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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国家能源局印发《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项重点要求》

2022-06-24 09:38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电力安全生产电厂事故国家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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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防止场内车辆伤害事故

10.1 驾驶员必须充分确认周围环境安全后方可实施作业。严禁作业时将身体部位探出车外,离开车辆时必须携带钥匙并摘档、拉手刹。驾驶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酒后严禁实施作业。

10.2 严禁车辆违规载人载物、人货混装、超速行驶,严禁违规举升人员、载人配重,叉车载物若遮挡驾驶员视线必须倒车低速行驶。

10.3 车辆在坡道上停放、装卸作业时,必须拉手刹并固定车轮,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

10.4实施大件运输、大件转场时,必须制订搬运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专人负责,事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

10.5在货场、厂房、仓库、窄路等处严禁倒车,转弯时必须有专人指挥。实施复杂、狭窄场地,临边,临近带电体及线路等危险区域(路段)作业时,必须划定明确的作业范围,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禁止无关人员从作业区域穿行。

10.6作业前,必须提前确认路基、边坡满足安全作业要求;悬崖陡坡、路边临空边缘必须设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墩、挡墙等防护设施,并确保夜间有充足照明。

10.7 应根据恶劣气候、气象、地质灾害情况及时启动车辆作业预警,必须加强大型活动用车、作业用车和通勤用车管理,制定并落实防止重、特大车辆伤害事故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 防止淹溺事故

11.1 水上作业平台周边必须设置防护栏杆,人员上下通道必须设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多条安全通道。

11.2 水上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穿救生衣、防滑鞋,并配备救生工具和足够的照明设施。

11.3 临水作业前必须探测水深,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牌、围挡和其他警戒标识。严禁擅自移动或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标志、警示牌等。

11.4 施工过程中必须监测水位变化,围堰内外的水头差必须在设计范围内,筑岛围堰必须高出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0.7m以上。

11.5 水上围堰必须设置水上作业警示标志和防护栏,夜间河道作业区内必须布置警示照明灯,在靠近航道处的作业区必须设置防止船舶撞击的装置。

11.6 基坑、顶管工作井周边必须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和设施,避免坑内出现大面积、长时间积水,并设置防护盖板或围栏,夜间必须设置警示灯。

11.7 隧道内反坡排水时,抽水设备排水能力必须大于排水量20%以上并且有备用设备,抽水设备必须有备用电源。

11.8 当发生强降雨可能造成地下工程透水时,必须暂停隧道施工作业;恢复作业时,必须经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作业。

12 防止灼烫事故

12.1开展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焊工工作服、焊工防护鞋、工作帽和焊工手套。电焊作业必须戴好焊工面罩,热切割作业必须戴好防护眼镜。

12.2化学作业人员开展配置化学溶液、装卸酸(碱)等工作时,必须正确穿戴耐酸(碱)服、橡胶耐酸(碱)手套、防护眼镜(面罩)及防毒口罩。

12.3在无可靠隔离措施的情况下,严禁在已投入使用的酸碱等腐蚀性液体设备或管道的阀门、法兰等部件附近作业或停留。

12.4严禁在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地方存放酸、碱等危险化学品。

12.5在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区周围或下方有作业人员时,动用明火或进行焊接作业必须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12.6试运人员或检修作业人员工作时,严禁站在化学液体、热力汽水可能喷泄的方向。冲洗盛放化学品的液位计时,必须站在液位计的侧面;松解法兰时,严禁正对法兰站立。

12.7试运期间对热力汽水管道及附件进行检修作业时,必须办理工作票;制作的临时堵板相关参数必须经计算确定且固定可靠。

13 防止有限空间作业中毒和窒息事故

13.1施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有限空间进行识别,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

13.2必须根据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呼吸器、防毒面具、通讯器材、安全绳索等防护设施和应急装备,严禁在作业人员不熟悉应急救援方法、应急物资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施工。

13.3 有限空间作业前应遵守下列规定:

13.3.1必须对管理人员、监护人员、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和培训,严禁在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未掌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操作技能的情况下实施作业。有限空间监护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13.3.2 作业前必须实施围挡封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13.3.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并确认相应的防护措施,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13.3.4 作业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有效隔离。

13.3.5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气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必须在作业开始前30分钟内实施。未对存在易燃易爆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进行通风、检测、评估的情况下,严禁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13.3.6 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必须明确联络信号,信号不明,严禁作业。

13.3.7进入有盛装或者残留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的有限空间前,必须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严禁在危害物料未清除、未经检测合格的情况下组织作业。

