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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两个细则印发!10MWh及以上独立储能可提供电力辅助服务

2022-12-30 14:11来源: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关键词:两个细则独立储能电力辅助服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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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主体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

非计划停运,是指并网主体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根据机组停运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5类:第1类非计划停运——机组跳闸、需立即停运或被迫不能按规定立即投入运行的状态(如启动失败);第2类非计划停运——虽不需立即停运,但需在6小时以内停运的状态;第3类非计划停运——可延迟至6小时以后,但需在72小时以内停运的状态;第4类非计划停运——可延迟至72小时以后,但需在下次计划停运前停运的状态;第5类非计划停运——计划停运因故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

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主体非计划停运次数、非计划停运时间进行统计和考核,考核按照正常运行时期和保供时期(1月至4月,11月至12月)分别进行考核。

(一)正常运行时期,非计划停运次数考核:第1类非计划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额定容量×1小时计为考核电量;第2类非计划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额定容量×0.5小时计为考核电量;第3类非计划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额定容量×0.3小时计为考核电量;第4、5类非计划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额定容量×0.2小时计为考核电量。非计划停运时间考核:按0.02×机组额定容量×停运时间计为考核电量。

(二)保供期间(1月至4月,11月至12月),非计划停运次数考核和非计划停运时间考核均按正常运行时期2倍执行。

(三)当非计划停运事件跨月发生时,按照事件截止时间所在月份获取次数和时长考核系数,在非停截止时间所在月份进行考核统计。

(四)机组无法开出的,按照第1类非计划停运考核计算考核电量。

(五)并网主体发生非计划停运,自电力调度机构同意该转为计划检修或转备用状态开始,不再按非计划停运考核。临时检修应纳入非计划停运考核。

(六)非并网主体自身原因导致的非计划停运,包括电厂送出线路跳闸、稳控装置正确动作切机等,不计入考核。

(七)电力调度机构应向所有并网主体披露全网所有并网主体的非计划停运、临时检修、非计划停运转计划检修或者转备用的详细记录。

(八)非计划停运时时间设置300小时上限。恶意或虚假非停、虚报瞒报运行状态信息等问题的非计划停运情况,经电力调度机构核查属实并报能源监管机构同意后,非计划停运时间不设上限。

第二十五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因自身原因造成风机、光伏逆变器大面积脱网,若一次脱网总容量达到或超过其电站并网容量的10%,每次按照全厂额定×10小时计为考核电量。配有已投运的规模化储能装置(兆瓦级及以上)的风电场、光伏电站,以风电场、光伏电站上网出口为脱网容量的考核点。

并网风电场、光伏电站除满足国家、行业、国网公司规定的电网适应性要求外,还应满足系统频率低于47赫兹,10秒不脱网,高于52赫兹,10秒不脱网。电网过电压120%额定电压,4秒不脱网,电网欠电压70%额定电压,4秒不脱网,若一次脱网容量达到或超过其电站并网容量的10%,每次按照全厂额定容量×10小时计为考核电量。配有已投运的规模化储能装置(兆瓦级及以上)的风电场、光伏电站,以风电场、光伏电站逆变器或变流器作为脱网容量的考核点。

第三节 检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并网主体应按《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03)及调度规程的规定,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年度、月度及日常检修申请,并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年度、月度、日常检修计划严格执行。并网主体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批准的检修工期按时完成检修任务。

第二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统筹安排并网主体及其外送输变电设备的检修,尽可能安排并网主体外送输变电设备与并网主体检修同时进行。

