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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第四条修改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成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办事机构设在本级电力主管部门。”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风力发电站风机、铁塔、塔下电子箱、联网设施及其辅助设施;
“(四)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铁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线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电力监控系统网络设施。”
(五)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0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400-500千伏 20米
660-750千伏 25米
800-1000千伏 30米
1100千伏 40米
(六)将第十条修改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下列地点和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当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二)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区域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三)车辆、自走式机械频繁通行地段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或者围栏;
“(五)变电站、换流站、开闭所、电缆终端站围墙(栏)。
“地下电缆铺设和水底电缆敷设后,应当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电缆所在的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若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照国家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电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在500米以外进行的爆破作业也应当保证电力设施安全。”
(九)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内私接电源,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在通往发电厂、变电站的专用道路上设置障碍;
“(三)利用发电厂、变电站的围墙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在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保护区内取土、开挖、钻探、倾倒腐蚀性物质、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未经发电厂许可,在灰坝(场)上种植树木和农作物或者挖沙、取土、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七)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八)其他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十)将第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丢弃锡箔纸等漂浮物;”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十一)将第二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在架空电力线路或者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十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十三)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发电厂、变电站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设施(或者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两侧规划审批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审查后批准。”
(十四)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应当尽量避免穿过城市公园绿地,必须穿过时,应当经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注意避开景观优美和游人集中的地区。”
(十五)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自然资源、农牧、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宅基地、建设用地、建设项目选址和植树造林时,应当避开已建的架空线路、电力电缆、输油管道、除灰管道等电力设施。”
(十六)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架空电力线路和树木之间距离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者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取得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修剪,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电力设施所有人应当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所有人可以先行对树木采取修剪、砍伐或者其他处理措施,事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树木所有者,并将砍伐树木的情况报当地旗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一)生产作业、交通事故等外力因素致使树木倾斜或者倒伏,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树木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三)处置电力设施突发事件,需要采取相应应急措施的;
“(四)其他严重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情形。
“涉及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同时,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十一)将相关条文中“发电厂(站)”修改为“发电厂”,“变电所(站)”修改为“变电站”,“附属设施”修改为“辅助设施”。
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1994年7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2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保障电力生产、供应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已建或者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电力设施的各项职责。各级公安部门、司法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要给予配合。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成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办事机构设在本级电力主管部门。
第五条 严禁危害、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力设备器材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力设备器材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公安部门报告。
第六条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电力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七条 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风力发电站风机、铁塔、塔下电子箱、联网设施及其辅助设施;
(四)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八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铁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线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电力监控系统网络设施。
第九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0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400-500千伏 20米
660-750千伏 25米
800-1000千伏 30米
1100千伏 4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1.0米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0米
66—110千伏4.0米
220千伏5.0米
500千伏8.5米
第十条 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十一条 发电厂、变电站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的保护区为两侧各一点五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十二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下列地点和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当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二)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区域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三)车辆、自走式机械频繁通行地段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或者围栏;