13.3.8进入有毒、缺氧有限空间中进行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面罩、移动式监测和报警仪器、通信设备、照明及应急救援设备等个人防护用品。

13.4有限空间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3.4.1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必须对氧气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等指标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进入自然通风换气效果不良的有限空间,必须采取机械连续通风,严禁使用纯氧通风。作业中断间隔超过30分钟,恢复作业前必须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13.4.2 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害环境作业过程中摘下防护面罩及安全防护绳。

13.4.3 监护人员必须在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发现有限空间气体环境发生不良变化、安全防护措施失效和其他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采取措施协助作业人员撤离。

13.4.4 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报警,严禁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必须做好自身防护,佩戴适用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等。

13.5 作业完成后必须进行人员和设备的清点,确认无误后方可关闭进出口及解除本次作业前采取的隔离、封闭措施。

14 防止管道吹扫事故

14.1吹管临时系统必须经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14.2无特种设备制造资质单位生产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禁止接入吹管临时系统使用。

14.3临时管道、临时设备部件及密封件等焊接焊口必须进行100%无损检测,靶板前焊口必须采用氩弧焊打底。

14.4 高、中压主汽门的临时封堵装置必须安装牢固、严密,并经隐蔽验收合格。

14.5吹管临时控制门必须靠近正式管道且垂直安装在水平管段,并搭设操作平台,实现远方操作,具有中停功能,且要具备防止临时控制门无法闭合的措施。

14.6集粒器必须靠近再热器水平安装,并搭设便于清理的操作平台;布置在汽机房时,再热冷段管道必须进行清理,并验收合格。

14.7 吹管系统投入使用前,必须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调试单位联合验收合格。

14.8 吹管范围必须设置警戒区,专人巡护、值班。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吹管临时控制门,工作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14.9 吹管临时系统必须有防止人员烫伤的保温措施和可靠的防火措施,备足消防器材,严禁使用易燃材料。

14.10 拆装靶板前,必须与当值人员联系,确认吹管临时控制门已切断电源,关闭临时门的旁路门,并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再次开启临时门时,必须确认靶板更换人员已经离开。

14.11 检查辅助蒸汽系统吹扫效果时,作业人员严禁站在管道的正下方和阀门、焊口的正面。

15 防止烟囱、冷却塔筒壁施工事故

15.1烟囱、冷却塔筒壁施工必须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管理,必须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5.2烟囱和冷却塔筒壁施工时必须划定危险区域,设置围栏、悬挂警示牌。危险区的进出口处必须设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

15.3烟囱和冷却塔出入口必须设置安全通道,搭设安全防护棚,施工人员严禁在通道外逗留或通过。

15.4在未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危险区内严禁存放材料、半成品及设备。

15.5烟囱、冷却塔的施工平台、操作架荷载严禁超过设计值。操作平台采用50mm厚的木板并固定牢靠,人员严禁集中在一侧工作,材料、器具等必须分散、均匀堆放。操作平台、平桥四周应设高1.2m的双道栏杆,并设置阻燃安全网。

15.6平台上必须配备适量的灭火装置或器材。严禁在平台上堆放易燃物。在平台上进行电焊或气割时,应选择适当位置并采取防火措施。

15.7冷却塔平桥的提升必须统一指挥,在平桥及系统提升过程中,升降机及平桥均严禁使用,提升后必须与井架卡牢。

15.8在操作架下层工作时,应从指定地点上下,严禁随意攀越,且上、下过程不得失去保护。内外操作架必须拉设全兜式安全网。

15.9筒壁采用翻模施工时,最上层承力层混凝土强度小于2MPa严禁浇筑混凝土。其上节混凝土强度未达到6MPa以上严禁拆模。

15.10筒壁采用爬模时,新浇混凝土的强度必须达到1.2MPa及以上。支架爬升时,附墙架穿墙螺栓受力处的新浇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10MPa以上。

15.11烟囱、冷却塔筒壁施工过程中无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交叉作业,上道工序未验收合格严禁下道工序施工。

15.12混凝土强度未达到模板拆除设计要求时,严禁拆除模板。

16 防止锅炉、汽机大件设备吊装事故

16.1 一般规定

16.1.1吊装作业前,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吊装作业过程中,专业技术负责人和起重机指挥必须在现场。

