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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力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电力设施,是指已建和在建的发电、变电、储能、电力线路、电力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包括计量装置、负荷控制装置、充换电设施等。
新型电力系统,是指以确保能源电力安全为基本前提,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电力需求为首要目标,以坚强智能电网为枢纽平台,以源网荷储互动与多能互补为支撑,具有清洁低碳、安全可控、灵活高效、智能友好、开放互动基本特征的电力系统。
有序用电,是指在电力供应不足、出现突发事件等情况下,通过经济手段、技术方法、行政措施,依法控制部分用电需求,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工作。
需求响应,是指用户对实施机构发布的价格信号或激励机制作出响应,并改变电力消费模式的一种参与行为。
源网荷储互动,是指用户自愿将可瞬时切除的可中断负荷以及储能设施接入电网安全稳定控制系统或者电力负荷控制系统,在电网故障或者电力供应能力不足情况下对可中断负荷和储能设施直接快速控制,实现与电源、电网互动协调,确保电网安全有序可靠运行。
可中断负荷,是指在电网高峰时段或者紧急状况下,电网企业通过电力负荷管理装置可以直接中断而不产生人身伤害和影响电力安全的部分负荷。
特高压密集通道,是指由不少于两条±80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特高压直流线路组成,且两相邻特高压直流线路极导线间最小间隙不大于100米的重要输电通道。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的电力企业,包括电力生产企业、供电企业和售电公司。
电力生产企业,是指依法从事电能生产,将水能、化石能源、核能以及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转换为电能的企业。
供电企业,是指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输配电网,拥有电网资产,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负责电网调度运行、提供输配电服务、向其供电营业区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企业。
售电公司,是指通过电力市场进行电力交易,向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的电力市场主体,是指电力生产企业、供电企业、售电公司、用户等符合准入条件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电力交易的主体。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浙江省电力条例(草案)》的说明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孟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浙江省电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电力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安全稳定的电力供应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近年,我省积极推进电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力构筑安全、绿色、高效的现代电力产业体系,取得积极进展。截至2021年底,全省电力总装机10857万千瓦,拥有1000千伏变电站3座,±800千伏换流站2座,500千伏变电站52座,变电总容量12885万千伏安,线路长度9700公里,220千伏公用变电站363座,变电容量17283万千伏安,线路长度21823公里。2021年全省全社会最高负荷、用电量分别达到10022万千瓦、5514亿千瓦时,全省用电户数3100多万户。
同时,“双碳”目标的提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工作的不断深入,对我省电力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亟需通过加快地方立法,进一步明晰相关目标定位和责任权属:一是弥补现有法律、行政法规滞后性、局限性的需要。《电力法》自1995年12月颁布以来,至今未能全面修订,已难以有效支撑地方电力发展实践;我省现行电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功能单一,亟待出台一部综合性电力立法,将我省电力改革创新实践成果予以制度化。二是促进电力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的需要。当前我省经济正全面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电能服务主要矛盾已由单一解决电能短缺矛盾向系统满足安全、低碳、优质、价廉的能源供应与服务需求,解决能源结构问题转变。《条例》立足打造清洁低碳、安全可控、灵活高效、智能友好、开放互动的新型电力系统,有利于从法律层面为我省能源转型发展提供依据,推动能效水平提高和绿色低碳发展。三是提升电力安全保供能力的需要。新时期我省电力发展面临负荷规模大、外来电占比高、自然灾害频发多发等难题,发电侧、需求侧随机性增大,新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不断出现,《条例》出台有利于建立健全电力保供机制,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力度,强化突发情况应对能力,维护供用电秩序稳定。四是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我省电力市场建设尚处于初期,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良莠不齐,亟需打造规范、公平、透明、高效的市场环境,《条例》鼓励各类主体参与市场建设,明确各方关系和责任义务,保障用户合法用电权益。五是实现电力和数字化融合发展的需要。《条例》出台有利于推动能源电力数字化改革,以坚强智能电网为枢纽,实现源网荷储互动与多能互补的一体化。
综上所述,有必要通过制定《浙江省电力条例》,发挥法治固根本、利长远的作用,为促进电力事业发展、电力安全运行,维护使用者用电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二、《条例(草案)》制订过程
《浙江省电力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计划中的初次审议项目。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省司法厅于2021年11月组建了立法起草工作专班。
《条例》起草过程中,我们对现行能源、电力领域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进行了系统梳理,整理编印了国家颁布的27部电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河北省电力条例,天津市、青海省等9省市供用电条例;浙江省内19项相关政策与规范性文件。
《条例》征求意见过程中,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开门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有关精神,于2022年1月底向相关厅局、电力企业、协会、委内处室征求意见,并在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共收到省级单位、各设区的市发改委、企业、委内处室等反馈意见151条。经认真研讨和系统梳理,形成《条例(草案)》修订稿。
4月7日,省人大常委会李学忠副主任一行来我委,对《条例》立法进展有关情况开展调研。根据会议精神,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并于4月15日经第12次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上报省政府审查。
