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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兰溪市人民政府日前发布关于印发《兰溪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其中提到,对综合评价确定的A、B、C、D类企业在用地、用电、用能、用水、用气、用汽、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措施,由各职能部门实施。
A类企业。
1.优先进行项目审核备案,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和申报省重点产业项目。
2.按照参评面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
B类企业。
1.按照参评面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80%。
2.允许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3.实施有序用电、有序用气管理时给予适当支持。
C类企业。
1.除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外,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原则上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生产工艺相同(近)的新建项目。
2.允许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3.列入有序用电、有序用气管理限电限气对象。
D类企业。
1.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
2.按有关规定或会议要求实施差别化用地、用能、财税、金融等政策,国家、省和金华市出台的相关规定可参照执行。
3.实施差别化气价,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3元。实施有序用电、有序用气管理时,作为首要限电限气对象。不得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详情如下:
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溪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2年修订)》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
(2022年修订)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省亩均办《2022年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要点》(浙亩均办〔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对《兰溪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1年修订)》(兰政办发〔2021〕21号)进行修订。
一、评价范围
全市范围内规上企业及实际用地面积在3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采矿业、电力、燃气、垃圾焚烧、污水处理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除外。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单位电耗税收。
三、计算方法
(一)指标权重设置(100分值)。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30%、亩均工业增加值占2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5%、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占10%、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占15%、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70%、单位电耗税收占30%。
(二)基准值设定。
亩均税收为20万元,亩均工业增加值为100万元,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为2万元/吨标准煤,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为3%,全员劳动生产率为20万元,单位电耗税收为评价年度全市参评规下企业的平均值。
(三)得分计算。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上年度数据÷该指标基准值×权重×修正系数。单项指标最高分不超过该项权重的1.5倍,最低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0分。
修正系数标准如下:
1.上年度销售收入20亿元(含)以上、销售收入10亿元(含)-20亿元、销售收入5亿元(含)-10亿元、销售收入3亿元(含)-5亿元的企业,亩均税收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8、1.5、1.4、1.3。
2.上年度工业增加值5亿元(含)以上、3亿元(含)-5亿元、2亿元(含)-3亿元、1亿元(含)-2亿元的企业,亩均工业增加值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8、1.5、1.4、1.3。
3.上年度科研经费支出3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含)-3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科研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5、1.4、1.3。
四、分类排序
(一)分类类别和比例。
原则上按照宗地进行综合评价,根据企业计算得分进行排序,分规上、规下两类,并按纺织、医药化工、冶金机械及其他四大行业进行排序,将每个行业内企业分成A、B(B1、B2类)、C、D四档。
A类(重点扶持类)企业:指原则上亩均税收12万元(含)以上,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规上前25%(含)和规下前3%(含)的企业。
B类(鼓励提升类)企业:指原则上亩均税收8万元(含)以上,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但转型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规上25-70%(含)和规下3-45%(含)的企业。
B类企业中,评价得分排名规上前60%(含)和规下前20%(含)的企业为B1类企业,其余为B2类企业。其中,土地拥有者企业销售收入占宗地销售收入不足80%或自用面积占厂区总建筑面积不足50%的不得评为B1类企业;纯出租企业的不得评为B1类企业,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完成股改的拟上市企业、上市培育企业以及新三板挂牌培育企业承租在内的除外。
C类(监管整治类)企业:指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重点帮扶、重点整治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规上70-95%(含)和规下45-93%(含)的企业。
D类(落后淘汰类)企业:指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企业,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能耗限额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以及其他依法淘汰关停的企业。
(1)综合评价得分排名规上末5%和规下末7%的企业;
(2)亩均税收3万元以下企业直接列入。
(二)特别调整规则。
1.合并。
(1)承租企业:
①全部用于出租的企业:承租企业数据可合并至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进行评价,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和承租企业列为同一档,评价结果最高为C档(整体出租给一家企业的除外);
②部分用于出租的企业:承租企业数据可合并至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进行评价,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和承租企业列为同一档,评价结果最高为B档,但A类企业评价时需将承租企业数据剔除;
③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须提供租赁协议、承租企业营业执照等资料,未提供的不纳入合并评价;
④没有自有用地的承租企业合并到工商登记所在地块上进行评价。
(2)关联企业:在同一产权所有人(或共同产权所有人)的同一块土地上,注册有多个实体企业法人单位的,可以合并评价,并列为同一档。
