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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2-10-08 09:19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电力行业电力信用电力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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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用信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通过依法依规整合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政府部门归集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设置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建立信用评价模型,对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提供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等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公共信用信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通过依法依规整合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政府部门归集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设置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建立信用评价模型,对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提供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等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一、主要原则

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的主要原则是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一致性与可比性相结合、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稳定性与动态性相结合。

(一)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评价指标以定量指标为主,同时将实际监管工作中的定性数据定量化,保证评价结果充分反映市场主体监管信用水平。

(二)一致性与可比性相结合。一致性体现在所有监管范围的市场主体采用同一评价规则,可比性体现在各市场主体的评价结果可以互相比较,保证分类监管有据可依。

(三)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评价指标的设计充分考虑数据的可获得性和权威性,保证评价结果适用于监管工作,同时计分方式参照实际监管工作,保证评价工作的可操作。

(四)稳定性和动态性相结合。评价采用实时归集共享的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固定频率和时间对市场主体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受评主体信用等级,并根据国家要求、监管工作情况和需求、市场整体情况等动态调整评价标准。

二、评价指标解释

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分为三级,一级指标主要包括司法裁决、行业监管、商务诚信、经营状况、发展创新、守信激励等6项,二级指标16项,三级指标44项(见附表)。

(一)司法裁决

1.失信被执行人。主要指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该条信息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数据来源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被执行人。主要指在法定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被人民法院列入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数据来源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3.合同违约记录。主要指因经济纠纷、劳务纠纷等被人民法院判定为败诉的记录,反映受评主体履约和守法意愿。包括主营业务类违约、安全类违约、工程类违约、环保类违约、其他类违约。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二)行业监管

1.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主要指列入《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中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是受评主体被应急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包括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惩戒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其他类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数据来源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行政处罚记录。主要指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其中电力业务类处罚为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数据来源于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类处罚、工程建设类处罚、节能环保类处罚、其他类处罚为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数据来源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行政裁决记录。主要指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裁决相关情况信息,考察受评主体受到行政裁决后的执行情况,如果未执行则表明企业未能遵守相关规定。数据来源于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

4.行政检查记录。主要指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管、专项监管、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等行政检查及管理中发现问题并出具监管意见书、监管整改通知书、监管决定书、监管建议书等监管文书的情况信息,不计入未发现问题的情况信息。包括安全生产类检查违规、许可类检查违规、招投标类检查违规、未按时上报材料类违规、未按要求报送信息类违规、其他类检查违规。数据来源于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

5.市场监管失信记录。主要指受评主体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频繁变更工商信息的情况信息。数据来源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6.信用承诺及未履行情况。主要指受评主体在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办理信用修复、许可业务、质量监督管理等事项中作出承诺及其未履行的情况信息。包括信用修复承诺履行情况、告知承诺履行情况、其他承诺履行情况。数据来源于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

(三)商务诚信

交易不良行为记录。主要指与电力企业相关的供应商和客户不良行为,以及其他不良行为。数据来源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

(四)经营状况

1.资金规模。主要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上反映的受评主体注册资本情况。数据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经营时长。主要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上反映的受评主体成立时长情况。数据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社会关联。主要指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获取的受评主体的业务拓展情况,包括其分支机构、对外投资企业数量情况。数据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五)发展创新

1.知识产权。主要指受评主体取得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的情况信息。数据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网站。

2.资质许可。包括电力行政许可、其他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电力行政许可是电力企业从事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和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必要条件,由能源局派出机构颁发,数据来源于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其他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指能源局以外其他政府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情况,数据来源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网站。

(六)守信激励

评价和奖励。包括A级纳税人、其他监管评价、有关奖励。主要指受评主体被税务管理部门、能源局和其他政府部门奖励和评价的情况信息。A级纳税人是受评主体在税务部门纳税信用评定中的情况,其他监管评价主要是受评主体在其他政府部门评价体系中的评价情况,有关奖励是受评主体被政府部门奖励的情况。数据来源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

三、评价方法和等级

(一)评价方法

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满分100分,综合得分由负面记录模块评分和正面记录模块评分相加得出。其中,负面记录模块主要包括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记录等指标项,反映受评主体违法违规和违约失信等情况;正面记录模块主要包括资金规模、知识产权等指标项,反映受评主体经营能力和守信状况等情况。

(二)评价等级

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级,并与《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清单》中的等级(A、B、C、D)相对应。根据受评主体的综合得分来确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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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若受评主体虽不存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但负面记录累计扣分较多,导致综合得分低于40分,则其对应评价等级上调为

C级。

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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