16.1.2吊装作业时必须采取防风、防雨雪、防冻措施,夜间作业时必须采取照明措施。

16.1.3吊装作业前,必须进行悬停试验,并确认吊装机械制动可靠及各机构正常。

16.1.4安装用施工通道、操作平台和安全防护设施不合格时,禁止吊装。

16.1.5设备就位后,未确认连接牢固,禁止人员上下,严禁卸载摘钩。

16.2 防止发电机定子吊装事故

16.2.1需现场配制的起吊门架、铺设轨道、专用吊具,必须经设计计算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6.2.2桥式起重机强度和主梁垂直静挠度、轨道梁挠度、主厂房结构强度和排柱垂直度不满足要求的,利用起重机原有起吊系统吊装时,必须对传动系统起吊能力进行核算后,方可利用桥式起重机吊装。

16.2.3采用液压提升装置吊装的,必须在钢绞线使用根数、次数及外观、性能状况,钢绞线垂直度及受力状况,吊装梁水平度,与带电物体安全距离等满足要求后,方可吊装。

16.2.4吊装及平移应低速平稳,无特殊情况禁止停顿或变速。定子在空中有摆动时禁止起重机械动作。

16.2.5吊装机械供电必须设置专用电源,吊装关键位置必须全程监视。

16.2.6吊装完成后,桥式起重机及运行轨道必须经检查和恢复后,方可继续使用。

16.3 防止锅炉受热面吊装事故

16.3.1专用吊耳必须经检查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新购入或大修后的手拉葫芦必须经拉力试验合格并签证后方可使用。

16.3.2受热面组件及临时加固设施必须经确认合格并签证后,方可吊装。

16.3.3吊装管道时,捆绑钢丝绳必须设置可靠的防滑措施。

16.3.4链条葫芦上下吊钩受力应在一条轴线上,起重能力在5t及以下的允许1人拉链,起重能力在5t以上的允许2人拉链,不得随意增加人数猛拉。

16.3.5链条葫芦接钩、就位时,必须在受热面上加设保险钢丝绳,停顿时必须使保险钢丝绳承载。未加设保险钢丝绳并定期检查,且未横向固定牢固的设备,禁止长时间临时吊挂。吊挂钢丝绳必须有防焊接击伤和热切割灼伤措施。

16.3.6钢梁必须经核算合格、棱角处采取防割伤钢丝绳措施后,方可用于设备临时吊挂。

16.3.7起吊组合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必须在物件上拴挂溜绳。

16.3.8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禁止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半径范围之外。无法错开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隔离措施。

16.4 防止除氧器吊装事故

16.4.1吊装滑移时,除氧器滑移路线的基础必须满足承力要求,滑道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及铺设必须符合滑移要求。

16.4.2除氧器支座落在滑道上后,必须确认落点牢固后,方可进行起重机械卸载。

16.4.3千斤顶使用时动作应相互协调、升降平稳,严禁倾斜和局部超载。

16.4.4除氧器一端落在滑道上开始拖运时,另一端起重机操作必须保持同步,起重机钢丝绳保持受力竖直。

16.4.5滑移过程中遇到卡涩时,在未查明原因的情况下,严禁强行拖拽。

16.5 防止锅炉板梁吊装事故

16.5.1吊装作业前,板梁必须经验收合格,吊耳位置必须满足板梁挠度和起重机械载荷分配要求,吊耳受力方向、型式和强度必须经过核算满足要求。

16.5.2翻转板梁时,必须采取起重机械防冲击措施。禁止同一机械主副钩配合翻转板梁。

16.5.3风力大于等于五级(8.0m/s~10.7m/s)时,禁止板梁吊装。

16.5.4板梁抬吊时必须控制起重机械的起升同步性,监测板梁的水平度和与锅炉钢架的安全距离。

16.5.5板梁吊装时,吊装机械严禁与其他起重机械或建构筑物干涉。吊装过程下方禁止有人。

16.5.6板梁就位后,必须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

16.6 防止锅炉汽包吊装事故

16.6.1锅炉钢结构、顶板梁安装验收合格,具备承载条件后,方可进行汽包吊装。

16.6.2吊装作业前,汽包外观、几何尺寸、就位方向及吊点的形式、位置和捆绑方式必须经核查正确,材质、焊缝必须经检验合格,吊装用卷扬机、滑轮组、导向滑轮或液压提升装置以及承重钢结构、受力支撑点等必须经校验、检查合格。