(3)企业集团下属制造业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和全资子公司)要求合并评价的,由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市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办”)确认后,按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进行合并评价,闲置地块所在子公司不予合并评价。集团公司参股企业仍以纳税主体为单位进行评价。企业下属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制造业)要求合并评价的,由企业总公司提出申请,经评价办确认后,进行合并评价。
2.拆分。
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租赁协议、营业执照、独立用电户号及容积率等资料,经评价办审核后,可从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中拆分进行独立评价,未提供的不予拆分。
3.限档。
(1)用地15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不列入A类企业;
(2)用地20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除地块上亩均税收达到非低效标准或拥有规上企业外)直接评为D类企业。
4.过渡。
(1)对评价年度新上规企业设置2年过渡期,期间可作为规下企业进行评价,且原则上不列入D类;
(2)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或企业间转让的,经认定清闲促产项目的企业,在2个自然年内可不列入评价。
5.提档。
(1)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可提升一档;
(2)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兴兰工程”企业获评当年可提升一档;
(3)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提升一档(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下企业不得提档到A类,亩均税收5万元以下企业不得提档到B类,D类企业不得提档);
(4)提档不适用于合并评价的企业。
6.加分。
对企业人均社保缴纳金额进行排序,并予以适当加分。人均社保缴纳金额在前20%(含)的企业,加6分;人均社保缴纳金额在前20%-40%(含)的企业,加4分;人均社保缴纳金额在前40%-60%(含)的企业,加2分,后40%的企业不加分。
7.豁免。
(1)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研发(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拥有“千人”、“万人”计划等高端人才的企业,“浙江制造”品牌、省级绿色企业或节水企业原则上不列入D类。
(2)原国有、二轻改制企业,经市政府相关会议确定的重大产业合作项目、签约项目实施主体原则上不列入C类及以下。
8.暂不评价。
(1)新增工业用地在建项目原则上在土地受让后3年内暂不评价,若企业提出申请的,可列入评价。3年期内因完成升规而必须参与评价的,参评后按3年建设期享受相关政策;
(2)经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科技人才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园、篮鹏智汇产业园及小微企业园区,适时另行制定评价办法开展评价。
五、数据审核流程及评价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上报等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负责收集并经市统计局审核后上报规上企业综合评价使用相关数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面积;市供电公司负责提供企业用电数据;市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税收、销售收入等数据;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提供企业主要污染物排量;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企业基础信息;市经信局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和评价分类。市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相关数据提供给市经信局。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负责调查出租型企业情况、核实完善企业基本信息,上报审核意见。企业需按时登入评价系统确认、上报评价数据。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四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4月底前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
六、结果应用
对综合评价确定的A、B、C、D类企业在用地、用电、用能、用水、用气、用汽、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措施,由各职能部门实施。
(一)A类企业。
1.优先进行项目审核备案,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和申报省重点产业项目。
2.按照参评面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
3.允许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给予一定电费补贴。
4.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为基准价;需新增排污权指标的,允许申请参加政府储备库排污权指标,为金华市政府储备排污权最新三期竞拍价的平均价(执收基准价);需要临时新增排污权指标的,允许向政府储备库租赁,租赁价格为政府储备库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
5.优先保障用电、用气、用汽、用水和新增用能需求,给予企业一定用气价格补贴,引导固废处置企业给予A类企业一定的固废处置价格优惠。
6.重点保障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优先作为金融创新试点和绿色信贷支持对象,优先享受政府性转贷资金、政策性担保相关扶持政策。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享受方面给予倾斜。
7.优先推荐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参加政府组织的学习考察和招商引资等活动。
8.保障企业高管子女就学。对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及符合条件的副总经理、总监等高管的子女(每家企业每年限1人)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允许在兰溪范围内统筹安排优质公办学校就读。
9.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100%比率享受。
(二)B类企业。
1.按照参评面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80%。
2.允许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3.实施有序用电、有序用气管理时给予适当支持。
4.B1类企业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95%比率享受,B2类企业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90%比率享受。
(三)C类企业。
1.除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外,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原则上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生产工艺相同(近)的新建项目。
2.允许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3.列入有序用电、有序用气管理限电限气对象。
4.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予减征。
5.从严控制信用评级、贷款投放。
6.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70%比率享受。
(四)D类企业。
1.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
2.按有关规定或会议要求实施差别化用地、用能、财税、金融等政策,国家、省和金华市出台的相关规定可参照执行。
3.实施差别化气价,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3元。实施有序用电、有序用气管理时,作为首要限电限气对象。不得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4.不予安排新增工业用地指标。
5.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予减征。
