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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完善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机制
(十九)完善煤炭清洁开发利用政策
科学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根据煤炭矿区设置规划和资源环境承载力,合理确定煤炭生产开发规模和强度,着力推进煤矿智能化发展,实现煤炭清洁生产,清洁利用。利用好国家矿井优化系统支持政策,按照绿色智能煤矿建设标准体系,健全煤矿智能化技术、装备,加大技术人才培养。利用煤矸石、矿井水等资源综合利用及矿区生态治理与修复支持政策,加大力度支持煤矿充填开采技术推广应用,鼓励利用废弃矿区开展新能源及储能项目开发建设。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绿色智能煤矿等优质产能和保供煤矿的环保、用地、核准、采矿等相关手续。科学评估煤炭企业产量减少和关闭退出的影响,研究完善煤炭企业退出和转型发展以及从业人员安置等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社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二十)建立煤电清洁高效转型政策
在电力安全保供的前提下,统筹协调有序控煤减煤,推动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保供需要,加强煤电机组与非化石能源发电、天然气发电及储能的整体协同。统筹推进煤电节能降耗改造、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充分挖掘现有热电联产企业供热潜力,鼓励在合理供热半径内的存量凝汽式煤电机组实施热电联产改造,在允许燃煤供热的区域鼓励建设燃煤背压供热机组。有序推动落后煤电机组转应急备用或等容量替换,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加大燃煤自备机组节能减排力度,原则上不新增企业燃煤自备电厂。支持利用退役火电机组的既有厂址和相关设施建设新型储能设施或改造为同步调相机。研究推进火电领域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应用,试验示范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二十一)完善油气清洁高效利用机制
提升油气田清洁高效开采能力,推动炼化行业转型升级,加大减污降碳协同力度。鼓励油气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发展可再生能源和建设分布式能源设施,在油气田区域内建设多能融合的区域供能系统。持续推动油气管网公平开放并完善接入标准,在满足安全和质量标准等前提下,探索输气管道掺氢输送、纯氢管道输送、液氢运输等高效输氢方式。鼓励传统加油站、加气站建设油气电氢一体化综合交通能源服务站。(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中石油青海油田公司)
九、健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安全保供体系
(二十二)完善能源预测预警机制
依托国家能源生产、供应和消费信息系统,建立全省能源综合监测预警体系,督促电网、油气管网及重点能源供应企业建立能源供应监测平台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加强能源运行监测分析,开展能源预测预警的监测评估能力建设,提高预测预判能力。健全能源供应风险应对机制,完善极端情况下电力保供应急预案,提升电力保供能力和安全可靠运行水平。(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中石油青海油田公司,西部管道兰州输气分公司)
(二十三)建立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综合防御体系
建立煤电机组退出审核机制,承担支持电力系统运行和保供任务的煤电机组未经许可不得退出运行,根据机组性能和电力系统运行需要经评估后转为应急备用机组。建立健全全省应急安全保障电源体系,重点开展西宁市坚强局部电网建设。推动落实应急调峰和备用电源实施方案,建立完善“本地电源分布平衡、应急自备电源托底、应急移动电源补充”的应急安全电源体系,确保极端情况下电力可靠供应。督促相关单位定期开展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做好预案修订和定期评估工作,增强应急保障能力。落实电力安全生产、运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加强电力运行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完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控体系,加强电力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二十四)健全能源供应保障和储备应急体系
统筹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能源供应安全保障,优化能源储备设施布局,完善煤电油气供应保障协调机制。加快形成政府储备、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生产经营库存有机结合、互为补充,实物储备、产能储备和其他储备方式相结合的石油储备体系。健全煤炭产品、产能储备和应急储备制度,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煤炭应急储备体系。制定天然气储气调峰设施运营管理办法,建立地方政府、供气企业、管输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各负其责的多层次天然气储气调峰和应急体系。制定煤制油气技术储备支持政策。完善煤炭、石油、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探索建立氢能产供储销体系。按规划积极推动流域龙头水库电站建设,提升水库储能、运行调节和应急调用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中石油青海油田公司)
十、建立支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科技创新体系
(二十五)建立清洁低碳能源重大科技协同创新体系
完善省级重点实验室体系,积极推进绿色低碳和高碳汇领域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对标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组优化要求,持续推进筹建多能互补绿色储能国家重点实验室。积极推进“百兆瓦储能实证研究基地”建设,为大规模储能系统集成应用和工程实证等提供关键平台基地支撑。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产学研用体系,鼓励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产业上下游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十六)建立清洁低碳能源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创新机制
依托大型新能源基地等重大能源工程,开展风光水储多能互补、智能电网、储能、可再生能源与氢能集成利用关键技术研究。探索开展干热岩等非常规能源资源规模化开发利用技术。开发和提升锂电配套产品智能制造、高端锂产品制备、全固态锂电池、高能量密度锂电池、废旧锂电池回收再利用等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开展电子级多晶硅、高效电池组件及半导体用硅基特气制备技术研究。开展熔盐、反射镜面、支架、保温材料等光热装备制造产品研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
(二十七)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科技创新激励政策