16.6.3采用卷扬机吊装时,必须监护卷筒钢丝绳排列状态和钢丝绳通过导向滑轮状态,并防止钢丝绳与其他物件摩擦,导向滑轮还应加油润滑、降温。

16.6.4采用液压提升装置吊装需要长时间停顿时,必须将安全夹持器锁紧、电源切断,并派专人监护。

16.6.5汽包吊装区域内严禁电焊、切割作业。吊装过程中汽包、钢丝绳、滑轮或钢绞线等必须与带电物体保持安全距离。

16.6.6倾斜吊装时,汽包的倾斜角度和位置变化严禁超过吊装要求,各起吊机械严禁超载,汽包严禁与锅炉钢架碰撞。

16.6.7汽包需水平位移时,必须设置平移装置,平移应缓慢、同步,各受力点符合强度要求。

16.6.8汽包就位后,必须在确认连接牢固,吊杆螺母采取防松措施后,方可卸载摘钩。

17 防止太阳能热发电施工事故

17.1施工前,必须检查有无危险地段、电气线路及其他障碍物等。

17.2吊装集热器和定日镜时,必须使用专用吊索具并拴好溜绳。

17.3镜片存放或搬运时,禁止使其焦点或焦线对着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易于受热损坏的物品。

17.4进行集热器回路气压试验前,必须对压缩气体的爆炸冲击波和易碎物抛射距离进行计算。

17.5进行集热管注油后的调试前,必须将保护膜清理干净。

17.6集热器进行调试和维修时,物品和车辆等禁止处于焦点或焦线位置。

17.7注油作业前,必须做好导热油毒性防护。进行涉及导热油的作业时,必须穿戴防护服和防护面罩。清理导热油滤网时,必须按相应程序降温降压,并有运行人员指挥。

17.8储热罐注油和注熔盐作业时,必须制定防止烫伤措施。在含有氮气密封装置的系统作业时,必须制定防止窒息措施。

18 防止液氨储罐泄漏、中毒、爆炸事故

18.1氨制冷相关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严禁使用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储罐、管道、法兰、阀门等。

18.2液氨储罐区必须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严禁在受崩塌、滑坡、地基沉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部位选址,且不得设置在道路转弯下坡部位。选址必须与人口密集区域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同时应考虑在事故情况下,因风向不利对厂外人口密集区域、公共设施、道路交通干线的影响。

18.3氨区场所必须远离火源,氨区控制室和配电间出入门口不得朝向装置间。

18.4氨区必须设置避雷装置,罐区入口、卸车、充装等场所必须设置静电释放装置,易燃物质的管道、法兰等必须要有防静电接地措施。氨区所有电气设备、配电柜、照明灯具、事故排风机等必须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设备或采取防爆措施。

18.5液氨储罐区必须设置视频安全监控系统、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联动装置。在发生危险时能通过报警、联锁装置自动保护、自动泄压、自动排放、自动喷淋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18.6在储罐四周安装水喷淋装置,当储罐罐体温度过高时自动淋水装置应启动,防止液氨罐受热、爆洒。氨储存箱、氨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氨气吸收装置。

18.7液氨系统必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液氨储罐应设置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等安全附件,且必须定期校验;低温液氨储罐应设温度指示仪。

18.8液氨运输必须选用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并签订专项运输协议。

18.9液氨槽车卸氨时,必须在现场划分安全区域,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禁未装阻火器的机动车辆进入氨区。

18.10卸氨时流速和压力必须符合操作规程并安排专人观测液氨高压储罐液位,液位不应大于其径向高度的50%~80%,液位接近80%时应停止充装,严禁使用软管卸氨。

18.11氨区严禁吸烟、带火种,严禁穿戴铁钉鞋、穿化纤衣物进入氨区。人员进入储罐区前,必须释放静电。操作时,应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18.12液氨储罐、管道、法兰、阀门必须定期检查和检修;空罐检修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罐内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严禁在存有液氨的罐体上实施动火作业。

19 防止输电线路工程深基坑中毒窒息事故

19.1 深基坑内作业应坚持“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深基坑内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在深基坑内作业过程中,必须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19.2 深基坑内作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严禁在坑内使用燃油动力机械设备。

19.3 人工挖孔桩基础施工时,严禁作业人员乘用提土工具上下;坑内作业禁止超过2人,每次作业禁止超过2h,严禁在坑内休息。

19.4 开挖过程如出现地下水异常(水量大、水压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在未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和方案前,严禁擅自施工。

