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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规范、高效的电力零售市场,推动零售市场健康发展,依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编制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天津市未开展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环境下的电力零售交易。
第三条电力零售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向售电公司购买电能的交易,参与此类交易的电力用户为零售用户。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四条参与电力零售交易的市场主体是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市场主体的准入注册、变更和退出注销等参照现行管理要求执行。
第五条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包括新装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参与零售市场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相应终止。
第六条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工商业电量需通过市场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第三章 交易组织
第七条电力零售交易以双边交易方式开展。双边交易是指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通过自主签订《购售电合同》进行的交易。
第八条零售用户在每个合同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
第九条零售用户结算关键要素
(一)结算关键要素填报。每月最后一日24时前,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需在天津电力交易平台录入后续月份的《天津电力零售用户结算关键要素》(附件2-1),各月合同电量和电价采用一段式总电量和平段电价方式填报,结算关键要素以自然月为最小填报单位,最长12个月,不得跨自然年度。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将据此开展零售结算工作。电力交易平台录入零售用户结算关键要素内容应与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如果二者有差异,以电力交易平台录入要素为准。
(二)结算关键要素调整及撤销。每月最后一日24时前,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协商一致前提下,可在天津电力交易平台对后续月份的结算关键要素进行调整及撤销。
第十条未在电力交易平台确认结算关键要素的零售用户,其全部用电量暂按批发市场用户超用电量价格结算,待保底电价相关政策出台后按保底电价进行结算。
第四章 交易电量
第十一条合同电量
合同电量为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零售用户结算关键要素约定的电量。
第十二条偏差电量
用户实际用电量超出合同电量部分定义为超用电量(记为正值),实际用电量低于合同电量部分定义为少用电量(记为负值),二者统称偏差电量。
第十三条有绿电需求的用户可预留部分电量用于绿电交易,绿电交易相关规定按照《天津市绿电交易工作方案》要求执行。
第五章 交易电价
第十四条零售用户到户价
零售用户到户价由合同电价、天津电网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居民农业新增损益折算价格、网损平均购电价新增损益折算价格组成。对于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等其他费用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合同电价
合同电价为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零售用户结算关键要素中约定的平段电价,合同电价应在“本地燃煤基准价±20%”范围内形成。
第十六条输配电价
天津电网输配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发布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居民农业新增损益折算价格
居民农业新增损益折算价格为电网企业保障居民农业用电对应的平均购电价格与现行输配电价核价中核定的平均购电价格相比产生的新增损益,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第十八条网损平均购电价新增损益折算价格
网损平均购电价新增损益折算价格为电网企业统一购买网损电量的平均购电价格(含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产生的网损电量的平均购电价格)与现行输配电价核价中核定的平均购电价格相比产生的新增损益,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第十九条峰谷分时电价
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在参与零售市场交易后应当继续执行峰谷电价。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发改价综〔2021〕395号),电力用户的尖峰、高峰及低谷电价按“平段价格+上下浮动”的方式形成。输配电价参与浮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居民农业新增损益折算价格、网损平均购电价新增损益折算价格、两部制电价用户的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不参与浮动。
第六章 交易结算
第二十条零售用户结算
(一)零售用户采用分时结算
合同电量按照当月用户实际用电量的尖峰、峰、平、谷各时段比例分劈,由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生成各时段合同电量。
各时段合同电价在平段合同电价的基础上按照现行规定浮动后形成。
(二)合同电量和偏差电量分开结算
各时段合同电量按各时段合同电价结算。
各时段偏差电量按各时段偏差电价结算。
各时段偏差电价如下:
平段超用电价P平段超用=P当月平段合同电价×调节系数U1
平段少用电价P平段少用=P当月平段合同电价×调节系数U2
各时段超用、少用电量价格较平段超用、少用电量价格的浮动比例参照现行规定执行。
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自行约定允许偏差电量范围及偏差调节系数。超用电量允许偏差率L1记为正值,少用电量允许偏差率L2记为负值。当电量偏差率在允许偏差率范围内(含L1、L2)时,U1=U2=1;当电量偏差率大于L1时,1≤U1≤1.1;当电量偏差率小于L2时,0.9≤U2≤1。
(三)偏差电量免责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对当月零售用户偏差电量进行免责结算。每月月底前,零售用户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售电公司提出偏差电量免责申请,免责电量以用户实际产生的偏差电量为限,经售电公司确认后,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将免责电量的正(负)偏差调节系数置为1。
第二十一条售电公司结算
按照购售双方在结算关键要素中的约定,零售用户采用总电量及平段电价的方式计算购电费用,作为售电公司售电收入。
售电公司在零售市场收入与批发市场支出之间的差值为其当期损益,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据此进行结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方案内容由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发布、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告知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附件2-1
天津电力零售用户结算关键要素
(填写模板)
甲方(零售用户):
乙方(售电公司):
甲乙双方就以下各项达成一致:
1.合同电量为包括尖峰、峰、平、谷各时段的总电量,合同电价为平段价格,合同电价在“本地燃煤基准价±20%”范围内形成。
2.甲方超用电量记为正值,少用电量记为负值。偏差电量按照偏差电价结算, 偏差电价按如下方式确定:
超用电价P超用=P当月合同电价×调节系数U1;
少用电价P少用=P当月合同电价×调节系数U2。
P当月合同电价为表一中双方约定的合同电价,U1为正偏差结算调节系数,U2为负偏差结算调节系数。
超用电量允许偏差率计为L1记为正值,少用电量允许偏差率计为L2记为负值。当L2≤零售用户电量偏差率≤L1时,U1=U2=1;
零售用户电量偏差率大于L1时,1≤U1≤1.1;电量偏差率小于L2时,0.9≤U2≤1
3.双方约定采用总电量及平段电价模式,计算甲方购电费用,作为乙方售电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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