第二十八条 并网主体涉网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及通信等二次设备的检修管理应按照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规程和规定执行。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二次设备检修应尽可能与并网主体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 并网主体提出临时检修计划或必须变更检修计划,包括无法按时开工、延长检修工期、增加检修工作项目等,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规程和规定执行。电力调度机构视电网运行情况和其它并网主体的检修计划统筹安排,无法安排临时检修或变更检修计划,应及时通知并网主体,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变更并网主体检修计划,包括并网主体检修计划无法按期开工、中止检修工作等,电力调度机构应提前与并网主体协商。对推迟计划检修期间,发生并网主体的设备故障或影响本细则规定的指标完成时,不对该机组进行考核处理;由于推迟计划检修引起的发电设备故障(非电厂责任)而需增加计划检修项目、工期时,电力调度机构应批准其延长计划检修工期。

第三十一条 并网主体检修工作由于电厂自身原因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每次按全厂额定容量×1小时计为考核电量:

1.未按调度规程规定报送年、月、日检修计划;

2.计划检修工作不能按期完工,但未办理延期手续;

3.设备检修期间,办理延期申请超过一次;

4.擅自增加(或减少)工作内容而未办理申请手续的;

5.计划检修工作临时调整;

6.未经调度同意开展临时检修工作。

第四节 技术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继电保护考核

(一)并网主体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包括保护装置、故障录波器、故障信息管理系统、故障测距装置、直流电源、断路器、保护屏柜、二次电缆、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等)运行应遵循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规程及反事故措施要求。并网主体涉及涉网保护的运行管理、定值管理、检验管理、装置管理,应按照电力调度规程和专业管理规定执行。对于不执行规程规定的,每条按全厂额定容量×0.1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二)并网主体应配合电网企业及时改造、更换到年限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未按规定改造、更换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每月按全厂容量×0.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直至完成更换为止。

(三)由于并网主体原因导致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每次按全厂额定容量×1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造成电网事故的,每次按全厂额定容量×3小时计为考核电量。并网主体若发生继电保护装置跳闸原因不明的事故,每次按全厂额定容量×2小时的标准进行不正确动作的补充考核。

(四)并网主体应及时对运行中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异常信号和缺陷进行处理,若因电厂侧装置原因未及时处理,造成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退出运行超过24小时,每次按全厂额定容量×0.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五)并网主体不能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报告、故障录波、检验计划、运行分析月报等,每次按全厂额定容量×0.1小时计为考核电量。

(六)对以下管理要求未能达标者,每项按全厂额定容量×0.2小时计为考核电量:

1.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进行调试并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使其满足原定的装置技术要求,符合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调试报告和记录。

2.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必须与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相匹配。

3.并网电厂内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必须与系统保护相匹配。在系统状态改变时,应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按时修改所辖保护的定值及运行状态。

4.并网电厂按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定期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本单位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总结报告。

5.并网电厂应每年对所辖设备的整定值进行全面复算和校核,并向调度机构报送整定值校核报告。

(七)以下要求未能达标者,每项按全厂额定容量×0.2小时计为考核电量,每项考核电量最高不超过50MWh:

1.继电保护主保护月投运率≥99.5%。继电保护主保护月投运率计算公式为:

RMD=(TMD/SMD)×100%

式中:RMD为主保护月投运率;

TMD为主保护装置该月处于运行状态的时间;

SMD为主保护装置该月应运行时间。

2.安全自动装置月投运率≥99%。安全自动装置月投运率计算公式为:

RSS=(TSS/SSS)×100%

式中:RSS为安全自动装置月投运率;

TSS为安全自动装置该月处于运行状态时间;

SSS为安全自动装置该月应运行时间。

3.故障录波月完好率≥98%。故障录波月完好率计算公式为:

RSR=(NSR/NRE)×100%

式中:RSR为故障录波月完好率;

NSR为该月故障录波完好次数;

NRE为该月故障录波应评价次数。

4.故障录波与主站月联通率≥98 %,计算公式为:

LTR=(ZAT/ZDT)×100%

式中:LTR为故障录波与主站月联通率;

ZAT为统计周期内总通信时长;

ZDT为因厂端设备原因造成的通信中断时长。

(八)由于并网电厂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异常,造成涉网一次设备被迫停运,每次按300MWh计为考核电量。