19.5 基坑内基础混凝土暖棚养护时,必须采取监控措施和通风措施后方可作业。

19.6 掏挖桩基础时,坑上应设监护人。发生中毒窒息事故时禁止盲目施救。

20 防止输电线路工程倒塔事故

20.1 杆塔组立施工,必须对拉线、地锚计算校核,并通过验收。

20.2 杆塔组立施工时,严禁使用不匹配的地脚螺栓与螺帽,组塔前必须将所有地脚螺栓佩带上螺帽。

20.3 在杆塔的关键部位塔材缺失、螺栓未紧固的情况下,严禁进行架线作业。

20.4 架线作业前,必须对放线段塔脚板地脚螺栓与螺帽的匹配进行检查、对塔脚板地脚螺拴双螺帽进行紧固、对铁塔螺栓进行复检紧固,对拉线和地锚进行检查。

20.5 非平衡挂线施工时,必须在设置反方向临时拉线、对受力地锚及拉线进行检查、确认拉线受力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耐张杆塔紧线作业。

21 防止抱杆倾倒事故

21.1 抱杆组塔施工前,必须对主要受力工具进行检查,严禁以小代大或超负荷使用。

21.2 抱杆的拉线、地锚必须经过计算校核并通过验收。

21.3 严禁利用树木或外露岩石等承力大小不明物体作为受力钢丝绳的地锚;临时地锚必须采取避免被雨水浸泡的措施。

21.4 抱杆系统布置情况未经检查严禁开展组塔作业,座地抱杆底部必须坚实稳固平整。

21.5 杆塔组立起立抱杆作业,严禁使用正装法。

21.6 抱杆吊装塔材时,严禁超负荷吊装。

21.7 构件起吊和就位过程中,严禁调整抱杆拉线;座地抱杆高度超过其设计独立起升高度时,必须安装附着件。

22 防止输电线路跨(穿)越施工事故

22.1 跨越高速铁路、高速公路、110千伏及以上带电线路、江河航道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专家审查论证后,方可施工。

22.2 跨越带电线路架线搭设跨越架,必须验算新建线路在跨越架搭设处风偏距离;搭设跨越架时严禁在架体内侧攀登,严禁搭设过程中监护人缺位。

22.3 跨越架的拉线、地锚必须经过计算校核,跨越架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跨越架强度必须能够承受牵张过程中断线的冲击力。

22.4 跨越架(防护网)搭设至拆除全过程必须设专人看护,严禁人为破坏。

22.5 设备运行单位必须将带电线路“退出重合闸”后,方可开展跨越不停电电力线路施工。

22.6 穿越带电线路展放导引绳、牵引绳及导线,必须设压线滑车,严禁二道保护缺位。

22.7 跨越带电线路牵引导线,必须验算牵引绳、走板、导线对封顶网安全距离,必须验算封顶网在事故状态下对被跨带电线路安全距离,严禁放线过程中随意调整张力,严禁突然加大或减缓牵引速度造成导线跳动。

22.8 跨越带电线路紧线时,所在耐张段两端耐张塔导线开断后必须完成压接,严禁开断后临锚过夜。

22.9 在进行跨越档两端铁塔的附件安装时,必须采取二道防护措施,锚线必须采取防止跑线措施。

22.10 跨越不停电电力线路施工期间,施工人员严禁在跨越架内侧攀登或作业,严禁从封顶架上通过。

22.11 停电、送电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严禁采用口头或约时停电、送电;在未接到停电许可工作命令前,严禁任何人接近带电体。

22.12 跨越档附件未安装完毕前,严禁拆除跨越架(防护网)。严禁将跨越架整体推倒拆除。

22.13 跨越停电线路工作间断或过夜时,严禁拆除作业段内的工作接地线;施工结束后,严禁未经现场施工负责人检查即拆除停电线路上的工作接地线。

22.14 跨越江河施工,严禁未配备救生设备乘坐船舶或水上作业。

23 防止输电线路工程索道运输作业事故

23.1索道架设严禁跨越居民区、工厂、铁路、航道、等级公路、高压电力线路等重要公共设施。

23.2自制部件、装置必须经检验、试验且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3.3严禁直接将工作索从绳盘上解圈展放。

23.4索道架设后,必须在牵引设备、金属支撑架处安装可靠的临时接地装置。

23.5 货运索道禁止超载使用,严禁载人。

23.6 索道下方、受力内侧严禁站人。

23.7索道运行时,必须保证通讯畅通,对于任一监护点发出的停机指令,必须立即停机,待查明原因且处理完毕后方可继续运行。

23.8钢丝绳出现故障必须停机处理,排除高空故障必须有严格的安全措施。

23.9长期停运的索道重新启用前,必须经调试、检查且试运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3.10索道拆除时,严禁带张力直接剪断承力钢索。

24 防止临近带电体作业事故

24.1 在与带电设备不满足安全距离、未采取停电措施、未落实绝缘隔离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严禁开展施工作业。

