十一)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
45.依托广州市资本市场培育系统,加大拟上市、发债企业储备,落实省企业境内外上市与产业企业债券融资方案,构建符合资本市场规律的培育机制,积极协调解决企业上市、发债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指导支持企业完善上市和发债条件,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建立科技型企业上市后备数据库,完善科技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制度。
46.鼓励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依法依规到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鼓励券商加大对企业赴港上市的服务力度,强化港股IPO企业的专业指导和深度培育。
47.继续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用好“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利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的“绿色通道”发行债券。支持跨境电商平台上的中小微企业通过标准化票据从债券市场融资。
48.支持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加快建设“科技创新专板”“专精特新板”“乡村振兴板”,建设非上市证券集中托管平台与拟上市企业综合培育平台。
49.积极推动申报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试点。
(十二)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50.加强重大项目信息向金融部门推送与共享,组织金融机构精准对接市重大项目,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中长期信贷投放力度,灵活创新金融支持方式。
51.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计划、股权计划、公募不动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等多种方式,投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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