探索改革项目立项机制,瞄准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关键技术和“卡脖子”问题,采用“揭榜挂帅”制,面向全国征集执行单位,汇聚国内优势科研力量,突破我省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核心技术。实行“帅才科学家”制度,由“帅才科学家”主导进行任务凝练、团队组建、经费分配和成果集成等,财政科技资助经费实行总量定额管理,不断创新支持模式。(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
十一、建立支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财政金融政策保障机制
(二十八)建立支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清洁低碳能源项目、能源供应安全保障项目,将符合条件的重大清洁低碳能源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对接协调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和现有低碳转型相关基金支持我省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利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化石能源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等。推动清洁低碳能源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开展市场化投融资,研究将清洁低碳能源项目纳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地区纳入国家农村能源供应基础设施、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建筑节能等项目补助范围,利用省级清洁取暖奖补资金稳步推动我省供暖清洁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十九)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金融支持政策
完善清洁低碳能源行业企业贷款审批流程和评级方法,充分考虑相关产业链长期成长性及对碳达峰、碳中和的贡献。鼓励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具有显著碳减排效益项目的支持。将有上市意愿且发展前景较好的绿色企业纳入我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按照“一企一策”、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大上市挂牌辅导力度。优先推进绿色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首发(借壳)上市挂牌,推动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相关金融机构建立专属审批机制、专门服务部门、专业服务团队及专项激励约束机制,切实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能力、提供有效金融服务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证监局)
十二、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合作
(三十)举办“一带一路”清洁能源发展论坛
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弘扬创新、绿色、开放理念,举办“一带一路”清洁能源发展论坛,构建和谐、包容的能源合作伙伴关系。围绕助力全国能源结构转型、降碳减排,以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契机,以省部共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为牵引,以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为目标,共谋发展,推动清洁能源产业实现集群化发展,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行业引领性、品牌美誉度的交流合作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十一)充分利用国际要素助力省内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依托国家公园论坛、国际生态博览会等平台,在清洁能源、生态环保等领域加强与能源国际组织交流合作,推动能源国际合作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深化能源技术装备领域合作,重点围绕高效低成本可再生能源发电、智能电网、氢能、储能、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开展联合研究及交流培训。充分利用国家层面多双边合作机制,对接国际先进规则及标准,鼓励企业开展新能源产业、新能源汽车制造等领域投资合作,赴境外设立聚焦绿色低碳领域的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多种方式灵活开展绿色产业投资合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外事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青海证监局)
十三、完善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治理机制
(三十二)健全能源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对照国家清洁低碳能源标准体系,进一步推动企业实施可再生能源发电、储能、氢能、清洁能源供热以及新型电力系统等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鼓励行业协会、企业等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能源领域绿色低碳产业指导目录,建立和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技术标准及相应的碳排放量、碳减排量等核算标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十三)深化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
深入实施《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推动简政放权,继续下放或取消非必要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优化能源领域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破除制约市场竞争的各类障碍和隐性壁垒,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能源领域。优化清洁低碳能源项目核准和备案流程,简化分布式能源投资项目管理程序。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综合能源服务项目多部门联审机制,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三十四)加强能源领域监管
加强对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相关能源市场交易、清洁低碳能源利用等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的能源市场秩序。稳步推进能源领域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加强对有关企业在规划落实、能源供应保障、公平开放、运行调度、服务价格、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监管。健全对电网、油气管网等自然垄断环节企业的考核机制,重点考核有关企业履行能源供应保障、科技创新、生态环保等职责情况。创新开展综合能源服务、新型储能、智慧能源等新产业新业态监管方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中石油青海油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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