24.2 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导线做接地线或短路线。

24.3无论高压设备是否带电,严禁作业人员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作业。

24.4 对停电设备验明无电压后,必须立即进行短路接地。凡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部位必须装设接地线或合上专用接地开关。在靠近电源进线处母线上装设接地线后,方可在停电母线上工作。

24.5 电缆及电容器接地前必须逐相充分放电,星形接线电容器的中性点必须接地,串联电容器及与整组电容器脱离的电容器必须逐个多次放电,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外壳必须放电。

24.6 严禁在未采取防止静电感应、电击措施的情况下,传递临时试验线或其他导线以及拆装接头;进行高压验电必须使用合格的、符合电压等级的验电设备,穿戴与带电设备电压等级相匹配的绝缘手套、绝缘鞋。

24.7 高压开关柜内手车开关拉出后,隔离带电部位的挡板封闭后禁止开启,打开开关柜柜门前必须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严禁检修人员擅自改变设备状态。

24.8 未明确开关柜内母线布置方式及设备状态前,严禁开启母线桥小室盖板。严禁检修人员脱离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的监护范围开展作业。

24.9 在带电体附近搬运工器具及材料时,必须与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4.10 带电体附近使用的高空作业平台、起重机械、挖掘机等机械设备必须控制平台、起重臂、挖斗的角度及长度,并可靠接地,设专人监护;在行驶中严禁打开操作平台、起重臂、挖斗等。

24.11 临近带电体组立杆塔,靠近带电体一侧使用的控制绳必须采用绝缘绳。

24.12 在带电体附近组立杆塔时,铁塔塔腿吊装完成后必须立即将临时接地引下线与接地网进行可靠连接。

24.13 在带电体附近使用施工机具、工器具,金属外壳必须可靠接地。

24.14架线施工时,跨越带电线路档的两端必须安装接地滑车并可靠接地。

25 防止陆上风电机组设备场内运输及施工事故

25.1 防止风电机组设备场内运输事故

25.1.1 风电场内不满足运输条件的路桥改造、加固、验收前,运输道路的边坡塌方、边坡挡墙支护不牢等安全隐患未消除前,禁止运输风电机组设备。

25.1.2 未确认运输车辆制动系统安全可靠前,禁止运输风电机组设备。

25.1.3 当使用装载机作为风电机组设备运输车辆的辅助牵引时,必须设专人统一指挥,并确保牵引钢丝绳、挂钩或插销等安全可靠,且牵引钢丝绳周边严禁人员通过和逗留。

25.1.4 风电场内各主要路口及危险路段内必须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标识和防护设施。

25.1.5 恶劣天气和照明不足情况下,或恶劣天气后未对运输道路进行隐患排查的,禁止运输风电机组设备。

25.2 防止风电机组设备吊装事故

25.2.1 吊装专项施工方案未严格按要求编审批,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禁止作业。

25.2.2 设备与起重机吊臂之间的安全距离必须大于500mm。

25.2.3禁止使用超过安全使用周期的风电机组设备专用吊带,且每次使用前都必须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25.2.4超过四级风(5.5~7.9m/s)时,禁止吊装叶片和叶轮;超过五级风(8.0~10.7 m/s)时,禁止吊装塔架和机舱。

25.2.5 雷雨季节,风电机组设备主吊车机体外壳必须接地且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Ω;叶片吊装就位后,必须及时连接避雷引下线并确保与机舱、塔架避雷引下线、接地网可靠连接。

25.2.6风电机组设备主吊车地基承载力和地面平整度必须满足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25.2.7风电机组设备主吊车采用履带起重机铺设路基箱时履带纵向中心线必须与路基箱中心线保持重叠,禁止履带纵向边沿处于路基箱接缝处。

25.2.8风电机组设备主吊车采用全地面起重机时,行驶地面的承载力必须大于起重机的接地比压和轴荷载,使用支腿作业时,所有轮胎必须离地,整机保持水平状态,回转支承安装平面的倾斜度不大于1%。

25.2.9 设备吊装工作完成后,必须按照厂家说明书及时将叶片桨距角调节至抗涡激模式,叶片处于顺桨状态,叶轮转子处于机械锁定状态,直至空运转测试开始。

26防止海上风电施工事故

26.1 防止风电机组设备场内运输事故

26.1.1海上风电机组设备运输前应安排技术人员现场踏勘航线、了解现场作业环境,参与运输方案的制定。运输方案必须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26.1.2船舶必须经安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场,并向监理单位等相关方报验,取得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等相关方签字确认的入场许可手续。船机锚泊系统应满足现场施工安全需要。

