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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2-08-30 13:14来源:内蒙古能源局关键词:煤矿煤矿安全煤矿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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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能源网获悉,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实施办法》等三项制度意见的通知。

其中《内蒙古自治区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实施办法》中提到,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应遵循“企业主体、 属地监管、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工作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源头管控,通过超前辨识预判、提前预警、远程监管监察、精准现场检查等措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风险隐患化解消除在萌芽之时、 成灾之前。

详情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实施办法》等三项制度意见的通知

内能安监字〔2022〕1006号

各盟市能源局,相关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各煤矿企业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自治区能源局组织对《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分类精准监管监察实施办法(试行)》(内煤安字〔2020〕44号)、《内蒙古自治区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实施办法(试行)》(内煤安字〔2020〕6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内煤安字〔2021〕35号)三项制度进行修订。现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企业征求意见,请于自治区能源局官网上公告后15日内将修改意见反馈至自治区能源局。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实施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实施办法》

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2年8月29日

(联系人:张立其,联系电话:0471-6659310)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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