(五)变电站、换流站、开闭所、电缆终端站围墙(栏)。
地下电缆铺设和水底电缆敷设后,应当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电缆所在的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若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照国家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电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在500米以外进行的爆破作业也应当保证电力设施安全。
第十四条 电力主管部门专用通信线、通信电缆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和微波塔、微波站、通信卫星地面站设施的保护,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内私接电源,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在通往发电厂、变电站的专用道路上设置障碍;
(三)利用发电厂、变电站的围墙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在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保护区内取土、开挖、钻探、倾倒腐蚀性物质、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未经发电厂许可,在灰坝(场)上种植树木和农作物或者挖沙、取土、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七)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八)其他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丢弃锡箔纸等漂浮物;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悬挂广告条幅;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或者悬挂物体、拴牲畜、攀附农作物;
(七)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九)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十)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35千伏及以下5米、66千伏及以上1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腐蚀性化学物品。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外50米以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等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要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 石滑坡时,由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破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八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保留或者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
第十九条 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腐蚀性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
(二)不得在河道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河。
第二十条 下列行为必须经旗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或者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超过四米高度的车辆、机械(含车辆、机械上的人员)和物体或者其最高点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小于相应电压等级的安全距离而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四)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五)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算标桩和标志;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聚众干扰、阻挠电力设施建设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第三章 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发电厂、变电站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设施(或者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两侧规划审批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二十四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应当尽量避免穿过城市公园绿地,必须穿过时,应当经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注意避开景观优美和游人集中的地区。
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农牧、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宅基地、建设用地、建设项目选址和植树造林时,应当避开已建的架空线路、电力电缆、输油管道、除灰管道等电力设施。
第二十六条 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设施与发电厂、变电站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双方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对因新建、改建、扩建发电厂、变电站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而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或者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七条 架空电力线路和树木之间距离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者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取得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修剪,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电力设施所有人应当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所有人可以先行对树木采取修剪、砍伐或者其他处理措施,事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树木所有者,并将砍伐树木的情况报当地旗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一)生产作业、交通事故等外力因素致使树木倾斜或者倒伏,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树木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三)处置电力设施突发事件,需要采取相应应急措施的;
(四)其他严重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情形。
涉及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架空电力线路穿过林区时,应当砍伐出通道。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和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成最终高度二倍之和。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
线路建设单位砍伐树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报办理手续,并付给树木所有者补偿费后,方可进行。对不影响线路安全运行、不妨碍对线路巡视、检修的树木可以不砍伐,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必须与树木所有者签定协议,确保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电力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元至5000元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至三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电力主管部门还可以建议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除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外,电力主管部门可以强行伐、剪树木,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依法征收的土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由电力主管部门限期拆除,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所有者负担。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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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渐停,马上组织人员对变电站内设备的雨后运行情况开展巡视,看看电缆沟有没有积水情况。”7月1日,国网遵化市供电公司运维检修部负责人刘建忠雨后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对变电站进行雨后特巡。汛期已至,国网遵化市供电公司闻“汛”而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专业人员,对辖区内的电力设施进
