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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不再追究责任人员(1 人)
1.王志保,男,1974 年 1 月出生,群众,事故当班巷道加强支护作业负责人,负责 15436 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加强支护作业。未正确履行现场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违章指挥无证人员操作绞车,违章站立在物料车行驶线路上,被挤压在行驶的物料车和胶带输送机机架之间,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人员(17人)
东坪煤业(12 人)
2.赵健,男,1991 年 10 月出生,群众,事故当班巷道加强支护作业支护工,负责 15436 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加强支护作业。盲目服从现场负责人违章指挥,未经安全确认发出绞车开车信号拉移物料车,导致物料车挤伤作业人员,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3.崔玉文,男,1970 年 8 月出生,中共党员,事故当班巷道加强支护作业支护工,负责 15436 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加强支护作业。盲目服从现场负责人违章指挥,无证操作绞车拉移物料车,导致物料车挤伤作业人员,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17一款之规定,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4.李爱军,男,1971 年 3 月出生,中共党员,综采队副队长,负责综采队运输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运输作业风险隐患认识不足,对作业区域运输设备检查维护疏于管理,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接到绞车授权装置损坏的汇报后未及时处理,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暂停其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 50%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叁仟贰佰贰拾壹元叁角玖分(¥33,221.39)。
5.郑永明,男,1974 年 2 月出生,中共党员,综采队队长,事故当班跟班队长,综采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综采队安全生产工作。未履行对巷道加强支护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未按《15436 工作面巷道加强支护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作业过程中未对加强支护作业点巡查检查,对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失管失控,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暂停其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 50%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陆仟贰佰柒拾柒元壹角贰分(¥36,277.12)。
6.韩润录,男,1968 年 11 月出生,群众,事故当班综采队安检工,负责 15436 综采工作面安全巡检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作业前安全确认时未发现调度绞车授权装置损坏、物料车未按规定停放至车场等安全隐患,至事故发生未对巷道加强支护作业点巡查检查,未及时发现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撤销其安全检查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证号:T140322196811134217)。由东坪煤业将其调离安检工岗位。
7.魏万里,男,1982 年 2 月出生,群众,东坪煤业机电运输部部长,负责机电运输部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矿井调度绞车司机责任制、调度绞车操作规程不完善,均未对授权装置的使用、维护、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对 15436 综采工作面运输作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
8.刘亮明,男,1973 年 3 月出生,群众,东坪煤业安监部部长,负责安监部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职工“三违”行为治理不到位,对 15436 工作面巷道加强支护作业安全检查工作安排不力,对跟班安检工落实监督检查职责要求不严,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
9.李志清,男,1971 年 10 月出生,中共党员,东坪煤业生产副总经理,分管矿井日常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 15436 巷道加强支护作业重视不够,对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对综采队当班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职责督促不力,对综采队运输管理监督检查不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武壮明,男,1966 年 1 月出生,中共党员,东坪煤业安全副总经理,事故当班带班领导,分管全矿井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职工“三违”行为治理不到位,督促安监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力,对 15436 巷道加强支护作业现场巡查不细,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11.韩俊海,男,1975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东坪煤业机电副总经理,分管矿井机电运输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矿井运输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审核把关不严,对运输安全管理督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12.张海军,男,1971 年 7 月出生,中共党员,东坪煤业总经理(矿长),全面负责东坪煤业安全生产工作,东坪煤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对 15436 巷道加强支护作业重视不够,对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对职工安全意识教育不够,事故发生后救护处置措施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接到事故报告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对事故迟报负直接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 80%的罚款,两项合并共处上一年年度总收入壹拾捌万贰仟柒佰壹拾贰元整(¥182,712.00)的罚款。
13.梁卫国,男,1967 年 5 月出生,中共党员,东坪煤业党委书记、董事长,行使公司章程约定的董事长职权,负责公司党群团委事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与总经理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对职工安全意识教育重视不足,未切实提高职工安全自保能力和遵章守纪意识,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梁卫国予以诫勉。
晋盂集团(3 人)
14.郝军青,男,1968 年 10 月出生,中共党员,晋盂集团安全监察部副部长兼安全主管,负责晋盂集团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东坪煤业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细致不深入,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5.杨扬,男,1992 年 9 月出生,预备党员,晋盂集团地测防治水副主管,东坪煤业包保责任人,负责对东坪煤业进行包保检查,督促东坪煤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包保责任人职责不到位,督促东坪煤业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 15436 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巷道加强支护作业掌握不清,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6.崔进印,男,1968 年 11 月出生,中共党员,晋盂集团总经理助理,东坪煤业包保责任人,负责晋盂集团所属煤矿生产调度工作,对东坪煤业进行包保检查,督促东坪煤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指导东坪煤业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东坪煤业生产安排情况不清楚不掌握,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崔进印予以诫勉。
盂县应急管理局(2 人)
17.崔林志,男,1972 年 11 月出生,群众,盂县应急管理局第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五人小组组员,负责东坪煤业机电运输专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东坪煤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崔林志予以诫勉。
18.苗培华,男,1971 年 2 月出生,中共党员,盂县应急管理局第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五人小组组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巡查检查工作。对东坪煤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一定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苗培华予以诫勉。
(三)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东坪煤业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东坪煤业处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的罚款。
2.东坪煤业发生事故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东坪煤业处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的罚款。
九、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一)东坪煤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强化法制意识、规矩意识,坚持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严格执行事故信息上报规定,及时准确上报事故,严禁瞒报、谎报、漏报和迟报。发生事故后严格执行应急救援预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抢救受伤人员作为应急救援的首要任务,采取快速、有序、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东坪煤业要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层层压实压牢各级责任,消除管理漏洞,严防漏管失控;强化现场作业管理,完善井下照明设施,满足作业现场照明需求;在井下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作业点、钻孔施工作业点、重要机电设备检修作业点、大型设备安装、回撤作业点等重要作业场所安设视频监控,用“无监控不作业”推动“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坚决遏制“三违”现象,做到不安全不作业;要淘汰小绞车运输,使用单轨吊、无轨胶轮车等运输设备,提高井下辅助运输安全保障水平。
(三)东坪煤业要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提升全员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到以案警人,切实增强职工自保、互保和联保意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建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作业现场岗位安全风险辨识能力,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全面掌握隐患治理薄弱环节,及时落实防控整改措施,真正做到安全隐患立行立改。
(四)晋盂集团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量,完善煤矿包保责任制,压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全面掌握煤矿生产重点环节,督促指导煤矿落实防控措施;要在强装备、推广先进工艺上下功夫,加大对集团所属矿井安全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加快推动矿井升级先进设备,优化辅助运输系统,构建矿井作业现场可视化监控环境;对本次事故进行复盘分析,深入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提高职工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盂县应急管理局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要充分发挥综合执法队的作用,按规定调整五人小组工作安排,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力度;督促辖区煤矿在 10 月底前完成重要作业场所增设完善视频监控工作,对辅助运输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全面提升矿井辅助运输安全保障水平,对煤矿重点工程、薄弱环节及队组管理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督促企业做好现场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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