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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防止机械伤害事故
7.1机械在运行中严禁进行检修或调整;严禁用手触摸其转动、传动等运动部位;当机械发生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机;检修、调整或中断使用时,必须将其动力断开。
7.2机械设备的传动、转动等运动部位必须设安全防护装置;各种指示灯、仪表、制动器、限制器、安全阀、闭锁机构等安全装置齐全、完好。电动机械严禁使用倒顺开关。严禁戴手套操作转动设备。
7.3砂轮机安全罩必须保持完整,砂轮片有缺损或裂纹时严禁使用;使用砂轮机时,操作人员必须站在侧面并戴防护眼镜,严禁在砂轮片的侧面打磨工件,严禁两人同时使用同一个砂轮机。
7.4空气压缩机压力表、安全阀及调节器等必须定期进行校验;气压、机油压力、温度、电流等表计的指示值突然超出规定范围或指示不正常时必须立即停机进行检修。
7.5混凝土及砂浆搅拌机进料、运转时,严禁将头或手伸进料斗与机架之间或滚筒内;料斗升起时,严禁在料斗下通过或停留;清理料坑时,料斗必须可靠固定并锁紧;检修或维护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悬挂警示牌;人员进入滚筒作业时,外面必须有人监护。
7.6喷浆机必须按作业要求调整风压,严禁空气压缩机超压运行;作业时在喷嘴的前面及左右5m范围内禁止有人;暂停工作时,喷嘴严禁对着有人的方向;处理输料管堵塞故障时,必须先切断动力源,确认输料管疏通后再重新作业。
7.7钢筋切断机操作时,严禁非操作人员在钢筋摆动范围内及切刀附近停留。带钩的钢筋严禁上机除锈。钢筋调直到末端时,操作人员应避开钢筋甩动范围。在弯曲钢筋的作业半径内和机身不设固定销的一侧严禁站人。
7.8射钉枪枪口禁止对人,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在使用结束或更换零件时,在断开射钉枪之前,严禁装射钉弹。经两次扣动扳机子弹还不能击发时,保持原射击位置30秒后,再将射钉弹退出。
8 防止火灾事故
8.1 一般规定
8.1.1临时消防设施必须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施工现场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当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必须增设临时消防设施,并定期对各类临时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与保养,禁止使用过期和性能不达标消防器材。
8.1.2现场临时设施必须符合消防设计。现场临时建筑、仓库、易燃易爆品库等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出入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的设置,临时消防系统和消防器材的配置,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及处理,必须符合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
8.1.3现场生活、办公、可燃材料库和易燃易爆品库等临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必须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必须为A级。
8.1.4在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采取防火措施。
8.1.5动火作业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
8.1.6开展滤油作业时,油系统的金属管道必须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滤油机离火源及高温设备不得过近(或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采取保温措施的,保温材料必须选用阻燃材料。
8.1.7酸性蓄电池室、油罐室、油处理室、大物流仓储等防火、防爆重点场所必须采用防爆型的照明、通风设备,其控制开关必须安装在室外。
8.2 防止焊接、切割、热处理火灾
8.2.1进行焊接、切割、热处理作业时,隔离、防护必须采用有阻燃、隔热性能的材料制作的接火盆或隔离棚(墙),并确保能够阻挡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焊渣、火花。
8.2.2进行焊接、切割或热处理作业时,必须清除焊渣、火花可能落入范围内以及作业地点周围10m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有效的隔离、防护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8.2.3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和管道在未清理干净前,严禁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或切割。
8.2.4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的工作间距不得小于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0m。乙炔瓶应安装灵敏可靠的回火防止器。
8.3 防止电线、电缆火灾
8.3.1电气线路必须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严禁电气设备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8.3.2控制室、开关室、计算机室等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屏、盘、箱、柜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缝隙)必须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难燃材料封堵。
8.3.3电缆竖井和电缆沟必须分段做防火隔离,对敷设在主控室或厂房内构架上的电缆要采取分段阻燃措施。
8.3.4在电缆通道、夹层内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在电缆通道、夹层内使用的临时电源必须满足绝缘、防火要求。
8.4 防止变压器火灾
8.4.1变压器在放油、滤油过程中,使用外接电源或真空热油循环进行干燥时,外壳、铁心、夹件及各侧绕组、储油罐和油处理设备必须采取可靠接地。
8.4.2变压器干燥现场严禁放置易燃物品,并应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
8.4.3变压器附件有缺陷需要进行焊接处理时,必须放尽残油,除净表面油污,运至安全地点后进行。
8.4.4存在以下情况时,严禁对已充油的变压器、电抗器的微小渗漏进行补焊:
8.4.4.1未制定专项方案或未进行全员安全技术交底;
8.4.4.2变压器及电抗器的油面呼吸不畅通;
8.4.4.3焊接部位在油面以上;
8.4.4.4焊接部位油污未清理干净;
8.4.4.5未采取气体保护焊或断续的电焊。
8.4.5变压器干燥使用的电源及导线必须经负荷计算,电路中应有过负荷自动切断装置及过热报警装置。
8.5 防止汽机油系统火灾
8.5.1油系统禁止使用铸铁、铸铜阀门,法兰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
8.5.2油管道法兰、阀门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必须及时消除,严禁漏油渗透至下部蒸汽管、阀门的保温层。
