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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锂矿等矿产勘查!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发布

2022-09-09 16:21来源: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键词:锂矿锂资源储能材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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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合理调控开发利用强度

合理调控重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促使矿产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区域环境承载力相适应。

深化煤炭开发利用结构调整,促进煤企转型升级,合理调控产能,期末煤炭年产量保持在4500万吨左右;加强大中型铁矿山建设,加快矿山整合重组,不断释放矿山产能,期末铁矿(62%)产量7000万吨左右。

加强建筑石料类矿产重点开采区管理,推进规模化、集约化开发,满足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和民生改善对建筑石料矿产的需求,期末矿石年产量保持在2.7亿吨左右。加强其他矿种矿山废石、废渣、尾矿的综合利用,弥补市场建筑石料矿产供给的不足。

第三节持续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按照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严格落实全省重点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新建矿山必须达到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已有矿山开采规模与其资源储量规模不匹配的,通过技改、整合等措施,逐步达到规定标准。

加大中小铁矿整合力度,适度控制小规模低品位铁矿的开发。不再新建年产10万吨(不含)以下地下开采铁矿山。不再新建日处理岩金矿石300吨(不含)以下的露天开采项目、100吨(不含)以下的地下开采项目。

大幅压减小矿山数量。继续加大固体矿山关闭、整合重组力度,不断减少小矿山数量,提升矿山规模。依法关闭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浪费水资源的,限期整改仍未达到环保和安全标准的矿山。整合重组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自愿、市场运作、维护稳定的原则,鼓励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的大企业作为整合重组主体,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对相邻的其他小型矿山或开采同一矿体、紧邻大中型矿山和无力进行环保、安全、技术装备改造提升的矿山进行整合重组。整合重组后的露天开采矿山达到大中型矿山标准,地下开采矿山达到最低开采规模要求。规划期末大中型固体矿山比例提升到35%左右。

合理调整矿山开发利用方式。严格控制露天矿山开发对生态环境的扰动,大力推广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开采技术,推进具备条件的露天矿山转为地下开采。新设建材非金属采矿权,根据资源赋存状态和地形地貌特点科学划定矿区范围,对适宜等高线划定的,按等高线划定范围,合理选择开发利用方式,推行规模化开采、移平式开发,最大限度减少矿山开发对生态环境的扰动和影响。

第四节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持续推进矿产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严格执行矿山“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指标要求,适时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价。加强节约与综合利用新技术研发,重点加强难选矿、复杂共伴生矿采选技术攻关,加强选矿装备与技术工艺研发,优化选矿工艺流程。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全面推广应用符合全省矿情的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关键技术、先进适用技术。不断提升固体矿产废石、废渣、尾矿等综合利用效率,不断提高地热资源高效、循环利用水平。

加强共伴生矿产综合评价和利用。重点开展邯邢矽卡岩型铁矿、承德岩浆岩型铁矿、张家口及保定铅锌矿、承德金多金属矿等共伴生矿产的赋存状态、分布规律、可利用性、经济意义研究评价,为综合开发和综合利用提供依据。重点加强钒钛磁铁矿、有色金属、贵金属等矿产共伴生元素综合回收利用,对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共伴生矿产要综合设计、综合回收,不断提升共伴生矿产资源利用水平。提高煤层气综合利用水平,具备煤层气开采条件的,按照“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做好煤层气开发利用。

第五节严格开采规划区块管理

省级矿产资源规划针对战略性矿产及其他金属矿产进行开采规划区块设置,其余矿产开采规划区块在相关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中落实。严格开采规划区块管理,原则上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只设一个开发主体。在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保障经济发展需求的前提下,优先在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重点开采区适度有序投放采矿权,其他区域根据国家及本省政策、供需情况择优适时投放。规划期内,在未设置开采规划区块的区域,确需投放采矿权,须经过严格论证,按程序报批。

第六章矿业绿色发展

大力推动绿色勘查和开采,促进矿业转型,加快矿业绿色发展。坚持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自然恢复的方针,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全面改善矿山环境。

第一节积极推进绿色勘查

全面落实绿色勘查要求,执行绿色勘查技术标准、规范,切实推进绿色勘查,最大限度避免或减轻勘查工作对生态环境的扰动和影响。积极推进地质勘查技术创新,推广应用绿色勘查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把绿色勘查理念贯穿于地质勘查立项、设计、施工的全过程,项目部署充分考虑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的要求,科学评估勘查作业可能对生态环境、水源涵养的影响。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强化施工管理,将绿色勘查要求和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节全面推动绿色开发

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全过程,把绿色开采作为推动矿业绿色发展的重要抓手,开展绿色开采技术和制度研究,探索建立矿业绿色开发新机制,从理念、制度、技术、监管等方面全面推动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加强宣传引导,促使矿山企业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在矿业权出让、延续等审批中,明确矿业权人落实绿色开采的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鼓励矿山企业加大绿色开采资金投入、创新绿色开采技术和方式,构建科技含量高、环境影响小、开发效益好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

