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供电企业按照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中断供电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报告本级电力管理部门;按照前款第(七)至(十)项规定中断供电的,应当事先报经本级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款第(四)项窃电行为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因供电设施检修、用户违法用电或者执行有序用电方案等原因,需要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供电企业对特定用户中止供电或者限电不得影响其他用户的正常用电,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公共安全。
引起中止供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电。
第四十一条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以及安全责任范围的分界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供用电双方的约定确定。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对各自负有安全责任的供电设施定期检查、检修或者试验,及时消除电力运行和电能质量隐患,确保安全平稳供电和用电。
第四十二条用户对其设备的用电安全负责。用户应当预防用电设备安全事故发生;用电设备危及人身或者电力运行安全时,应当立即检修或者停用。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多路电源、自备电源或者采取非电性质应急安全保护措施。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电网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电力。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多路电源、自备电源或者采取非电性质应急安全保护措施。供电企业应当在技术上予以指导和协助。
重要电力用户由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对用户受电装置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开具书面整改通知书,并督促用户及时整改用电安全隐患。
第四十三条供电企业对用户实行抄表收费,以经强制检定合格并正常运行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结算收费依据。供电企业应当运用网络通信等技术手段,实行远程抄表、计费。
用户对用电计量装置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以委托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用电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电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
用电计量装置出现计量差错时退补电量、电费的核算以及检定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与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供电企业应当加强用电信息采集和分析,发现用电信息异常的,及时对相关电力设施和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检查。
第四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预留配套电力设施用地和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用途、位置。
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应当符合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开关站、配电站应当按照管理和性质的要求分室独立设置,且应当设在地面一层或者以上,不应当设在地势低洼、可能积水的场所。
对住宅小区的增容改造,需要在住宅小区内增加配电设施布点的,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法定主体与供电企业协商确定;需要在公共区域增加配电设施布点的,依法报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新建住宅小区共用供配电设施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给供电企业负责管理。办理移交手续之后,住宅小区内相关供配电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电企业承担。
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法定主体负责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负责办理移交手续。小区共用供配电设施移交至供电企业前,设施运行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产权所有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防、通信等部门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与改造,建立数字化充电设施监管平台。
新建或者改建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公共建筑等场所,应当同步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者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公共停车场应当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新建、改建码头工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设船舶充电设施。
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公共建筑等场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指导小区业主委员会、商业综合体和公共建筑的业主,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者利用周边公共场所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管理地方标准、技术规范。
第四十八条供电企业在抄表收费、电网安全巡查中涉及用户设备时,可以对用户设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状况;
(二)保安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
(三)事故预防方案和措施;
(四)继电保护和自动控制装置、调度通信装置等运行状况;
(五)并网电源、自备电源运行状况;
(六)其他需要依法检查的内容。
用户设备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用户应当及时予以消除。供电企业应当提供技术指导。
第四十九条因供电企业运行维护责任的原因导致出现家用电器等损坏时,供电企业应当在接到用户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现场勘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供电企业应当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进行工程建设、城市绿化、采矿许可等涉及电力设施的,应当征求同级电力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电力线路保护区(含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地下、水底电缆保护区,下同),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1000 千伏交流和 800 千伏直流以上的特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以及计算最大弧垂、最大风偏后的安全距离,由省电力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确定。
第五十二条电力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对依法确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公告,并组织电力企业和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设立、维护安全警示标志。
公告前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已有的植物确需予以修剪、采伐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植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相应一次性补偿,并就已修剪植物可能危及电网设施安全时的再次修剪义务,以及不再在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网设施安全的植物等事项,与该植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签订协议。具体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公告后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对违反本款规定需要依法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采伐的植物,不予补偿。
第五十三条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发现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植物与电力线路导线的间距小于安全距离的,应当告知植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修剪义务。植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修剪义务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进行修剪,并不对被修剪植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予以补偿。