今年4月以来,省司法厅会同我委赴杭州、宁波、绍兴、湖州、台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书面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意见,召开立法协调会、专家论证会等。6月1日,省司法厅会同我委向省人大财经委汇报了《条例(草案)》立法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形成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2022年7月15日,省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电力规划与建设、电力生产与运行、电力供应与使用、电力设施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六十八条。草案内容涵盖电力事业发展各个环节和各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促进能源低碳发展。一是《条例(草案)》明确电力事业应当遵循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原则,把提高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占比,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二是《条例(草案)》强化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和收购的制度设计,要求增强电网对新能源和多元主体的接纳能力,构建多元协同发展的清洁能源供应体系;三是《条例(草案)》要求供电企业提高电网智能和储能水平,增强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并补充了发电企业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处理措施。(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二)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一是《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二是《条例(草案)》首次明确储能作为电力设施参与源网荷储友好互动,新增了储能发展应当根据不同地区对电源、电网系统灵活调节能力的需求,合理布局建设,引导储能安全、有序、市场化发展等相关内容。三是《条例(草案)》规定了采用市场化手段引导用户主动参与等方式,增强电力系统抗风险能力的内容。新增了电力负荷和可中断负荷管理的内容,要求对新(扩)建的工商业电力用户,应当在受电工程项目设计环节界定可中断负荷范围。支持可中断负荷建设项目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步验收、同步投产。(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三)推动电力体制改革。一是《条例(草案)》明确了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鼓励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主体与周边用户直接交易,建立健全售电公司动态管理和信用评价机制,明确鼓励和支持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二是《条例(草案)》明确了电力交易机构为电力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电力市场主体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及时提供有关信息,电力交易机构、电网调度机构、售电公司应当无歧视披露有关信息。三是《条例(草案)》新增了供电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无歧视地向电力市场主体提供各类供电服务,不得拒绝用户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提供普遍服务的电力企业予以补偿。(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四)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一是《条例(草案)》新增了电力需求响应、可中断负荷相关规定;并对电网调度机构根据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和事故限电序位表进行限电处置的内容作了要求。二是《条例(草案)》强化了电力设施保护措施,专章规定了电力设施保护有关内容。将电网设施统一为电力设施,明确了线树矛盾的处理,建立了线路保护区内的植物与电力线路导线小于安全距离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的植物修剪、采伐和相关补偿机制。将危害电力设施的禁止性行为细化罗列,增强可操作性;三是《条例(草案)》回应电力线路保护中的新问题,对保护区范围内无人机放飞、滑翔伞、翼装飞行等活动进行规范。(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一条)
(五)提升电力营商环境。一是《条例(草案)》明确政府和电力企业应当依据不同发电类型和用户需求,为电源、电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产创造条件。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条例(草案)》新增了制定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园区用电政策,为解决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收费难的问题,鼓励供电企业接受委托代理电费收取以及相关费用结算相关内容。二是《条例(草案)》在便民服务措施和保护用户权益方面,对电力企业提供便捷服务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要求供电企业应当公示信息、简化业务办理流程;要求供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交易中心为用户提供查询服务;延续了供电企业应当迅速处理供电故障,及时恢复正常供电的要求;新增了供电企业应当限时办理用电业务的内容。三是《条例(草案)》在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和运维方面,要求开关站、配电站不应当设在地势低洼、可能积水的场所,并通过明确住宅小区内相关供配电设施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电企业承担,达到规范设施移交和管理的目的。四是《条例(草案)》回应了社会反映强烈的充电设施需求,规定新建或者改建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公共建筑等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者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以保障民生之所需。(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
(六)提高电力数字化水平。《条例(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能源电力数字化改革,要求电力企业做好信息安全防护、检测评估和电力公共数据的开放与共享等工作。《条例(草案)》结合我省电力用户信息采集系统建设实际,要求供电企业运用网络通信等技术手段,实行远程抄表、计费,并将用电信息采集和分析等手段用于异常检查,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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