26.1.3 船舶起锚和抛锚作业时必须做好海缆保护措施。作业前,应通过安全技术交底的形式,书面将海缆路由坐标告知各施工船舶,并要求施工船舶在进行抛锚作业的时候,抛锚位置应远离海缆。

26.2 防止海上起重吊装事故

26.2.1海上吊装专项施工方案未严格按要求编审批,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禁止作业。

26.2.2海上风电施工人员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穿戴救生衣等防护措施。

26.2.3 海上风力发电机组打桩、吊装作业时,应着重防范溜桩、穿刺等导致船舶、海上设施或平台失稳的情况。作业前应对施工场区地勘资料进行分析,并做好扫海和平台站位选择。

26.2.4严格按照操作手册做好桩腿插桩、保压等技术操作,施工过程派专人观察桩腿压力变化,同时还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26.2.5 起重船的纵倾应满足起重机的安全作业要求,横倾任何情况均不应超过5°。前、后锚机的锚缆(链)受力均匀。调载系统及备用调载泵的状态和能力正常。

26.2.6 海上风力发电机组吊装应注意叶轮组对工装(俗称“象腿”工装)的检查和验收,确保“象腿”焊接质量;叶轮吊装时要做好“溜尾"过程的配合,起吊前应关注气象信息(台风、大风、洋流浓雾、暴雨等)等影响,起吊时注意风速变化和现场缆风绳的设置。

26.2.7 设备吊装工作完成后,必须按照厂家说明书及时将叶片桨距角调节至抗涡激模式,叶片处于顺桨状态,叶轮转子处于机械锁定状态,直至空运转测试开始。

26.3 防止风电机组设备安装事故

26.3.1施工人员必须与塔筒、机舱和叶轮保持安全距离,应站在潜在的坠落区域以外。上部塔筒和机舱安装时,施工人员只允许在下段塔筒内部,并且位于法兰水平高度以下部位,直到塔筒或机舱就位。

26.3.2 在轮毂内工作期间,必须锁定变桨机构。

26.3.3 叶片就位时,不得将身体伸出轮毂。叶片变桨时,作业人员应与其保持安全距离。

26.3.4 舷外摘挂钩时,要有防坠措施。

26.3.5 禁止在朝下的叶片上去除人孔盖,防止人员和工器具等坠落到叶片内部。

26.3.6 在机舱内工作期间,必须锁定齿轮箱高速轴;必须将安全带系挂在机舱锚固点上,防止高处坠落。

27 防止泥石流、滑坡、崩塌事故

27.1工程建设场地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后,方可开展下阶段工作。

27.2评估工作结束后两年,工程建设仍未进行,必须重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27.3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工程建设方案有较大变化时,必须重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27.4评估工作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各类地质灾害体的危险性和危害程度,逐一进行现状评估,对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的以及本身可能遭受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分别进行预测评估。

27.5生产区域、生活营地严禁选址在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如生产区域、生活营地选址在项目可研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之外的,必须对选址区域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27.6开工前必须做好设计交底工作,包括安全交底和环保交底。

27.7施工期产生的开挖料和弃渣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要求运到指定暂存场和渣场,严禁随意堆放和丢弃。

27.8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单位必须在汛前、汛后、持续降雨后和特殊工况(如地震、台风、北方冻前和冻后等)下组织进行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28防止水电工程压力管道安装事故

28.1钢管现场存放必须垫稳并采取防倾倒、滚动及变形的措施。

28.2钢管运输时,人员严禁靠近受力的钢丝绳和滑车,严禁进入破断可能回弹的区域,严禁在可能倾翻的下侧停留。

28.3钢管洞内卸车和运输牵引的主地锚钩采用预埋锚杆固定的,正式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载荷试验,以验证其承载能力。竖井或斜井内运输钢管时,所有人员严禁进入钢管下部。

28.4钢管吊运时,应计算出其重心位置,确认吊点位置。翻转时应先放好旧轮胎或木板等垫物,工作人员应站在重物倾斜方向的对面。翻转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冲击。

28.5钢管调整与组装使用的千斤顶及压力架等应牢固可靠,应有防坠落、防倾倒等措施。钢管吊装对缝时,严禁将身体伸入或扒在管口上。钢管上临时焊接的脚踏板、挡板、压码、支撑架、扶手、栏杆、吊耳等,焊后应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28.6用于支撑拆除的自制台车和作业平台,必须经过专门设计计算,并经检查、空车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经常检查其可靠性和稳定性。