在遭遇台风、特大暴雨(雪)、地震、泥石流、冰冻等紧急情况时,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或者妨碍电力设施建设的植物,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先行修剪、采伐;紧急情况消除后,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植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给予相应补偿。
依照前款规定采伐林木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还应当在紧急情况消除后五日内将采伐林木情况报告所在地林业管理部门。
涉及古树名木和其他濒危、稀有植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铁路、公路、港口、航道等经营管理单位与电力企业应当共同推进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公路建筑控制区、港口与航道保护区等和电力线路保护区重叠范围内的地下管沟或者管廊建设和应用,最大限度减少交叉跨越,保障交通运输、电力等基础设施安全。
第五十五条通信、广播电视等线路设施以及地下管沟或者管廊与电力线路设施之间确需交叉跨越、搭挂的,后建方应当征得先建方的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线路安全。
第五十六条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护,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止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对电力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护、抢修,不得破坏用于电力设施抢修的设备和器材。
因维护、抢修电力设施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的,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维护、抢修电力设施应当尽可能避免对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十七条对于违法施工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或者导致供电异常的,责任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力企业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八条禁止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从事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海上作业。
确需进入海底电缆保护区内从事海上作业的,海上作业者应当与海底电缆所有人、管理人协商,就相关的技术处理、保护措施和损害赔偿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海上作业钩住海底电缆管道的,海上作业者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不得擅自将海底电缆管道拖起、拖断或者砍断,并报告所在地海洋管理部门或者海底电缆管道所有人、管理人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海上作业者应当放弃船锚或者其他钩挂物。
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发电厂、变电站(所)、换流站(接地极址)围墙外侧3米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二)在发电厂、变电站(所)、换流站(接地极址)围墙外侧5米内堆放或者焚烧谷物、草料、木材、稻秆和油料等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三)在火力发电设施水工建筑物周围100米的水域内游泳、划船,以及捕鱼、炸鱼等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四)以封堵、拆卸等方式破坏与电力生产运行有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道等设施;
(五)擅自拆装、破坏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及配套设施;
(六)其他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以及其他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范围内,放飞风筝或者其他空中漂移物以及未采取固定措施敷设塑料薄膜、彩钢瓦等遮盖物;
(二)在35千伏以下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基础外缘向外延伸5米的区域内或者110千伏以上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基础外缘向外延伸10米的区域内取土、堆土、开挖、打桩、钻探或者倾倒酸、碱、盐等化学腐蚀物质;
(三)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在电缆竖井、电缆沟道中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垃圾、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品,擅自在电缆沟道中施放各类缆线;
(五)在特高压密集通道范围内种植杉木林、油松等易燃树木;
(六)堆砌、填埋、取土导致电力设施埋设深度改变,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堆砌物体、抬高地面高程、增加建筑物(构筑物)高度导致安全距离不足;
(七)擅自攀爬电力设施,或者擅自在架空电力杆、塔等电力设施上搭挂各类缆线、广告牌等外挂装置;
(八)排放导电性粉尘、腐蚀性气体等造成电力设施损害;
(九)擅自打开或者损坏电力设施箱门、电缆盖板、井盖;
(十)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放飞和滑翔伞、翼装飞行等活动。因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测绘等作业需要进行相关活动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近日,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河北南网新能源参与省间电力现货市场入市名单(截至2024年3月22日),详情如下:
1-2月,全国各电力交易中心累计组织完成市场交易电量9446.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0.7%,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为61.7%,同比持平。其中,全国电力市场中长期电力直接交易电量合计为7480.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8.5%。2月份,全国各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完成市场交易电量4160.5亿千瓦时,同比下降4.2%。其中,全国电
2月20日,在江苏年后首次绿电交易中,无锡市轩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售出一笔98兆瓦时分布式光伏绿电电量。这是江苏省首笔分布式光伏绿电交易。2023年12月,江苏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开展2024年电力市场交易的通知》,明确省内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在具备绿证核发条件并申请成功后可参加月内绿电交易。近
高比例新能源渗透情景下火电企业竞价策略研究对保障火电企业运营和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智能体建模框架,建立电力现货市场仿真模型和机组自学习决策模型。其中,环境模块建立了考虑源荷双侧不确定性的风光火储多方参与的电力现货市场出清模型;智能体模块将火电机组投标决策过程刻画
一图读懂|《陕西省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湘潭发电公司调整优化生产经营策略,打响提质增效稳增长攻坚战,全力提升企业综合效益。1至2月,该公司全额获取容量电费,2月发电量环比增长13.3%。该公司全面建立生产经营联动机制,以“经营快报”为日抓手,坚持利润日管控和燃料日调度;以“周生产经营工作调度会”为周抓手,制定增发策略
浙里办“电力交易服务”功能操作解读--百问百答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3月11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发布关于印发《陕西省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明确,新型储能指除抽水蓄能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并对外提供服务的电化学、压缩空气、全钒液流、飞轮等形式的储能项目。新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湖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4年3月湖南电力市场交易概况。月度绿电双边协商交易成交电量3.69亿千瓦时,峰、平、谷时段平均价差2.94分/千瓦时。月度新能源集中竞价交易成交电量10.58亿千瓦时,峰、平、谷时段平均价差-0.69分/千瓦时。月度省外燃煤电量面向售电公司集中交易成交电量7.80
2024年2月市场化交易加权均价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拟列入2024年(3月第1批)广西电力市场交易发电企业交易单元准入名单的公示,公示时间:2024年3月4日至2024年3月6日。详情如下:关于拟列入2024年(3月第1批)广西电力市场交易发电企业交易单元准入名单的公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国家能源局发布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118号建议的答复。其中提出,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加强绿电、绿证市场和碳市场的衔接,推进电碳市场互通互认,形成节能降碳合力。详情如下: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118号建议的答
