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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调降发电企业2022年度交易电价、限定售电公司度电收益的事引发各界关注。
根据调降方案,该省煤电、核电企业年度交易价格下浮0.01466元/千瓦时。而且,不是自要求提出的9月份才开始执行,而是具有回溯效力,要对之前2-8月份已完成结算的部分进行追补。测算下来,浙能、国家能源、华能、大唐、华润、中核等发电集团全年合计被追补25亿元,其中2-8月份15.98亿元。资金的用途,则是纳入全省电力市场损益清算,补足全体工商业用户的电费上涨损失。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力法律观察”作者:观茶君团队)
据了解内情的小伙伴告诉观茶君,浙江方面原拟由发改委发布文件,后改为由电力交易中心直接出具结算单,要求发电企业直接确认,否则不予结算。在零售端,浙江多地也采取了调降、限定售电公司售电收益的做法,普遍限定为0.5分/千瓦时,甚至0.35分/千瓦时。
浙江的做法,是对有效协议的粗暴干涉,不符合法律规定,将引发多种后果。这是观茶君团队研究后得出的初步结论。
首先,浙江调降交易价格的做法侵犯发电企业作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的规定,发电企业、售电公司与交易对象在自愿基础上签订履行交易合同,并依据合同进行结算,各方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即使出现变更事由、一方要求变更交易合同,也必须在双方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才行;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须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裁决。作为行政管理部门,浙江发改部门显然没有裁决权限,电网企业和交易中心则更是没有裁决权限。
其次,浙江调降交易价格的做法不符合交易规则。如果有交易规则作为依据,浙江也可以依据规则调整交易价格。但遗憾的是,无论是国家的规则还是浙江省自己的规则,观茶君都没有发现政府调降交易价格的规定。相反,浙江发改委发布的《2022年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还特别明确,“市场化直接交易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交易平台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市场化交易价格一旦形成不得变更,如因其它原因造成交易双方损益,由交易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浙江的做法显然是“第三方干预”,不符合交易方案的要求。方案还明确,“省电力公司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按我省第二监管周期内发电侧平均上网电价进行核算,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也就是说,保障居民、农业用电所产生的市场损益是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的,而不是由发电企业、售电公司承担的。
再次,浙江调降交易价格的行为违反《价格法》。即使浙江方面有权调降交易价格,也要依法行政、依法进行。有人问观茶君,在市场机制失灵的情况下,国家发改委不是对电煤价格进行干预了吗?浙江为什么不能“照葫芦画瓢”对电价进行干预呢?
确实,依据我国《价格法》,政府确实有权对市场价格采取干预措施,但价格干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价格法》第三十条明确,“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国家发改委正是依据该规定,在电煤价格显著上涨时采取了干预措施。同样,地方上也可以采取相应价格干预措施,但结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来看,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必须满足法定条件:一是价格干预的适用条件有严格限定,必须“在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战争、通货膨胀等非常时期,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影响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一般情况下不能乱用;二是由法定主体实施,地方上只能由省级人民政府采取干预措施;三是必须履行向国务院的备案程序,也就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遗憾的是,浙江调降交易价格的行为与上述价格干预的法律规定完全不符,显然违反了《价格法》。
浙江的做法,将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一是对政府来说,政府是规则的制定者、守护者,现在却带头违反法律、破坏规则,严重损害政府权威,破坏当地的营商环境;二是对市场主体来说,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等是电力市场的参与者、贡献者,利益无端受损,必然会影响投资积极性,最终影响的是浙江用户的利益。
另外,据说浙江调降交易价格还有“比价”因素,认为比周边的省区如江苏的上网电价高、影响产业竞争力,所以要通过降价的方式“找补回来”。如果这种说法是真的,且浙江降价成功了,则观茶君觉得后果更可怕:
要是其他省区也觉得自己的上网电价高,纷纷学浙江调降交易价格,遍地开花,会呈现怎样一种乱象呢?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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