28.7压力钢管安装所使用的起重工具,如手拉葫芦、滑车、卡具、钢丝绳等,必须经检查合格,且安全系数符合规定。

29 防止竖(斜)井载人提升机械安装和使用事故

29.1竖(斜)井上下人员的专用提升设施,未经设计并验收合格的,严禁使用。竖(斜)井载人罐笼使用前必须对防坠器进行动作试验。

29.2竖(斜)井载人提升设备基础承载力必须满足设备说明书的要求。提升设备必须设置过卷装置、过速装置、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联络装置、速度限制器、防止闸瓦过度磨损时的报警和自动断电的保护装置、防坠器、缓冲绳等安全设施,并定期检修保证其安全可靠。

29.3升降人员前,必须经过空车试运,并对钢丝绳、安全设施进行检查,严禁超载运行。井口接罐地点必须设置牢固的活动栅门,由专人负责启闭。接罐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上下井的人员必须服从接罐人员的指挥。通向井口的轨道应设阻车器,阻车器的阻爪严禁在阻车时自行打开。

29.4检修井筒或处理事故的人员,如需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须装设保护伞和栏杆,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提升容器的速度严禁大于0.15m/s。

29.5竖井载人提升机必须配备应急备用电源,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应急通讯设备。

30防止地下工程开挖作业事故

30.1严禁在超前地质预报和安全监测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进行地下工程开挖。

30.2每循环开挖时初期支护必须及时跟进,严禁在初期支护未跟进或跟进未完成的情况下进行下循环开挖钻爆作业。

30.3洞深超过5倍洞径时必须采取机械通风,并进行气体检测。

30.4 TBM、盾构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熟识设备各项信号,未经专项培训和允许,严禁操作或调试设备。

30.5有轨运输出渣洞室,要加强轨道路基养护。牵引设备牵引能力必须满足隧道最大纵坡和运输重量要求,运输不得超载。纵坡大于2.5%的隧道,牵引设备在停靠时必须设置前后限位器及防撞设施。

30.6 TBM、盾构机刀具检查和更换,需选择地质条件好、地层稳定的地段,并关闭相关工作系统。开仓换刀时,严禁仓外人员进行转动刀盘、出渣和泥浆循环等危及仓内人员的操作。

30.7 TBM、盾构施工进、出洞必须制定地层稳定加固和降水措施,对沿途受影响范围的道路、建筑物等必须进行监测,并结合反馈的监控数据及时调整掘进方式。

30.8TBM、盾构掘进中必须严格按照掘进参数和地质状况动态控制土仓或泥水仓内外压力平衡和排放量。掘进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止螺旋输送机发生喷涌的措施。

30.9 严禁洞口边坡不稳定时进洞开挖。

30.10大断面洞室全断面开挖或扩挖必须自上而下分层进行,下层开挖需在上层开挖支护完成且监测围岩变形稳定后进行。

30.11地下多洞室同时施工的工程,必须结合开挖支护的进度,建立有效的沟通联络,控制相互间的距离,保证施工安全。

30.12竖井和斜井施工系统锚喷支护须紧跟开挖工作面及时施工,施工中需加强安全检查,发现变形、裂缝和掉块时,须立即停止施工,撤离作业人员。

30.13竖井和斜井施工必须做好洞口防护,导井口除溜渣外必须封闭,严禁上下同时作业,扒渣作业人员要系好安全带防止坠落导井。

30.14岩爆易发生洞段必须建立岩爆监测、预报和分析系统,制定相应应对措施。施工时选派有经验作业人员,密切观察岩石表面剥落和监听岩石内部声响。岩爆发生时必须立即停机避让,等岩爆强度基本平静下来再进行处理。

30.15隧道内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平均气温超过28℃时,必须根据不同部位温度程度,采取措施降低温度后再施工。

30.16有涌水突泥风险的洞室,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涌水突泥对洞室结构产生破坏。同时要注意涌水的含泥量,防止排水管被堵排水不畅。对涌水突泥量较大的洞室,必须结合突泥进行整治。

30.17有涌水突泥风险的洞室,必须加强围岩变形和地下水监测,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30.18瓦斯洞段必须配置专业瓦斯检测人员和仪器,加强对易积瓦斯部位、不良地质地段、机电设备及开关附近,以及爆破作业前后的瓦斯检测。对浓度超限的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要求处理。

30.19瓦斯隧道必须持续通风,停工时必须做好瓦斯隧道的封闭,停工期间不能停止通风。复工前必须进行瓦斯检测及相关通风系统设备检查,安全符合要求后再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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