8.5.3润滑油、密封油系统投运时,主油箱上的排烟风机必须投入运行,必须定期检查油管道和主油箱中的含氢量。当含氢量大于1%时,必须查明原因并及时消除。
8.5.4机组试运期间必须对油系统渗漏情况定期检查,机组油系统设备或管道发生漏油必须停机处理。
8.5.5事故排油阀必须设两个串联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必须设在距油箱 5m 以外的地方,手轮布置在零米地面以上,并有两个以上的通道,操作手轮不得加锁,且挂有明显的“禁止操作”标识牌。
8.6 防止燃油罐区火灾
8.6.1储油罐或油箱的加热温度必须根据燃油种类严格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加热燃油的蒸气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
8.6.2油罐区、输卸油管道必须有可靠的防静电安全接地装置,油罐区应设置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并定期测试接地电阻值。
8.6.3油区内易着火的临时建筑必须拆除,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8.6.4禁止携带和穿着易产生火花和静电的工具和服装进入燃油罐区。
8.7 防止制粉系统火灾
8.7.1试运期间,制粉系统发生漏粉时必须及时消除漏粉点,清理积粉,严禁明火作业。
8.7.2进入制粉系统内作业前必须确认无可燃气体的存在,消除静电;系统外至少应有两人监护,监护人应能直接看到作业人员。
8.8 防止输煤皮带火灾
输煤系统调试过程中应确保永久消防水、火灾报警系统已投用,若确实无法投用,应配备足够的临时消防设施并安排专人沿皮带进行巡视检查。严禁将带有火种的煤送入输煤皮带。
8.9 防止脱硫吸收塔火灾
8.9.1脱硫防腐工程用的原材料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原材料必须按生产厂家提供的储存、保管、运输技术要求入库储存分类存放,并应配置灭火器等消防设备,设置严禁动火标志。
8.9.2脱硫防腐材料储存和施工场所禁止使用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用电设施。
8.9.3脱硫吸收塔防腐施工区必须进行全封闭硬质隔离,设立警戒线,并在显著位置挂警示牌,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现场监督,人员进出必须实名登记,未经允许的人员、材料禁止进入作业场地。在作业区10m范围内严禁动火作业。
8.9.4脱硫防腐施工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必须穿棉制衣服,禁止穿带有铁钉的鞋子。
8.9.5脱硫系统防腐施工时,区域内禁止其他施工作业。
8.9.6脱硫系统防腐施工时,作业区必须配备足量的灭火器或接引双路消防水带,并保证消防水随时可用。
8.9.7收塔和烟道内部防腐施工时,必须预留2个以上出入孔,保持通道畅通,并设置2台及以上防爆型排风机进行强制通风。
8.9.8在已完成防腐施工的吸收塔筒壁外动火作业时,必须封堵吸收塔上的人孔、管口和烟气进出口。
8.9.9吸收塔及烟道内的脚手架应铺设钢脚手板,严禁铺设木、竹脚手板;禁止堆积物料,作业用胶板和胶水,即来即用,人离物尽。
8.9.10施工人员撤离现场时,必须清理现场、消除热源、回收易燃废弃物、断开电气设备电源。
9 防止放炮(爆破)事故
9.1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爆破作业:
9.1.1距工作面20m以内的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
9.1.2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
9.1.3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
9.1.4硐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9.1.5地下爆破作业区的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的;
9.1.6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9.1.7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9.1.8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或工作面支护损坏的;
9.1.9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9.1.10光线不足、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
9.1.11未按要求作好准备工作的。
9.2露天和水下爆破装药前,遇以下恶劣气候和水文情况时,禁止爆破作业,所有人员必须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9.2.1热带风暴或台风即将来临时;
9.2.2雷电、暴雨雪来临时;
9.2.3大雾天,能见度不超过100m时;
9.2.4现场风力超过8级,浪高大于1.0m时;
9.2.5水位暴涨暴落时。
9.3非长大隧道掘进爆破时,起爆站必须设在硐口侧面50m以外;长大隧道在硐内的避车洞中设立起爆站时,起爆站距爆破位置不得小于300m。竖井、斜井等掘进爆破,起爆时井筒内严禁有人。地下爆破距爆破作业面100m范围内照明电压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9.4用爆破法贯通洞室,两工作面相距15m 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设置警戒,待双方作业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可起爆。间距小于20m 的两个及以上平行、立体洞室中的一个洞室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应通知相邻洞室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9.5禁止在杂散电流大于30mA的工作面或高压线射频电源危险范围内采用普通电雷管起爆;雷雨天禁止任何起爆网路连接作业。
9.6装药警戒区内禁止携带烟火等火源以及手持式或其他移动式通讯设备;禁止钻残孔,在残孔附近钻孔时应避免凿穿残留炮孔;禁止在警戒区临时集中堆放大量炸药;禁止将起爆器材、起爆药包和炸药混合堆放或违规存放;禁止冲撞起爆药包;禁止炎热天气将爆破器材在强烈日光下暴晒;炮孔装药必须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禁止往孔内投掷起爆药包和敏感度高的炸药。
9.7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9.8各类爆破作业,人员未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警戒人员未到位、安全起爆条件不具备时,禁止起爆。
9.9露天浅孔、深孔、特种爆破,爆后未超过5min禁止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min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地下开挖工程爆破后,经通风吹排烟、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等待时间超过15min后,方准许作业人员进人爆破作业地点。
9.10处理盲炮时禁止无关人员进人警戒区;禁止强行拉出或掏出炮孔中的起爆药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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