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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海南省工信厅发布《海南省助企纾困规上制造业企业电费补贴工作方案》。补贴对象为2022年第三季度实际用电量超过4万度(含)以上、正常联网直报统计数据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且申报时未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中国网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补贴标准分为三档:
1.第三季度实际用电量为300万度(含)以上企业,每家企业补贴10万元;
2.第三季度实际用电量为30万度(含)至300万度之间的企业,每家企业补贴5万元;
3.第三季度实际用电量为4万度(含)至30万度之间的企业,每家企业补贴1万元。
详情如下: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
印发《海南省助企纾困规上制造业企业
电费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工信产发〔2022〕175号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海南电网,各市、县、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供电部门,各规上制造业企业:
根据《海南省稳经济助企纾困发展特别措施(2.0版)》(琼府办〔2022〕41号)有关规定,助企纾困,进一步为企业减费让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订了《海南省助企纾困规上制造业企业电费补贴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助企纾困
规上制造业企业电费补贴工作方案
根据《海南省稳经济助企纾困发展特别措施(2.0版)》(琼府办〔2022〕41号)“省级财政安排2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规上制造业企业按照今年第三季度实际用电量给予电费补贴”的规定,助企纾困,进一步为企业减费让利,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补贴对象与标准
(一)补贴对象为2022年第三季度实际用电量超过4万度(含)以上、正常联网直报统计数据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且申报时未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中国网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补贴标准分为三档:
1.第三季度实际用电量为300万度(含)以上企业,每家企业补贴10万元;
2.第三季度实际用电量为30万度(含)至300万度之间的企业,每家企业补贴5万元;
3.第三季度实际用电量为4万度(含)至30万度之间的企业,每家企业补贴1万元。
(三)若按照本工作方案补贴标准补贴总额超过2000万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结合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核减进行优化调整、统筹安排。
二、申请方式、时间与程序
(一)申请方式分为两种:
1.集中申请。
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电网”)直供的规模以上制造企业电力用户由海南电网计算企业2022年第三季度实际用电量(实际用电量指该企业在海南电网报装用电的所有电力账户中制造业生产经营用电量之和,企业名下的其他用电量不在本次补贴范围内),形成实际用电清单交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海易兑”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以下简单“海易兑”系统)上公布,由海南电网集中统一申请,并告知企业。
2.单一申请。
(1)通过转供电主体用电的企业,由企业自行在“海易兑”系统上申请。
(2)若符合条件但不在公布清单内的海南电网直供企业,应在申请期内自行在“海易兑”系统上申请,由海南电网核实后纳入实际用电清单。
(二)申请时间:
2022年10月15日-10月31日。
(三)申请程序:
1.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海易兑”系统上开放申报事项,海南电网及各单一申请企业在“海易兑”系统上申报。
2.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审核,拟定予以补贴企业和资金额度;各市县工信主管部门和辖区供电部门根据需要按职责分工配合审核。
3.公示。审核结果在“海易兑”系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相关程序申请核拨补贴资金,省财政厅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集中申请的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海南电网并将符合条件的各企业补贴资金明细发函通知海南电网,海南电网在收到补贴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分发到企业电力账户中,若该企业在海南电网中有多个符合条件的电力账户,则将补贴资金按各账户实际用电量比例分摊后发放,用以冲抵企业电费;对单一申请的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资金拨付至企业。
三、职责分工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对补贴资金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公示、资金拨付等申报审核管理工作。
(二)省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审核下达和监督管理。
(三)海南电网负责提供直供企业第三季度实际用电量清单,集中统一申请和电费补贴及时足额发放。
(四)各市县工信主管部门负责通知辖区内所有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联合辖区供电部门对单一申请企业第三季度实际用电量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申请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单一申请企业需提供真实性承诺书。
四、其他
(一)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二)本补贴为一次性事后补贴。
(三)本工作方案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四)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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