第三十三条 通信考核

(一)光纤设备月运行率、通信电源设备月运行率、调度程控交换机和调度电话月运行率应不低于99.95%,调度电话月可通率应不低于100%,每降低1个百分点(含不到1个百分点),按全厂额定容量×0.5小时考核。

通信电路(光纤、交换机设备)运行率={1-Σ[中断路数(路)×电路故障时间(min)]/[实用路数(路)×全月日历时间(min)]}×100%。

调度电话月可通率={1-Σ[中断路数(路)×电路故障时间(min)]/[实用路数(路)×全月日历时间(min)]}×100%。

(二)并网主体通信设备故障引起线路主保护单套运行时间超过8小时,或引起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72小时,每次按全厂额定容量×0.5小时计为考核电量。并网主体通信设备故障引起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拒动,造成电网事故,或造成电网事故处理时间延长、事故范围扩大,每次按全厂额定容量×0.5小时计为考核电量。

(三)并网主体通信电路非计划停运(不可抗力除外),造成远跳及过电压保护、远方切机(切负荷)装置由双通道改为单通道,时间超过8小时,每次按全厂额定容量×0.5小时计为考核电量。

(四)并网主体通信出现下列情形的(不可抗力除外),每次按全厂额定容量×0.5小时计为考核电量。

1.未经许可对电网调度和发供电设备运行有影响的通信设施进行操作。

2.造成继电保护和安全装置误动、拒动但未造成电网事故或未影响电网事故处理。

3.引起调度自动化或调度电话业务中断时间4小时以上。

4.造成电网与并网主体通信电路全部中断。

5.与电力调度机构直接关联的通信光缆连续故障时间超过24小时。

6.通信电源全部中断。

7.录音设备失灵,影响电网事故分析。

8.未经许可改变通信系统运行方式。

(五)并网主体至电力调度机构不具备两个及以上完全独立的通信传输通道要求的,必须在电力调度机构下达整改通知期限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的按全厂额定容量×0.5小时计为考核电量。

第三十四条 自动化考核

(一)远动链路双通道中断时间超过10分钟,按50MWh计为考核电量;后续未及时恢复的,每增加30分钟按50MWh计为考核电量。远动链路单通道中断的,中断时间超过2小时,按50MWh计为考核电量;后续未及时恢复的,每增加2小时按50MWh计为考核电量。考核总量不超过并网主体当月上网电量的2%。

(二)并网主体计量点所安装的主、副电能表电量数据采集完整率与准确率应达到100%,每降低1%(含不到1个百分点),按全厂额定容量×0.5小时计为考核电量。

(三)相量测量装置连续故障(相量数据中断)时间超过4小时,考核电量按100MWh计为考核电量。如设备故障仍未处理解决,每超过4小时,按50MWh计为考核电量。电网事故时,并网电厂未能正确提供PMU测量数据,影响事故分析的,每次按100MWh计为考核电量。

(四)对自动化信息传输不完整的,限期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每日按10MWh计为考核电量。

(五)并网主体未经调度许可,擅自退出或检修电力调度机构管辖的自动化设备的,每次按全厂额定容量×1小时计为考核电量;已办理自动化检修工作票,但未履行电话开工、竣工手续的,每次按20MWh计为考核电量。

(六)事故时遥信误动、拒动,每次按全厂额定容量×0.5小时计为考核电量。

(七)遥测量数据跳变且跳变幅度大于30MW,每次按20MWh计为考核电量。

(八)并网主体自动化设备(含网络和安全防护设备)配置和运行工况不满足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和电网安全运行要求的,应在电力调度机构下达整改通知期限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的按每日10MWh计考核电量。

(九)故障计算时间以调度主站侧自动记录的厂站自动化设备实际故障开始时刻为起始时刻,以电力调度机构主站系统接收到正确自动化信息时刻为截止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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