6.原则上不得享受省以下其他各类税费优惠政策和财政扶持政策,严格按照各类标准征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各项费用。
7.经信、公安、人力社保、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和频度,对发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依法严格查处。
8.鼓励D类企业主动关停退出或兼并重组,具体按相关政策执行。
(五)其他政策。
1.设立“亩均税收20强”奖,授以当年亩均税收前20位的工业企业,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奖励企业经营者5万元。
2.通过技改项目备案,并纳入投资统计库管理,当年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完成总投资额三分之一以上的改扩建企业(项目),可保留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实际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最高保留C类;实际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最高保留B类;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最高保留A类。)
七、其他
1.相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见附件。
2.本意见自2022年10月12日起实施,并可根据实施情况制定补充意见和实施细则,原《兰溪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1年修订)》(兰政办发〔2021〕21号)停止执行。国家、省出台的相关规定,遵照执行。
3.市经信局可根据实际实施情况制定补充意见。
附件:《全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相关指标计算
方法及说明》
附件
全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
相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一、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二、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实缴税金/用地面积
实缴税金:指评价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缴纳税费实际入(退)库数,企业税费实际入(退)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其中:增值税=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性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即征即退税额。
三、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四、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
根据上年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对配套印染(含专业印染)、化工、建材三个重点污染行业和其他污染企业共四个类别分别排名,同类别内排名按从高到低20%、50%、20%、10%企业数赋分,得分分别为10分、9分、8分、7分。
非污染企业的基本分为10分。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值:现阶段采用环境统计量、排污许可量或排污权核准量,待排污权许可证全覆盖后,统一采用排污许可证登载的排污许可量数据。主要污染物指标应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
五、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
1.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指研究与试验发展内部经费支出。
2.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六、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年)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
七、单位电耗税收(单位:元/千瓦时)
单位电耗税收=实缴税金/用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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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5月23日,浙江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电力市场规则体系修订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场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包括中长期市场(含绿电)、零售市场、市场结算实施细则以及市场方案、通知等编制修订,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
近日,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助企供电服务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8项电力助企惠企举措,进一步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用电需求,以稳定的电力供应和优质的电力服务,助力推动稳经济稳外贸促消费,持续提升电力营商环境水平。今年一季度,浙江外贸进出口额对全国增长贡献率达66.4%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公示受理注册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相关信息的公告。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受理了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的注册申请,2家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已通过电子资料形式检查和纸质资料核对,现将公司名单及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5月15日至2025年6月14日,时间1个月。本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5月19日,浙江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售电公司持续满足准入条件自查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自查范围为2024年12月底前在浙江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的售电公司。报送内容包括,售电公司2024年度资产状况、固定经营场所情况、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等;参与2025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5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印发《关于支持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措施》指出,加强电力配套保障。鼓励符合条件的算力中心参加省内电力中长期交易,与新能源、核电等低价优质电源直接达成交易。贴近万卡算力集群布局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通过微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5月13日,浙江平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平湖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文件明确,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6个以上。保障全社会电量供给92亿千瓦时左右、天然气供应3亿方左右。服务工商业用户完成交易电量50亿千瓦时左右,力争推动工商业电价较2024年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5月8日,浙江海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化工业“亩均论英雄”实施意见(2025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件明确,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对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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