2024年7月,“电能质量管理员”作为国家新职业之一,正式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并被标识为“绿色职业”。这不仅体现出国家对电能质量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也折射出电力用户对电能质量的关注度与日俱增。电能质量关乎千家万户。正值夏季用电高峰期,记者来到浙江宁波,采访了3名电能质量管理员。他
6月25日,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全市电网建设的通知(锦政办发〔2025〕9号)。其中提到,电力部门及时组织编制电网规划,电网规划要与能源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有机衔接。电网规划应依法纳入能源发展规划,对无法及时纳入的项目,按法定程序评估后调整。在国土空间规划修编中,应
近期,多座储能电站获最新进展,北极星储能网特将2025年6月30日-2025年7月4日期间发布的储能项目动态整理如下:内蒙古鄂尔多斯3GW/12.8GWh储能电站项目开工6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谷山梁3GW/12.8GWh储能电站项目开工建设。项目位于内蒙古达拉特旗恩格贝镇,总投资112亿元,占地面积约1100亩,
7月1日,国网涡阳县供电公司组织线路设备运维人员开展线路设备巡视及夜间红外测温工作,全力保障高温期间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及群众生产生活用电安全。梅雨季节过后,涡阳地区出现持续高温天气,为确保高温下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国网涡阳县供电公司积极组织人员对线路、设备进行夜间巡视及测温,对重要变
日前,公用事业厂商EWII公司在丹麦博恩霍尔姆岛部署的30MW/43MWh电池储能系统开通运营并接入电网。而如果该岛连接瑞典的电力线路出现故障,该项目将充当紧急备用电源。EWII公司表示,Hasle电池储能系统是目前丹麦运营的规模最大电池储能系统,并将为输电系统运营商(TSO)Energinet公司提供灵活性服务
6月30日,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全市电网建设的通知(辽市政规发〔2025〕3号),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指出,精简优化小微企业配套电网工程行政审批流程,通过告知承诺、审批改备案或取消审批等方式,加快行政审批速度。同步核准电源与配套送出工程,同步办理行政审批要件。同时,
北极星储能网讯:6月26日,河北鸿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发布200MW/800MWh独立储能电站项目EPC招标公告,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工期要求6个月。本次招标项目占地70.09亩,项目购置磷酸铁锂电储能系统、220KV升压站电力送出系统各1套,并配套购置办公设备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可实现200M
在科技发展的浪潮中,无人机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重塑着众多行业的发展格局。电力领域,无人机正成为电网智能化升级的“标配”。通过无人机、智能算法与数字化平台的深度融合,为电力行业提供安全高效、精准、智能、可扩展的巡检解决方案。无人机巡检正努力实现从“单一巡检工具”到“全流程数智化巡
6月26日,新疆油田新能源及配套煤电、碳捕集一体化项目(二期)136万千瓦光伏项目光伏发电工程EPC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布,项目分为6个标段,规模合计1.36GW。本次标段1-标段5公布中标候选人,标段6暂未公布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分别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
“您家老房子的入户线有没有老化破损问题?房檐下的刀闸开关是否安全可靠?”“夏天用电量大,一定要多留意这些关键部位!”“高压线路下方可千万别栽种杨树、柳树这些长得高大的树木,太危险了!”6月25日,在热闹的油榨镇油榨大集上,国网滦州市供电公司油榨镇供电所员工联合油榨镇政府工作人员,共
近日,辽宁鞍山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全市电网建设的通知(鞍政办发〔2025〕4号)。其中明确,进一步强化电网建设的规划管理。电网企业要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围绕新能源发展、需求预测、电源布局、大电网安全、智慧能源系统建设等电网发展重大问题和能源互联网发展、数字化转型、
一条专用线路,正成为缓解中国新能源消纳问题、满足企业多样化用能需求、纾解出口企业碳足迹认证难题的新路径。2022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将21个项目纳入自治区首批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清单。2024年11月,内蒙古电力系统首个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顺利送电。2025年2月,江苏省启动建设阿特斯、宁德时代
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了6月30日~7月4日的一周电网项目动态。广东“零碳岛”智能微电网项目6月30日,大湾区首个真正意义上的“零碳岛”智能微电网项目在担杆头片区隆重举行并网仪式。该项目总投资675万元,构建了以208千瓦光伏发电为核心,集成430千瓦时储能系统、25千瓦微风发电机及智能充电设施的综合微
第五章电力行业发展本章作者王雪辰(中能传媒能源安全新战略研究院)一、电力生产01全国发电量同比增长6.7%,电力生产供应能力进一步提升2024年,全国全年电力系统运行保持稳定,供需总体平稳,电力生产供应能力进一步提升。《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4年全国规模以上电厂发电量10
2025年7月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负责人关锡璠表示,公平开放水利基础设施市场,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具备供水、发电等经营性收益的项目。例如,近期四川引大济岷、福建上白石水库等重大工程已公开向民间资本推介。关锡璠介绍,重大水利工程是江河保护治理的重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7月3日消息,内蒙古建亨奥能科技有限公司720V高压固态钠盐电池正式量产。建亨奥能三期项目总投资35亿元,分三期建设。一期投资5亿元,建设系统集成装配一体化项目,总产能300MWh,可实现产值10亿元/年;二期投资12亿元,建设陶瓷电芯及全产业链项目,形成1.5GWh规模生产能力,累计可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6月26日,阿拉善盟携手中国广核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等70家企业举办“链”上阿拉善·“核”聚新绿能——阿拉善产业对接大会,现场签约15个新能源全产业链项目,总投资额123.7亿元。涵盖齿轮箱、风电叶片产线等风电装备制造、碱性电解水制氢装备等高端制造以及风光制氢一体化、绿电甲醇
近期,多座储能电站获最新进展,北极星储能网特将2025年6月30日-2025年7月4日期间发布的储能项目动态整理如下:内蒙古鄂尔多斯3GW/12.8GWh储能电站项目开工6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谷山梁3GW/12.8GWh储能电站项目开工建设。项目位于内蒙古达拉特旗恩格贝镇,总投资112亿元,占地面积约1100亩,
6月26日,蒙西至京津冀±800千伏直流输电工程(以下简称“蒙西至京津冀工程”)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批复,每年可将来自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达拉特旗库布其沙漠的360亿千瓦时“绿电”打捆送至京津冀地区。蒙西至京津冀工程是内蒙古自治区首条获批的以输送“沙戈荒”风电光伏大基地新能源为
近期,一批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在内蒙古集中开工。6月26日,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100万千瓦/600万千瓦时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开工;6月28日,鄂尔多斯市谷山梁300万千瓦/1280万千瓦时储能电站项目群开工,呼伦贝尔市阿荣旗100万千瓦/400万千瓦时构网型储能电站项目开工;6月30日,乌兰察布旗下营105万千瓦/6
根据最新发布的“2025年7月内蒙送北京、天津月内省间绿色电力挂牌交易”正式成交结果,蒙西外送华北绿电电量成功突破1亿千瓦时,有效助力自治区能源转型与绿色发展。继5月促成首笔蒙西送华北绿电交易后,内蒙古电力交易公司持续融入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深化与北京交易中心协作,常态化开展蒙西送京
日前,安徽发布2025年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的引导性通告。总体上,安徽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超出产废量。其中,具有较高价值的废铅酸蓄电池、有色金属类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电路板、废催化剂等利用能力富余,中低温煤焦油、电炉灰等少数类别利用能力不足。此外,有色金属类危险废物利用产
6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申报要求的通知》(内能源新能字〔2025〕361号,以下简称《通知》),成为国内首个响应《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以下简称“650号文”)的省份。《通知》充分以650号文精神为基础,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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