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以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交易格局为目标,充分发挥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在电力市场建设过程中的议事协调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议事机制,充分体现市场各方意愿,为市场各方积极参与电力
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国能发监管〔2023〕57号),对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的运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观茶君学习后,深感该文件抓住了电力交易机构运行的核心问题,迈出了削弱单一主体对电力交易机构控制力、促进交易独立规范运行的关键一步。(来
7月13日至14日,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南方区域省级电力交易机构在贵州电力交易中心讨论并集中修编《2023年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贵州电力现货市场按日商业结算试运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实施方案》进行把脉。会议上,来自各交易机构的专业人士各抒己见,对《实施方案》中业务场景进行
近日,在南方能源监管局、海南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的指导下,海南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首次会议顺利召开,南方能源监管局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选举了首届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议了《海南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行实施方案》《海南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和《关于选
华东能源监管局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过程中,始终坚持聚焦“根在基层,体察实情”,通过主题教育为群众办实事,深化“民呼我为”实践探索,服务区域内电力用户对绿色能源交易的迫切需求,进一步优化长三角区域营商环境。长三角地区外向型企业众多,希望用绿电生产来增强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4月19日印发《浙江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市场运营监管指引(试行)》,文件指出,交易机构应当规范市场注册管理,统一注册服务流程、服务规范、要件清单、审验标准等,明确受理期限、接待日、公示日。不得出现以下情形:(一)为不符合市场注册条件的企业办理市
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工作部署,西北能源监管局于近日印发通知,部署开展陕宁青三省(区)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情况督导检查。依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西北局组织辖区各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按要求梳理报送落实许可制度相关管理技术措施实施情况,上年度并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期,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推动电力交易机构开展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797号),积极稳妥扩大绿电和绿证交易范围,更好体现可再生能源的环境价值,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通知》指出,推动电力交易机构开展绿证交易。绿色电力证书是绿色电力
近期,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推动电力交易机构开展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797号),积极稳妥扩大绿电和绿证交易范围,更好体现可再生能源的环境价值,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通知》指出,推动电力交易机构开展绿证交易。绿色电力证书是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的唯一凭证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期,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推动电力交易机构开展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797号),积极稳妥扩大绿电和绿证交易范围,更好体现可再生能源的环境价值,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通知》指出,推动电力交易机构开展绿证交易。绿色电力证书是绿色电力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征求《浙江电力中长期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5份现货市场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浙江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实施细则》中提出,现阶段,采用“日前报价、时前出清”的模式组织调频市场交易。调频服务提供者在竞价日(D-1)申报调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征求《浙江电力中长期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5份现货市场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浙江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中提到,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应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其中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征求《浙江电力中长期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5份现货市场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浙江电力中长期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为维护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规范平稳运行,中长期交易设定最低和最高限价
近日,浙江能源监管办组织召开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规则配套细则编制座谈会,持续推动浙江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浙江省电力调控中心、浙江电力交易中心、省内主要发电集团及售电公司等细则编制单位参会。会议听取了各编制小组关于浙江电力中长期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浙江电力
本周四的直播,黄师傅借浙江新分时电价政策落地的契机,回溯浙江自2020年起至今的分时电价政策,梳理了一下浙江工商业用户近4年来经历过的各种分时时段和分时电价系数。在本次的分时电价调整中,时段和浮动系数都有很大的调整,也牵动着很多分布式光伏以及工商业储能项目的心。但除此之外,已经明确在
近日,浙江能源监管办组织召开了2024年度浙江电网运行方式汇报会。浙江能源监管办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并讲话,浙江省能源局有关负责人应邀出席会议。会议听取了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浙江电网运行后评估情况及2024年电网运行方式安排的汇报。会议重点分析了2024年电力供需形势、电力电量平衡
2月22日,从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了解到,今年1月,浙江全社会用电量551.6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1.7%。其中工业用电量354.79亿千瓦时,同比增长94.72%。细分来看,十一大行业中,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用电量同比分别增长87.35%、60.62%,增速均超过6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公共服务及管理组织行业用电
根据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版)、2024年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等文件。自2024年1月起,市场化交易的价格按单一价格形成,不再单独约定尖峰、高峰、低谷价格,零售用户套餐统一为单一价套餐。对于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电网公司在结算时会根据浙江省分时电价相关政策要求将“单一价”
在日前浙江召开的“新春第一会”上,传递出了“开局就要奔跑起步就要跃进”的信号。而回望春节这个特殊的假期,就可以看出浙江奋斗的姿态,正在奋力实现“开门红开门好开门旺”。今年春节假期,浙江一批重大项目选择不停工、一批重点企业选择不停产,简称“两重不停”。(来源:微信公众号“浙电e家”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印发2024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到,用足用好国家绿证抵扣能耗政策,鼓励支持市场主体购买绿证,绿证对应电量不纳入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允许符合条件的新上项目通过购买绿证等形式,落实能耗平衡方案。推动全省工商业用户进入
一图读懂|关于调整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