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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能源网获悉,山东省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印发《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中提到,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自愿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施工建设的,除正常建设安装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水务局、水利局)、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116号)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制定了《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能源局
2022年8月1日
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11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家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坚决清理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行为,推动降费减负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减轻市场主体不合理负担,通过强化标本兼治,建立健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
(一)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不得转嫁企业和用户。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企业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明确取消时间,不得无限期收取。
(二)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自愿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施工建设的,除正常建设安装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三)清理取消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在建筑区划红线内运行维护等方面正常产生的费用,明确计入定价成本后,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单位不得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合理收益,特别是在用户工程竣工后,以检验费、试验费、验收费、开通费、接入费、增容费等各种形式、名目收取费用。
(四)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要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要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将自用电费转嫁给终端用户,将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费用在电费中加价,以及超过规定的允许最大上浮幅度提高供电价格等。
(五)清理规范其他不合理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取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严禁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严禁在收费清单外收取其它费用。
三、工作步骤
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由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建(城管、公用事业、水务、水利)、能源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地要紧盯水电气暖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确保取得实效。自查自纠工作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排(2022年8月10日前)。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了解本行政区域内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具体情况和问题,摸排查清投诉举报线索,系统梳理,逐项分析,并填写附表 1、2。国办函﹝2020﹞129号文实施以来(2021年3月1日至今)清理规范水电气暖收费项目和金额情况,请填写附表3。
(二)集中整改(2022年8月20日前)。各地要根据调查摸排情况,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举一反三提出整改措施。调查摸排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价格行为线索,按程序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置。
(三)工作总结(2022年8月31日前)。各市将自查自纠情况(水电气暖领域)及对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的意见建议形成报告,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可单独直接上报供电领域意见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是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相关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市发展改革、住建(城管、公用事业、水务、水利)、能源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优势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政策问题,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协同共治的工作格局。自查自纠中遇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部门、单位从源头加强整改,积极构建涉企收费监管长效机制。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市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深化公用事业价格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改价格〔2021〕469号)相关政策要求,切实将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工作成效。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市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深入解读相关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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