完善和落实用地、用矿、财税、金融等激励政策,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新建、改扩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要因地制宜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加快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规划期末,全省大中型固体生产矿山绿色矿山建设水平大幅提升,小型固体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有序推进。

第三节不断改善矿山生态环境

严格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采矿权人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全面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新设采矿权严格生态环境准入,从源头上进行管控。矿山在建设及生产过程中,矿山企业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相关要求,自觉做到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加强矿山生态修复监督,发现问题限期整改,降低矿山开发对环境的影响。

加大矿山生态修复力度。持续加大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力度。明确政策性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主体,加大治理资金投入,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建则建、宜景则景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因矿施策,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有序推进,政策性关闭矿山生态环境问题逐步解决,矿山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专栏6 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

通过自然恢复、转型利用、修复绿化等措施,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预计完成6900公顷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任务,提升矿山迹地土地利用程度,有效改善矿山生态环境。

探索矿山生态修复新模式。进一步探索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模式,通过相关政策激励,社会资本引入,治理技术创新,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围绕构建“谁修复、谁受益”的生态保护修复市场机制,鼓励企业主体开展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盘活矿山建设用地存量,依法合理利用矿山残留土石料资源;鼓励利用矿山废弃地建设矿山公园,探索矿山环境治理与土地开发、旅游、养老、养殖、种植等产业融合发展;加强生态护坡、免养护治理、环境美学及物种多样性等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创新治理技术模式,并推广应用。

第七章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

深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改革,提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健康有序发展。

第一节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水平

推进矿产资源勘查有序发展。进一步理顺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工作边界,公益性地质工作重点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地质调查,适当提高工作程度,圈定找矿靶区。推进地质找矿与矿业权管理有机结合,促进财政资金项目成果转化,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益。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探索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矿产资源勘查特点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推进矿产资源勘查科技创新。围绕战略性矿产找矿、老矿山老矿区深部找矿,引导地勘单位与矿山企业及科研院所加强合作,创新成矿预测理论方法,开展“攻深找盲”勘查技术攻关,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推进重要矿产资源储备与保护。加强全省重要矿产资源储备研究,重点研究储备的矿种、方式、政策。对战略性矿产大中型矿产地原则上不得压覆。对当前技术、经济或生态环境条件下暂不宜开发的大中型矿产地进行保护。列入储备和保护的矿产地原则上不得开发,确需开发的,须经论证。开发优质焦煤、电石灰岩、制碱灰岩等矿产资源做到优质优用、高效利用。

加强矿产资源资产管理。全面掌握重要矿种矿产资源经济价值、国内外竞争力,探索矿产资源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方式和途径,实现矿产资源保值和增值,使矿产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利用,全方位提升资源综合效益,实现资源资产投入产出效益最大化。

强化矿产开发综合评估论证。矿产开发项目要符合产业政策,达到环境要求和公共安全标准,达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新建矿产开发项目须对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影响、水土保持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等进行评估论证,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和环评审批不通过,禁止开发。

加强规划分区管理。加强规划功能区建设及勘查开发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要求,落实区域“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生态红线内原则上禁止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加大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重点开采区政策支持力度,优先投放矿业权。原则上不再新建露天矿山,位于省级规划确定的重点开采区除外。严格重点开采区开采准入,新建矿山达到大型规模,强化开采秩序管理,推进绿色开发,提升开采技术水平,促进资源合理利用。

加强矿业权管理。规划期内,全省探矿权数量保持相对稳定,不断优化探矿权结构,适当增加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清洁能源矿产探矿权数量。全省采矿权数量实行动态调控,压减小矿山数量,实现规模化、集聚化开发。

加强地热资源开发管理。在进行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基础上,按照“取热不耗水、同层回灌”要求,有序推进地热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应用“密封式、无干扰井下换热” 技术开发利用地热资源;优先开发基岩热储地热资源,严格限制开发馆陶组地热资源,禁止开采作为后备饮用水源地的明化镇组地热资源。山区地热资源,按照取水许可要求,进行适度开发。

推进砂石资源规模化绿色发展。市县级规划中统筹考虑资源禀赋、市场需求、运输半径等因素,划定建筑砂石集中开采区,明确区内矿业权投放总量、开采总量、最低开采规模、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等准入要求,有序投放砂石采矿权,推动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整体修复。

第二节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

推进矿业权管理改革。深化矿业权“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和矿业规律的矿业权出让方式。深化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做好矿业权出让与登记工作的衔接,推动矿业权管理由“审批制”向“出让+登记制”转变。探索砂石土类矿产“净矿”出让工作机制。完善矿业权交易机制,促进矿业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矿业权登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流程,实现全流程信息公开及查询服务,提升管理服务效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地质资料综合利用和深度开发,提高信息化智能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强化矿业权人信用管理。完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探索建立矿山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积累制度,强化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严肃查处违法企业,引导形成从业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格局,促进矿业市场健康发展。

完善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监督机制。健全矿山生态保护源头预防、过程监督、责任追究的相关制度;建立系统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加快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政府、矿山企业、社会投资方、公众共同参与的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监督机制。对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矿山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惩戒。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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